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摘编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新发展阶段党内法规高质量发展

王伟国中国法学会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主任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深刻把握中国共产党之治、中国之治的独特优势,推动党内法规理论研究迈上新境界

第二环节主旨发言一

李树忠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于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思考

党的二十大报告的一大显著特征、重要亮点就是提出了中国式现代化这一重大命题。执政党的现代化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关系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党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领导力量,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保证;二是执政党的现代化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一环,执政党现代化的内涵体现为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党的理论体系现代化、党的执政思维现代化、党的领导体系现代化、党的执政方式现代化,党实现执政党现代化就要将自我革命作为推进执政党现代化的根本路径;三是推进政治监督,破解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难题;四是完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完善党牢记初心使命、保持先进性纯洁性的制度规范,完善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领导的制度规范,完善党的角色科学化民主化的制度规范;五是完善党内监督体系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制度规范。

金国坤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北京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教授

自我革命与人民监督的法治统一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经过不懈努力,党找到了自我革命这一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显著增强。人民监督是外部监督,自我革命是“提高自身免疫力”,二者目标一致、相辅相成,二者应该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对于如何形成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各类监督贯通协调、有机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一是要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体系,坚持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互相监督;二是要加强宪法监督,保障宪法实施;三是要将人民监督作为自我革命的启动机制。

周悦丽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北京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教授

完善党自我革命的制度规范体系

王立峰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教授

当前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点与难点

站在新的历史节点需要审慎看待当下党内法规制度实践的路向问题。当前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点突破方面为:一是积极推进党内法规制度的法治化实践,立规、执规、督规与守规的一体化建设;二是坚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有效衔接与协调一致。当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难点问题主要有三个:一是党的领导制度法治化需要进一步厘清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适用范围;二是党内法规制度的自我清理机制需要常态化与制度化;三是党内法规执行需要平衡价值冲突与设置程序机制。

李军新疆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

党内法规哲学何以可能

马克思把历史科学或社会科学理解为特定时代的“理论表现”,对于我们今天来说,就是构建包含党内法规哲学在内的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也只有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才能将深入特定的社会现实作为自身的第一要务,从而为我们把握这个时代开辟学术理论上的广阔道路和光明前景。对于当今中国的党内法规学术界而言,构建基于中国特色的党内法规哲学乃是一项时代托付的重大任务,这是因为我们的时代正在经历极其深刻的历史性改变,只有当这样的改变能够在学术理论上被课题化并得到积极的探索时,我们才能深入地理解和把握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和时代责任。

把党内法规的研究上升到哲学的高度是非常重要的研究方法。立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的现实,立足于党的自我革命,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理论来研究党内法规,可以深刻地解释党的自身建设,以及党领导执政的合法性、特点和规律。第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对增强党内法规制度的有效性、系统性提出了新的要求;第二,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在党。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从严必有法度;第三,哲学必须有历史实践的回应。

陈光大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教授

李卫华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论依规治党的法治意蕴和法治理念创新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坚持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往往是相提并论的,依规治党的提出旨在以制度保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依规治党的法治意蕴可以从全面依法治国、党风廉政建设、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等三个视角理解;依规治党的法治理念创新主要有公私分明、法纪分明、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权责一致等方面。

王圭宇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规治党的原创性阐释

第一,“原创性”是一个具有严谨内涵的概念,应当是一种“从无到有”的重大创新,具体表现为从概念上、命题上、理念上、战略上、实践上等提出别人没有提出的创新性认识。第二,习近平总书记在“依规治党”这一原创性概念的提出、凝练与确立过程中作出了原创性贡献。“依规治党”概念的确立可以从政治话语、文本规定和学术话语三个层面进行考察,是一个独具中国特色的原创性概念。第三,伴随着“依规治党”概念的提出,围绕“依规治党”逐渐形成党内法规、党内法规体系、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党内监督体系等原创性概念群,推动实现了从“概念”向“概念群”的重大理论创新,为新时代依规治党实践的扎实推进提供了有力支撑。

