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是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所取得的重大成就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成就的一个重要标志。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届满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为了实现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2009年是关键性的一年。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提出,2009年要在提高立法质量的前提下,一手抓法律制定,一手抓法律清理,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上迈出决定性步伐。
法律体系不是抽象的数字或者指标体系,它是由特定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路径和社会对法律的需求所决定的。例如,很多国家的法律体系没有把经济法作为单独的法律部门,而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它是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调控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构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说明,外国法律体系中没有的法律,只要我国现实生活需要,我们就要及时制定,反之,外国法律体系中有的法律,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和需要,我们不搞。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不是唯一的手段。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多种多样,除法律规范外,还有伦理道德、习惯规则、行业自律等。不同的方式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一般说来,法律要调整的是带普遍性的、稳定的、成熟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那些关系。任何法律制度的设立和运行都是有成本的,在不该由法律调整的问题上立法,不仅浪费立法资源,还可能束缚生产力的发展,造成制度之间的不平衡。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过程中,要同时考虑如何运用和发挥市场机制、行业自律、道德规范以及管理规范等其它社会调整方式的作用,集中立法资源,更好地发挥法律的功能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