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Y115丨周三学民法——大陆法系国家法人的分类

编者按本文为对民法中大陆法系国家对法人的分类的知识点梳理,包括公法人与私法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以及本国法人和外国法人。

(一)公法人和私法人这是以法人设立的法律标准为依据对法人做出的划分。

1.概念公法人与私法人的概念界定实际上取决于人们对于这种分类标准的认识。各种划分标准实质是同国家权力与公共利益的关联性,归根结底还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

(1)公法人公法人,是指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或公共团体依公法所设立的行使或分担国家权力或政府职能的法人。但公法人得为法人,应指其涉及私法领域时主体性的一面,而不指其行使公权力的一面。

(2)私法人私法人,是指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由私人依私法而设立的法人。

2.区分的意义

(1)确定管辖法院和诉讼程序通常而言,有关公法人的案件应该适用行政程序,由行政法院来管辖;有关私法人的案件,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由普通法院管辖。

(2)能否行使和分担国家权力公法人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具有分担国家权力和政府职能的功能,无独立的财产和利益,其利益就是社会公众利益。而私法人中有相当一部分为营利法人,因营利的目的与政府职能可能相冲突,所以私法人一般不承担政府职能。

(3)公法人和私法人在设立、变更、撤销和权利义务等方面存在重大差别例如,私法人必须有自己的章程,法人的成员依章程而统一起来,而公法人活动的依据是宪法,不可能有自己的章程。再如,法律要求多数私法人必须登记,而公法人成立一般不需要登记。

(二)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根据法人成立基础的不同,私法人可以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1.概念

(1)社团法人社团法人,是指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也称人的组合,如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与学会等。

(2)财团法人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目的而设立,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进行使用的各种财产,也称财产的组合,如各种基金会组织、寺院、慈善组织等。

2.二者的关系这种划分是大陆法系国家对法人所做的主要分类。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虽同为私法人,有其共同点,但仍有以下区别:

(1)成立的基础不同①社团法人的成立以人为基础,有自己的组织成员或社员;②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基础,因而没有法人成员(社员)。

(2)设立人的法律地位不同①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社团法人成立之时成为法人的成员,当然取得社员权;②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之时与法人相脱离。

(3)设立行为不同①社团法人通常由发起人通过协议约定彼此之间权利义务的方式设立,一般是生前行为;②财团法人的设立为单方行为,有的是以遗嘱的方式设立,为死后生效的行为,如诺贝尔基金的设立。

(4)有无意思机关不同①社团法人为人的集合,有自己的意思机关,故又称“自律法人”;②财团法人为财产的集合,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故又称“他律法人”。

(5)目的不同①社团法人主要是营利法人,也可以是非营利法人;②财团法人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所以财团法人只能是公益法人。此外,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在设立、变更、解散等方面均有不同。

(三)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

依据法人成立或活动的目的不同,将法人划分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

(1)营利法人营利法人,设立的目的就是从事商业活动,取得利润并将利润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如公司。

(2)公益法人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为其活动目的的法人,如学校、医院、慈善机构等。

(3)中间法人中间法人,是指既非为了公共利益也非为了成员的经济利益的法人,如商会、工会等。

2.认定法人的营利性认定法人是否具有营利性的关键不在法人是否从事经营活动和谋取经济利益,而在其所获取的利益的归属。因此,仅法人自身营利,如果不将所获得的利益分配于成员,而是作为自身发展经费,则不属于营利法人。

3.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区别

(1)目的不同

①营利法人是以取得利益并将利益在成员中进行分配为目的;

②公益法人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

(2)法律依据不同

①营利法人一般依据特别法如公司法的规定而设立;

②公益法人如无法律的特殊规定,一般依民法的一般规定设立。

(3)设立的程序不同

①除非法律有特殊的规定,营利法人的设立一般不需要事先取得主管部门的许可;

②公益法人一般是取得许可后方可设立。

(4)法律形式不同

营利法人只能采取社团法人的形式。

(5)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差异

①营利法人可从事经营活动以营利;

