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知识(精选5篇)

[作者简介]杨波(1969-),女,辽宁海城人,鞍山师范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管理系主任,副教授,主要从事经济法学方面的研究。(辽宁鞍山114000)

高职院校会计电算化等经济类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应当突出职业性、行业性的特点;高职教育应直接为地方或行业经济发展服务,要面向地方区域经济的行业职业岗位的需要。把区域性作为高职培养目标定位的地方特色,因地制宜地确定培养目标;以就业为导向是高职教育的发展方向。高职教育主要是面向经济产业和行业服务培养应用型和技能型人才的。高职教育只有紧紧围绕经济发展的产业需求和社会服务需求来培养人才,才能增强毕业生的就业能力,才可能解决一方面高职学生就业难而另一方面很多专业领域又紧缺技能型应用人才的矛盾。

高职院校会计电算化等经济类专业开设经济法基础知识课程,并将其设为专业基础课正是针对以上培养高职高专应用型人才的目标要求。在具体教学过程中经济法基础知识始终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教育及创新能力的培养。通过课程学习要求学生了解和掌握各有关经济方面法律的条文规定并能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在专业领域中运用经济法律的能力,同时通过经济法基础知识重点课程建设,使学生在学习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了解经济法学科的理论研究前沿和发展动态,掌握系统思维方法,具备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基本能力和创新能力。多年来根据课程特点和教学实践,经济法基础知识课程逐步发展出自己所具有的实践性、应用性等特色。

一、课程教学目标和意图体现高职高专的职业要求

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重点掌握岗位基本能力和基本技能的应用型专门人才。为适应各专业经济法基础知识课程的培养目标需要,在教学过程中,课程教学应重视“经济法基础知识”中基本理论与专业实践的结合,注重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理论观察、分析问题,最终达到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因此,把“教、学、做、练、用”定位为“经济法基础知识”课程教学的目标。

二、教学内容的组织与安排务求符合职业能力的培养

2.实践教学在案例的选取上务求“新”“简”。积极选取最新的案例,跟踪经济法发展的前沿,力求做到与现实同步,充实教学内容。“简”是指选取的案例既要简约又要符合考核学生综合知识的需要,要选用有递进层次和层层深入性的案例。

三、教学内容应具有的针对性与应用性

针对课程性质不断增加新的教学内容。在完善教学大纲、考试大纲、实践教学体系的同时,根据经济法律的适应经济形势需求不断变动修改的特点,不断增加新的教学内容。

四、教学过程的层次递进性

关于“学”,以前我们的教学方法是“教师教、学生学”,采用案例引导教学方法实现的目的是“教师教学生学”,这二者之间学生的主体地位是完全不一样的。其实,教学的最终目的是“教师教会学生学”,当然我们的差距还是很大。

“教师教学生学”的案例引导教学模式即采用“任务驱动”方式。在讲解某一个章节内容时,流程如下:

[关键词]经济法;物价干预;市场经济

一、问题的提出

二、基于经济法视角的物价干预行为的合理性

由于我国国情和各市场参与主体的地位,物价干预长期以来都归属于行政法领域的研究范畴。我国行政体制本身存在诸多不足,因此,利用行政法体系对物价干预进行研究本身就容易进入自相矛盾的境地,即一方面希望对市场行为进行规范以促进物价合理,但另一方面许多措施,如价格听证制度往往形同虚设,与消费者的期望相去甚远。

(一)基于经济法视角的物价干预具有较强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我国现行市场经济条件下物价干预主要针对公益价格、公用事业价格和国有企业垄断经营的产品或服务价格进行干预。目前物价干预的重点就在于价格垄断,这些价格垄断更需要依靠价格法律和反垄断法律对其行为进行限制。

(三)经济法和行政法、民法等并不对立

三、基于经济法的现有物价干预方式的不足

我国对市场物价,尤其是垄断商品或服务进行物价干预除了行政方式之外,从经济法角度采取的典型措施就是价格听证。基于《价格法》的价格听证方式是从行政干预物价到利用经济法律手段干预物价的重大进步,但从实际来看,此类方式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

物价干预措施的采取也应基于市场经济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政府部门作为物价干预的主导者,应持有公正的态度,但实际上,导致价格不稳定的直接动因往往是垄断行业或企业,而我国政府部门与这些行业、企业联系紧密,因此很难做到公平和公正。

