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共享单车的出现方便了民众,却也出现了各种新问题,让许多国人开始反思:中国国人目前素质,还不足以享受共享经济。下面小编带来的是共享单车的研究论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关键词]共享单车;社会效益;问题;研究综述
引言
一、国内对共享单车的研究领域
目前,由于共享单车尚未完全发展成熟,我国学界内对其研究还不够丰富,但也产生了一些成果。通过对共享单车研究领域进行综述,国内有关共享单车的的研究方向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方面对共享单车的研究
郭建明将共享单车视作共享经济的一种典型例证,针对共享单车面临的现状、出现的意义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经济学分析,并在经济学的角度肯定共享单车在调整单车行业经济结构等方面的意义。1施品从共享单车屡遭毁坏的角度,利用经济学原理分析其背后的深层原因,认为经济学中成本与效益的关系导致共享单车屡遭毒手,并据此提出相应改变措施的建议。2李琨浩则在共享经济的视角下,运用PEST模型和SWOT-PEST矩阵对共享单车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进行分析,并从政府、企业与用户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对策。3何涛结合共享经济在我国的发展,认为共享单车是过渡性共享经济,提出通过共享单车的发展激活共享经济以推动经济增长。
2、法律方面对共享单车的研究
3、道德方面对共享单车的研究
李芸就共享单车乱象的频发,分析了其背后的道德原因,并就破解共享单车道德困境提出“共管合力”等建议。7陶恺言等以研究共享单车遭遇的社会价值困境入手,通过实证研究得到人们需加培养共享精神,提高自身的道德素养才能更好地促进共享单车发展的结论。
4、商业方面对共享单车的研究
李敏莲从共享单车的市场调研入手,运用NPV、IRR模型,以ofo、摩拜为例,对共享单车的盈利模式进行分析,并提出只有在政府的有效管理下,共享单车市场才能进入良性可持续的发展。8而从共享单车的市场饱和度出发,郭蒙利用计量软件进行了数据分析,从而为市场承载力提供依据。
二、国外对共享单车的研究领域
国外学者对共享单车的研究主要是将其作为共享自行车系统或共享自行车计划而展开的。其研究的内容主要有:
1、对自行车共享计划发展历程的研究
国外研究者多将共享自行车的进化分为三代,第一代是白色自行车(或免费自行车系统),第二代是硬币存款系统,第三代是基于信息技术的系统,并提出对需求响应多模态系统的第四代自行车的设想。其中,第一代自行车共享计划始于1965年的荷兰阿姆斯特丹,人们可以找到一辆自行车使用并抵达他的目的地,然后留给下一个用户;第二代共享自行车在丹麦诞生,自行车可以通过硬币存款在中央城市的特定地点找到并返回,该程序由车站和非营利组织来操作;第三代自行车共享计划在英国的一所大学开始,学生可以使用磁条卡租自行车,实现了租车的智能化。9因此,从共享自行车在国外的发展来看,其实施并非一帆风顺,通过技术平台,共享自行车才得以获得进一步发展。
2、对自行车共享计划益于城市的研究
然而对于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其共享自行车计划与我国的共享单车项目在概念与理解上存在差异,而与我国的公共自行车租赁有一定的联系与相同之处。他们对共享自行车的研究更侧重于综合性的技术性的量化分析,并提出了对未来第四代共享自行车系统在技术应用与信息改革方面的设想。
三、结论
共享单车诞生至今,关于其研究的领域越来越广,研究者对于其研究渐趋深入,更加注重实践性与社会现实性。随着社会实践的加深与共享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关于共享单车的研究也将更加丰富与成熟,并将促进城市管理理念的革新,带来更大的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郭建明.共享单车的经济学思考[J].改革与开放,2017(6):73-73.
[2]施品.共享单车屡遭毒手背后的经济学原理分析[J].经贸实践,2017(5).
