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大明律例》,一部礼经。礼法立教,出礼入刑。人知守礼,自不非为。非为不作,刑法何拘?
——颜钧《颜钧集》卷5《箴言六章》
材料二13世纪,英国通过《大宪章》。光荣革命后,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法律体系更加完善。美国等很多国家在学习英国法律基础上制定了本国法律,构成了“英美法系”。1804年,拿破仑签署法令,颁布了《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传统,很快推广到欧洲各地,形成了“大陆法系”。
——摘编自齐世荣主编《世界史·近代卷》
材料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选
材料下表所示是古代少数民族的法律编纂活动。
时期
法律编纂活动
北方的匈奴参照汉族制定匈奴刑法
《北齐律》开创新体例,为隋唐律提供重要的范本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用少数民族文字印行的法典,包括刑法、诉讼法、民
法、经济法、军事法,其详细程度为现存中国古代法律之最
《元典章》的制定,直接影响了《大明会典》的制定,使民事诉讼程序化,开了民刑分立的先河
《蒙古律例》《西宁青海番夷成例》《西藏通则》《回则例》等,它们是封建法制史上突出的成就
——整理自张晋藩《中华法系的回顾与前瞻》
材料一唐代乃至整个中国传统社会,君王在司法审判方面,都享有最高司法权和最终决定权,君王处理意见,对案件的最终处理具有举足轻重,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官僚系统是处在帝王与百姓之间的中间层,地方官员而言尤其如此。这些地方官员是国家统治和法律实施的中枢力量,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虽然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典是法家化的,但运用律法审理狱讼的大多是儒家化的司法官员。唐代儒家化的司法官员不仅负责唐律的实施,而且使唐律在实施中发挥了重要的教化功能。无论是帝王在诏令中对违法犯罪案件作出决断时,还是司法官员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时,无不注重对唐律教化功能的运用和发挥。
——摘编自厉广雷《儒家法律教化思想与唐代司法》
材料二14世纪至16世纪,稳固的基督教世界日益摇晃和冲突起来,各种危机和打击纷至沓来。随教皇和教会权势的衰落,在中世纪鼎盛的教会法也遭受了同样的命运。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资产阶级革命结束了宗教裁判所的罪恶和教会法的“光荣”历史,但这并不意味着基督教及其教会法对西方法的影响至此终止。被结束的是天主教会在政治地位上的法律统治,而不是作为文化精神现象的基督教;被摧毁和被唾弃的是宗教裁判所,而不是教会法的全部。因此,基督教和教会法不仅对中世纪而且对近代以后的西方法律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摘编自张冉《试论宗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
——摘编自于彦梅《北魏孝文帝法制改革考析》
材料二鸦片战争以降直至清末,中国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受到西方的全面冲击……清末新政影响最大的当属法制变革……后来袁世凯政府的《暂行新刑律》以及南京国民政府两次颁布的《中华民国刑法》,在涉及家庭关系、夫妻关系时,虽然立法者很多为欧美著名大学法学院出身,但他们均充分考虑了礼教礼制的影响。由此可见,中国传统法制的变革势在必行,但是如何处理其中涉及伦常关系的问题,尽学西法未必就是良策。因为西法毕竟取自域外,如果不能依据实情进行调适,平衡礼法关系,法律就非但无法合情合理,反而可能导致社会秩序出现紊乱。
——摘编自桑兵、关晓红《比较与比附:法制史研究的取径》
——据杨开道的《中国乡约制度》整理
史料2中国古代家训节选(表)
史料3以下是清朝时期某地《刘氏族规》的节选:
一、敦孝悌:孝悌为人之本,人惟孝悌为先。孝在养其身而顺而其心,悌在不藏怒而不宿怨……四、严家教:子弟一言一行俱要端庄。妇女声音不闻于外,性情正而品节明。五、笃宗族:族中我果有余,多方设法,分润族人,将见祖宗,默佑其衷……七、务本业:读书明理,自是有用,农工商贾亦自成一家。人必有业,务业须正……十、重名节:族中如有贞女节妇,孝父母、立节操,请旨旌奖,以培风化。
