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制度历史与实践逻辑——以人权条款入宪为切入点

论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制度、历史与实践逻辑

——以人权条款入宪为切入点

范进学

内容提要:人权条款入宪是对宪法精神的关切与表达,为中国人权发展奠定了根本法的制度规范,为人权的法律保障提供了最高位阶效力的原则与价值规范,也为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形成发展奠定了深厚的宪制基础。人权条款既是对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权发展历史实践的总结与肯定,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人权发展事业的新起点,它标志着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入新时代。党和国家通过制定和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实施国家脱贫攻坚战解决绝对贫困问题、通过法治保障人权,最终走出了一条中国人权发展道路。

关键词:人权条款入宪基本权利规范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历史逻辑实践逻辑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第24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我国《宪法》第33条第3款。这在中国宪法发展史与中国人权史上都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人权条款入宪是对宪法精神与最终价值的关切与表达,它不仅标志着作为政治术语、学术概念的“人权”从此登上了中国宪法的舞台并正式成为宪法概念,更重要的是它确立了作为国家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人权条款入宪意味着中国进入了人权保障的新时代,其显著标志是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形成、发展与完善。今年正值人权条款入宪20周年。20年来,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走出了一条顺应时代潮流、适合本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回顾20年来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形成与发展,具有重大的历史与现实意义,有助于我们理解中国人权发展道路从何而来、为谁而来,又向何而往的历史脉络与必然逻辑。

一、人权条款入宪与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形成发展的宪制逻辑

2004年全国人大之所以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是因为修宪者基于两点考虑: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把它写入宪法,可以进一步为这一方针的贯彻执行提供宪法保障;二是党的十五大、十六大都明确地提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宪法中做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宣示,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和合作。不管修宪者出于怎样的考量,人权条款入宪确为中国人权发展奠定了根本法的制度规范,为人权的法律保障提供了具有最高位阶效力的原则与价值规范,建构起了以人权规范为核心的基本权利规范体系与保障体系,这一基本权利规范体系的确立为我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形成奠定了深厚的宪制逻辑基础。

二、人权条款入宪与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历史逻辑

1982年宪法是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而修改的,其中公民的基本权利除增加“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规范内容外,其他条款大都承继了1954年宪法的规定。在1982年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基础上,全国人大又分别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通过宪法修正案,从基本经济制度、分配制度、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扩大了公民经营自由权、经济自由权、财产权,确立了人权与社会保障权,以此加强了对人权的保障。而宪法的制定与修改都是直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党不仅领导人民制定和修改宪法,而且领导人民实施宪法。

自2004年人权条款入宪到2012年党的十八大之前,人权从理念价值到政党纲领、法律制度与行动计划三位一体,迈入全面实施和具体落实新阶段。党的十七大首次提出了要“依法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的执政要求;2007年党的十七大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写入大会报告,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载入《中国共产党章程》,成为党章的基本原则。中国政府为推进人权事业发展于2009年制定了新中国人权发展史上第一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民政治权利、弱势群体权利、人权教育、国际人权合作等五大方面作出了具体承诺并采取了落实举措。2011年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实施评估报告明确指出:中国政府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将贯彻落实《行动计划》贯穿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中,全面完成了《行动计划》确立的目标任务,推动中国人权事业取得了重大进展。

综上所述,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于中国共产党整个历史进程之中,是中国共产党永恒的追求目标,人权条款入宪是中国共产党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与实践的记载与写照,它是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历史必然逻辑的结果。

三、人权条款入宪与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实践逻辑

人权条款入宪既是对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权发展历史实践的总结与肯定,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人权发展事业的新起点,它标志着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从此迈入新时代。人权与公民的基本权利一旦为宪法所确定和宣布,国家就要负起保障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的责任和义务。人权条款入宪后,宪法上的人权规范就成为国家所有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必须遵守和履行的最高法律规范,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的法定职责与目标使命。意大利学者诺伯托·博比奥指出:我们这个时代所面临的最根本的问题,不是去发现人权的绝对基础,而是如何保护人权。人权条款入宪后,无论是执政党还是国家机关,都必须以全面贯彻实施人权规范为核心保护人权的实现。归结起来,党和国家通过以下途径尊重和保障人权,并最终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人权发展道路。

