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
(二)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三)规章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四)在规章清理中发现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与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要提出处理建议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处理。
三、清理工作要求
征求意见的意思是收集、询问别人的意见、建议。意见的本意是人们对事物所产生的看法或想法。意见是上级领导机关对下级机关部署工作,指导下级机关工作活动的原则、步骤和方法的一种文体。
一、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与CAS14、CAS15的部分内容对比
收入是会计一项非常重要的财务指标,收入准则也是会计的重要准则。2014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和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联合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IFRS15),并定于2018年1月1日起生效。新的国际收入准则的核心原则是,主体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和服务的模式,确认金额应当反映主体预计因交付该商品和服务而有权获得的金额。为此,准则设定了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单独的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单独的履约义务、履行每一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共分八章四十三条,基本框架为总则、确认、计量、合同成本、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列报、衔接规定、附则。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相比我国2006年颁布的现行CAS14(五章十九条)和现行的CAS15(六章二十八条)的规定,变化较大。首先是准则制定的理念从“收入费用观”变为了“资产负债观”,即由规则导向型的收入费用观变为了原则导向型的资产负债观;其次是准则的框架变为了财务报告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四个基本环节;再次是收入确认标准以控制权的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最后是以合同价格为基础确认收入代替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收入。由于这四个重要方面的变化,导致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相比现行的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产生一系列的变化,具体列表分析见下页表1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与CAS14、CAS15的部分内容对比。
二、对现阶段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的几点建议
(一)广泛征求意见与建议
准则制定委员会应继续就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征求意见,根据我国的国情,向会计理论和实务研究工作者、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交易委员会、国资委等各界人士,广泛征求意见与建议,继续进行充分调研,考察原准则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以利于准则的顺利实施。
(三)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应积极应对收入准则的变化
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要认真研读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深入学习,深刻领会,评估准则对具体行业的影响,积极应对。具体地说,企业要进行新修订准则与原准则对行业的影响对比分析,可以鼓励部分企业提前实施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认真总结实施中的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并积极反馈给准则制定委员会,以利于准则制定委员会充分掌握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收入准则的修订。
(四)税法的修订与完善
(五)会计人员提前认真学习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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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3969/j.issn.1008-0821.2015.08.014
2015年1月2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在网站向有关单位了《关于征求拟批准金箔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意见的函》。本文从信息质量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以期为政府改进征求意见类信息质量提供建议。
1《关于征求拟批准金箔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意见的函》文本分析该函的主要内容是,“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经审核,拟批准金箔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现征求你单位意见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于2015年2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委食品司,同时提供电子版。”从这一简要表述来看,有如下主要内容。
