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权论: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

一、行政法的主要职能是控权,而不是保权

有人认为,行政权在实际行使中也有受到损害的可能,既然有受到损害的可能就应该有相应的保障。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不可否认,行政权在行使中有可能受到损害,同时,对行政权的损害也是无视法律的一种行为,因为行政权是国家法律赋予的。然而,在现实社会中,行政权受到损害以及行政权在行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软弱无力状态在极大程度上源于行政机关自身。行政机关是代表政府依法行政行政权力的机关,但是行政机关自身的行为,如机构不健全、管理松懈、规章制度流于形式,尤其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较低等诸多因素,妨碍了行政机关有效地依法行使权力。一些行政官员反而利用自己手中所掌握的权力贪赃枉法、以权谋私、压制群众、损害国家和公民的利益。所以,行政权公正、合法的行使需要通过法律的控制予以保证,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防止其以权谋私,以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对行政权的控制,主要表现在行政权只有依据行政法的规定行使才是合法有效的。行政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它本应是人民的、社会的权力,但它又是同人民大众分离的;执行这种权力的人们本应是社会的“公仆”,但又日益成为社会的“主人”。而且“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否则“公民生命、自由必然要成为滥用权力的牺牲品”。(注:[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4页。)笔者认为,行政法应当强调对行政权的控制作用,行政法在内容上必须以防止行政专横、强调保护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不受非法行政行为侵犯为目标,因此,行政法的主要职能是控权。

二、行政法以控权为主,不仅仅是一个平衡的问题

“平衡论”观点的基本含义是: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关系中,权利义务总体上应当是平衡的。它既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的平衡,也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义务的平衡;既表现为行政机关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也表现为相对一方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不论哪一方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都应予以纠正。同时,平衡论也可称为兼顾论,即兼顾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平衡论者认为,在我国,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在根本上和总体上是一致的、统一的,这是平衡论存在的客观基础。(注:罗豪才等:《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在平衡的具体表现上还包括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以及效率与公正的平衡等,认为平衡是行政法的基本精神,是行政法所追求的价值。(注:王锡锌:《再论现代行政法平衡精神》,《法商研究》,1995年第2期,第37页。)平衡论者还认为,平衡(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是现代行政法的实质,是行政法的精义。(注:沈岿:《试析现代行政法的精义-平衡》,《行政法学研究》,1994年第3期,第12页。)

笔者认为,在行政领域内,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因各自扩张倾向而致的矛盾,外化为行政权与相对一方权利之冲突,这里无所谓平衡的问题。平衡论者认为平衡论也就是兼顾论,兼顾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应该认识到,兼顾这三者间的利益,是我国法律调整利益关系应遵循的价值准则。兼顾这三者的利益,并非行政法所独有,从这点上讲,兼顾论应该说是一种体现普遍法律价值准则的观点,将其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似乎无多大实际意义。

三、行政法应该加强对行政机关的控制和监督,而不仅仅是个管理工具

持“管理论”观点者认为,行政法既是管理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法,又是行政机关进行管理的法。(注:张尚族主编:《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94页。)管理论是从一种管理层面来概括行政法的,反映了行政法的动态过程。它所涉及到的行政管理应法制化,行政活动应依法进行等内容对中国的行政法制建设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该观点却回避了行政法的根本性质。管理论的主旨在于强化政府和行政权力对社会的单向控制,在制度设置上表现为行政权居于支配一切的地位。它以管理为本位,以管理为使命,把法律视为管理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工具,无视行政相对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及其权利救济,忽视了对管理者的监督,过于强调行政效率与行政特权,对行政权的滥用缺乏严格的监控手段,加深了行政领域“官本位”的特征,同现代民主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因此,管理论有较大的片面性,未能全面而深刻地把握行政法的实质。事实上,行政法应该主要是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法,是保障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的“护民法”。

