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居住权和所有权有什么区别

居住权,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二)取得方式不同

产权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形式取得:

1、购买取得。

2、建设取得。

3、受赠取得。

4、抵押取得。

5、继承取得。

居住权取得方式

(一)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权。如承租人依租赁合同而取得对出租的房屋的居住权。

(二)直接依法律的规定取得居住权。如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三)依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可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定居住权。

(四)因取得时效的经过取得居住权。

(三)权力内容不同

1、产权制度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2、居住权的基本内容包括:

(1)对房屋的使用权;

(2)收益权,即在自身和家庭需要的范围内取得房屋收益的权利;

(3)物权请求权之保护的权利,即居住权人对房屋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为实现该权利,居住权人有排除所有权人和第三人妨害的权利。

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享有居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规定,房屋居住权的期限由房屋所有人和居住权人协商确定的。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时要协商居住权的期限,并且在居住权合同中载明。所以房屋居住权期限是多少年,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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