11意见征求对象
12征求意见程序
另外,函中还提供了意见反馈的形式和渠道,即同时提供意见的纸质形式和电子形式,并给出了传真号码和电子信箱,最后有附件“拟批准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金箔”。
2015年8月第35卷第8期现?代?情?报JournalofModernInformationAug,2015Vol35No82015年8月第35卷第8期政府征求意见类信息的质量分析及启示Aug,2015Vol35No82征求意见函的信息质量分析
21信息缺乏完备性
自身信息的不完全性也是行政机关征求意见的原因之一。为了尽可能地改善这一状况,行政机关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为决策寻求更多的信息支撑,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专业性、认同感和实践效能。
为强化小企业管理,促进小企业发展,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历史的必然趋势。本文拟针对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出台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一些探讨。
(1)在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思路和原则中第一条就提到了遵循基本准则与简化要求相结合,按照我国企业会计改革的总体框架,基本准则是纲,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企业;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基本准则框架下的两个子系统,分别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但是,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2006》是按“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到“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这个逻辑顺序来制定的。由此看来,基本准则和38个具体准则是企业会计准则中的两个子系统。因此,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中的两个子系统的提法就和之前已经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表述有冲突之处,应需进一步考虑。
(3)为了简化和便于操作,该小企业准则征求意见稿的制定是以税法规定为基础的,各资产均不计提减值准备,适用应付税款法计算企业的所得税等。这样,小企业会计准则和所得税一致达成大体一致,但是与企业会计准则不一致了。需要注意的是,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其中有一项是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可比。在小企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中提出,符合本准则的小企业既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由此,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的财务报表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执行的财务报表缺乏很大程度上的可比性。这样的问题应该如何解决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4)关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处理。增值税的缴纳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情况,这里还是比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处理,相应的应交税费下面仍然有几个分栏科目。但是,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大部分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范畴。因此,这里应该区别于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处理,相应的不需设置应交增值税的分栏科目,而是按小规模纳税人核算应交增值税的处理,同时可以注明小企业(一般纳税人)可以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处理。
一是沉默不语,讳莫如深。在面对面征求意见时,有的座谈对象实际上是“很有意见”的,但是却闭口不谈;有的座谈对象静等征求意见者提示提醒,自己只用表情或肢体语言来表达。座谈者不愿说真话,又不想违心说假话,令征求意见者一头雾水。
二是褒扬有加,回避问题。在征求意见时,本应围绕“”谈问题,但有的同志却背离主题,将提意见、找问题变成充分肯定与表扬;有的同志谈及的问题从反面看是问题,从正面看又是表扬,似是而非;有的同志看似在谈问题,实则是在掩饰问题,完全背离了征求意见的初衷。
三是蜻蜓点水,隔靴搔痒。在征求意见时,有的同志不愿深入地反映存在的问题,乐当“老好人”,抹“光滑墙”,谈及问题点到为止,欲言又止;有的同志在谈及问题时避重就轻,客观原因一大堆,意见建议一小点,触及“”和作风方面的大问题不愿说,让征求意见者“摸风”。
那么,群众为什么会在征求意见时“三缄其口”呢?
一是心存顾虑,不敢说。有些问题较为尖锐,使一些过去不为人知或是较为严肃的问题揭开了盖子。这时,属双面人格的领导表面上虚心听取,场面上做一些整改的样子,实则心里却种下了怨恨的种子。风声一过,活动一完,秋后算账,反映问题的群众由此陷入不利的境地。
二是整改落空,不想说。群众之所以懒于提意见,原因之一是曾经满怀热情提出的意见建议没被领导当回事,不整改,没回音,落了空;或者群众提出的问题被领导以各种理由挡了回去,群众的热情被领导走了过场,冷了心;或者领导虽接受了群众的意见建议,但在整改时走了样,以新的形式主义代替了旧的形式主义,让群众感到很失望。
三是缺乏信任,不愿说。因少数领导干部不能带着感情去做群众工作,不能换位思考、严于律己,不能尽心竭力为群众办好事实事,而且,这些同志在“”方面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又不想“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对这样的干部,群众对其是缺乏信任、避而远之的,在征求意见时,群众大多迟疑顾望、三缄其口。
那么,针对“三缄其口”现象该如何破题呢?
