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律师不敢接的案子,即使是末代皇帝离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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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1

记录中国律师的百年历程

中国律师博物馆藏品: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江苏省一对新人的结婚证书,严荫武大律师作为证婚人的名字赫然纸上,律师还刻有证婚印章。律师在民国时期的社会地位很高,当时社会风气比较开化,缔结婚姻比较自由,如果在婚礼上能够邀请大律师作为证婚人,为新郎和新娘送去祝福,是一件特别有面子的事情,也是一种身份和地位的象征。

不仅结婚时可以邀请律师作为证婚人,离婚时律师也可以作为见证人,并且具有法律效力。

天津当地报纸对废后向废帝提出离婚的报道

妃子要诉皇帝离婚

这位和“皇帝”打官司离婚的妃子是被封为淑妃的文绣,又名惠心,属于八旗的额尔德特氏。她的父亲端恭曾做过内务府主事,在文绣幼年时就因病去世了。

溥仪的淑妃额尔德特·文绣

1921年初,早已退位的溥仪册封文绣为淑妃。当时文绣刚满十二岁。原本当时刚满十五岁的溥仪是在文绣的照片上画了圈要选为“皇后”的。但是,太妃,也就是“皇太后”以文绣家境贫寒,长得不好为由,劝溥仪另选一位。溥仪无奈,改选了婉容为皇后。太妃说:“既然皇上圈过文绣,她是不能再下嫁给臣民了。”就这样,文绣成了末代皇妃--淑妃。

聘请律师代理离婚诉讼

文绣刚进宫时,溥仪对她还好。不久,围绕皇上与谁亲疏的问题,婉容与文绣经常相互猜疑、嫉恨。婉容本来就很厉害,总是有意在文绣身上寻事,还非要溥仪给评是非。溥仪却从来都袒护婉容。由于婉容的挑唆,溥仪与文绣的关系每况愈下,以至情断意绝。

溥仪与“皇后”婉容

文绣不甘于这样的生活,不甘于做有名无实的“皇妃”,认为自由、人权、平等比“皇妃”的身份更重要。她想过普通人的生活,有个和美的家庭,但这在“皇宫”里是根本不可能的。光是婉容的欺辱和溥仪的无情还不算,阉官、婢仆见文绣不得宠,对她也是另眼相看。在这种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她曾多次自杀,都被太监所救。为安定文绣的心,溥仪让文绣的胞妹--老庆王的孙媳文珊进园来陪伴、开导她。

文珊的到来,开阔了文绣的眼界,增强了她求自由的决心。姐妹俩经过酝酿,制订出了周密的出逃计划。

1931年8月25日中午,文绣招呼开饭,太监有所怠慢,被文绣骂了一句。溥仪闻听后,以为是在骂他,恼羞成怒,传谕:“欺君之罪该死,朕将赐你死矣!”这也是溥仪这位空头皇上,在自己住处朝家人发发“皇威”而已。想不到文绣操起剪刀要刺喉咙,又被太监夺下来。文绣大哭大闹,溥仪没办法,只得打发人再把文珊找来相劝。

劝了一下午,文珊对溥仪说:“姐姐总是痛哭不止,劝说不灵,望允许我陪姐姐出去散散心就好了。”溥仪没别的办法,只好同意了。

文绣、文珊随带一名太监,乘坐溥仪专用汽车,出了溥仪所住静园大门,直驶国民饭店,走进37号房间。太监想跟进去,被文珊挡住说:“你先回去吧,淑妃就留在这儿了,还要上法院告皇上哪!”

太监听了,大惊失色,跪下磕头祈求皇妃回宫。

文绣拿出三封信函,交给太监说:“今日之事,与你无关,你可拿着这几封信回去转交皇上。”

这时,有三位先生走了进来,他们就是文绣聘请的三位律师:张绍曾、张士骏、李洪岳。太监见此事到了这般地步,自己也无能为力,只得拿着信走了。文绣也在律师们的安排下,离开国民饭店,秘密住在一位法国律师家中。

