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体系形成和完善的历程,也正是改革开放40年的立法史,大体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即第一个10年,也就是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末。抓紧制定有关国家制度和改革开放方面的法律,是这一阶段立法工作的重心。
第二个阶段,即第二个10年,也就是20世纪90年代。大力加强经济领域立法,是这一阶段立法工作的显著特点。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邓小平理论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提出“到二〇一〇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和任务。2000年制定立法法,我国立法体制进一步完善,立法活动进一步规范,为形成法律体系筑牢制度基础。依法治国的确立和法律体系目标的提出,是建立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基础之上的,同时也为今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包括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从那以后,我国立法工作开启了全面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新征途。
第三个阶段,即第三个10年,也就是进入21世纪以来一直到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确保如期形成法律体系,是这一阶段立法工作的主要任务。
第四个阶段,即第四个10年,也就是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至今。这一阶段的重点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工作锐意进取,迈出新步伐,取得新成就。
2014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讲到法律体系形成时指出:“这是我们取得的重大成就,也是我们继续前进的新起点。形势在发展,时代在前进,法律体系必须随着时代和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法律体系形成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全面分析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必然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发展,我国立法任务依然艰巨而繁重,立法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强调要在新的起点上继续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把更多的精力放到法律的修改完善上,放到推动法律配套法规的制定修改上,同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一些新的法律,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要更加注重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中央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紧紧抓住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立法项目加快立法步伐,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一批重要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相继出台,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我国立法工作开辟新局面、迈出新步伐、取得新进展,呈现出数量多、分量重、节奏快的新特点,开启了新时代立法工作新篇章。
一是健全保证宪法实施的法律制度。设立国家宪法日,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庄严承诺忠于宪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作出对部分服刑罪犯实行特赦的决定。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落实宪法规定的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制定国歌法,同此前已经施行的国旗法、国徽法一道,维护宪法确立的国家重要象征和标志的尊严。
二是聚焦重点领域立法,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国家安全立法取得重要进展,先后制定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网络安全法、国防交通法、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核安全法等,根据实践需要及时修订刑法,为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其他重大利益提供坚实法制保障。制定民法总则,完成民法典开篇之作,为编纂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打下坚实基础。目前,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正在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不断推进,修改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建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构建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文化领域立法取得重要突破,制定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电影产业促进法、公共图书馆法,加快建立健全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社会和民生领域立法大大加强,制定了慈善法、反家庭暴力法、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医药法等法律,修改了食品安全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红十字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是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加强立法组织协调,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自2015年起,连续4年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重要法律案。建立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组织起草或提请审议法律案70余件次。充分发挥立法机关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凝聚立法共识。出台立法项目征集论证、立法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等工作规范。健全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明确常委会初次审议和继续审议的法律草案都及时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共公布法律草案80余件次。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第一部法律开始,建立并实施法律案通过前评估制度,使立法更加科学缜密,确保法律规定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五是积极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落实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制定备案审查工作规程,建立全国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首次听取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共接受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4778件,对188件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逐一进行主动审查,对地方性法规有重点地开展专项审查,认真研究公民、组织提出的1527件审查建议,对审查中发现与法律相抵触或不适当的问题,督促制定机关予以纠正,保证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了“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作出了“两步走”战略部署。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期,正处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2018年8月,党中央转发了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请示,并批准了这个规划。9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工作会议,栗战书委员长出席并发表讲话,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准确把握做好新时代立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全面落实立法规划,齐心协力、担当作为,书写新时代立法工作新篇章。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扣住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紧紧扣住回应人民群众重大关切,紧紧扣住厉行法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立法工作步伐,推动立法工作取得良好开局。
