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时期党的法治历程专题稿件/不显示

“进入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我们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摘自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11月16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讲话《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七部基本法律

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深刻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作出了把党和国家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并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开启了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历史新时期。这个时期立法工作的重点是恢复和重建国家秩序,实行和推进改革开放。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七部基本法律,拉开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新时期大规模立法工作的序幕。

党领导人民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八二宪法”

1982年12月4日,在深刻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因此也被称“八二宪法”。

“八二宪法”至今历经五次修改,与时倶进地体现了党的主张、国家意志和人民意愿的有机统一。从它施行之日起,就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是党领导人民治国安邦的总章程。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确保宪法在治国理政各个方面得到全面实施。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党的十五大提设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标志着我国正式走上了依法治国的道路。

我国每年12月4日的国家宪法日,就是“八二宪法”通过并施行之日。国家设立国家宪法日,是为了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国家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庄严承诺忠于宪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我国还落实了宪法规定的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特赦制度;开展合宪性审査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制定了国歌法、国旗法、国徽法,维护宪法确立的国家重要象征和标志的尊严。

改革开放初期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重大立法成就

1980年代,为适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进改革开放的需要,制定了民法通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经济合同法、企业破产法(试行)等法律。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这一时期的重要立法成就。它对于保障公民和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合法权益,适应改革、开放、搞活的需要,加强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民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作出了规定,构建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直至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废止。它对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体制改革,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求的经济立法成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于我国建立规范的公司制度,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全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需求的经济立法成就

1997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高、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推进和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为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21世纪第一个十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远景目标,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按照这一目标要求,为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中国继续抓紧开展经济领域立法,制定了证券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信托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修改了对外贸易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统一了原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是我国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施行至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废止。

适应小康社会建设需求的权益保护立法成就

进入新世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的在本世纪头二十年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这一目标,为了使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立法机关制定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企业破产法、反垄断法、反洗钱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企业国有资产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我国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施行至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废止。

改革开放时期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成就

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我国立法机关在改革开放时期制定了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人民调解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

建立健全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是关系亿万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该法于2018年12月29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改后施行至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

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2011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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