一是领导干部态度要诚恳。如果领导干部敢于正视问题、触及矛盾,以“有病求医”的精神,坦诚布公,真正躬身下问,那么,群众不仅不会“三缄其口”,反而在提出问题的同时,会有许多破解良策和盘托出。
一、引言
在2008年以来的这场全球性金融风暴中,曾被称为“代表未来计量方向”的公允价值,一夜之间成为众矢之的。公允价值计量被指责为“雪上加霜”甚至“落井下石”的“帮凶”,被认为“过于真实和迅速”地反映了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放大了次贷危机的广度和深度。然而也正是因为这场危机,使得公允价值计量趋同得以加快推进。IFRS13作为IASB与FASB会计国际趋同的产物,代表了国际会计界对公允价值计量研究的最新成果,意味着向全球会计准则趋同目标又向前迈进了坚实的一步。
2012年5月,财政部在借鉴IFRS13的基础上,起草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起草体现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意志,在我国会计准则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征求意见稿)与IFRS13的比较
(一)结构的比较
“征求意见稿”共计十一章四十九条,包括总则、公允价值计量基本要求、披露、衔接方法和附则等。IFRS13共计四个部分九十九段,包括目标、范围、计量和披露。另外,附录也是IFRS13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分为名词定义、应用指南、生效日期与过渡性规定以及其他四个部分,共计198段。
可见,IFRS13比“征求意见稿”更加详细和完善,结构也更加完整。
(二)内容的比较
1、公允价值的定义
IFRS13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计量日的有序交易中,市场参与者之间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的价格或者转移一项负债将会支付的价格。
“征求意见稿”参考了IFRS13的定义,引入了有序交易的概念,即用以确定公允价值的交易并非总是报告主体所实际发生的交易,而是最有利市场或主要市场中的参与者之间发生的交易。不同之处在于,“征求意见稿”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的价格,而IFRS13的定义没有强调“发生”交易。可见“征求意见稿”没有完全反应有序交易的实质。
2、公允价值计量的基本要求
(1)计量对象和计量假定
“征求意见稿”引入“计量单元”的概念,并将其定义为资产或负债以单独或者组合方式进行计量的最小单位。IFRS13强调为确认需要而将金额归集或分解在某一个层次,而“征求意见稿”未说明最小计量单位该如何确定,可行性不高,因此,“征求意见稿”不能照搬国际准则的做法,还应该将引入的东西本土化,以满足中国特殊环境的需要。
(2)市场参与者
(3)价格
3、负债和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4、公允价值的初始计量
5、估值技术
IFRS13认为,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是广泛使用的三项估价技术,并且在应用指南中给出了定义、概括了其特点。而“征求意见稿”指出,估值技术主要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而且在正文中给出了三者的定义。两者按不同的顺序讨论了三种估价技术。
6、公允价值的级次
IFRS13和“征求意见稿”都将公允价值计量所使用的输入值划分为三个层次,并最优先使用第一层次输入值,其次使用第二层次输入值,最后使用第三层次输入值。IFRS13分别详细讨论了三个层次的公允价值计量,而“征求意见稿”的介绍则相对简单。
三、结论
但是,从中也发现一些问题,有待改进。首先,准则结构需要完善。IFRS13除了准则正文以外,还有附录,关键名词的定义在附录中都能找到详细的解释,而“征求意见稿”则只有准则正文,所有的名词解释都穿插在准则正文中,不及国际准则方便阅读。其次,准则内容有待丰富。一方面,“征求意见稿”对某些部分的规范不够详细,甚至有所缺失(如披露目标未做介绍等)。另一方面,虽然“征求意见稿”援引了IFRS13的一些规范,但是可行性却不高,难以适用于我国的特殊会计环境。
一、听取意见工作情况
一是进行分包联系基层,听取意见。按照学校“联系一个班级、服务一个学科、座谈5名教师、走访10名学生”活动的要求,我分包联系高一年级、历史教研组,主要是开展“三问”活动,即:问你最不满意的事是什么?最困难的问题是什么?最期盼的是什么?二是创设环境请群众提意见。通过发放意见征求表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请群众对自己在工作作风和表现方面的问题提意见;三是自己找。对照优秀党员标准,认真查找自身存在问题,如工作中凭经验干事多,与时俱进讲求办法少,个别时候方法简单粗暴;有时责任心不强,坐等上门多,主动问事少;一定程度上造成身在基层不了解基层,与群众做深入细致的工作不够,拉大了与群众之间的血肉联系。
二、领导班子和成员汇总梳理后确认的“”问题
经过多方征求意见和班子的汇总梳理,本人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1)形式主义方面存在的问题:
1.有些工作说得多,做得少。
2.理论喊得多,能实现得少。
3.要求别人的多,自己做到的少。