溥仪特聘律师交涉

溥仪万没有想到文绣会向他提出离婚。他简直无法想象,堂堂“皇上”与“皇妃”对簿公堂,会成什么样子,成何体统便急忙召开遗老们出谋划策的“御前会议”,商量对策。

溥仪先派人同文绣的律师见面,得到的答复是文绣决不会回去,只有承认她完全自由。否则,只有向法庭起诉。

由于双方各持己见,僵持不下,此次会谈未能达成协议。

双方和解结案

文绣不甘示弱,当即给文绮复信,针锋相对地回答:“查民国宪法第六条,民国国民无男女、种族、宗教、阶级之区别,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妹委托律师要求受人道待遇,终必受法律之保护......”并在信上劝文绮多读法律书,谨言慎行,以免触犯民国法律。

为了表示自己的决心,不久,文绣又向天津地方法院民事调解处提交了诉状,控诉自己在宫中所受不平等待遇。

和解书

文绣的强硬态度,迫使不愿上法庭的溥仪不得不作出妥协。10月22日,双方律师经过两个月的紧张磋商和谈判,终于签订了协议,协议内容为:

1,自立约起,双方完全脱离关系;

2,溥仪付给文绣五万五千元终身生活费;

3,允许文绣带走常用衣物和用品;

4,文绣返回母亲家居住,永不再嫁;

5,双方互不损害名誉;

6,文绣撤回要求法院调解的诉状,今后不得再提出诉讼。

签完协议当天,溥仪以“大清皇帝”身份发出一道“上谕”:撤去淑妃原封位号,废为庶人。

文绣离开溥仪后,用所得生活费办了一所小学,并担任教师工作,直到五十年代初病逝,年仅43岁。

离婚后的文绣

《我的前半生》中这样记述此事

对于这件事,溥仪在其自传《我的前半生》中是这样记述的:

【一九三一年,文绣突然提出了离婚要求,在得到解决之后,遗老们还没有忘记这一条:要发个“上谕”,贬淑妃为庶人。我自然也照办了。

说起文绣和我离婚这一段,我想起了早已存在于我的家庭夫妇间的不正常的生活。这与其说是我对对方的感情上的问题,倒不如说是由于张园生活上的空虚。这是对于一个年轻妇女无法忍受的空虚。

文绣从小受的是三从四德的教育,不到十四岁,开始了“宫妃”生活,因此,“君权”和“夫权”的观念,无疑是很深的。她在那种环境中敢于提出离婚,不能说这不是需要双重勇敢的行为。

她破除万难,实现了离婚的要求,离婚之后,受到的压力仍然不少。有人说,她提出离婚是受家里人的教唆,是为了贪图一笔可观的赡养费。

事实上,她家里的人给她精神上的迫害不见得比外来的少,她拿到的五万元赡养费,经过律师、中间人以及家里人的克扣、占用“求助”,也剩不了好多。

她精神上受的,也许比这方面损失更大。甚至那些向她发出讥讽、辱骂声的人们中间,也没有少了觊觎那笔赡养费的人。

比如她的一位哥哥,就是其中的一位。这位道貌岸然的先生,曾在天津《商报》上发表了一封公开信给他妹妹,其中有这样的话:

我家受清帝恩达二百余年,我祖我宗四代官至一品。且慢云逊帝对汝并无虐待之事,即果然虐待,在汝亦应耐死忍受……

汝随侍逊帝,身披绫罗,口餍鱼肉,使用仆妇,工资由账房开支,购买物品由账房开支,且每月有二百元之月费,试问汝一闺阁妇女,果有何不足?

纵中宫待汝稍严,不肯假以辞色,然抱衾与裯,自是小星本分,实命不犹,抑又何怨……

这封信曾在“遗老”们之间传诵一时。文绣后来的情形我就不知道了,后来只听说她在天津当了小学教师,殁于一九五〇年,终身未嫁。】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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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律师直到清末1910年起草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初次提到律师;后来在中华民国北洋政府及国民政府的立法中,都有关于律师和辩护制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是在人民政府明令取缔旧中国律师制度、解散旧律师组织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新型的人民律师制度。根据1954年宪法关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1954~1956年在一些https://baike.sogou.com/v64514359.htm
8.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律师与公证制度(第2版)简介,目录书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了相应修改,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公证协会等规制部门对先前的规章、行业性规范进行了部分修正,并颁行了一些新的规定,如司法部2010年《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1年《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国公证协会2010年《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https://m.jd.com/nrjs/03321b47a9bdf9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