二、法律体系形成和完善的背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随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而不断推进的。从我国自身情况来看,新中国一诞生就确立了适合中国国情的政治制度,迅速恢复了国民经济并开展了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基本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有步骤地实现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社会生产力得到极大的解放。但是,由于后来国家工作指导思想上“左”的倾向,党提出的一系列方针没能一贯坚持,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使党、国家和人民遭到严重挫折和损失,国民经济被推向崩溃的边缘。邓小平同志曾经说,“文化大革命”结束时,“就整个政治局面来说,是一个混乱状态;就整个经济情况来说,实际上是处于缓慢发展和停滞状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64页。]因此,必须通过改革开放,增强我国社会主义的生机活力,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改善人民生活。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纠正了过去的“左”倾错误,实现了历史的伟大转折,确立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方针政策,由此开创了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我们把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作为突破口,建立起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使农业生产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方向发展,社会生产力得到极大解放和发展,为实现我国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奠定了基础。以此为起点,从农村到城市,从试点国有企业改革到推行现代企业制度,从建立经济特区到实行全方位开放,迅速展开了全面推进改革开放的伟大进程。
三、法律体系形成和完善的条件
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条件主要是:
第一,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为形成和完善这个法律体系提供了政治保证。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几代中央领导集体对历史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从中国国情出发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正确决策,为形成这个法律体系提供了政治保证。从我们党的发展历程来看,正如江泽民同志深刻指出的,中国共产党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长期奋斗,发生了两大变化:一是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二是已经从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我们党准确把握时代特征、党的任务和执政条件,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适时作出重大战略抉择,逐步提出和实践依法办事、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等执政理念,不断深化对法律体系建设的认识,对于推进法律体系形成具有全局性的重要意义。实践证明,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贯彻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法律体系的形成才不会偏离正确的政治方向,才不会脱离中国自己的国情和现阶段发展实际,才能保证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得到体现。
第四,一代代“立法人”的不懈努力,为形成和完善这个法律体系提供了人才支撑和专业支持。新中国成立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年来,一代代立法工作者作为“立法人”,以对党、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秉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理想,执着追求、默默奉献,为形成和完善这个法律体系作出了不可磨灭的重要贡献。在40年来的立法实践中,我国已经形成了一支高素质的立法专业队伍,直接参与和见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历史进程和伟大成就。这支队伍也在这一伟大进程中得到了锤炼和壮大。
四、法律体系形成和完善的特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具有十分鲜明的特点。
第三,这个法律体系是多层次并进,各立法主体共同努力形成和完善的。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们实行了“多条腿走路”的办法,坚持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共同推进。1982年宪法将国家立法权由1954年宪法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扩大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并赋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职权,肯定了1979年地方组织法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在其后修改的地方组织法中又进一步将立法权扩大至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进一步系统明确了我国统一又分层的立法体制。多个层次的立法主体按照不同立法权限,各司其职,共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实践证明,“多条腿走路”的办法是行之有效的,既维护了国家法制的统一,更好地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又照顾到了各地的差异,适应了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需要;既保障了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又加快了法律体系建设的步伐。
五、法律体系形成和完善的成就
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阶段相适应,随着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我国立法工作自身也在与时俱进、创新发展。经过初步梳理,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的显著转变,这也是法律体系形成和完善的重要成就。
一是,立法思路从“先改革,后立法”“边改革,边立法”转向“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
二是,立法主体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逐步扩大到所有设区的市。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稳步推进,中央与地方关系深刻调整,立法体制也相应地不断发展。这40年,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立法体制调整最深刻、影响最深远的历史时期。立法体制的每一次调整和完善,都是我们党在深刻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治国理政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都是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有效加强了国家地方政权建设,有效调动了地方参与国家治理的积极性,标志着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与时俱进。
这40年,我国立法主体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扩大到31个省(区、市),又从49个较大的市(5个经济特区)扩大到240个设区的市、30个自治州、4个不设区的地级市。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订地方组织法,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同时根据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这是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赋予地方立法权,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起点上有力推进了人大工作。1982年宪法确认了1979年地方组织法的规定。1982年修改地方组织法,增加规定: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1986年,再次修改地方组织法,进一步规定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2000年制定立法法时又增加规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2015年修改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我国立法体制的最新发展。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增加了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为设区的市依法开展地方立法工作提供了宪法依据。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立法体制的每一次调整和完善,都是对宪法第三条第四款“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的坚决落实和有效实施。立法主体范围的逐步扩大,激发了地方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推动发展的动力,不仅为国家立法进行了重要探索、积累了有益经验,为推动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积极贡献,而且大大加强和改进了地方人大工作,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注入了新的活力。
三是,立法理念从“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转向“以提高立法质量为中心”。