项目基金:
关键词:共享单车国民素质权利义务
一、现象阐述
二、原因分析
(一)共享的定义
《现代汉语词典》对“共享”一词的定义为共同享有,共同享用。具体来说,就是将私人的物品免费与他人一起使用,达到闲置物品再利用的目的。共享单车归根结底来说只是公共服务,最终的目的是实现盈利。作为公共服务提供者的共享单车公司是负一定的责任的。
(二)“占便宜”的中国人心理
虽然,中国人五千年来的正统文化是推崇儒家思想――重义轻利,但在市井文化里却是义利并重,甚至是利字当头的。这种利字当头的思想还较大程度上侵蚀了人的信仰。比如在商人家中供奉财神,官员对寺庙菩萨的膜拜以及关公、妈祖等,他们无不以小博大,希望以小祭品来获取大收益。除此之外,在交易场中出现的“讨价还价”,即“看看谁有本事谁讨便宜”;请客,即“喜欢占便宜的心理”,都是功利心在作怪。基于这种心理,就有了小黄车用车结束不锁车的现象,有着“占便宜”心理的普通民众,应该负有部分责任。
(三)管理制度不完善
从“中国式”过马路“中国式”排队到境外闯红灯、破坏文物,再到现在的不文明使用小黄车,“国民素质”开始越来越多地出现在社会不良现象的讨论中。诚然,素质高的国民不会有上述行为,且中国的国民素质从某些意义上讲很低,但是简单粗暴地把一切现象都归到素质问题上,并冠以“国民”的定语,在我看来未免隔靴搔痒。
让所有国民的素质达到高水平,实现完美社会,无疑是不切实际的。实际上,因为有了参差不齐的各色人等,才有了我们生活的社会。普遍提高国民素质,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并不是简简单单喊两句口号就可以做到的。
(四)成本
摩拜单车的成本为2300元/辆,相比之下,每辆ofo小黄车的成本仅为200到300元。成本的不同无疑决定了质量的差距,但是,它们的设计使用寿命都是三年。从这个角度来说,ofo小黄车损坏严重,主因不一定全部是人为破坏,而是自身质量不过关,经不起高强度的骑行需求。
三、解决方案
(一)抓住心理特点,优化运营机制
小黄车使用后不锁车是人们集中反映的问题之一。没有锁车,自然也就没有解锁,也就无法盈利,这当然是共享单车公司不想看到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参考各大购物平台的做法,推出“好评返利”机制,即适度提高用车费用,鼓励用车者在用车结束后晒图,而后获得返利。这样,不仅可以鼓励广大的用户锁车,更有利于监控车子的状态,以便及时进行维修。
(二)明确责任义务,加大监管力度
作为普通人,只要不主动破坏就可以了。普通人有权利去阻止不法侵害但是没有义务。而网络上的某些“键盘侠”把这种“个人权利”偷换成“全民义务”,无疑是直接的道德绑架。为了防止自己的财产被破坏,共享单车公司首要考虑的事情不是让全社会帮助他们完成义务,有限的社会监管资源应该得到更有效的利用,而不是为了一两家公司保驾护航。
(三)熔铸社会公德,提升全民素质
空谈误国,实干兴邦。相比于在网络上像“键盘侠”一样大谈国民素质,倒不如真正设身处地地了解国民素质存在的问题,然后对症下药,提出切实可行的制度方案,把诚信作为国民教育的必修课,把传统诚信文化重构,以在全社会建立规则规章,由外而内地熔铸社会公德,提升国民素质。
四、结语
参考文献:
[1]龚亮,梁捷.共享单车如何实现文明共享[N].光明日报,2017-04-02.
[2]吕清城.共享单车国民素质的“照妖镜”?[N].北京青年报,2017-03-06.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Z].2017-08-03.
