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全国首部守护“她”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工会

进入新时代,山西省工会以改革思维加大源头参与力度,积极推动涉工领域法律法规的制定出台,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的脚步从未停歇。

2015年,当年被列入立法计划,当年完成立法、出台并实施的《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就是一个典型范例。

它是送给山西省240万余名女职工的一份“厚礼”。

它在全国率先提出女职工“五期”保护。

它是自2012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后,全国首家出台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走在了全国女职工劳动保护地方立法的前列。

它是一部山西省综合性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门法规,开启山西省女职工权益保护新篇章。

2015年9月1日,《条例》宣传月启动仪式上,与会领导向女职工赠送图书

2015年7月30日,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高票通过《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决定于当年10月1日起实施。

2015年10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称,《条例》是山西省一部综合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专门性地方法规。同时,山西省也是全国第一个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省份。

今年是山西省总推动《条例》立法的第11年,是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条例》的第9年。

放在历史的长镜头下回望,能更清晰洞见《条例》推动出台、细致呵护、落到实处的不凡历程。

放在漫长的岁月中观察,能更准确把握山西省工会依法治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的主动担当。

汇聚众智民意

——最大力度推动立法,出台全国首部守护“她”权益地方性法规

这是镌刻在字里行间的职工情怀。

这是贯穿始终的工会担当。

在瞬息万变的世界里,有一种力量始终坚如磐石,那就是中国女性的力量。

女性最大的生理特点就是承载了人类再生产的使命,而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正是源于生育这一特点及其带来的其他生理特点的保护。

进入新时代,怎样制定一部护佑占全省职工总数三分之一、240万余名女职工劳动权益的地方法规?这不仅关系到山西省广大女职工和下一代的身心健康,而且关系到她们家庭的和谐幸福以及民族整体素质的提高。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山西省工会站在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从源头上参与立法,把职工合法权益纳入法治化轨道。

省总的做法是自始至终参与起草组、修改组的工作,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认真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广泛了解民情、听取民意、汇聚民智的基础上,积极主动、科学理性、充分表达,推动立法。

——因势而谋,调研先行,为推动立法早作准备。当时,山西省执行的是《山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这是1988年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后,省政府于1990年出台的。它的出台实施对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为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劳动安全和健康,调动女职工劳动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实施25年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部需求和外部环境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实施细则》已明显滞后于山西省经济社会发展。”当年《条例》起草组的一名省总核心成员说。

这个“滞后”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另一方面,2012年5月,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特别规定》)的同时,废止了1988年颁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使山西省《实施细则》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出现了一些提法不相匹配、条款覆盖不全、标准不够统一、程序要求缺乏、部分条款与国家相继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无法接轨的情况。

与此同时,国务院颁布《特别规定》后,全国总工会专门下文,要求各省加快推动地方立法,为山西省推动女职工劳动保护地方立法提供了依据。

为此,省总女职工委员会有计划地深入全省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分别就女职工劳动保护现状、特殊权益保障、禁忌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卫生费执行、生育保险等十余项内容,展开深入细致的专题调研,广泛听取女职工的意愿和诉求,掌握第一手资料,摸清了对女职工劳动保护重视不够,劳动权益、人身权利被侵犯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问题主要表现在: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履行率低,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得不到改善,女职工“四期”保护得不到落实、侵犯女职工人身权利、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执行难、女职工卫生费执行标准过低等。有的非公有制企业甚至只用女职工“黄金年龄段”,不愿意承担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责任。

更让工会干部忧虑的是,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也很差,存在一旦怀孕就自动离职等现象。

“按照常规,一般性地方法规的立法,应当先列入五年立法规划后方可进入程序。但如果按部就班,《条例》的出台就要推迟到几年以后。省总有关部门认真分析立法程序后,在时任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田喜荣的助推下,另辟蹊径,决定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这一路径来实现尽早尽快立法。”省总法工部原负责人介绍。

最终,2015年2月,《条例》正式被列入山西省人大立法计划。

——乘势而进,科学理性,充分表达职工意愿。

列入立法计划后的100多个日日夜夜,作为立法的主要推动者,省总充分发挥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优势,把调查研究、掌握实情、反映问题作为推动立法的基础工作,结合近几年掌握的情况,积极配合省人大内司委、法制委工作,全过程参与、全方位配合,紧锣密鼓、全力以赴,参与《条例》的起草、修改、调研、论证。

“作为起草组、调研组、修改组成员,省总先后9次提供立法依据报告,参加了5次立法调研,协调起草组赴4个省、20多个市(县)工会学习考察,参与了近20次《条例》集中修改,先后十余次就《条例(草案)》征求基层工会组织和广大女职工的意见。”虽然时隔近10年,但现任省总经济技术部部长、省总女职工部原部长韩小燕略作沉思,便脱口而出以上数据。