材料一中国古代律家群体的构成既有政治家、司法官员、在法律研究领域著书立说的律学家,还有经学家。两汉律家辈出,研究律学之风盛行。西汉开国元勋之一的萧何,出身于“刀笔吏”(法律官吏),爱好法律并具有极高的法律素养。魏晋时期,律学地位和经学同等重要,成为并立的学府,官府设立“律博士”,开创了律学专门学府的先例。经过之前近七百多年的学术积累,律学发展到唐代已经完全成熟,《唐律疏议》就是由唐代一批对法律有研究的社会精英,如长孙无忌、褚遂良等编纂。隋唐时期,中国律学著作为日本学者所广泛引用,在日本保留至今的法律文献中,可以看到一些唐代民间律家的活动印记。宋朝时,不仅各代皇帝精通法律、重视法律,士大夫阶层也都是具有极高法律素养之人。明清时期,统治者不仅要求对国家法典《大明律》和《大清律例》进行全民讲读,也对私家注律更加重视,律学著作的种类达到了中国历史之最,律家的人数与创造力也达到了历史上的最高水平。
——摘编自何勤华《以古代中国与日本为中心的中华法系之律家考》
材料二西方法律文化的传入肇始于鸦片战争之后。以留学归国的法政留学生为主体,以本土法律教育培养的法政人才为补充,形成了我国第一代职业法学家群体。他们以兼通中西法律的学术背景为出发点,从世界法律发展的最新趋势着眼,以现实批判的精神,反思当时的法律教学和学术研究,提出了一些思想观点和实际的改进方案。
近代职业法学家群体,以在朝官员或在野学者等不同身份,穷毕生所学投身到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洪流之中。在历届国家政权的主持下,构建起一套近代的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与当时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相比具有一定超前性的法律制度,现代的法律理念也随之传播衍生。
——摘编自刘宝东《职业法学家群体与近代中国法制转型》
材料一罗马法确定的概念和原则具有措词确切和结论明确的特点……当今资本主义法律三大基本原则,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和产权不可侵犯,均发端于罗马法。罗马人确立的诉讼程序、律师制度、陪审制度等也为后世所承袭。19世纪拿破仑制定的《民法典》主要是参照罗马法制定的,以后欧美各国又借鉴拿破仑法典制定本国法律。
——摘自《世界文化史》
材料二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以遵循先例为基本原则;法官的地位突出,当无先例可循时,法官可以创立先例,也可以对先例作出新的解释。因此,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也被称为“法官制定的法律”。英美法系主要涵盖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等国家和地区。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强调宪法的根本法地位,法律体系比较完整,一般不承认判例的效力;明确立法和司法的分工,法官的作用不太突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是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等。
——摘自《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材料一《孟子》中记载了孟子与其学生关于法律问题的讨论。学生问:“舜做天子后,假如其父杀人,舜的法官该怎么办呢?”孟子回答:“抓起来就行了。”学生又问:“难道舜不阻止法官吗?”孟子说:“舜怎么能阻止呢?法官是按职责办事。”学生问:“那舜又该怎么办呢?”孟子说:“舜应当放弃天子之位,毫不顾惜。然后偷偷也背上父亲逃到海边住下,一辈子都很快乐,把曾经做过天子的事情忘掉。”
——据《孟子》
材料二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被雅典陪审法庭以亵渎神明与蛊惑青年的罪名判处死刑。他与他的弟子们都认为判决不公。当弟子们安排苏格拉底逃走时,他却认为,虽然逃走是一种正义,但审判过程符合雅典法律程序,遵守合法的判决也是正义的要求,而且是更大的正义,因为如果拒服从判决,就等于践踏法律,倘若人人都以自己认为的正义为借口而任意践踏法律,社会秩序将混乱不堪,城邦将无法存在。最终他选择在弟子面前饮下毒药,从容赴死。
——摘编自(古希腊)柏拉图《苏格拉底的申辩》
材料一中国法制起源较早。夏朝法律被称为“禹刑”西周周公制礼,礼刑互补。秦朝制定《秦律》,以“轻罪重刑”为指导思想,刑罚名目繁多。唐朝制定《唐律疏议》颁行天下,规定了严惩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成为中国古代法成熟的标志和中华法系的代表。……自此,“法自君出,权尊于法”,“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家族国家本位,息讼无讼,实现社会和谐等成为古代中国基本的立法思想和价值取向,影响后世。……而古罗马法,私法(保护私人利益有关所有权、债权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发展异常充分,以个人权利为本位,权力服从于法律,公开审判,追求正义,法治精神贯穿于罗马法律体系之中。