四是,立法重心从以经济立法为主转向注重各领域立法的均衡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适应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增强文化自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下大力气推进文化立法,制定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电影产业促进法和公共图书馆法等,建立健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我国文化领域立法相对滞后的局面得到改善,为促进我国文化事业繁荣发展提供重要法制保障。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不断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全面修订环境保护法,相继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建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正在抓紧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等,健全最严格最严密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立法重心的逐步转移和适时调整,充分体现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也反映出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
五是,立法内容从“宜粗不宜细”转向注重法律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
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提出,“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根据当时立法工作的实际情况,为了尽快将法律制定出来,同时为改革留下空间,改革开放初期立法强调“宜粗不宜细”,即先将法律规定得原则些,然后再逐渐细化是完全必要的。与此相适应,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制定的一些法律,条文数量比较少,条文本身比较简约,内容比较概括,规定比较原则,有的不够具体明确。随着立法工作的不断推进,这一状况逐步得到改变,开始了由简至繁、由粗至细、由原则至具体的转变,更加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在这一过程中,合同法的出台具有标志性意义,其条文达428条之多。当然,要彻底完成由粗及细的转变,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提高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按照这一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立法精细化,科学设定法律规范,精准设计制度,增强制度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努力做到法律条文能具体的尽量具体、能明确的尽量明确,确保立出来的法站得住、行得通、真管用。比如,2012年8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初审草案是8章65条,但此前国务院制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就有8章103条。按照初审草案,条例上升为法律后,条文却变少了,规定得比较原则,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都不够强,不符合“法律规范能具体就具体,能明确就明确”的新要求。将条例上升为法律,要从立法规律出发,法律规定必须更加明确具体,可执行可操作,绝不能一到立法层面就变得原则笼统,失去立法的意义。因此,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草案得到大幅度补充完善,最后通过的特种设备安全法可谓“脱胎换骨”,条文由原来的65条增加到101条,不仅是条文数量大幅增加,更重要的是法律规定的内容进一步具体化,增加了大量执行性、可操作性强的规定。
六是,立法形式从以制定法律为主转向立、改、废、释、编、授等多种立法手段并重。
改革开放初期,整个国家百废待兴,立法的主要任务是恢复国家和社会秩序,同时推进改革开放。前者是恢复被“文革”破坏的法制,后者是借鉴国际经验进行制度创新,基本上是在一张白纸上描绘蓝图。因此,立新法是最主要的立法手段。据统计,1979年至1989年,有五个年份没有修旧法,即1981年、1984年、1985年、1987年、1989年;其他六个年份,即1979年、1980年、1982年、1983年、1986年、1988年,修旧法的数量分别为1件、1件、2件、3件、2件、2件,与年均10件左右的立新法相比,不可同日而语。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是经济立法的高潮期,无论是外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试行),还是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等,对于正在探索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国来说,都是新生事物,既缺乏实践经验,又没有先例可循。因此,立法手段也主要是“立”,主要考虑是先把制度框架搭建起来。因此,从1989年到1992年,修旧法的数量年均不超过1件。
七是,立法过程从有限开放转向公开透明。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稳步推进,广大人民群众权利意识、政治参与意识不断提高,对于立法的期盼不断上升,参与立法的热情不断高涨,通过立法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冲突的要求日益强烈。顺应这一历史潮流,全国人大常委会扩大立法公开的范围,将立法公开原则、公众参与原则贯穿到立法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领域,不断扩大社会公众对立法活动的有序参与,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积极推进立法决策的透明化、科学化、民主化,逐步实现了立法的全方位开放。2008年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法律草案一般都予以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使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有力提升了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众的参与度,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好评。经过多年努力,已经形成了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立法后评估以及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等一系列“开门立法”制度,为实现全方位立法公开提供了充分保障。目前,“开门立法”已经成为立法工作的基本特征和必经程序。
六、新时代完善法律体系的几点思考
栗战书委员长强调,在改革开放40年的历史新起点上,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新时代的立法工作必须要有新气象新思路新作为。为此,提出以下几点粗浅的思考和体会,供领导和同志们参考。
一是,继续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理论研究。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是改革开放40年立法工作最重要的成就,也是贯穿40年立法工作的一条主线。形成法律体系,是党中央部署的一项硬任务,有时限要求、判断标准。完善法律体系则是一项长期任务,没有终极目标,但是与党中央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到21世纪中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战略安排相适应,必然会对法律体系提出新要求、新任务。因此,加强理论研究,提前谋划不同历史阶段完善法律体系的目标任务,推动形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十分必要和迫切。
建议加大调研力度,深入总结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融入立法工作的实践经验,探索改进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方法,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意见的收集汇总和数据分析;改进立法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的召开方式,利用互联网、新媒体等技术手段,推动立法听证论证评估的小型化、简约化、常态化;加强立法决策的量化论证,提高对大数据的分析、把握和运用能力,“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构建起大数据辅助立法决策机制。
三是,综合运用立、改、废、释、编、授等多种立法手段,协同发力推动法律体系发展完善。
第一,通过法律解释明确法律规定的含义,促进法律有效实施。目前法律解释存在启动不及时、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一些司法解释对立法原意理解不正确或不准确。立法法第四十六条虽规定了“一府两院”、中央军委、全国人大专委会、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但在实践中,大部分机关至今没有提出过法律解释要求。建议推动建立由有关方面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的常态化机制,即对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的具体含义,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法律适用依据的,建议有关方面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法律解释,逐步减少和控制司法解释。此外,还可以考虑从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议案、意见和建议中,或者从有关方面提出的法律询问中,选择对法律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性、又迫切需要明确的事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主动作出法律解释。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功实践雄辩地证明,我们已经找到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顺应时代潮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回顾改革开放40年来的立法历程,我们深切感到,改革开放40年,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发展和完善的40年,是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更加紧密衔接、持续为改革开放提供法治动力的40年,是立法体制机制不断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深入推进的40年,也是国家权力机关立法能力稳步提升、立法队伍不断发展壮大的40年。作为法工委的一员,深感光荣和自豪。我们要立足本职、奋发有为,努力为新时代立法工作添砖加瓦、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