在起草、修改过程中,省总工会始终以最大限度为女职工争取权益为根本,有理有据地提出工会组织的主张,其中所提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开展心理健康培训、规定基层工会及女职工组织的职责及“两书”制度等30余条意见建议被起草组、修改组采纳。这些规定在全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立法中属首次提出,成为《条例》的亮点之一。

人们并不知道,《条例》中30元卫生费标准的确立,曾一度被有关部门确定为20元标准,是田喜荣和时任省总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郭新民亲自将依据和专题报告面呈省长,推动有关部门再次测算,才使得30元卫生费最终得以确定。

工会代表职工参与立法工作,提出的每一条意见或建议,背后都是全省职工的企盼与要求;每一分坚持、每一次力争,背后都有全省700万名职工的支持与力撑。有了广大职工的支持,工会讲的话就有分量、有力量。正如一位全程参与《条例》起草、修改、出台的省总领导所说,全省几百万名职工是工会立法参与的最大动力、底气与“后台”。

请看《条例》紧锣密鼓的制定历程:

2014年前半年,省总再次就女职工劳动保护进行调研,同时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

2014年6月,省总与省人大内司委组成《条例》草案起草组,并会同省人社厅、省财政、省卫计委、省妇联等部门召开女职工劳动保护地方立法论证会。

2014年11月,省总与省人大内司委、省人社厅等部门对《条例(草案)》逐条进行论证和修改。各方以文件形式反馈修改和完善意见,并形成《条例(草案)》。

2015年2月,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正式列入当年立法计划。

2015年3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初审。

2015年6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统一审议。

2015年7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二审,高票通过。

绘就守护宏图

——最大限度升级“呵护”,在全国率先提出“五期”保护

这是关乎240万余名“她”的“权利宣言”。

这是送给全省女职工的“一份厚礼”。

2015年10月起实施的《条例》全文29条,围绕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安全与健康的立法宗旨,在国务院《特别规定》基础上,有创新有突破,明确了女职工“五期”保护内容,将更年期纳入法律保护,并对痛经休息、更年期调整岗位、保障夜班劳动等内容整合细化,充实完善了30多处,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更具体、更实际、更具有操作性。

民之所欲,法之所系。

《条例》的出台既是山西省工会响应职工呼声、顺应职工需求、注重实效工作作风的体现,又是遵循法治精神,强化法治理念,坚持依法治会、依法维权、依法服务职工的理性选择,对于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进一步调动女职工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积极性、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条例》的主要内容既是上位法的细化又是实践经验的升华,具有创新性、前瞻性、操作性,给予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全面、平等、无差别的保护,也充分考虑到地方性法规的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可以说首先弥补了制度缺失,具有里程碑的作用,继而解决了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从无到有,从少到多、到细’的问题,使全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细致程度上了一个新台阶。”时任省人大内司委有关负责人点评。

当年,省人大常委会在《条例》宣传贯彻新闻发布会上点出其几大亮点:

——全国首创“更年期”保护,率先提出“五期”保护,并细化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四期”保护。更年期综合征是困扰女职工劳动的无可名状又难以解决的实际问题,医学上却没有清晰的判定标准,《特别规定》中也未提及,但被纳入了《条例》:“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适合的劳动岗位”。

山西省在全国率先提出更年期保护,将女职工“四期”保护扩展到“五期”保护。这既是立法上的一种突破又是维护女职工权益的一种创新。

《条例》细化了“四期”保护:在经期方面规定,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安排二十分钟工间休息”“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一至二日的休息”等保护。

在产期方面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十五日;满三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三十日;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四十二日;满七个月引产,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享受产假九十八日”。

——明确了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条例》要求,用人单位“对女职工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夜班劳动的女职工在劳动场所中的安全”“每年至少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检查”“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女职工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如实告知其检查结果”。

——列举了侵犯女职工权益的具体行为。《条例》除国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聘用)合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不得单方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进一步细化规定,用人单位降低女职工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级、评奖也是违法的。此外,借鉴其他省份的做法,在《条例》中规定,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应当顺延至期满。

——强化了源头维护。《条例》指出,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不仅有企业,还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同时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完善了监督管理体制。《条例》确立了县级以上地方工会“两书”制度,即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改正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向同级政府行政部门提出《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并书面通知处理结果。

