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前359年,继李悝在魏国变法、修《法经》之后,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也实施了变法改革,这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法制改革。此次变法以其更为广泛的内容和更为重大的历史影响而在中国封建法律发展史上写下了重要的一笔,史称“商鞅变法”。
商鞅原姓公孙,名鞅,卫国人。后因在秦变法有功,被秦孝公封于商地,故后人称之为商鞅。商鞅自幼“好刑名法术之学”,青年时曾到法家势力强大的魏国,深受法家思想的熏陶,很快成为法家思想的坚定的实行者。公元前36年,秦孝公发布求贤令,商鞅因而携李悝的《法经》入秦,很快得到秦孝公的重用,在秦国开始了意义重大的变法活动。
(一)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据史籍记载,商鞅“受法经以相秦”以后,曾“改法为律”。这里的“法”,是春秋中后期对法律规范的总称。众所周知,夏、商、周时期的法律称为“刑”,春秋的前中期仍然沿用“刑”或“刑书”,到春秋中后期,当时新兴地主阶级反对“有差等”的“礼”与“刑”,主张以“平之如水”的“法”来代替“刑”的概念,从而出现了“仆区之法”、“茆门之法”以及战国初期的《法经》等等。但随着封建法律的不断发展、完善和法制建设经验进一步积累,人们已不仅仅满足于法的公平性,而要求把法律的普遍性和必行性提到更高的位置上来。因此,商鞅“改法为律”。“律”,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具有“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改法为律”,是在法律观念上的又一进步。
商鞅“改法为律”后,以法律作为社会改革的基本手段,许多改革措施都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秦国封建法制的内容也进一步丰富起来。
(二)连坐法
商鞅在变法期间广泛实行连坐制度。如邻伍连坐,以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之间相互有告奸、举盗的责任,若什、伍之中有作奸犯法者,相互负连带责任。此外还有军事连坐、职务连坐、家庭连坐等。这些连坐制度在最大限度内把各种危害国家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于维护国内的社会秩序,保障政权的稳定有重要作用。
(三)分户令
(四)变法的历史意义
商鞅变法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这次变法不仅给秦国守旧势力以沉重打击,而且为秦国政治、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秦国的封建法制也在变法过程中得以迅速发展与完善。虽然商鞅在秦孝公死后被反扑回来的旧势力车裂处死,但他所制定的法律、法规,所建立的秦国政治经济制度并没有消失。商鞅死后,商鞅变法的成果被秦国继承和发扬。秦国在商鞅变法之后迅速强盛起来,最终一举吞并其余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商鞅变法对于中国封建法制建设所作的贡献是不可磨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