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悟律师的幸福—《中国律师》专访EMBA08级学员马林江

《中国律师》访北京马林江律师事务所主任马林江

相传幸福是个美丽的玻璃球,跌碎散落在世间的每个角落。有的人捡到多些,有的人捡到少些,却没有人能拥有全部。

关于幸福,一百个人会有一百种解释。幸福也许是感受,是饥寒交迫时的一杯热水或是劫后余生时的一句问候;幸福也许是动作,是暮年夫妻的手拉手或是至爱亲朋的肩并肩;幸福也许是语言,是失意时听到的“至少你还有我”或是失利时听到的“你一定行”……

没有人能给“幸福”一个准确的定义,不同的环境、不同的成长、不同的职业会有不同的幸福。但幸福的感受却是一样的,当你身入其境,微笑、鲜花、轻松、温暖、阳光……就会围绕在你的身旁,也许你无法形容,可任谁都会知道,那就是“幸福”。

律师的幸福,比一般意义上的幸福又多了一层含义,更丰满、更充实,那幸福里包含着国家、社会、当事人的信任。18年前,21岁的山东小伙子马林江取得了律师执业资格,当时的他并无法预知律师这个职业将会带给他怎样的幸福。18年过去了,如今已小有名气的马林江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的成功中、在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中感悟到了律师的幸福,谈起这份幸福,笑意在马林江的脸庞渐浓开来。记者也在他的感悟中,体会着顾全大局的谨慎、两代客户的信任和其乐融融的亲情……

生活给出了关于如何找到幸福的唯一答案,那就是责任,对国家的责任、对社会的责任、对职业的责任、对家庭的责任……,而幸福的前提就是要先肩负这些责任,并且坚持到底。有了责任的人生或许会沉重、会忙碌、会劳累……,但精彩的人生却离不开责任。

1992年,中韩两国终于打破了40多年的冰封,正式建立外交关系,马林江就是这一年成为了一名律诗。家住青岛的马林江因地域优势,成为最早一批接触涉韩业务的律师。他的第一单涉韩业务——给一家加工小工艺品的韩资企业做投资顾问,让他体会到了“山穷水尽疑无路”的沮丧和难过,但是不服输的个性让他最终守得云开见日出,也带来了韩国客户的信任。与此同时,年轻的马林江不忘充实自己,在中国政法大学本硕连读期间,用5年读完了别人7年的课程。而且在深造期间,由于舍命保护证据而一度成为青岛市人尽皆知的英雄律师。

用生命保护证据、用鲜血见证使命,这样的律师不可能不被客户尊敬、信任,马林江用自己的行动诠释了律师职业精神的真谛。在养伤的一年里,马林江也萌生了到外面闯荡的念头,于是开始了他否定之否定的征程。

1994年,23岁的马林江初闯京城,1997年,由于执业经验不足、业务空间有限,带着不甘,马林江理智地回到家乡,继续“修炼”。千禧之年,有了一定业务积累的马林江再次孑然一身,踏上赴京的征程。他不相信,再次归来,北京会将他拒之门外;他不相信,诺大的北京会容不下马林江。2005年5月24日,马林江领到了以自己名字命名的独资律师事务所执照,6月24日,国内第一家以在华韩资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马林江律师事务所正式挂牌营业。执业13年,终于有了自己的律师事务所,马林江在竞争激烈的京城凭着努力、毅力打下了自己的一片新天地。

“律师常常要面对情与法、理与法的冲突,究竟如何在法的范围内兼顾情与理,是我们该思考的。”马林江眼望远处,意味深长地说。其实,这种情况他无数次遇到:作为韩方的代理律师面对中国老百姓的剑拔弩张却有理有据地化解了一触即发的群体性事件;为在韩企不明死亡的员工家属争取到了高于预期的补偿款;在韩国企业家对中国投资环境失望时让他们重拾信心……

2007年,中韩建交15周年,恰值中韩交流年,人民日报社主办的《环球人物》于当年八月推出了名为《十五年十五人》的中韩交流年特刊。这十五人有“大长今”李英爱、中国歌星孙悦、中国女子曲棍球队总教练金伯、三星大中华区总裁朴根熙等见证了中韩两国15年来经济与文化交流的人物,在这15人里经济与文化界人士居多,只有一名法律界人士,他就是马林江。与其他14位中韩友好人士相比,马林江的名字并不为人熟知,但他的当选,充分证明了律师在经济交流中举足轻重的地位。

前不久,马林江接受的又一个棘手案件得到了双方的满意,他特意为此给自己放了长假,举家旅游,他笑言:“你都不知道这两年多我怎么过的,累啊”。此案历经两年,惊动了中韩双方使领馆,韩方当事人在万般无奈地情况下启动了司法救济,没想到“死马”在马律师的努力下变成了“活马”,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此案当事人双方前不久再次联手合作,并规划了发展蓝图,准备五年内上市,当然法律顾问还是马林江。此案的成功和解,使得美籍韩裔企业家对其在中国的发展充满信心,而且对中国司法制度更是刮目相看,他实在没有想到一个连政治救济都无计可施的案子,居然被一个中国律师理清了头绪并最终通过司法途径获得了双赢。