朱福惠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特聘教授

二十大党章对党内监督体系的新发展

二十大党章围绕党的建设进行了六个方面的阐释,其中第六个方面“坚持从严管党治党”有以下三点变化:一是将“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写入党章;二是增加“不断健全党内法规体系”;三是将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提出的“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修改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在理论上,自我革命要回答新时代进一步完善党的监督体系的问题。在制度实践上,应当建设党内法规体系,不断推动党的法规体系法治化;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三者必须同时推进,不分先后顺序。这些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全面从严管党治党、加强党的建设,为未来提供了更多经验。

章志远华东政法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教授

推动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的贯通协调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要辩证理解“两个答案”之间的关系,不能以新答案取代旧答案,也不能用旧答案否定新答案的正确性,二者实际上可以转化为人民的外部监督与党内监督如何互信的问题。从行政审判领域生动的实践经验可以观察到,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正处于融合贯通之中,党内监督嵌入国家监督后展现出良好的实施效果。进一步推进各类监督贯通,一是要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制度,二是要不断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其破题需要从静态视角转向动态视角。

施新州国家法官学院行政审判与综合理论教研部教授

我从党内法治体系的形成、健全和完善的角度切入,特别对党内法治的保障体系与国家法治保障体系的关系进行阐述。第一,党内法治保障体系的基本构成包括党内法规制度制定的保障主体,党内法规制度实施的保障,以及监督党内法规制定和实施的保障。第二,党的组织建设所要求的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现党组织的集中统一,而法治建设所要求的是按照监督制约原则实现不同主体之间的平衡。第三,党内法治与国家法治相辅相成,党内法治保障体系与国家法治保障体系内在契合。法治是对权力的制约与规范,而党内法治不仅包括对党内权力的规范制约,还包括对党员领导干部在思想观念和党内行为以及执政领导行为上的规范和制约。实现党的自我革命是全面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完善党内法治保障体系是实现党的自我革命制度体系的重要方面。

王建芹中国政法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

健全新发展阶段党内法规的实施后评估制度

健全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制度的价值在于构建科学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是实现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前提性条件。实施后的评估作为党内法规评估的重头戏,是指特定的评估主体对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文本质量,立规价值实施状况及效果的考察评估,它的目的在于检测立规实施效果,评价立规质量,发现立规问题,提出完善方案,从而促进党内法规评估制度体系的更新和优化。

褚国建浙江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主任、教授

准则的基本功能与体系构建问题

准则是新时期党内法规的全新创造,是推动党规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点,是一种具有独特性的规范类型。在现有的党规体系里,准则具有三种基本功能定位:准则是贯通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制度的规范桥梁;是保证党内法规内部价值融贯的精神纽带;是准确理解、把握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具体规定的适用指南。应当围绕领导关系的类型化建构准则体系,为党的领导提供科学而明确的规范引领,从而确保党的领导永远走在正确的道路上。

张劲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非公有制经济中党的组织建设的意义及其定位

第三环节主旨发言二

韩强北京外国语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

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四个转变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2022年也是《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的收官之年,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要实现“四个转变”,一是在发展方向上实现从体系化到集约化的转变;二是在制度规范上实现从重制定向重修订的转变;三是在党规运行上实现从重立规到重实施的转变;四是在实施效能上实现从重约束到重激励的转变。其中,全党需要正确认识党内法规的性质及定位,特别要把注重激励的要求作为全党的基本原则确定下来。

姬亚平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院长、教授

论党内法规的秩序价值

第一,秩序作为党内法规的基本价值的法理依据。党内法规的秩序价值即党内法规能够满足管党治党、实现纲领和使命的需要;第二,党内法规秩序价值的意义有三:一是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理论依据,二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然要求,三是法治社会构建的先决条件;第三,构建党内法规秩序价值实现途径,内部秩序构建的四大路径为民主与集中、决策与执行、请示和汇报以及监督和问责,外在秩序构建的四大路径是党领导立法、支持司法、保障执法、带头守法。