(2)官僚主义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不要过于自高自大,要更加平易近人。
2.联系群众不够深入,批评教职工有时方式不当。
(3)享乐主义方面的问题:只顾及自身分管工作,对其他工作不够重视。
(4)奢靡之风方面的问题:有时会参加一些宴请活动。
(5)其他情况和问题:工作方法过于简单。
三、坚持边查边改情况
按照注重实效、边查边改的工作要求,对于自己在“”方面存在的问题,我认真建立整改台账,及时整改。
1、加强学习,提高自身党性修养和理论素养。
通过学习,我认识到,必须始终心系群众。与群众心相连、情相系,保持同群众的血肉联系,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体现。这是党对领导干部的要求,也是人民群众对领导干部的希望。情系百姓,奋发有为,扎实工作,艰苦奋斗,顾全大局,公道正派,一身正气,两袖清风,谦虚谨慎,克己奉功。作为基层领导干部要把党的要求和人民的希望落实在行动上,不能当成一句空话、套话。要切切实实地想为群众所想、急为群众所急,把人民群众的冷暖放在心上,唯有如此,才能改变目前有些领导干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失信现象。
2、对照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逐条改正。
2009年10月12日,国务院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这表明我国的征信立法已经进入了关键时期。与前几稿相比,《意见稿》在多方面进行了创新。
第一,坚持了征信活动市场化导向:
第二,吸取了美国次贷危机中信用评级失灵的教训,加强了对信用评级利益关联的法律治理:
第三,明确了人民银行对征信业监管职责,妥善处理了同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
第四,明确中国征信中心性质为公共征信机构;
第五,明确了各不同征信数据库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最后,统一信用评级标准。
但是,该《意见稿》仍有诸多规定需要立法者从法律基本原理出发,抛弃部门利益的偏见加以完善。
一、《征信管理条例(意见稿)》的不足
(一)效力层次低
目前,该《意见稿》的名称为《征信管理条例》,以行政法规形式出台,效力明显偏低。效力低下的立法不足以有效地保护被征信人权利,不足以担负起促进交易安全的重担。
(二)征信机构定性缺位
征信机构是否具有诸如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共机构性质决定着征信机构在信用交易活动中的角色定位。如果定位为公共征信机构,那么有关该类机构的公共责任内容、实现方式和风险防范措施以及政府职责等规定的立足点显然不同于非公共机构。反之,如果将征信活动主体定位为非公共机构,其经营方式、责任承担,风险防范机制则与公共征信机构则应有很大不同。
(三)忽视了信用信息主体的复杂性,没有就信用信息采集协议作出明确规定
(四)有关征信机构资格终止后数据处理方式的原则要求与操作性具体规定不一致
征信活动涉及多方主体的利益。这种利益的平衡是征信法律制度有效实施的前提。当前人民法院对受理的征信纠纷案件完全采取协调解决的办法,而非判决的方式,这表明了司法实践迫切要求法律对征信民事责任做出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然而,对于征信侵权责任的主观样态,《意见稿》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必然产生法律逻辑上的矛盾。《意见稿》第五十七条规定:“征信机构在其业务活动中因过错给信息主体或信息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按照该逻辑,在发生不属于征信机构的过错所导致的信用记录错误情形下征信机构可以不矫正错误信用信息。显然。这样的逻辑是错误的。
与人民银行2007年提交的草案相比,《意见稿》第五十七条更加原则化。前者第五十五条规定:“信用信息提供人或信用信息使用人恶意利用征信机构,制造、散布虚假信用信息,打击竞争对手,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征信机构为此而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信用信息提供人或信用信息使用人追索。”该条规定表明人民银行作为代起草人已经认识到信息提供人和征信机构出具错误信用报告之间责任的相互关系,确立了征信机构的代位责任制度。毫无疑问,确立代位责任制度对于征信纠纷的解决更具有操作指导意义。但是,《意见稿》取消了该代位规定,实质上降低了其对司法实践裁断的重要作用。
(六)规定征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仅具有参考性作用不利于对信用权益人的保护
《意见稿》同我国许多地方立法规定和政策有极大的相同之处。其第二十二条规定:“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信用产品对信用信息使用人、投资者的交易判断和决策只具有参考作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使被征信主体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该条规定客观上免除了征信机构在过错情形下的责任义务,使本来配置不平衡的权利义务变得更不利于信用信息主体。