“执业18年了,我有个习惯,从不会参加客户的庆功会,每个棘手的案子获得了胜诉,我喜欢一个人、一杯红酒,像放电影一样再梳理一下整个受理过程,这让我能清醒地认识自己的得失,今后就会有的放矢。”怪不得马林江谈起这些案子思路清晰,甚至连细节都记得一清二楚。

只有站在大局的角度、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律师才能将自己的才华发挥到最大化,律师才能找到执业的幸福。

每一次学习都为梦想奠定了基础,每一次学习都让成功近在咫尺;从呱呱落地到白发苍苍,学习伴随了人的一生、也伴随着每一次快乐、每一次幸福……学习让幸福变得多彩、变得丰富、变得具体也变得简单,幸福在学习面前不再高不可攀、不再难以企及。

律师是个竞争激烈的行业,有的律师甚至用惨烈来形容今天的行业竞争。而应对挑战,唯一的出路就是学习、刻苦地学、不停地学,学习专业领域以及领域之外的知识。正是学习让马林江始终驾驶着自己的一叶小舟,越过一个又一个暗礁,成功安全地登陆了一个又一个“物产丰富”的小岛。

通过中国政法大学的本硕连读制,马林江顺利地取得了学士、硕士学位,并开始攻读博士学位。在学习本专业知识的同时,马林江一直没有放弃对律师业和律师事务所发展管理的创新研究。自2005年,马林江成立了北京第一批独资所开始,他就在探索着独资所的发展模式和方向,也走着一条不断创新、不断否定的道路。建所初期,他就确定了公司化管理的事务所运作模式,年轻律师从入职实习阶段到助理阶段,都有考评,每年有年终考核、有年资递增制度、年终奖、特殊贡献奖,项目组还有激励机制等制度。突破了传统律师事务所的笼统计算方法,给年轻律师以安全感,并且首先解决他们的生存问题。年轻律师在马林江所里受到了大所无暇顾及的锻炼,马林江也最大限度地给他们机会去揣摩、提高。曾有一个年轻律师因无法认同马林江所的统一着装制度而辞职,但没过多久就要求回来,问及原因,在大所里年轻律师的发展空间十分有限。

也许正是源于这种全新的管理模式,所以吸引了众多有志的年轻律师进入马林江律师事务所,这个独资所的规模曾经一度达到近30名律师。合伙所和独资所实际上是一种出资形式的不同,从法律角度看,实际上是出资的不同和承担法律责任的不同,而责任形式上都是无限连带。这就意味着,无论所里面哪个律师出了差错,马林江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实践中,马林江发现扩大规模后的弊病开始显露,他又开始在学习中思索着改进的方向。马林江为事务所开出了“瘦身”药方,把他独资的律师事务所办成小而精的品牌专卖店。于是,在别的事务所忙着合并、重组时,马林江律师事务所的人数却少了。人员少了,办公场地却变大了,办公地点也搬到了京城的核心。

“瘦身”成功后,马林江又开始酝酿着新的学习,“如今社会的经济飞速发展,使得客户对律师的要求更全面、更具体,律师必须掌握多元化的知识才能应对行业冲击。”想到就马上行动,这就是马林江的个性,2008年,所里面的规模调整完成,马林江有了再次充电的机会,9月份,他报考的BiMBAMBA(BiMBA)的EMBA项目正式开学,每个周末他都坐进北大古朴的教室接受着一门全新的课程和一个个全新的理念。对于为何选择了价格不菲的EMBA项目,马林江解释说,在律师行业,执业者几乎95%以上都毕业于各大法学院,知识面相对比较单一,而自己从律师做到一个团队的管理者,需要有将社会变革与经济领域融合到一起综合分析判断的能力,而这光有法律知识背景已经远远不够,必须了解市场营销、战略管理等各方面,这也是自己为何不再选择博士类课程的原因。

“大家都说,今天的世界瞬息万变,客户的要求也随之变得立体化、多样化,仅仅拥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已经远远不能满足这种需求,一个成功的律师应该是精通金融、会计、风险控制等方面知识的复合型人才。”马林江有着难得的敏锐洞察力,未雨绸缪是他立于不败之地的绝招。

学习让马林江踏实、充实、务实,也让马林江站得更高、看得更广、走得更远。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在马林江心中不再是一句枯燥的语言,而是真实的感受、深刻的领悟和单纯的幸福。

幸福是大树,家是大树的根;幸福是风筝,家是风筝的线;幸福是航行的船,家是灯塔,为远行的船只指明着方向……无论富有或贫穷、无论健康或疾病,只有家人会不离不弃、守护左右。幸福其实就这么简单:有个家在你背后,就是幸福。

“我的所到今年5月24日,就成立五年了。想想这五年啊,我最要感谢的就是我的家人,尤其是我母亲……”在马林江律师事务所成立五周年之际,马林江把一直默默给他鼓励的家人推到了前台。