行政法的本质作用在于控制和约束政府权力,防止并救济违法和不当行政给公民和组织造成的损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行政法的控权特征将日益突出。加强控权是我国行政法的发展方向,控权与在立法上缩小行政权力并无必然联系。严格说来,给予行政机关多大的行政权力是宪法和政治上的事情。在行政法上,控权的主要任务是防止行政机关超越或滥用既定之行政权力,追究行政机关越权或滥用权力的责任。另外,“控权论”成功地指导了西方行政法实践的事实充分表明,这种理论基础是切实可行的。把行政法概括为管理法是没有正确认识到行政法与行政权之间的主要联系。因此,从控权的角度而言,行政法不应该是管理法,而应该是对管理者进行管理的法,即管理管理者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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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王天华:主观公权利的观念与保护规范理论的构造即,它已经不是统治者的意思可以恣意左右之物,而是权利义务关系。……而在今日,行政上的关系可以构成为权利义务关系已无异议。在此意义上,没有必要去强调行政上的关系是法律关系。” 就鲍尔所提示的“法律关系理论”的价值指向而言,其能否引发共鸣或令人神往是一回事,是否具有现实性又是一回事。至少,其对国家—个http://fzzfyjy.cupl.edu.cn/info/1035/11819.htm
11.王金霞:论法律在社会结构中的定位——一种分析马克思主义的讨论这种思考方式遇到的问题之一,就是要弄清楚法律在社会结构中的定位问题。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对这个问题有着清晰的回答: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理论框架之下,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然而,仅有这种回答远远不够,这种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教条化不能http://www.marxistjuris.com/show.asp?id=751
12.秩序四千年:人类如何运用法律缔造文明历史上的统治者都用法律来维持秩序,但是法律不仅仅是权力和社会控制的工具,法律还让普通人有了表达个人期待的机会。 牛津大学法律人类学教授费尔南达·皮里追溯了古往今来、存在于世界主要文明的复杂法律体系的兴衰,同时展示了普通人是如何借助法律来定义社区、规范贸易和建设文明的。 https://www.meipian.cn/56ooqkra
13.浅论权利发展与法律的关系[6]立法者把自身的利益追求上升为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的行为表明,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任何立法者和统治者在立法中必须首先考虑的问题,利益占了法的上风[6]。在这个问题上,马克思反对从脱离社会关系与社会生活实践的抽象人权的角度来理解人的权利,强调不能把国家与社会作为与个人相对立的存在来理解权利现象,指明https://www.gwyoo.com/lunwen/faxuelunwen/fljzyjlw/201211/544688.html
14.法律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的总称。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和国家的统治工具,可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从属于宪法。截至2019年11月,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有275部。法https://baike.sogou.com/v57328.htm
15.国开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史)期末复习题.pdf22.开心法、律是我国各朝各代最基本的法律名称。 23.刑是夏商周三代法律的总称。 24.誓是夏朝的一种法律形式。 25.律最早源于乐器,是调节音律的工具。 第二章商朝 1.夏桀曾把商汤囚禁在都城夏台。(X) 2.商武丁统治的五十多年里,为商朝最强盛的时期。 3.商朝的最高统治者是商王,他是商族奴隶主阶级的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3/1219/6125220022010023.shtm
16.对“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的正确理解为()刷刷题APP(shuashuati.com)是专业的大学生刷题搜题拍题答疑工具,刷刷题提供对“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的正确理解为( )A.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B.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内部最高统治者的意志C.法律体现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相加D.法律体现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https://www.shuashuati.com/ti/47b5ef7c703c486a91b7a9fbe82d4b95.html?fm=bdbds6038ab193adea3456071c551c49b0b56
17.法制史论述题总结(精选6篇)唐朝的议、赎、官当、更官。元朝,推行民族歧视政策,把人民分成四等。蒙古、色目、汉人、商人。清律:特别赋予满族更大的特权,满人犯法不归一般司法机关审理而由专门机关审理。完全继承了明律中确认的封建等级制服度的一系列条款,良贱同罪异罚。性质上:把法律作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https://www.360wenmi.com/f/fileqg28g3a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