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的法律人来说,英语现在不止是学习外国法的工具,也是“输出”中国法的工具。为适应加入WTO所作的承诺,中国政府正在大规模地开展法律、法规英文翻译的工作。一些学校开设了面向国外留学生的中国法课程。大多数学者即使不写作英语论文,他们的中文论文也常常要求附有英文的标题和摘要。
如何把中国的法律和法学翻译成英文,就像翻译外国法一样令人困扰。[1]现有翻译中最大问题之一是术语混乱。中国行政法的规范庞杂、法典化程度很低,不同法系混搭,再加上自身的改造,更增添了译法的混乱。对同一个词的各种译法,在法学词典往往不加辨析地罗列,在法律汇编中前后不一地杂陈。例如,在法律出版社1998年出版的《新汉英法学词典》里,“行政诉讼”的译法多达4种(administrativeaction/litigation/procedure/proceedings),其中多数译法是明显有问题的。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出版的中英文对照的行政法规汇编《行政法》,更是混乱译法的集大成者。为了促进翻译的精确和统一,有必要专门探讨行政法学上一些关键概念的翻译,以便利交流、减少误解。
1、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信访
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与英美的司法审查大体对应(尽管在审查范围和标准上明显有异),把中国的行政诉讼称为judicialreview是广为接受的。[2]但翻译法律条文时,用administrativelitigation对译“行政诉讼”无疑是最精确的,也是通行的。[3]有的著作用administrativeprocedure译行政诉讼[4],这是不够专业的。它虽然能与civilprocedure(民事诉讼)、criminalprocedure(刑事诉讼)相对应,但极易与“行政程序”混淆。自从美国制定了AdministrativeProcedureAct,各国纷纷效仿,中国也在讨论制定《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procedure已经留给“行政程序”专用了。[5]类似地,administrativeproceeding多用于表述行政过程,用以表述行政诉讼也容易引起误解,建议尽量不用。
信访是一个令英文学术界非常困惑的概念。它的字面含义是lettersandvisits,在内涵上更接近于petitions。翻译法条时多取字面含义,媒体报道和学术讨论多用petition。但两者都很难传达中国信访制度深厚的历史传统和在当代的独特含义。有海外学者专门辨析了它的译法,最后干脆用汉语拼音“xinfang”[10]。这对研究中国法的圈内人来说,反而更简单传神。这一点就象“li(礼)”、“guanxi(关系)”和新近出现的“buzheteng(不折腾)”[11]。也有学者用“lodgecomplaint”来翻译信访[12]。但complaint含义太宽泛,不是一个理想的译法。
2、法律及其形式和名称
翻译法律时,需要辨析实质意义的法、形式意义的法(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法律文本的名称。这是法学的一般问题,在中国行政法学中尤其注重。例如,在普通法国家,法规(regulation)和规章(rule)没有严格区分,但在中国,两者的制定机关和效力层级截然不同,区分非常要紧。
(1)法律、法规、规章
这是出现频率极高的一组词汇,也是译法一度比较混乱的概念。目前,“法律、法规、规章”分别用law、regulation和rule,已经趋向统一。行政法规译administrativeregulation,地方性法规localregulation,行政规章administrativerule。有的把法律、法规分别称为statute、ordinance,并不算错。但statute和ordinance在不同国家也没有确定、专属的含义[13],而且没有law和regulation通俗,建议不用。有的文本把行政法规译成administrativerulesandregulations,就离谱了。
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这是一个中国色彩很重的概念,通常译为normativedocument。也有的用regulatorydocument,但不如前者直接,也不如前者概括性强,建议不用。
上位法,可以译为upper-levellegislation或者superiorlegislation,下位法则lower-levellegislation或者inferiorlegislation。
(2)法律文本的名称和条款
翻译中国法律的名称,习惯用Law,而不是Act,虽然后者是英美国家的惯例。所以,讲到拟议中的《行政程序法》,我们可以借用外国的概念说“APA(AdministrativeProcedureAct)”;但翻译法律文本,一般还是说“×××Law”。
作为法律文件的名称,law和rule习惯用单数,而regulation、measure习惯用复数,例如RegulationsonDisclosureofGovernmentInformation。法律条文中自称的“本法”,一般译为“thisLaw”,law的首字母习惯用大写。
在词序上,翻译法规、规章的名称,通常把Regulations、Rule放在前面。而翻译法律的名称,通常把Law放在后面;全译的话,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在最后。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译为AdministrativePenaltyLaw或者AdministrativePenalty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有的译为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onAdministrativePenalty,起头过于沉重,不够明快。遇到特别冗长的法规名称时,可以考虑把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放在前面。
法律文本的章、节,分别用chapter和section;条、款、项,分别用article、paragraph、item。有的根据普通法国家的通常做法,用section来翻译“条”,明显不妥。普通法国家法律文本的结构大异于中国的立法习惯,其中的section往往很长很繁复,多达数页纸。例如,通常所称的《信息自由法》(FOIA)在美国法典中就编为1节(s.552)。
(3)实质意义的法与形式意义的法