[摘要]共享单车以其便捷性迅速走红。共享单车的运营以租赁合同为基础,承租人缴纳押金以担保租赁合同中的合理使用,由于“一个人对应一份押金”的押金缴纳方式,使得共享单车的运行模式兼有金融功能。目前,巨额押金处于无人监管状态,一旦平台跑路或者经营失败,将面临大面积用户损失的事件。现有法律制度中,押金作为动产质押的条件使金钱特定化,一旦丧失特定化特征,共享单车运营公司将面临不当得利甚至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为了防范上述法律风险,借鉴P2P平台的银行资金存管制度不失为一种双赢的选择。
[关键词]共享单车;押金;动产抵押;银行资金存管
1共享单车中存在的法律关系分析
共享单车指企业与政府合作,在校园、地铁站点、公交站点、居民区、商业区、公共服务区等提供自行车单车共享服务,共享经济的一种新形态。共享单车的运营公司与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首先具有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由共享单车的运营公司将单车租赁给用户,用户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单车并支付约定的租金。在共享单车租赁关系中,共享单车的运营公司为单车出租人;用户享有单车使用权为单车承租人;被交付使用的单车为租赁实物。租赁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其次共享单车的运营公司与用户约定以缴纳押金的方式,担保用户的正常合理使用,如果用户使用单车时发生不当损害,共享单车的运营公司可以就押金主张优先受偿。但共享单车打破了传统“一个租赁物对应一份押金”的模式,形成了“一个人对应一份押金”的模式,该种押金缴纳方式同时具有金融的功能。
我国《物权法》或者《担保法》均未明确规定“押金”为一种独立的担保方式。实践中“押金”大量应用于办卡、租房、借书等领域。关于“押金”的法律性质,理论上存在争议,如不规则质说、附解除条件说、债权质说、信托说等。笔者认为押金存在的目的在于担保债务人如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具有担保性质,债务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就押金优先受偿,故押金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法系承认金钱质押的法律地位,所指金钱质押,局限于特定化的金钱。我国物权基本立法虽未规定金钱质押,但《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由于金钱的所有权随占有的转移而转移,作为一般等价物,金钱如果无法特定化,将不能成为质物。金钱特定化的方式有:
(1)特户。特户指金融机构为金钱出质开设的专属账户,因为被特定化而区别于普通账户。由于质权的生效需要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故可以用债权人名义开设特户。但,该特户出质后无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均无权随意处分该特户。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出现,质权人(债权人)可以直接就特户中的金钱优先受偿。
(2)封金。封金指封存的货币。通过封存的方式将金钱特定化。
(3)保证金。保证金出质需要符合特定化的条件,按照特户管理。同理,订金、押金等能否出质,取决于其否被特定化。
2共享单车押金自由处分的法律责任
法律上的处分指对某项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最终处置,这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所有权的最基本权能。有学者认为,金钱的种类物性和流通性决定了占有金钱即享有金钱的所有权,押金占有人占有押金,其就享有了押金的所有权,只要在应返还押金时能够返还相应数额的金钱便可以。例如银行与储户的储蓄存款合同,储户将金钱存入银行委托其保管,实际上银行就享有了该笔存款的所有权,银行完全可以处分该存款,只要储户取钱时银行能够给储户相等数额的金钱即可。若银行未能返还,则为违约。笔者并不同意该观点。质权有别于债权。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但质权属于担保物权,按照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民法或者其他法律以外的物权,也不得任意变更物权的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金钱能够成为质物按照法律规定必须特定化,质权生效后,质权人可以处置质权,但不能处置质物。以司法实践经验来看,如果对特户或者保证金的自由处分,会使该金钱失去特定化特征,从而影响质权的最终实现。因此,在债务人未按合同履行自己义务的情形下,金钱特定化质权人优先受偿权得以实现的充分且必要条件。