(二)现有的物价干预机制在程序设计上存在着缺陷

物价干预需要涉及大量的行业信息与资料,并经过全面、认真、缜密的讨论和分析之后才能够作出决定,而普通消费者在这些方面难以和垄断企业、政府部门等进行对等沟通,导致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限制。而且,消费者不具备价格否决权,许多地方在进行价格听证会时,消费者代表的比例往往小于政府部门代表和垄断企业代表,导致消费者的态度和意见对最终的物价干预起不到实质性作用。

(四)我国现有国情导致物价干预实施难度较大

四、基于经济法的物价干预机制的构成

(一)物价宏观调控经济法体系的构建

实质公平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经济法对法律公平价值的解释。经济法的公平观是一种和谐的社会公平观,对于经济法中的实质公平原则的追求应贯穿我国经济活动的始终。目前我国主要利用税收、财政、投资、金融等方面的政策和手段对物价进行事前调控,使市场物价保持在《价格法》所要求的范围内,并灵活使用这些工具和手段来保持市场物价的总体稳定性。

(二)物价干预需要建立完善的经济法律制度与规范

(三)对于一些因市场突发事件导致的物价大幅波动,国家应建立相应的补充机制,包括价格预警机制、应急机制等

目前我国《价格法》尚存在一定的缺陷,比如对于一些市场主体将商品或服务先定价后备案,《价格法》尚无法为这种行为提供专门的法律指导和支持,不利于政府进行物价分析和干预。非常事件、突发事件等往往造成商品价格的剧烈波动,因此,价格应急机制应包含物价干预制度、物价紧急处理措施,对于一些因非常或突发事件而暴涨、暴跌的商品采取集中定价权限、冻结价格等措施。

五、基于经济法视角的物价干预措施

(二)完善价格监测与举报制度

在我国,隶属国家发改委的物价司与统计局里面的物价科,以及各省级人民政府的物价局是价格干预的主体。它们主要通过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与调价备案等进行价格干预,然而,对于价格监测结果的精确性是实施各项措施的前提。价格监测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需要建立起完备、专业、高效的整套体系。而我国目前的价格干预主体中还没有形成如此专业化的组织,各级价格主管机构设立的价格监测预警机构对于价格监测各环节的操作模式缺乏统一具体的指导,各地监测标准混乱,统计出的数据及实行的措施不尽相同。另外,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虽然政府有必要对价格进行监测,但市场和消费者对价格的不正常波动是最敏锐的,而且对异常价格的举报也是监管部门获得线索和证据的关键。任何市场参与者都有权利对扰乱物价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而且监管部门还应对其举报行为进行奖励,并从保护举报人的角度出发,对其举报行为进行严格保密。同时,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民间社会组织对政府价格监测的辅助作用,在现有条件下,建立起消费者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对价格监测的数据参考系统。

(四)完善价格听证会的流程与模式

(五)在经济法角度下,各方利益将最终落实在法律责任下

虽然价格干预有其合理性,但它经常会侵犯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价格干预期间,一些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薄,不讲信誉,在市场物价波动时期,跟风涨价甚至哄抬物价,而很多守法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却得不到保障。如果经营者的成本价在政府的限定价格以上,销售的产品越多,损失就越大。如若不对价格干预期间经营者的损失进行赔偿,就必然会导致整个国民经济产生恶性循环。同时,作为价格接受者的消费者可以对价格垄断、欺诈等行为向价格制定者主张多倍赔偿的要求,以弥补因价格制定者的不正当行为而导致的负外部性溢出所产生的社会成本。针对目前较为普遍的各价格制定者的“价格联盟”,对于主动向监管单位进行情况反映的成员,可以根据其向监管单位坦白的先后次序进行不同层级的责任减免,这些具有鲜明“经济性”的法律责任划分,是经济法对物价干预作出的贡献。目前我国需要在整个价格干预体制系统完善的前提下规定合理的救济制度,以保证既达到价格干预的目的,又不违背法律的精神。

1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和产生

2经济法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意义

经济法的属性决定了,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能够体现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调节和对公民私权的保护。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学部门,它既不属于公法也不属于私法,但它作为国家调节经济运行中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又兼具了公法和私法的属性。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对经济法的发展和完善也有着重要意义。

2.1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有利于营造出良好的市场经济氛围,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在没有充分了解产品或服务信息的情况下,与经营者达成交易,对消费者来说是权利的不被尊重,因此而产生的交易矛盾成为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主要矛盾。只有通过法律途径充分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才能弱化二者之间的矛盾,促进良好交易环境的形成和发展。