在中文语境中,“法律”既可以指实质意义上的法,也可能指形式意义上的法。一般意义上的“依法/违法”,译为accordingto/inviolationoflaw;“依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则译为accordingto/inviolationoflaws,regulationsand/orrules。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的含义非常微妙,更需要根据中文语境小心辨析。例如,“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法律是在实质意义上使用,因此,译为“exceptasotherwiseprescribedbythelaw”。而“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法律就是形式意义上的,因此译为“exceptasotherwiseprescribedbylawsorregulations”。通常所说的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职权的“法”,也是在实质意义上使用的。
3、行政行为及其类型
具体行政行为,有译specificadministrativeact/action[20],有译concreteadministrativeact/action[21]。前者更通行,而且由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重在强调适用对象的特定性而不是内容的实在性,用前者更好。行政不作为,administrativeinaction。
行政处罚,译为administrativepenalty最精确,也最为广泛接受[22]。administrativepunishment[23]稍逊,因为punishment不是严格的法律术语,家长对孩子的惩罚也可以说punishment。administrativesanction过于笼统,可以作为行政制裁理解,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disciplinarysanction)。
行政许可作为一种行政行为时,译为administrativelicensing[24]。相应地,《行政许可法》译为AdministrativeLicensingLaw。行政机关所颁发的行政许可,可以译为administrativelicense,也有的译为administrativepermit,前者更好。美国的《联邦行政程序法》就把行政机关的permit、certificate、approval、registration等等都称为license。相应地,“暂扣/吊销许可证”就是suspend/revokeadministrativelicense。
行政强制,中国学者多译为administrativecoercion[25],也有的主张译为administrativeenforcement。administrativeenforcement在英文中更常用,但它的含义比中国的行政强制要宽泛:除了对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对法律的实施都可以称为administrativeenforcement。而在中国,行政强制只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临时性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对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不包括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相比之下,administrativecoercion似乎是一个更好的选择。行政强制措施,administrativecoercivemeasure[26]更突出其行为的强制性,似乎比administrativecompulsorymeasure[27]好。行政强制执行,译为administrativeexecution较好,executionofadministrativeact也行。在英文中,execution就是实现法律行为具体确定的权利义务,而且通常伴有强制;administrativeexecution的说法也能够成立[28]。Administrativecoerciveexecution语义重复,administrativecompulsoryenforcement[29]略显含糊。
行政裁决,有的译为administrativeadjudication[30],也有的译为administrativeruling[31]。在中国,行政裁决多指行政机关裁决民事争议的活动[32],学理上更是如此。由于英美国家在观念上不存在一套独立的行政机关裁决民事争议的制度,行政裁决的翻译相当困扰。尤其是,依照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定义,administrativeadjudication泛指行政机关制定规章以外、作出最后决定的行为,《布莱克法律辞典》也是在这样的意义上来定义它的,用它来翻译中国的行政裁决容易误导美国读者。但考虑到英国的行政裁判有时也称为administrativeadjudication[33],而且行政裁决的准司法性质与administrativeadjudication有契合之处,翻译成administrativeadjudication仍是可以接受的。当然,不管使用哪一种译法,都需要作些说明。
进而,“行政××决定”,如“行政处罚决定”可译为administrativepenaltydecision或者decisionofadministrativepenalty。前者更简洁,可以避免在一句话中出现多个of的尴尬。
3、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相对人
行政主体的直译是administrativesubject[34]。这是个非常中国的学术概念,三言两语讲不清楚,而且在外国法中完全陌生。一些大陆法国家有类似概念(如德国Verwaltungstraeger),但其含义与中国区别很大[35],不具有借鉴意义。用Google检索administrativesubject,头10页几乎都是中国学者自己翻译的。就是最接近大陆行政法学的海外华人学者,也避免使用这个译法。除非专门探讨“行政主体”的概念,建议尽量不用;一般情况下,可以根据情境使用下述关于行政机关的译法。
国务院部、委,分别译为Ministry和Commission;国务院的直属行政机关,可以译为Bureau(翻译名称可用Administration),国务院部门则译为department。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译为institution。具体行政机关的名称,尊重该机关自己译法。例如,政府的法制办公室一般译为theLegislativeAffairsOffice[37],虽然它的职能大大超越立法事务,译成LegalAffairsOffice似乎更加名实相符了。
