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上述论辩很普遍。但是,没有律师会说“那么乙是同谋”,而是说:“因为乙是同谋,所以他的证言不可信。”具有厉害关系的人作证,其效力会降低或者不可信。破破的桥加上一个“那么”,从逻辑上讲没问题,但是违背了常识。
作为一个中学生的常识问题,一篇议论文(一个论证过程)包含三个要素:论点、论据和论证。破破的桥的第一个错误在于混淆了论据和论证。第二个错误在于“推理”的概念有问题。推理的结论分为两种:必然性结论(证明)和或然性结论(猜测)。
在法律实践中,证据的效力要看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笼统地说物证大于证人证言,是不科学的。以破破的桥上面举的例子来说明,乙是否甲的同谋,其作证效力不一样。
这个“一定结论”,可能包括下列结论之一种:立案、不予立案、撤案、结案。媒体报道:“1998年1月,市公安局将办理情况逐级上报中央领导同志,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经强卫同志批准,1998年8月25日,市局文保处结办此案,并妥善答复了当事人家属。”这里的“结办此案”显然不是结案,而是撤案或者不予立案。
破破的桥说:“有些朋友从孙维的证词里面找心理因素,比如说她为什么不怀疑室友,为什么不想找真凶,为什么说自己上刑场等等。这些说法属于有罪推定,是以她是凶手为前提的基础上,所提出的疑点,在证明上是不能使用的,因为是捕风捉影式的循环论证。”“无论造谣,还是洗白行动,都不能算证据,也无法进入推理过程,因为无论是否凶手都会想尽办法为自己辩护或者把嫌疑指向别人。”
破破的桥对“有罪推定”的误解很深。上述问题不是有罪推定,警方在侦查过程中、检方在审判过程中都可以问。这些不是证据,但是可以从侧面印证孙维是否有罪,因为这些行为与是否投毒具有关联性。
在中国,人们有理由怀疑当事人的背景影响了案件的处理。对于朱令案,人们更有理由怀疑。我在微博上呼吁:“关于朱令案,1、由公安部成立专案组,重新侦破;2、由国务院成立专家调查组,调查原公安、政法等处理案件的行为。”查清后者,有利于推动前者。
破破的桥说:“现在案子已经结了,又应该怎么办?怎样推动应该在这件事上负责的公权力?比如合法地让他们披露更多的信息,逼近真相?”我想我的建议就是最好的办法,我们推动政府这样做。
第六,关于讨论的意义。破破的桥说:“追凶,鄙人已经不指望了。意义也不大,真的找出凶手,弥补不了任何东西,反而毁掉一个到几个家庭。其实没什么意义,就当是唠叨吧。”
破破的桥是个悲观主义者,“不指望了”,这是他的权利。然而,“追凶无用论”是我绝对无法理解的。且不说找到真凶并予以惩罚可以警示犯罪,且不说可以安慰朱令和她的父母,至少朱令可以得到经济补偿,在其父母去世后可以生活无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