(一)制定和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制定和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以促进和保障人权是1993年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所提出的要求,是否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逐渐被视为衡量一国政府是否重视人权的一项重要指标。我国党和政府自2009年4月制定并发布了第一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时任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任的王晨同志指出:这是中国政府制定的第一个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是全面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阶段性政策文件,是中国政府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原则,积极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举措,是中国政府在人权领域做出的庄严承诺。以国家名义制定并发布实施保护每个公民的人权的行动计划,不仅是主动落实《世界人权宣言》和有关国际人权公约精神的实际行动以及信守人权领域的庄严承诺,而且是积极落实现行宪法所确立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规范的具体体现。我国政府制定实施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第三,依法保障人权,将人权事业纳入法治轨道。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一项极其抽象与概括的宪法原则规范,以人权规范为核心的基本权利规范体系的实施需要通过制定完备的法律规范予以具体落实,这是我国宪法实施的一个基本经验与基本规律。因此,第一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就提出要“完善保障人权的各项法律法规”,依法推进人权发展。第二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进而提出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贯穿于立法、行政和司法各个环节之中,从立法、行政和司法各环节完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法规实施机制,依法推进人权事业发展。第三期与第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进一步提出“将人权事业纳入法治轨道”。就此而言,依法保障人权、依法推进人权是我国人权保障的基本特征。

第四,把人权的普遍原则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务实推进。从《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看,每一个人都应当享有人权,然而,“人权”或“基本权利”只是人们享有并表达的社会事实和理念,这些概念是由历史和文化决定的,它们不是纯粹理性的产物。每一个人都是一国之中的具体的人,从来没有所谓抽象的“人”,法国哲学家约瑟夫·德·迈斯特曾说:他的一生中遇到过许多人——法国人、西班牙人和葡萄牙人,男人和女人,富人和穷人——但从来没有真正遇到过“人”,首字母大写的人。因此,任何人权利的享有和保障必须依赖于他所在国家或社会共同体的经济、政治、文化、历史等具体的、现实的条件,并依赖于本国对于人权的具体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实施与保障,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客观事实。正如习近平同志指出:“人权是历史的、具体的、现实的,不能脱离国家的社会政治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空谈人权”。因此,我们把人权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结合起来,从我国国情和人民要求出发推动人权事业发展,从而显著提高了人民生存权、发展权的保障水平,促进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全面协调发展,成功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

第五,充分保障所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每一个人的平等是《世界人权宣言》的基本理念,它申明“权利属于每一个人”。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亦是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因此,保障所有人平等享有各项人权不仅是对我国宪法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对《世界人权宣言》的承诺。我国每一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都将人人平等享有权利、平等参与权利作为根本理念加以贯彻。第一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提出“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第二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要求“使每一个社会成员生活得更有尊严、更加幸福”;第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主张“保障每个人都平等享有各项人权”;第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再次重申:“充分保障所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是宪法权利和根本权利,由国家最高位阶和最具权威的宪法和法律予以保障,国家在保障人权问题上始终秉持平等理念,在人权保障上一直遵循平等推进原则,每个人都和其他人一样重要。

(二)通过完备的法律法规实施人权规范

第一,构建国家安全法律规范体系,保障全体人民的安全权。人民的安全权是一切权利的底线基础,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和平的法治秩序,人民就无法安居乐业。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了《国家安全法》(2015年)、《反恐怖主义法》(2018年)、《反间谍法》(2023年)、《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6年)、《网络安全法》(2016年)、《国家情报法》(2017年)、《国防法》(2020年)、《国防交通法》(2016年)、《生物安全法》(2020年)、《核安全法》(2017年)、《数据安全法》(2021年)、《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等,它们共同构建起了国家安全法律规范体系,从而为人民的安全权提供了法治保障。

第二,以立法保障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监察法》(2018年),修改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2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年)以及《公务员法》(2018年),完善国家组织机构及运行制度,保障了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更有效行使。修改了《立法法》,完善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仅保障了我国法制的权威与尊严,而且保障了公民权利免遭立法权之侵害。制定了《监察官法》(2021年)、《人民陪审员法》(2018年),修改了《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年)、《法官法》(2019年)、《检察官法》(2019年),保障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实现。

第四,加强民生领域立法,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制定了《精神卫生法》(2012年)、《中医药法》(2016年)、《疫苗管理法》(2019年),修改了《药品管理法》(2019年)、《红十字会法》(2016年、2017年),以有效的管理制度和严格的法律责任,构筑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保障体系。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保障公民的生育权。修改了《教育法》(2021年)、《高等教育法》(2018年)、《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保障公民受教育权。修改了《就业促进法》(2015年)、《劳动合同法》(2012年)、《安全生产法》(2021年)、《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网络安全法》(2016年),修改《食品安全法》(2021年),健全了公共安全法律体系,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权。制定了《慈善法》(2016年),保护慈善参与者合法权益,促进人人共享发展成果。