段占朝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论党内法规的基本价值

党内法规价值是党内法规满足党的生存与发展需要的基本性能。党内法规价值的基本关系是党和党内法规之间的关系,其中中国共产党是主体,对党规价值提出需求;党内法规是价值客体,为党提出价值满足。党内法规价值的意义在于,它是立规的思想先导,是党规执行的需求,是防止党规失效的屏障,是党规解释修改废止的准据。党内法规价值的确定原则有三:一是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作为理论基础,二是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价值,三是从党的需求视角确定党内法规价值。党内法规价值是体系化存在,由为人民服务价值、秩序价值、法治价值、权威价值构成,党内法规价值体系是有位阶和有机统一的,其中为人民服务价值居于首位并起主导作用。

刘松山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特聘教授

关于党章中增加党员要学习党的历史的启示

党史体现了党的领袖、党的领导方式、党内法规等的演变和发展过程,党内法规能够折射出党史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很多问题,其本身是党史的一部分。党史中重要的人物关系对党和国家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乃至决定性影响,要深入学习研究。学习党史有利于我们深入领会对照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理论和国家学说。党史人物和宪法法律的联系同样紧密,研究党史人物对于分析研究宪法法律的规定,了解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理解我国的政权体制及其运行,有重要意义。要将党史与法学理论的学习研究结合起来,注意党史发展以及党史人物的个人因素给法治带来的偶然性影响,注意必然性中的偶然性,避免孤立地、静止地、过于以应然性地研究法学理论和我国的政权制度。

蒋清华中南大学法学院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

二十大党章修正案的学习与思考

第一,这次党章修改是“修正”而不是“修订”,既有利于实现党章的与时俱进,又有利于保持党章基本内容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维护党章的权威性;第二,二十大党章修正案将“党内法规”概念写入党章总纲,写入“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写入全人类共同价值,将“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等,这些都既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又有丰富的法治意蕴可以发掘研究;第三,展望未来,党章还将随着党在理论、制度、实践上取得新的创新成果而继续发展。

门中敬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副院长、教授

新时代“三者有机统一”理论创新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即“三者有机统一”。第一,从新中国成立到“四个自信”的提出体现了“三者有机统一”的历史背景和目的。第二,从历史内容上来看,政治层面的党的领导、经济层面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文化层面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都促进了新时代“三者有机统一”理论创新。第三,在历史作用层面,“三者有机统一”理论实际上指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实践路径。

赵谦西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宣示性自我革命:党内法规制定权限的思想整合论

第一,对象层次维度思想领导法规的制定权限范围,一是党员思想整合的践行落实性规范事项,二是群团组织思想整合的包容共识性规范事项,三是民主党派思想整合的适应确认性规范事项。第二,创新形式维度思想领导法规的制定权限范围,一是教育培训式思想整合的专业性规范事项,二是组织学习式思想整合的普及性规范事项,三是积极履职式思想整合的协商性规范事项。

刘长秋上海政法学院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教授

论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建设的规律及启示

需要强化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的研究。百年来,党一直重视党规制度建设和执行力建设,梳理历史可以总结出两大规律。第一,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建设必须受到高度重视,制度建设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行力的效果。第二,执行力建设必须一以贯之。历史上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建设并未一以贯之,这是革命、改革和建设中多次遭遇挫折的重要原因。据此,总结规律可以得出两个启示:一是必须坚定不移推动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建设;从思想高度上予以重视,形成党内遵规重纪的氛围,推动党内法规制度切实贯彻执行;二是要建立党内法规制度执行保障机制。进一步深化、强化执行保障体制机制建设,通过推进加强党内巡视、党内问责、党内干部考核及深化党内纪检监察改革等措施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陈巧燕福建省委党校法学部副教授

“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建构与运行研究

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理论深刻揭示了反腐败基本规律,丰富了党的自我革命战略思想。“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具体指反腐败惩戒机制、防范机制和自律机制。其中,构建不能腐的防范机制需要党规国法配套发力。目前,党内廉政法规体系构建存在三大问题。第一,制定层面结构失衡,程序性法规较之实体性法规滞后、不足、抽象;第二,执行层面执行力不足、实施效能弱化,具体表现为对党内法规的选择性执行、纵向层级结构间及横向部门配合间失调、法规内生动力不足;第三,监督层面监督机制不完善不到位,具体表现为党内自我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及社会监督机制的相对薄弱。新的历史条件下,必须解决上述问题,充分发挥党内廉政法规体系建设对构建不能腐机制的作用。