2.2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是对公民个体劳动权的尊重和保护

3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中出现的问题

3.1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法律制度上存在缺陷

3.2知情权和商业秘密权存在冲突

知情权主要是与商业秘密权之间产生矛盾,经营者与消费者都在对产品的完整性信息方面存在着矛盾。二者边界不明显,难以进行充分判定,它体现了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的冲突。

4经济法对消费者知情权有效保护的策略分析

4.1建立建全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体系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加对知情权的内容规定,并将其单独作为一个章节列出。完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配套的其他法律法规,将知情权的保护性规定加入其中,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保护链条。

4.2强化政府职能,增强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力度

政府产生要厘清自己的职能,消费者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法可依,更要投诉有门,有人来管。政府应加强对侵犯知情权行为的监管和惩处力度,完善质量抽查制度,对于抽检出的不合格产品进行严惩,对于商家提供的服务定期进行等级评定,鼓励全民举报监督,借助媒体的力量,对于商家违法行为进行宣传曝光。

4.3处理好知情权和商业秘密之间的矛盾

通过法律途径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及内容,采用列举的方式说明哪些是必须向消费者公开说明的信息,哪些是保密内容,在最大程度上限制利用商业秘密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总之,要尽力解决信息流动的正当性和适度限制信息的合理性在形式上的冲突,兼顾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众获得消费知识和信息的公众利益,最终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关键词】高职教育经济法教学方法“做乐赛”模式

现今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大环境下,经济法的地位显得愈加重要。高职经济管理类专业以培养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一线的经济管理类高技能型操作型应用人才为目标。这就要求在经济法教学中,要以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律知识,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为首要的教学目标,务必从注重理论教学,灌输理论知识,转变到注重实践,培养经济法应用性、复合型人才。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需要创新教学模式,采取有效的教学方法,而科学的教学理念是创新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的前提和关键。因此,本人结合自己切身的经济法课程教学经验,特提出专门针对经济法课程的“做乐赛”新型教学模式。

一、“做乐赛”新型教学模式简析

关于“做乐赛”,其是一种强调课堂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师生双向互动的教学模式,其高度重视学生在课堂中的参与性。学生的学习由原来的被动的“听”变为在“做”中主动的“学”,学生在做中发现问题,获取知识,学生在做事的过程中得到锻炼,增长知识,提高能力。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承担“工作任务”的设计、活动的发起和引导、教学的组织和为学生“做”与“学”提供指导和咨询。所谓“做”,也就是让学生在具体的实践行动中学习,带着兴趣去学,享受体会学习、追求知识的乐趣,并通过竞赛的形式鼓励激励学生学习,“赛”也继而成为评价学习效果的方式。“做”、“乐”、“赛”三者是同步的,是相辅相成的。其目的是使师生在欢乐的教学气氛中完成教学任务,达到教学目标,打破传统以教师讲授为主的课堂模式,让学生真正的在实践中领悟理论知识,学懂,会用,并在竞赛中激发求知、探索的欲望,培养其独立思考的能力,将枯燥的学习转化为一种快乐的过程。

为了使“做乐赛”突破传统教学,弥补其存在的不足,根据教学实践经验,本人对“做乐赛”教学模式在课堂中的实施初步探索出几种方法。如:案例分组讨论、任务设计法、问题分组辩论。从表面上看来,其类似过去的教学方法,但在具体的实践中,势必是不同于以往教学方法的,就可操作性,系统性,教学效果方面,都较之以前具有更强的实践意义,下面我会以实践为例,阐述“做乐赛”在课堂中的具体实施。

二、“做乐赛”教学具体操作模式

(一)“做乐赛”模式的准备工作

首先,分组。将班级学生分组是“做乐赛”模式的首要步骤,分组的用意在于为了能让更多的学生主动积极地参与其中,有利于配合竞赛模式。因此要首先将一个班级的学生平均分成若干小组,每组选出一名组长,例如60人的班级,平均分为十组。根据每个班级具体情况,每组分配人数不宜过多,以增强学生的参与性。

其次,借助多媒体。在“做乐赛”过程中所需要呈现的一些文字、图表、影音资料信息,需要借助多媒体来实现。

(二)“做乐赛”的具体操作方式

(1)案例分组讨论。案例分组讨论是“做乐赛”的首选方式,在每次课堂上都可以进行,案例分组讨论法,能创设一个良好的宽松的教学实践情景,把真实的典型问题展现在学生面前,让他们设身处地地去思考、去分析、去讨论,有益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学生面对困难的自信心,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能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生的语言文字表达、与他人沟通的社交能力。