22可能会涉及的刑事责任共享单车运行公司与用户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然突破了传统的租赁合同,兼具金融功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集资罪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如果共享单车的押金不能按照金钱质押的特定化要求管理,不能成立动产质押关系。共享单车的运行公司收取的巨额押金事实上构成了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向不特定多数人筹集资金,以提供单车的持续性使用为回报。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对象150人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建议
[1]陈发源动产担保制度精要[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5:77-79
[2]李国光,奚晓x,金剑峰,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
[3]庄阿苗浅谈押金的法律性质[J].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26-28
[4]周B押金之返还与承租人之保护――以美国法为中心[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2):31-35
[5]邓娟乘用车新型租赁法律关系[D].昆明:云南大学,2015
关键词:法经济学分析;准公共产品;公地悲剧;搭便车
一、问题的提出
二、共享自行车的定义和性质
(一)准公共物品的概念
公共产品意味着每个消费该产品的人不会导致其他人减少该产品的消费;相应的,私人产品是消费者不能再消费的产品。事实上,现实世界中有很多准公共产品。所谓准公共物品,是指具有产品特征同时具有公共物品和私人产品的属性。与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公共产品不同,准公共产品是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非竞争性和非专有性的公共产品。私人产品和纯公共产品之间的准公共产品范围很广。它的一些属性已经改变了纯粹的公共产品。一类准公共物品的使用和消费仅限于一定的地理区域,利益有限,如地方公共物品(不一定是排他性的);准公共物品是公共的或共享的,由一个人使用不能排除他人的使用。但是,消费者可能会为了个人利益而竞争。由于公共性质,使用物品时可能出现“过度占有”和“过度使用”的问题。另一类准公共物品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因为“高峰”消费的存在,往往要停过付费,才能消费。
(二)共享自行车的性质
三、共享单车乱象法律经济学解读
(一)共享经济性质而引起的问题
2、“搭便车”行为普遍存在在共享自行车的使用过程中,搭便车不可避免地会发生。虽然共享自行车的特点是属性产权明晰,作为准公共物品,它的性质决定了它们缺乏强大的排他性。共享单车在设计制造的过程中就意图使用者只需扫描自行车上的二维码就可以支付一定的费用,方便省力,节约成本或自行技术限制,自动或手动打开密码锁就可以骑车了,这个办法可以让很多人利用,已经通过非法手段,损坏共享单车锁,实现了无障碍使用,甚至私有的现象。
(二)共享单车外部无监管引发的问题
[1]余国磊.浅析“共享单车”运营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知识经济,2017(09).
[2]郭建明.共享单车的经济学思考[J].改革与开放,2017(06).
[3]潘震,李德民.论我国准公共产品的多元化供给方式[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4).
[4]陈其林,韩晓婷.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定义、分类依据及其类别[J].经济学家,2010(07).
【摘要】共享单车的出现,极大的化解了城市中短途出行的难题,对于现有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是一个极大地补充与完善。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共享单车在自身管理、发展模式上等都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有待各方面不断地加以完善。
【关键词】共享单车便利发展
一、共享单车所面临的问题
(一)管理混乱的难题
(二)基础设施资源不完善
一方面,在我国众多城市的公共出行道路中,自行车道大多都要和机动车或人行道共享,随着共享单车数量进一步的提升,这将存在着极大地隐患。另一方面,共享单车的大量出现,将会占用大量的城市空间,而城市中专门的自行车停放点很少,对于其他出行工具的停放具有很大的挤出效应,占用大量的公共空间。同时,由于共享单车的所有权归属于单车公司,其属于商业性的运营模式。这两张之间的进一步融合还有待规则条例乃至法律的逐步完善。
(三)自有资产过重,盈利能力不足