公务员译civilservant没有疑义。中国法律大量使用的行政执法人员,直译(administrative)lawenforcementofficer;也有的说lawenforcingofficer,但不及前者正式,也远远不及前者常用[38]。在特定语境下,也可以用administrativeofficial/governmentofficial(行政官员)来表述,但它们不是行政执法人员的严谨对译;civilservant的范围与行政执法人员更不相同,不能混用。
行政相对人这一概念也很中国,直译为administrativecounterpart[39]令人费解,意译为thoseunderadministration或者personsubjecttoadministrativemanagement之类则太冗长,建议尽量不用。翻译时,可以根据情境使用thecitizen(公民)、theparty(当事人)或者theconcerned/interestedperson(利害关系人)。翻译法律条文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是直译为citizens,legalpersonsandotherorganizations,尽管比较冗长。
4、行政责任、行政处分、行政赔偿和补偿
汉语中的“责任”有多种语义,翻译时需要区分情境。在宽泛的意义上,行政责任可以译为administrativeresponsibility。如果是行政职责意义上的责任,可译为administrativeduty;对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译为administrativeliability;如果是官员负责制,administrativeaccountability。对于以干部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为中心的行政责任制,海外学者多用cadreresponsibilitysystem或者responsibilitysystem。[40]
对违法、失职公务员的行政处分(近几年的立法多称“处分”,如《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最好译为disciplinarysanction。有的译为administrativesanction,并不理想。第一,处分作为一种承担纪律责任的手段,在中国不但适用于公务员,也广泛适用于违纪的社会团体成员和事业企业单位的人员。第二,行政法学理上把对公民的行政处罚和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统称为“行政制裁”,一般译为administrativesanction[41]。
行政赔偿,administrativecompensation是通行的译法。行政追偿,recourseofadministrativecompensation。比较麻烦的是行政补偿。英美法上不存在以行政行为合法性为根据对赔偿和补偿所做的区分。有人建议,行政补偿可以使用administrativerecuperation[42]。但当我在课堂上征求外国学生(其中以美国学生居多)的意见,发现没有一致的偏好。在后来的讲课中,我干脆用汉语拼音“peichang”和“buchang”来区别。如果不需要刻意强调赔偿和补偿的区别,行政补偿仍然可以用administrativecompensation来表达。
5、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
依法治国,如果直译,governthecountryaccordingtolaw是最好的;governthecountryinaccordancewith(the)law非常正式,但作为固定词组则略显冗长。Rulethecountryinaccordancewith(the)law[46]也非常正式,但rule[47]透露出一种居高临下的统治意味,除非有意传达这一层意思,建议不用。Managestateaffairsaccordingtolaw重在强调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用以翻译“依法治国”,含义偏窄。Runthecountryaccordingtolaw非常口语,不够正式。
“依法行政”作为一个惯用语,administrationaccordingtolaw是最好的译法[48];administrationinaccordancewiththelaw略显冗长,不如accordingtolaw简洁。如果强调“依法而为的行政”,还可以用law-basedadministration[49]或者administrationunderruleoflaw;前者更简洁,也更能传达它在中国当下语境中的官方含义。如果描述其动态过程,可以用handleadministrateaffairsaccordingtolaw、performalldutiesaccordingtolaw之类,但都不属于一个固定词组。
至于“法治政府”,law-basedgovernment[50]或者ruleoflawgovernment均可,在表述中国官方文献时前者更通用。governmentthatisruledbylaw[51]过于冗长,不适合作为术语。governmentoflaw(s)[52]修辞色彩较强,不适合于法律条文、政府报告等庄重的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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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铁毅等《中国行政法(英文版)》,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5年
《新汉英法学词典》,法律出版社1998年
*何海波,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本文发表于《行政法学研究》2011年第3期。
本文写作过程中,曾先后与美国的郭汤姆(ThomasKellogg)、贺诗礼(JamieHorsley)、皮文睿(RandallPeerenboom)、马瑞欣(NeysunMahboubi)、明克胜(CarlMinzner)、澳大利亚的陈建福、法国的鲍佳佳(StéphanieBalme)、国务院法制办的张福、江澎涛、中国政法大学的谢立斌进行过讨论。本文的看法包含了他们的贡献,但所有的不当之处仍由本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