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是人治型文化,在人治文化中蕴含着丰富的类法治文
化——它不是法治的,但却与法治存在类似之处,这就是法制型文化。中国古
代法制是随着人类文明进步相伴的,是一个完善更新有所损益的过程,并且很
好地体现了这一过程中不断进益的新的人类文明特征,由于中国古代类法制文
化存在根本缺陷及其他社会原因。尽管如此,但它的人道主义精神涵括民商内
容的立法,以及行政司法领域的特性,都对当今工具理性泛滥的西方、特别是
对推进法治建设的中国,仍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一、礼法结合,一准乎礼
与西方古代法律同宗教相生相伴不同,
中国古代法制深受儒家学说和伦理纲
常的影响。
其显著的特征是把维护
“
三纲五常
”
为核心的礼教作为立法、
司法的宗
旨,要求法律
一准乎礼
。礼的精神是亲亲、尊尊,即维护
父子有亲、君臣有
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
的人伦关系。礼起源于氏族社会的祭祀活
动和习俗,礼法关系始终是中国古代法制的主题。西汉初,引礼入律已开其端。
叔孙通制定朝仪制度,
就吸收了周礼的朝觐之礼等礼制。
两汉时期,
通过经义折
狱、
以经释律和引礼为法,
儒家思想在法律领域中逐步取得了正统地位;
皇亲贵
戚和大臣犯罪奏请皇帝裁夺的
上请
制度、
父子相隐的诉讼原则被广泛运用。
三
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是中国古代法制沿着礼法结合的道路不断完善的重要发展时
期。曹魏依照
尊尊、贵贵、亲亲
原则,首创
八议
入律。西晋贯彻
尊卑、长
幼、亲疏有别
原则,开创了依服制定刑罚的先例。北魏加入了
存留养亲
和
官
当
条目。北齐为了强调
忠君
、
孝亲
原则,将
十恶
列为
名例
之首。
《唐律
疏议》
,成为封建律典的楷模。宋代以后,各朝效法唐制,立法和司
法都贯彻了
礼法结合
的精神。
儒家礼教纲常对法律的影响是全方位的,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法律充
满了浓厚的伦理色彩。礼教纲常被奉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
明礼以导民
德主刑辅
明刑弼教
成为法制的基本原则。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礼仪规范和
各种道德规范,通过法律固定下来,要求全体臣民一体遵守。依照
失礼则入刑
的原则,
把违犯伦理规范的行为列为刑罚惩处的对象,
以确保法律实施过程本身
就是推行教化的过程,
使法律成为实现德化天下这一目标的手段。
历代法制都把
维护以
为核心的社会等级关系作为法律的首要任务,
其中
君为臣纲
位列三纲之首。法律确认君主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从各个方面维护君主的尊严、
人身安全、权力不受侵犯。法律把严重
危害
君权和人伦关系的
谋反
谋大
逆
谋叛
恶逆
不道
大不敬
不孝
不睦
不义
内乱
均
重罪,常赦所不原。
二是在立法司法中贯彻了仁道、恕道和慎刑、恤刑精神。
仁
是儒家哲学思
想的核心,也是伦理道德的重要内容和要求。受仁、恕之道的影响,法律规定对
老人、儿童、孕妇这几种人犯罪予以减轻刑罚或免刑,称之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