②公益法人无权从事以向其成员(社员)分配营利为目的的营利性事业,否则将构成违法。

(四)本国法人和外国法人这是根据法人国籍的不同所做的划分。

(1)本国法人本国法人是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

(2)外国法人外国法人不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

2.分类的主要意义

(1)各国法律一般对外国法人的设立进行专门的规定,并对外国法人的民事权利进行特别的限制。(2)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外国公司是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成立的公司。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应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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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本民法编纂及学说继受的历史但是,从日本民法开始编纂至今的历史中,至少有两点值得特别注意,一是从政府立法到专家学者立法、从单行法立法走向法典化编纂、从继受英国法转向继受大陆法、从单纯的引进西方法律到兼顾本国传统习惯的立法历程;一是,经过一百年实践的日本民法学在所谓“和魂洋才”的锤炼中已经逐渐形成了颇具特色的独立体系。前者揭示了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37599.html
4.比较法学(精选十篇)比较法研究还可以根据法律内容分类:1.对不同社会制度或不同法律传统(法系)的法律进行总的比较研究,《比较法导论》一类的著作就属于这一类型。这往往是将世界各国法律分为以下几类加以比较研究,即英美法(或称普通法)、大陆法(或称民法、罗马法)、印度法、伊斯兰法和社会主义法等等。2.对以上各类法的部门法进行比较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m9jju4w.html
5.民法法典化的历史回顾大陆法的法典化传统来源于罗马法,但鼎盛时期的罗马法并不是一个以成文法为主的国家,也没有法典化传统。系统立法是罗马法主要法律渊源,习惯、法学家解释、单行立法、长官告示等共同构成了罗马法的渊源。罗马人系统编纂法典不是在罗马法的鼎盛时期,而是在它的衰败时期,即在日耳曼人入侵,罗马帝国一分为二,西罗马法律https://www.lawtime.cn/info/lunwen/mfqutmflw/2006102651796.html
6.虚弱的法学和堕落的法学院——中国大陆著名法学院评介(转载)或者说,作为一位法学教育界的领袖,远比作为法律史学者更为实至名归。 当然,只是比较。 说到法史,无法忘记。 社科院历史所的瞿同祖老先生。 如果一定要在这个江湖中寻找一本可以称作法史著作的书的话。 我希望是《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三、经济法 如果把经济法视作一种专业。 但是,怪胎也是胎。 所以,经济https://www.douban.com/note/37556129/
7.决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历史现实与法理据此,《反分裂国家法》明确列出了国家采取非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的三种基本情况。 2022年8月10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台湾问题与新时代中国统一事业》白皮书,白皮书进一步明确以非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条件,即如果“台独”分裂势力或外部干涉势力挑衅逼迫,甚至突破红线,我们将不得不采取https://www.crntt.com/crn-webapp/touch/detail.jsp?docid=106855706
8.探究大陆法规在香港的适用性:一篇全面分析二、港法与大陆法的关系 尽管《基本法》第18条规定,国家的法律不得自动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仅有涉及国防和外交以及其他不属于自治范畴的法律,才可在附录三中加以列明,并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以本地立法的方式实施。这意味着除了这些特殊情况外,中国大陆的法律在香港是不适用的。 https://www.gtzxhk.com/a/153721.html
9.◇专题2019031◇两岸融合发展综述与报告中央和地方层面的两岸融合发展政策都应做到有法可依。要修订及出台推进两岸融合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实践证明,法治是实现两岸融合发展的重要保证。长期以来,大陆出台了一系列具体的涉台法律法规。随着两岸关系的发展和大陆对台政策思路的变化,有些法律法规已经不合时宜,这就需要与时俱进地对它们加以修订;对于在某些方面https://www.fjlib.net/zt/fjstsgjcxx/zbzl/rdzt/201906/t20190627_429802.htm
10.香港法律与大陆法律区别在哪里律师普法香港法律与大陆法律区别: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表现为成文法;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包括制定法和判例法,并且判例法的地位比制定法更重要。2、法官权限不同。3、诉讼程序不同。https://www.110ask.com/tuwen/16321736148070997775.html
11.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简说———施展《枢纽》为简便起见,我后面不太严谨地把它们统称为普通法。到16、17世纪,英国和欧陆走上了分岔路。在英国以及作为其后继者的美国,法律仍然是被发现出来的,保持着普通法的状态;但是欧陆的法律就变成被发明出来的,走上了大陆法的道路。 为什么近代以前欧洲各处的法律都是被发现出来的呢?https://www.jianshu.com/p/7a90c9f6c7b8
12.民事诉讼模式论这种法律传统在12世纪传入英国加以发展,形成了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结构并作为普通法的一大特征。职权主义发端于罗马末世,在罗马教会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被视为诉讼的客体,法官主宰着诉讼的进程,这种传统演变为后来的职权主义。欧洲大陆接受了教会法院所采用的诉讼模式。[3](2)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法院的职权比英美法系法院更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6/11/id/22437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