这部福泽全省240万余名女职工的地方法规,走在了全国女职工劳动保护地方立法的前列。

2015年9月2日,《人民日报》专版头条用2000多字篇幅就《条例》怎么施行、能否施行给予评述,被誉为“超体贴”。这在山西立法史上尚属首次。

2016年3月6日,“三八”前夕、全国“两会”召开的日子,央视《朝闻天下》栏目对《条例》的落实情况进行了长达3分45秒的专题报道;当晚的央视《新闻联播》里,再次对山西省这两项工作进行了报道。山西省工会工作一天两次上央视,也是前所未有的。

2015年10月,在全国工会女职工工作座谈会上,省总有关领导作了题为《源头参与推动立法切实履行维权职责》的发言,就推动参与女职工劳动保护地方立法在全国交流经验。

法律是保障职工权益的基本屏障,立法参与是地方工会从源头维护广大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基础性手段。

长期以来,山西省工会应用法治思维、法治方法,立法参与,源头维护,交出了一份骄人的“成绩单”!

据省总有关部门统计,从1994年省总推动制定《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到2015年制定《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20余年,省总直接推动并参与制定的职工权益保障地方性法规达9部,每年参与30部左右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工作,许多重要意见建议被采纳,更加健全完善了山西省职工权益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体系,筑牢了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法治基石。

落实足音铿锵

——最大规模宣传督查,让“纸上”的美好愿景“照进现实”

这是体现法之必行的生动实践。

这是履职新时代的工会作为。

徒法不能以自行。

如何让承载全省240万余名女职工夙愿、呵护这么细致的《条例》得到执行,真正惠及职工,让“纸上”的美好愿景“照进现实”?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条例》的落地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联动和集成;是一项长期工程,必须常抓不息、久久为功。

学习是落实的先导,宣传是落实的先锋。

省总工会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并借势借力社会力量形成宣传合力,将宣传贯彻《条例》作为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山西建设的重要任务,列入普法规划,推动《条例》宣传教育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最大限度提升《条例》的社会知晓率和覆盖率,营造全社会关心爱护女职工的良好氛围。

——2015年9月1日,在省总确定的《条例》学习宣传月第一天,启动仪式暨大型咨询日活动在省城南宫广场举行,山西省四大班子领导出席活动,省妇联、人社、卫计、安监等部门以及太原市总、万柏林区总的法律专家、女职工劳动保护者等,在启动仪式现场为职工群众提供咨询服务,发放法律法规和学习宣传资料。

同日,省、市、县三级工会联合有关部门,在近130个点统一启动现场宣传和咨询日活动。

省总先后举办4期共500人的《条例》专题师资学习培训班,在全省建立各级宣讲员队伍。

各级工会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的线上线下宣传活动,累计举办专题培训、讲座3940场次,集中宣传6130场次,提供法律咨询5060人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95万余份。

各级工会连续6年组织开展《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覆盖基层单位38616家、职工208.78万名,努力让《条例》走近女职工身边、走进女职工心里。

监督检查是执行法律的重要保障,是“纸上”的美好落到实处的关键手段。

省总积极配合省人大、省人社厅等部门开展《条例》专项督查等工作,织牢四大保障网络,推动《条例》靶向精准、纵深落实,直至“最后一公里”。

——织牢法规体系网,配套措施跟进。省总推动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贯彻落实《条例》的实施意见,将女职工30元卫生费列入省政府“13710”信息督办系统,将用人单位落实《条例》情况纳入征信范围;推动省财政厅、人社厅联合下发通知,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卫生费和营养补助发放问题;联合省人社厅、省企联出台加强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联合省人社厅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联合省卫健委等9部门制订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推动将《条例》内容纳入省妇女发展“十四五”规划编制和山西省30多项有关女职工权益保护政策法规的制定修订,织牢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规体系密网。

——织牢女职工组织建设网,健全组织体系保障。省总实行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与工会整体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和同步考核“三同步”,将贯彻落实情况列入模范“职工之家”、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星级基层工会等的评比中;加大产业、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工会五级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建设力度,坚持女职工组织与工会组织同时筹备、同时产生(换届)、同时报批,做到哪里建工会,哪里有女职工,哪里就要建立工会女职工组织。

——织牢专项实施机制网,确保落实落细。省总研究制订进一步落实《条例》实施意见,加强女职工维权机制建设,连年组织开展“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以“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月”活动为契机,将《条例》内容纳入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山西省工会女职工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集体协商绩效评估体系、健康企业建设规范,着力提高协商质量、增强履约实效;大力开展“妈咪小屋”建设,使其成为落实《条例》的有效载体。各级工会结合当地各行业生产经营实际,因地制宜细化《条例》,以中小非公企业和女职工相对集中的行业为重点,定期对《条例》落实情况和专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条例》靶向精准,贯彻落实到“最后一公里”。