通过优步、滴滴的模式我们可以看到,共享经济的模式是通过互联网、智能移动客户端端等将社会上海量的分散资源与需求方进行匹配,模式的一端连接的是闲置资源,另一端则是存在需求的人群,而滴滴等则仅是作为一个提供交易的平台,不直接拥有资源的所有权。但是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摩拜还是ofo,他们都是资源的所有者,仅有部分单车的少量部分为市场共享,因而很难被看做是共享经济。以某单车为例,其原本的单车多是来自于校园学生共享,但随着其市场规模的发展壮大,其开始了多轮的资本融入,自行设计并生产了大量的共享单车,以满足市场扩张的巨大需求,导致其自有资产过重,很大程度上偏离了原本的目标。
在共享单车的盈利方面,共享单车的使用需要交存一两百元的保证金,形成了一定量的资金沉淀,给单车公司带来了一定的资金收益。在单车的使用过程中,我们还需要支付一定的使用费。但是和巨额的资本投入相比,极大地显现出了共享单车的盈利能力不足。
(四)单车使用受地域和气候的影响较大
和南方相比,北方的冬天过于阴冷,这会严重影响人们使用单车的意愿,极大地减少单车的使用次数。同样,南方的夏天则属于过于炎热,也会对单车的使用产生不利的影响,从而使单车的使用量、收入等产生季节性的趋势变化。另一方面,单车的使用受气候环境的影响也较为明显。例如,当刮风下雨的时候,人们除非不得已,一般是很少利用自行车作为出行工具的。
二、完善共享单车发展的建议
(一)强化与当地政府合作,寻求财政补助
共享单车的进一步发展离不开当地政府的支持。通过与地方政府的合作,加强对非机动车道的布局与管理,满足日益增长的共享单车出行需求。同时,通过大数据的利用,与当地政府一起合理的布局自行车停放点,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另外,共享单车补足了公共交通的短板,虽为商业性的运营模式,但却有很大的公益性成分,应当由当地政府适当加以财政补贴。
(二)加大处罚力度,构筑契约精神
共享单车的背后也体现出了一个城市的契约精神。企业与政府都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倡导文明出行,提高居民素质水平,构筑一个城市背后的契约精神。
(三)加大科技投入,增强单车便利性
通过科技手段的不断运用与提升,进一步提升共享单车的便利程度。科技人员可以开发专门的共享单车地图,通过准确的定位系统,对于需要用车的顾客,可以明确标出周围单车的数量、具体位置以及单车能否使用等,对于用车将要结束的顾客,则应当提示其周围的正确停放点,对于不按规定停放者,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轻资产运营,寻找更多盈利点
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共享经济模式逐渐提出并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在共享经济模式下,经济发展成果惠及社会大众,各城市不断发展的共享单车为人们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同时在社会发展、环境保护等方面具有诸多的作用。但是,共享经济模式下共享单车的管理却存在很多的问题,造成了诸多不良的社会影响,本文在对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强化共享单车管理策略。
关键词:
共享经济模式;共享单车;管理策略;对策建议
1.引言
2.共享经济模式下共享单车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2.1社会大众的整体意识淡薄
2.3缺乏企业的参与合作
3.共享经济模式下共享单车管理的对策建议
3.1加强宣传提升大众的共享意识
在共享经济模式下,要想全面有序地推进共享单车,必须要全面强化宣传力度,提升社会大众的共享意识。通过在共享单车二维码、公共场所宣传栏、各大媒体等手段,对共享单车的使用和维护方面的知识进行讲解,使得社会大众能够将共享单车视为一种便捷的交通工具,提升其共享意识,不能肆意破坏或者占为己有。同时要促使社会大众提升监督意识,在共享单车的使用过程中强化相互监督能力,营造良好的共享单车使用氛围,使得社会大众能够真正认识到共享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好处,为全面实施共享经济发展模式奠定坚实的基础。
3.3积极引导企业参与合作
在共享单车的发展过程中,要逐渐引入市场机制,逐步放权,使得企业能够成为推广和维护共享单车的主体,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完善企业参与机制,促使企业提升参与城市共享单车的推广的积极性,通过企业之间的合作创新共享单车的使用模式,并为企业提供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完善企业之间的竞争机制,使得企业在获利的过程中能够真正全面有效地推广共享单车,实现企业与社会大众的共赢。通过科学引导来全面提升企业参与共享经济发展模式的能力,为市场经济背景下我国共享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总结
[1]王赵丽.共享经济模式下专车及出租车市场的运营管理[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05)
[2]周礼艳.O2O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现状及发展策略研究[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