——改编自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材料二中国古代在自然经济和专制统治环境下,不具备产生诸如自由、平等、权利、义务等近代民法观念的条件。现今中国民法,是清朝末期从外国继受而来。甲午战败和庚子事变后,清廷推行新政,1907年设立修订法律馆,“参酌西洋法制”,起草民刑各法典。1908年民法典起草正式开始,……1910年底,“大清民律草案”完成。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在“大清民律草案”基础上继续主持起草民刑法典,称为“第二次民律草案”。1930年,国民政府在此前民律基础上修订的《中华民国民法》颁布实施。此前,在清政府、国民政府和列强续签商约时,提出废除领事裁判权,列强均以颁布民商法典、法治完善为放弃该权的条件。
——摘编自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序言
材料一中国青铜时代的法律,注重法以“刑”为核心的同时,“纳上下于道德,而合天子、诸侯、大夫、士、庶民成一道德团体”,制度和礼皆是道德之器械。这种纳法律于道德的传统,流衍于后世。
——梁治平《中华文明读本。法律体系篇》
汉朝以亡秦为鉴,约法省刑,简易疏阅,强调法自君出,坚持德主刑辅,先教后刑。唐律继承了汉晋以礼入律的传统,明确规定“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宋代法制基本沿袭了唐律。清代强调“以德化民,以刑弼教”,一般较为宽松。晚清,在西方列强入侵的冲击下,逼迫统治者对法律条文做了一些修改。但是,最终也未能走上立法民主化、司法化的近代化道路。
——摘编自张岂之《中国历史十五讲》
材料二罗马法是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十分完善的法律制度,其中有关财产所有权和契约的各项规定,都是由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经典性规范构成。它留给世人的是浩如烟海的私法规定及私法学说。《民法大全》几乎全部为私法,五大法学家的主要著作也大部分为私法。罗马法利用有利的客观地理环境,吸收了其他民族的优秀思想文化和法律制度,成为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法系之一。
——摘编自庞朝骥《中国、古希腊、古罗马法律起源特点之比较》
材料三政治意义上的“宪法”一词在英美两国含义迥然不同。于美国意味着某个特定时刻颁布的作为国家最高法律的称谓法律文件,而对于英国人而言意味着其实际的社会政治秩序——经由数个世纪渐积而成的——从前代继承下来的且规范当下政府操作行为的法律、习惯和先例。
——英沃尔特·白芝浩《英国宪法》
改革开放30年之际,记者专访知名政治学者、中央编译局副局长俞可平,请他对中国民主政治建设作简要回顾和展望,以下是部分访谈内容。
记者:您提出增量民主,民主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就是存量。您认为中国民主观念和制度方面,有哪些重要的存量?
俞可平:所谓存量,就是已经取得的政治民主的成就和经验。30年来,中国民主发展积累了可观的存量。……这些民主实践,给我们在观念和制度层面留下了财富。
记者: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有人认为,中国的民主发展与经济发展不相匹配,存在“一条腿短、一条腿长”的情况。
俞可平:这是一种偏见和误解。一些人习惯按照西方多党制、全民普选和三权分立的标准,来衡量改革时期中国的政治发展,认为中国的改革主要是经济体制的改革,政治体制基本没有变化。中国的改革开放,是一个包括社会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文化生活在内的整体性社会变迁过程。
记者:现实生活中,人们对民主的期望值很高,有人期待民主政治一蹴而就。
俞可平:中国的民主改革将以存量为基础,即以已经取得的政治民主的成就和经验为前提。发展民主政治的速度和力度,要与既定的社会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中国的民主政治将在渐进发展中有所突破,它不能离开先前的历史轨道,不可能发生整体的突变性改革,但在某些领域将不时会有一些突破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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