二、完善《征信管理条例(意见稿)》的建议
(一)将《征信管理条例》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管理法》
(二)明确人民银行为主导,地方政府信息管理部门、其他金融监管部门为辅的监管权利分配格局
(三)明确中国征信中心数据库与地方政府数据库以及其他社会团体数据库之间的共享方式和渠道
然而,长期存在的因各自部门利益博奕困境导致信息资源无法实现共享问题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征信产业的发展。针对这一问题,《湖北省行政机关归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统一的规定和标准,采取电子或纸质文档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向同级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提交真实、合法、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金融、海关等中央在鄂机构应将其认为可以披露的企业信用信息传送给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可见,该规定力图实现金融、海关等中央单位信息与湖北数据库信息的共享问题。但是这种共享如
果没有统一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其只能是一梦想。
(四)正确确定《征信管理法》在征信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五)合理平衡被征信人权利保护目标和信息充分共享价值目标之间的矛盾
从信息收集到出具信用报告,每个环节都面l临着促进征信行业发展,减少交易成本以及对信用信息主体保护的双重任务。但是,由于不同环节都有各自不同的特点,信息在这些环节所被利用的状态也不一样。因此,监管机构的监管重点也应有所区别。征信立法必然同时考虑这两个层面的内容。从促进征信产业发展角度看,根据信用信息流通路径,立法应该确定五大机制,即征信信息数据采集机制、数据加工机制、信息评价机制、信息共享机制、信息机制。与此相对应,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还需要设置相应的四大制度,即信息保密制度、被征信人救济制度、责任承担制度、征信监管制度。与前五大机制不同之处在于,后四大保护制度是贯穿于各征信活动任一环节均需要的制度。例如在数据采集阶段,在设置数据采集机制时就需要考虑哪些数据是不能采集的,如何加强对越权采集或违法采集行为的监管,违法采集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受到侵害的被征信人如何获得救济等多个问题。
(六)合理规定民事责任
目前,不同学者对征信机构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态度不一样。在民法学界,杨立新教授在其草拟的《中国侵权责任法》(草案)第四十四条“侵害信用权”中规定:以非法手段征集、使用他人信用信息,或者毁损他人信用,造成信用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征信机构依照法律征集、使用他人信用信息,不承担侵权责任。但超出必要范围,造成他人信用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显然,《中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过失样态下征信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性。还有学者认为,“如果征信机构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形,信用报告中的错误是由信息提供者的原因造成的,征信机构就可以以向受害人披露信息提供者为条件得到免责……。总之,征信机构为错误的信用报告向信息用户承担严格责任显然是不现实的”。然而,如果将信息提供人提供错误信息后征信机构必须承担对该错误信息修正视同为义务,或者说将修正错误信息,收回错误的信用报告也算是承担责任的方式之一,那么征信活动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就很有必要。
二、善于倾听不同意见。去粗取精。审计组通报审计查出问题后,被审计单位出现不同意见甚至有时态度强烈些属正常反应。这时,审计组不要急于辩驳,首先要耐心倾听,认真听取被审计单位发表的各种意见,解释的种种原因,并对意见进行大致的归类,梳理出观点的分歧;其次,对被审计单位的不同意见进行分析,区分出合理意见与不合理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反复申诉的焦点问题,要认真思考分析,找出其所持观点立足所在,看其理由是否正当、合理、合情,依据是否充分,是全部合理还是部分有理。最后,针对所提意见进行提炼,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对其认识片面、不正确、有误区的观点准备做出回应,指出其认识偏差,对其合理意见和建议应考虑采纳,修正和完善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