(2)任务设计式。任务设计式主要针对个别课程内容而设计,依然由教师在完成理论教学后,根据课程教学内容给学生布置任务。

以学习《公司法》为例,教师要求学生分组模拟完成“申请设立一个公司”的任务,假设每一个学生为公司的发起人,为完成这一任务,就必须依据所学知识主动去进行“市场调查”,选择确定设立哪一类型的公司,讨论确定公司名称,学习了解公司设立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准备制作哪些申请文书、经过哪些程序等等,教师可以对各学习小组的整个工作过程进行引导、辅导、指导和教导;在整个任务完成过程中,各学习小组进行相应任务分工、伙伴交流、资料查阅、教师咨询、文件制作、作品展示和小组讨论等,每个学生亲历亲为,对工作印象极为深刻,做乐赛效果极佳。

三、“做乐赛”的评价、考核方式

“做乐赛”的评价、考核方式突出反映在“赛”中,既然是竞赛,那就有评价、奖惩,以此作为经济法课程的考核方式,只有这样,才能激励学生“做”好,形成三者的有机统一。

对于“案例分组讨论”,在学生完成讨论、发言,教师对每个组的答案进行评价,打分,并将案例答案公布。这时候,学生关心的不仅是自己小组的分数,更会针对自己的答案提出疑问,“为什么自己会做错,错在那里?”然后教师针对理论知识再对案例进行答疑解惑,解析总结,这样以来无形中使学生加深巩固了对知识的理解,对于案例更是印象深刻。

对于“任务设计式”,各组学生将本组的任务完成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并由小组代表附发言说明,然后可以采用由各小组相互打分的形式进行评价。评选出任务完成最优组。最后由教师进行总结评定。

关于“问题分组辩论”,可以采用传统正规的辩论模式评出优胜组、最佳辩手;或者由其他组投票打分评出获胜组。

对于今后的经济法课程考核,笔者认为应当注重应用能力测试。传统的闭卷考试不一定是经济法课程的首选。以上“做乐赛”的成绩可以作为学生平时的考核成绩,与最后的期末成绩一起作为学生的经济法课程的总成绩。假如在过去平时成绩占最后总成绩的30%,那么实行“做乐赛”模式后,应该相应提高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的比重。这样更有利于“做乐赛”的推广,提高学生参与的积极性。这样的考核模式注重学生分析能力测试,用于检测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促使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和理解,为日后的专业课学习奠定基础。这也是和高职院校以培养实用型、技能型人才为出发点,以职业能力训练为基础,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的培养目标相一致的。

参考文献:

[1]陆中宝.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改革及其挑战[J].当代教育论坛,2009,(02).

关键词:中职;经济法律课;教学思路

中职教育要以培养实用型、技能型人才为出发点,以职业能力提高为宗旨。经济法基础课程开设的目的是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经济法制观,为今后从事职业工作打下良好的法律基础。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依法治国,开设好经济法律这门课,意义尤为深远。

一、存在的问题

(1)知识点缺乏衔接。通过这些年的教学实践活动,发现中职新生总体上对法律基础知识的了解还是欠缺的。中职学校的职业道德与法律这门课开设在第一学期,通常对法律部分的讲解也到了后半学期。而经济法作为一门基础课,通常开在新生来的第一学期,这样就造成学生知识点缺乏衔接,课程讲起来不顺畅。(2)教材内容枯燥。经济法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课程,作为一门不同于经济系列课程的法律学科,经济法条文繁多,内容理论性强,教材给予的案例又太少。(3)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这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其中有中职生这一群体共同的学习现状。大部分学生的学习主动性比较差,上课专心听讲又不够,学习方式仍停留在初中时期的死记硬背。还有一部分学生干脆对学习放弃。还有教材理论性太强,太枯燥。教师教学方式方法不当,教学组织不力,是造成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的最主要原因。

二、解决问题的根本

结合教学经验,针对学生现状,我认为解决问题的根本是教师改变自身传统教学模式,大胆进行教改。为此要树立正确的教学观念,力求做到“三贴近”。即贴近学生,贴近社会,贴近职业。应遵循这一原则组织教学内容,使教学突破两点:一是知识浅显易懂,二是课堂气氛活跃。这样才能让学生做到“知、信、行”相统一,从而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制观。