——织牢多方共治网,用好执法监督“利器”。全省各级工会加强与各级地方人大及劳动、卫生、财政、应急、安监、妇联等部门合作,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围绕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妈咪小屋”建设、女职工“两癌”筛查、爱心托管服务等主题,常态化开展女职工权益维护执法检查,全面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针对发现的问题,加强整改和跟踪督查,通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一函两书”制度等,加大工会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力度,对侵犯包括女农民工在内的女职工权益的用人单位提出督促整改意见、依法查处意见以及监督落实整改措施,推动实现了全省117个县财政拨款单位全部落实女职工30元卫生费、2%的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和一年一次妇科体检的逐步落实。曾多次参与执法检查的省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原二级巡视员胡素锋告诉记者:“山西省人大对《条例》的执法检查做法得到全国人大的充分肯定和推荐学习。”

时光是最忠实的记录者,也是最客观的见证者。

随着《条例》社会认同度的不断提升、劳动用工的逐步规范,“五期”保护得到加强。

到2023年年底,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条例》贯彻执行率达100%,真正为全省女职工撑起了法律“保护伞”。

请看督促《条例》落地落实的铿锵足音。

2016年2月,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机关事业单位发放女职工卫生费和营养补助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2017年4月至6月,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兵分三路,在3位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带领下,深入吕梁、临汾等6个市及所属15个县(市、区)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并提出建议,对全省范围内《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017年8月,省总研究并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检查〈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对《条例》的实施情况及发现的问题提出了加强执法的建议,并提交省政府办公厅研究处理。

2017年8月,省总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的意见,针对《条例》在贯彻执行中存在的不平衡和不到位问题,从营造环境、健全制度、加大保障力度、加强督查和强化维权方面提出了具体的五大措施。

2017年11月,省政府办公厅、省人社、安监、财政、卫计、工会、妇联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就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条例》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整改情况到基层进行抽查。

2018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举行“妈咪小屋”揭牌暨女职工维权月活动启动仪式,以加强女职工生育保护为主题,着力推动用人单位依法履责,并将“妈咪小屋”作为《条例》落实的重要载体,继续推动《条例》向纵深落实。

2018年5月,推动政府出台《贯彻落实〈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实施意见》。

2022年5月,对照国家实施三孩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条例》作出关于女职工产假、生育津贴待遇、育儿假、婴幼儿照护服务等6条修改。

THE END
1.我国推动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我国推动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央视网消息:3月8日是“三八”国际妇女节,我国有女职工1.37亿人,中华全国总工会积极推进《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https://news.sdnews.com.cn/gn/202203/t20220308_3998554.html
2.浅析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相关法律问题往期节目嘉宾为我们分享过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其实作为女职工,除了作为劳动者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外,国家法律法规还对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作出了一些特别规定,那么今天我们请隋律师和我们大家一起分享一下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 主持人:隋律师,什么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呢? https://www.shantou.gov.cn/sfj/qwpfzt/qwpfzt/yasfdxpfalk/content/post_2218977.html
3.我国推动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3月8日是“三八”国际妇女节,我国有女职工1.37亿人,中华全国总工会积极推进《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从3月8日起,贵州省、湖北省两省地方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开始施行。《规定》围绕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生理https://newscdn.hndnews.com/hb/html/mobile/512804.html
4.我国推动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央视网消息:3月8日是“三八”国际妇女节,我国有女职工1.37亿人,中华全国总工会积极推进《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从3月8日起,贵州省、湖北省两省地方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开始施行。《规定》围绕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https://web.shobserver.com/wx/detail.do?id=459171
5.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8篇(全文)4、妇女的劳动就业权益受到的法律保护包括: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的时候,除了那些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工作岗位以外,均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与女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不得在合同或协议中有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用人https://www.99xueshu.com/w/file281t88hi.html
6.女性权益保护(精选七篇)(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中育龄女性的基本劳动权益 我国《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虽然也规定了在劳动就业中不得有性别歧视的行为,但是没有具体的法律明文界定歧视的行为和表现,对于育龄女性在实际就业中的保护作用不明显,在事后也不能依法进行制裁。要想切实保护育龄女性,尤其是即将生育“二孩”的育龄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28px332.html
7.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法律依据 《宪法》、《民法典》总则编及婚姻家庭编、《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反家庭暴力法》以及地方的《女职工保护条例》等。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采取有效https://m.64365.com/tuwen/qzqv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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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女职工权益保障法知识讲座.pptx工会有责任代表女职工发声,参与制定和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确保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工会应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女职工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工会应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企业整改。 监督企业执行 工会可以为女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帮助女职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4/0131/7141013136006035.s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