第五,加强文化立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需求。制定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6年)、《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公共图书馆法》(2017年)、《英雄烈士保护法》(2018年),修改了《文物保护法》(2017年),加强文化法律制度建设,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保障人民群众文化权益。

第六,制定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保障公民享有清洁健康良好的环境权。制定了《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改了《环境保护法》(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年)、《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等,强化环境监管和责任追究,完善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构建最严格的生态保护法律制度,保障公民的环境权利。

第七,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2013年),废止了劳动教养制度,保障了公民的人身自由。通过《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取消9个罪名的死刑,保障了公民的生命权;修改《民事诉讼法》(2023年)和《行政诉讼法》(2017年),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更好维护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健全特殊人群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制定了《反家庭暴力法》(2015年),明确加害人法律责任及追究程序,切实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特别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等合法权益。修改《刑法》,加大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收买方的刑事处罚,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纳入刑事责任予以追究;依法对虐待被监护、看护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情节恶劣的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确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基本框架,推动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综上所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和修改保障人权的法律,以构建完备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依法保障宪法确立的人权原则与基本权利制度得以全面有效贯彻实施。

(三)通过法治保障人权

人权条款入宪意味着“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不仅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也“成为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原则”,是成为“所有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和法律义务,一切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之相抵触,任何与之相违背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因此,从健全人权法治保障机制入手,“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链条、全过程、全方位覆盖,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以法治保障人权,不仅通过完备的法律法规予以立法保障,而且更重要的是通过合宪性审查、行政执法、司法的宪法法律实施机制予以有效保障。

(四)实施国家脱贫攻坚战,解决绝对贫困问题

四、结语

人权条款入宪不仅将中国共产党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贯主张载入国家根本法之中,而且确立了具有最高位阶效力的人权规范以及以人权规范为核心的基本权利规范体系,从而为中国人权道路的形成、发展与完善奠定了宪制基石。人权条款入宪,为中国人权保障提供了人权文化的民主法治基础,意味着尊重人权和保障人权成为执政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宪法义务与神圣职责,从而为执政党和政府树立人权意识、采取各种尊重和保障人权计划、规划、战略和措施提供了正当性和合法性,为保障人权免受立法侵害提供了合宪性审查的依据和标准。人权条款入宪标志着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从此迈入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新时代,保障人权成为中国现代化发展进程中永恒的主题。党和国家通过制定和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实施国家脱贫攻坚战解决绝对贫困问题、通过法治保障人权,最终走出了一条中国人权发展道路。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中国坚持走自己的人权发展道路,将不断推动人权事业在更高水平上全面发展。

(范进学,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

【本文为教育部哲社重大攻关课题“构建中国特色宪法监督理论体系研究”(批准号23JDZ025)阶段性成果。】

Abstract:TheinclusionofthehumanrightsclauseintheChineseConstitutionisaconcernandexpressionofthespiritoftheConstitution,whichhaslaidtheinstitutionalregulationsofthefundamentallawforthedevelopmentofhumanrightsinChina,providedtheprinciplesandvaluenormsofthehighestlevelofeffectivenessforthelegalprotectionofhumanrights,andbuiltaprofoundconstitutionalbasisfortheformationandimprovementoftheChinesepathofhumanrightsdevelopment.ThehumanrightsclauseisnotonlyasummarizationandaffirmationofthehistoricalpracticeofChinesehumanrightsdevelopmentundertheleadershipoftheCPC,butalsoanewstartingpointforthedevelopmentofhumanrightsinChinaundertheleadershipoftheCPC.ItmarksthatthedevelopmentofhumanrightsinChinahasenteredanewera.ThePartyandthestatehavefinallyembarkedonapathofhumanrightsdevelopmentwithChinesecharacteristicsbyformulatingandimplementingtheHumanRightsActionPlanofChina,eliminatingabsolutepovertythroughthenationalpovertyalleviationcampaign,andpromotinghumanrightsprotectionthroughtheruleoflaw.

Keywords:InclusionoftheHumanRightsClauseintheConstitution;RegulationsonFundamentalRights;ChinesePathofHumanRightsDevelopment;HistoricalLogic;PracticeLogic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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