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现代科技不同,法不完全是现代社会的产物,它缘起夏商之前,随着历史的发展不断变化,时至今日,已脱胎换骨。
一、“法”的由来
汉语中的“法”,古体为“灋”,东汉文字学家许慎在《说文解字》中释义:“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即“灋”的三层含义应当包含:第一,“法”与“刑”通用,而古代的“刑”字包含刑戮、罪罚和规范之意;第二,法者平之如水,含有“公平”之意;第三,法从廌去,触不直者去之,含有“明断是非”之意。廌是传说中“别曲直”的神兽。
有这样一个历史传说:春秋战国时期,齐庄公有个叫壬里国的臣子,与另一位叫中里缴的臣子打了三年官司。因为案情难以判断,齐庄公就让“廌”,即神兽獬豸,来听他二人自读诉状。结果壬里国的诉状读完,獬豸没有什么表示,而中里缴的诉状还没有读到一半,獬豸就用角顶翻了他。于是,齐庄公判决壬里国胜诉。这种以角触断罪的方法,被古人用“会意”的方法放进了“灋”字的构形之中。
究“法”之内涵,哲理意义中的“法”,与“理”“常”通用,指“道理”“天理”或常行的范型和标准。典章制度中的“法”,则与“律”“法律”“法制”等相通解。中国秦汉之后的法律文件,名称多样,如律、令、典、敕等,与国法意义上的“法”具有同意。清末民初,受日本影响,国法意义上的“法”,逐渐由“法律”一词代替。值得注意的是,哲理意义上的“天理”之法,与国法意义上国家制定的法,并不相同。
二、法的发展
中国古代的法,是受兵、法、刑、礼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兵是军队或战争行动,行军打仗有统领军队的需要,所以有了刑(惩罚)。政治经济发展有纷争,为了定分止争,有了法。刑罚措施也是法身体的一部分。礼起初是祭祀和祈福的仪式活动,也可以说是一种习惯,有些习惯也逐渐成为了法律。
起初,奴隶社会是以习惯法为主。夏代建立时,为平息部族叛乱,将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需要的习惯,上升为国家形态的习惯法,结合尧舜禹时期的一些习惯,颁布了法律。即《左传昭公六年》记“夏有乱政,而作禹刑。”这种习惯法沿着夏商、西周逐渐发展,具有“礼法结合”、刑事法律发达而民事法律相对落后的特点,主要目的是构建维护专制王权的法律体系。
从习惯法到成文法,主要是在春秋战国时期。当时的社会大变革中,代表新兴阶级利益的当政者纷纷把成文法公之于众,他们的目的是限制或取消旧贵族的特权,发展封建经济和建立封建法制,如此方可富国强兵、实现国家统一。期间,李悝制定的《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初具体系的法典,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此后直至清末,封建王朝政权更迭,成文法内容或随着不同朝代、不同思想的影响发展、变化,各朝代律法的名称也或有不同,但一直并未突破其成文的特点。
民国时期,一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作为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不仅在政治上以根本法形式废除了在中国延续两千多年的帝制,确立了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更是在思想上树立了帝制自为非法、民主共和合法的观念,且逐渐深入人心。当然该时期下的法是受旧民主主义思想影响的法,带有一些根本性的局限和缺陷,如没有正面反帝的规定。由于与中国传统社会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而也没有明确满足广大农民土地权利的规定。
一九一九年五四之后,新民主主义革命为中华大地带来真正的生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革命根据地创建的人民民主政权和人民民主法制为新中国法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宣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临时政府的成立,虽不是尽善尽美,但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献,是中国宪政运动史上的一大成就和创举。
在现代社会,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即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与可诉性的社会规范或行为规范。它是由具体的法律规范(规则和原则)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的整体(体系),内容规定的主要是人们相互交往的行为模式,即人们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通过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来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
三、法的分类
另外,法律体系和法系并不是同一概念。法律体系只反应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状况,而法系则反应若干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状况,包括现有法律和过去存在的法律状况。这是在法律文明的发展历史上的一个普遍现象,即在整个世界的空间范围内,通常存在若干法律文明区域,不同文明区域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呈现出差别较大的面貌。由于不同学者对于法系的划分有所不同,在此仅介绍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中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等,它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以公元前450年前后的《十二表法》和公元534年前后的《优士丁尼民法大全》为代表。在罗马法观念的影响下,欧洲大陆曾兴起一场法典化运动,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其中《法国民法典》的制定可以被视为近现代意义上的大陆法系的开端。大陆法系涵括的国家广泛,除了欧洲多数国家之外,亚洲、非洲、南美洲的许多国家都属于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判例法系、普通法系等,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英美法系也是世界性的主要法系之一,包括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等英语国家和地区。
中华法系是承袭中国古代法律传统而形成的东亚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也是世界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影响最大的五大法系之一,古代的中国、朝鲜、日本、越南等国的法律均属于中华法系。中华法系也有其别具一格的特点:第一,中华法系是基于子法国家主动继受而形成的法系。即不同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形成多与武力征服有关,法律的传播是通过文明和平的过程完成。第二,中华法系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而形成的世俗法系,是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法系。
四、法的价值
近四千年的《汉谟拉比法典》就曾言,法律的使命是保证社会安定、政治清明、强不凌弱、各得其所,以正义的名义审判案件,使受害者获得公正与平静。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今中国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根本目的是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中华文明几千年来关于法的创制和发展也与之保持同方向,回顾一路荆棘和繁荣,能望见法从摇摇晃晃到如同巨人,仍愿未来我们的力量和法的力量能为彼此保驾护航,而人民在个案中感受到的公平正义也能让他们真正平静。(作者单位: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