宋琳璘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讲师

党内法规实施效果评估的维度、标准与指标体系

开展党内法规实施效果评估研究是伴随着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党内法规实施理论研究不断深入和党内法规实施实践不断推进的必然选择。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出:“继续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首先要把握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好、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立足于党内法规实施效果评估的实现路径,从混合主义方法论视角出发,应当将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贯穿于评估全过程,遵循评估对象概念维度识别-评估标准设置-评估指标体系构建的基本研究逻辑。在评估对象概念维度识别上,分别构筑党内法规实施效果的政治维度、社会维度以及经济维度。在评估标准设置上,充分阐释实效性、满意度、成本-效益标准内涵。在评估指标体系构建上,力求构建两个层次指标,即测量标准和指标层。而指标体系能否在实践中经得起考验,还需要进行信度和效度检验,这也是未来研究的重点。

王婵山东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对纪检监察监督的路径优化研究

通过梳理我国各历史时期的监督经验,可以看出,每个时期党的监督工作都是围绕着该阶段的中心任务展开,在此过程中执政党自身建设也得到了提升。设置专责监督机构拥有诸多优势,但集中统一的监督权面临着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就纪检监察监督的现状考察而言,存在内部监督不到位;执法部门存在监督乏力;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规定过于笼统,监督方式单一、监督持续性不高等问题。针对既有问题,提出坚持自我革命建设高素质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提高纪检机关与监察机关相互监督能力等优化路径。

赵伟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博士研究生

党章修改新亮点:以组织路线为考察文本

第四环节闭幕式

张晓燕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的建设教研部教授

二十大党章修正案的理论创新和重要启示

冯威山东大学法治中国研究所执行所长、研究员

本次会议表现了党内法规学人高度的政治自觉、理论自觉、学术自觉以及育人自觉,展现出党内法规领域最新的学术思考和理论成果,每位专家的论题由点连成线,由线展成面,勾勒出新时代新征程上党内法规未来理论发展、学术研究和实践创新的基本面向,形成了以下基本共识:一是更加突出党内法规的政治保障作用;二是更加注重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尤其是党章的统领推进作用;三是更加注重党内法规的执行、实施和遵守;四是更加注重发挥党内法规在党和国家治理中的作用。会议还深化了一项认识,那就是党的二十大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既是方向旗帜,也是学术宝藏,有待更深地挖掘,更充分地阐释。

肖金明山东省法学会党内法规研究会会长,山东大学党内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特聘教授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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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宪法知识200问答:基本经济制度是国家依据社会性质及基本国情,通过法律对社会经济秩序中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做出明确规定的经济制度,是社会经济在生产关系中最基本的规定,即所有制。中国现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http://www.xxzbb.gov.cn/ztzl/lwpf/201812/t20181211_1006038.html
4.2013年“三下乡”活动“我的中国梦”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以引导青年学生在社会实践中深化对“中国梦”、“中原梦”的理解认识、确立为实现“中国梦”、“中原梦”努力奋斗的志向为重点,坚持“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的宗旨,按照“按需设项,据项组团,双向受益”的原则,组织青年学生紧紧围绕基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https://www.htu.edu.cn/math/2013/0924/c1386a22890/page.htm
5.[渝粤教育]中国地质大学婚姻与家庭法复习题21.根据所学的亲属分类的概念请选出下列哪些属于血亲的配偶() A.女婿 B.妻兄 C.妯娌 D.弟媳 22.群婚制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A.血缘群婚制 B.亚血缘群婚制 C.一夫一妻制 D.对偶制 23.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https://blog.csdn.net/szbnjyedu/article/details/122004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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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杨宗科:新时代新发展阶段的立法需求与立法供给第二届法学大家《规划》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以高质量立法保障高质量发展、推动全面深化改革、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规划》提出新发展阶段立法工作总体要求是:“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https://www.ilawpress.com/material/detail?id=6180879447034439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