马林江的母亲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家庭妇女,没有高深的学识、没有殷实的家底,能给儿子就是言传身教的正直品格和一颗无私奉献的慈母心。马林江印象最深的就是母亲对他说的三个字——“你能行”,无论是在儿时还是在成年以后,每当他遇到挫折、坎坷或是沮丧、失意,母亲从来不去追问事情的缘由,只是握着他的手或是轻抚他的头,慢条斯理地和他话家常、聊生活,母亲起身时却一定会坚定地对他说:“你能行!”闯荡京城失败再回家乡时,马林江最不愿看到母亲失望,可是没想到,母亲非但没有失望还笑容可掬地鼓励他;为了开办自己独资的律师事务所,马林江卖掉了别墅,后路如何无人能知,可是母亲却说:“你能行”;母亲的信任和支持是马林江不断创新的动力、更是他奋勇向前的后盾。

事业是一个人一生追求的目标,可是家庭却是一个人一生守护的根基。多少人为了换取表面上的成功而丢了根基、没了方向,忙忙碌碌间却不知道自己已经失去了最珍贵的东西。而真正成功的人背后,都有一个温馨的家、都有一盏亮到深夜的灯,这就是幸福。

同马林江聊天,总会有一些思想的火花碰撞出来,因为他不服输、因为他不安分、因为他不按规矩出牌。如今,马林江已经成为涉韩业务的专家,尤其是在中小企业赴韩上市领域的业绩更是无人能及,也因此经常受邀到各地讲学授课。这些活动都被马林江认为是公益活动,不但分文不收而且自掏路费,让更多的年轻律师参与到新业务里来,从而改变青年律师的生存状况是马林江的希望,他非常愿意为此做出努力。在春蕾计划中,马林江帮助30多名女童实现了读书的梦想,这是他最安慰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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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律师制度的起源及其发展历程新疆律师一.中国律师制度的起源及其发展历程 1.古代 春秋时期,郑国人邓析不仅法律知识渊博,且能言善辩,可以“操两可之辩,设无穷之词”,“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他曾经聚众讲学,传授法律知识和诉讼方法,还助人诉讼。春秋时期还出现了代理制度,命夫命妇不须亲自到法庭上,其下属或子弟可代理进行诉讼。到了元代,如诉讼当事http://www.xjourland.com/nd.jsp?id=147
2.中国律师制度的起源及其发展历史直到清末,在著名法学家沈家本的主持下,于1990完成起草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正式实施,但是首次提到了“律师”两个字(佛教经书中虽早有提到“律师”,但指的是善解戒律者),并规定了律师可以参加诉讼。1912年,北洋军阀制定了《律师暂行章程》和《律师登记暂行章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律师的成文立法https://quan.jx09.com/wap/thread/view-thread/tid/4714453
3.世界最早律师起源于中国子产是在公元前543年执政的,死于公元前522年。当时,欧洲的雅典城邦里,还没有像邓析这样接受报酬提供法律服务的人,而罗马还没有公布成文法,也谈不上有这样靠帮人打官司的行当。所以,邓析可算是世界上最早的一位开业律师。(据《文史天地》)https://paper.hebiw.com/epaper/hbrb/2013/11/27/RB05/story/645219.shtml
4.我国律师制度发展论文关键词: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法律移植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主旨是法律援助机构在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本文将重点探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价值以及发展设想。 一、值班律师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https://www.360wenmi.com/f/we6vgzcjqk80.html
5.刑事诉讼法:规则.原理.应用(第五版)第六章 律师帮助权 第一节 律师帮助权概论 一、律师帮助权的起源 二、律师帮助权的理论基础 三、我国宪法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律师帮助权 第二节 选任律师辩护 一、选任律师辩护的权利 二、选任辩护律师的主体 三、选任律师的时间 四、执法机关的告知义务 五、辩护人的人数与人员范围 第三节 指定律师辩护 一、http://www.law-lib.com/shopping/shopview_p.asp?id=82804
6.律师法原理《律师法原理》ppt课件ppt大学课件预览(二)美国律师资格的取得 (三)美国律师的收费制度 ?定价收费 ?计时收费 ?按比例收费 ?协商收费 三、日本律师制度 (一)日本律师资格的取得 (二)日本律师的业务与惩戒 (三)日本律师的收费 (四)日本律师的数量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制度 第一节 中国律师制度的起源 http://read.cucdc.com/cw/71809/158380.html
7.律师直到清末1910年起草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初次提到律师;后来在中华民国北洋政府及国民政府的立法中,都有关于律师和辩护制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是在人民政府明令取缔旧中国律师制度、解散旧律师组织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新型的人民律师制度。根据1954年宪法关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1954~1956年在一些https://baike.sogou.com/v64514359.htm
8.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律师与公证制度(第2版)简介,目录书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了相应修改,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公证协会等规制部门对先前的规章、行业性规范进行了部分修正,并颁行了一些新的规定,如司法部2010年《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1年《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国公证协会2010年《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https://m.jd.com/nrjs/03321b47a9bdf9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