三、教学思路

(4)多媒体课件作支撑。案例的呈现除了传统教师口述案例外,还可以充分运用多媒体课件,并且把它作为主要的手段。这一现代化的教学手段信息量、知识量丰富,案例分析的基本四步:主体分析、法理分析、责任分析和启示分析。运用多媒体课件会更直观、更生动形象,自然教学效果更好。运用多媒体课件时可以边播放边提问,也可以先播放后提问,这需要教师充分考虑利用好网络资源。

(5)课堂考核作助力。合理的考试方式是学生学习的一个过程,它不仅是督促学生平时上好课的一种手段,更是一种培养学生个人能力、提高素质的一种途径。因此,应该运用多种考核方式,切忌只重视期末、重记忆,期末考核只是用于检测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和记忆。而中职生的学习更应该重视的是过程,要以加强学生平时知识、能力的积累为重。为此更应该重平时、重能力。重平时就是把平时的课堂案例分析、表现作为成绩考核的一部分。重能力就是重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知识运用能力的考查。总成绩中平时成绩至少占一半比例,最好比例更大一些,这样才能扭转陈旧的学习理念。

THE END
1.中国经济法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他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总称。内容简介 《中国经济法》共八编:绪论、企业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市场交易管理法律制度等内容,共二十五章,内容详细、通俗易懂,供广大https://baike.baidu.com/item/%E4%B8%AD%E5%9B%BD%E7%BB%8F%E6%B5%8E%E6%B3%95/748474
2.经济法主体具有哪些主要特征经济法主体的主要特征1、范围的广泛性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经济法主体数量庞大,类型丰富,这是主体经济利益性的外在化要求:通过对每种经济利益都有数种具体经济法主体加以代表、维护和追求,实现各种经济利益的和谐发展,才能最终达致经济法所要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2、地位的层级性这里的层级性和层次性并不是完全等https://law.iask.sina.com.cn/jx/sh/8eBVxucbN22.html
3.经济发展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经济纠纷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经济法原则是经济法在其调整特定社会关系时在特定范围内所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我国经济法原则主要有:一是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即国家通过宏观调控,调节经济运行,完善产业结构,保持经济的平衡和协调同时,这种干预必须适度,必须遵循客观经济规律来进行,用法律的形式来限定千预的内容和手段。二是效率公平原则。经济法坚持提高https://www.itanlian.com/learn/other/73207.html
4.法学专业包括哪些课程?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有18门,它们是:法理学、宪法、民法、中国法制史、法理学、宪法、民法、中国法制史、国际法学、刑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知识产权法、刑事诉讼法学、商事法学、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逻辑学、西方法律思想史、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婚姻家庭法学。 https://www.hbzkw.com/gk/zhuanye/122797.html
5.我国市抄济法(精选十篇)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主流观点 (一) 纵横统一说 从严格意义上讲, 经济法与其他法律如刑法、民法、行政法, 民商法等有所不同, 需要调整的关系对象自然也不相同。在我国经济真正发展之前, 我们一直走的是计划经济道路。在那个物质匮乏的年代, 计划经济确实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经济是无形的, 用政府有形的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k5wn7n8.html
6.民商经济法主要包括哪些法律民商经济法主要包括哪些法律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2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http://www.360doc.com/content/10/1024/10/3973456_63517332.shtml
7.上海政法学院有哪些学院?上海政法学院有哪些学院? 上海政法学院有法律学院(调解学院)、经济管理学院、经济法学院(丝绸之路律师学院)、政府管理学院、国际法学院、语言文化学院(国际交流学院)、刑事司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上海纪录片学院、警务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等学院,以下是具体名单一览表,供大家参考,如有变动,以学校最新公布的信息为准。https://www.dxsbb.com/news/128499.html
8.经济法基础知识(一)一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最早产生于德国。1906年,德国学者莱特在《世界经济年鉴》中以“经济法”来说明有关世界经济的各种法规概况;1916年德国学者赫德曼在《经济学词典》中使用了“经济法”概念,认为“经济法”是经济法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并将有关经济法制和保护、监督卡特尔的法律称为经济法。1919年,https://www.360doc.cn/article/31110529_552355987.html
9.中级会计《经济法》:?法律部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大体可以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2)民商法; (3)行政法; (4)经济法; (5)社会法; (6)刑法;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2、民商法 民商法是规范民事、商事http://www.caikuaitoutiao.com/show/2695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