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新闻网

我国现代意义的普法活动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5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这就是“一五普法”。从“一五普法”到“七五普法”,普法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的法治实施机制被延续下来。在古代中国,尽管法律体系和观念与现代社会有本质差异,但也出现过一些行之有效的普法教育形式,使得民众接受法律熏陶;对维护社会秩序、预防违法、惩治犯罪、引导社会成员的法律观念具有重要意义,更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华法系的发展成熟。

悬法象魏

中国最早的普法活动

“自从盘古开天地,三皇五帝到如今,任何朝代的统治者,都非常注重教化。尧舜禹汤,是古代中国历史上,先后出现的华夏族的4位英明帝王的统称。尧见有人犯罪受了处罚,说这是他平时没有管教好的缘故,自己出来承担责任。舜严于律己,而又宽厚待人。汤在位期间推行善政,减轻征敛,鼓励生产,安抚民众。这些帝王先贤都很注重教育部族民众遵族规、尊天地、敬鬼神、孝父母,这些都是最早的普法萌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朱潇说,“回溯历史,中国古代真正称得上是普法活动的,应该是西周时代的悬法象魏。”

朱潇对“悬法象魏”作了详细解释。《周礼》中说,“正月之吉,始和布宪于邦国都鄙,乃悬刑象之灋于象魏,使万民观刑象,挟日而敛之”;而《天官·太宰》有“治象之灋”,《地官·大司徒》有“教象之灋”,《夏官·大司马》也有“政象之灋”,似乎都是同时一并公布。要将如此多的内容传达给百姓,并保证其一览无余,显然是难以想象的。所以《周礼》中的“悬法象魏”也许是将各种法律的个别内容以及肉刑以图像化的方式予以颁布,使人见而生畏,不敢为非作歹;又或是像后世榜文一类的君主特别命令或训诫。不过无论是以上哪种内容,《周礼》所描述的场景都带有很多理想性成分,还不能视为对成文法的公布。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古往今来,守法用法的前提是知法。记载于《周礼》之中的“悬法象魏”显然也是让人民知晓法律的方式之一。在公布法律后,各部门还要组织内部官员学习讲读法律的内容。

《周礼》中也有详细描述:州长必须向人民读法两次,党正一年读法5次,族师一年读法12次,闾师每逢集会的时候就读法。六乡官员中,官尊者属民读法次数稀,官卑者属民读法次数密,全年读法至少在40次以上,平均每月不少于3次。这也反映了社会希望法令公布,并由官府进行宣传解释,以便让百姓知法守法的愿望和要求,也可以尽量避免执法者的主观随意性,显示法律的公正性。

为保证对法律传播的有效监督,西周专门设置了“布宪”一职,负责颁布法令并监督法令传播。国家将法律内容公布之后,需要官员逐级下达与传播;布宪则巡行四方,对法律是否传播到位进行检查和监督。春秋时期著名的“铸刑书”“铸刑鼎”事件,是通过刻法律于鼎器之上的形式,向全国公布法律。秦朝将“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作为指导方针,这里的“吏”即官吏,即由国家基层官吏负责教授法律知识和法律宣传。汉代法律宣传,又分两个步骤进行,一是以书面方式公布、张挂法律文书,二是将民众召集到一起进行口头讲读。两种方式相辅相成,尽可能保证和实现了法律信息在民间社会的传播效果。

朱元璋创制“讲读律令”

“明清两代大兴讲读律令政策。”朱潇分析说,“明清两代律典中特有的‘讲读律令’条,多被认为是中国古代法律宣传教育的一大创新。”

自明代开始,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文化知识的普及、人口的增长、百姓权利意识的增强,对于法律传播的需要也发生了变化。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之下,明清之际的法律传播,呈现出更为多元化的活跃局面。《大明律》中专门设立“讲读律令”条文,列于吏律公式首位:“凡国家律令,参酌事情轻重,定立罪名,颁行天下,永为遵守……”明太祖颁布的《大诰》与《教民榜文》等也得到了全面普及。

以《大明律》关于宣传法律的条款为例,其中规定“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并以此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指标;讲读律令的内容也十分广泛,涵盖了从中央到地方颁布的各种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书,包括为官断案所需要的法律、谕令、告示、判赎等。为敦促官员学习律令,明代还非常重视学堂里的律学教育,把“讲读律令”纳入科举考试,这一系列举措的目的是让人们在读法学法以后,能够怀刑知耻、明法守纪。

朱元璋之所以创制“讲读律令”并热衷于法律宣传,是要官吏和百姓都知晓并遵守法律,成为皇权下的“顺民”。明清两代,这种思想一脉相承,因而统治者反复要求甚至劝说官民学习、遵守法律。

清承明制怀刑知耻

清承明制,清初律内仍有“讲读律令”条。雍正三年,因无“在内从察院,在外从按察司,年终考校,及不晓律意、三犯递降叙用”之例,遂将明律中“每遇年终”以下句改为:“在内在外各从上司官考校,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罚俸一月,吏笞四十。”

后因例文内容已包举于律文之内,且“通晓律令”属官员考校之一节,不便另列条款,在乾隆五年正式刊布的《大清律例》中删除此例,仍将“讲读律令”条定为吏律公式之首,内容为:

凡国家律令,参酌事情轻重,定立罪名,颁行天下,永为遵守。

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每遇年终,在内在外,各从上司官考校。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官,罚俸一月,吏,笞四十。其百工技艺诸色人等,有能熟读讲解,通晓律意者,若犯过失及因人连累致罪,不问轻重,并免一次。其事干谋反、叛逆,不用此律。若官吏人等挟诈欺公,妄生异议,擅为更改变乱成法(即律令)者,斩(监候)。

“明清两朝‘讲读律令’始终包涵三层内容:一是规定对官吏读律的要求和对其进行考核的方式,二是规定对能熟读律令、通晓律意的百姓进行奖励的方式,三是规定如何处罚更改变乱成法的官吏。”朱潇说,“法条要求官员务必熟读、讲明律意,从而能够运用法律剖决事务。未达到要求则要受惩,若是变乱成法,则处以极刑。对百姓读律则采取了相对温和的鼓励措施,不读律并不会受到惩罚,但犯过失或受连累致罪的,若能熟读通晓律意,可免罪一次。”(《河南法制报》)

凡本网未注明“发布者:运城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THE END
1.法治文化中国法制史二、发展期的中国法律 春秋、战国 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春秋时期各国陆续制定并公布了成文法,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就法律制度进行了系统的变革。李悝的《法经》代表当时的立法水平,对后世两千多年的各代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秦 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厉行“法治”,把法家思想推到极端。汉 公元前206年—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748228897840217620&wfr=spider&for=pc
2.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演变史略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演变史略 一、古代法律的起源与特点 在中国历史的早期,法律制度并非如现代社会中那般明确和完善。原始社会时期,法规主要依靠习俗和部落领导人的命令来维持秩序。在商朝时期,开始出现了一些书面记录的法则,这些法则更多地反映了当时统治阶级对于生产力的控制,以及对下层人民生活方式的规范。https://www.tepnw.com/mao-yi-yu-jing-ji/457512.html
3.科学地认识中国法制史要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制发展史,必须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有一个全面认识。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律典是国家的刑法典,其内容是对有关违反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以及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规定。律典属于刑事法律的范畴,只是诸多法律中的一种。从古代法律的立法形式看,不仅名目繁多,有关法律形式的名称以及各http://www.iolaw.org.cn/global/en/new.aspx?id=13388
4.中国古代法制法律的起源及制度中国法律在形成时,特色已然形成。源于战争的刑,格外重视法的威慑力,手段也极为残酷;源于祭祀的礼,则带有浓厚的血缘亲情,手段也较为温和,融残忍与温情为一体也正是中国古代法律的特色。 一、夏代法制 法律和国家是相互依存的,有国家就要有法律。伴随着夏王朝奴隶制国家的建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1NDIxMTI1MQ==&mid=2649978987&idx=1&sn=fc95b44937e6518fe5ad6fdfca9bcb0e&chksm=f1cf7db7c6b8f4a1ef1e9c63c78308ad7b5f24a6bc41f24ef8bc73597c6ceb979a05b78a8d0d&scene=27
5.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精选6篇)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特征、缺陷及现实影响 内容提要: 在中国现时法渊源中,只有成文法规范,没有判例。然而成文法的局限性,导致在一部成文法典颁布后不久,又要针对该法的空白和漏洞发布法律解释,但仅凭法律解释,是不能解决成文法所固有缺陷的。纵观我国历史,判例也曾经是法律的渊源,成为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也是其优点https://www.360wenmi.com/f/file2ja1s3r2.html
6.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及特点论文--法律论文 文档标签: 演变古代司法制度 系统标签: 演变古代司法制度judicialdynasties 1 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及特点 论 文 提 要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夏商到明清 公元前 21世纪到公元1840年 四千年的时间里 司法制度随着朝代的更替 不断地充实 与发展 逐渐完善 对中华民族的https://www.docin.com/p-1047431447.html
7.汉代的法律形式范文概而言之,中国古代律令制度的形式自秦汉而抵明清确实颇有变化,这种变化既表现于法律形式之间的更替,例如以格代科,成例的兴起;也表现于法律形式本身的演变,例如令、格、式虽几乎历代皆存,但它们的内容在不同的时代却都是有所变化的。然而,不论是何种形式法律形式,它们无不是刑事化的或者至少是直接以刑事法为后盾而https://www.gwyoo.com/haowen/167932.html
8.浅析中国历史上刑罚体系的演变中国古代刑罚制度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发端于夏、商两代,于西周时期实现了奴隶制五刑的完善和制度化。西汉文、景二帝对肉刑的改革和武帝时期开始的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是中国封建制五刑的发端,使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朝着人性化的方向发展。这一进程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进一步加快,最终在隋唐完成。唐之后的历代:宋、元、明、https://zhuanlan.zhihu.com/p/591778111
9.中国古代刑罚的发展演变的轨迹及其规律.pdf的最严厉手段,伴随着国家产生,法律制度的确立,刑罚制度也随之不断演变。中国古代刑 罚制度的发展过程,大致经历了这样几个阶段:一是夏商周刑罚起源阶段;二是战国至魏晋 南北朝是刑罚制度的发展阶段;三是隋唐时期刑罚制度全面确立较为完备阶段;四是宋元明 https://m.book118.com/html/2024/0411/6034055000010114.shtm
10.中国古代法律制度12篇(全文)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第1篇 一、结婚之原则 《礼记·婚义》云: “婚礼者, 将合二姓之好, 上以事宗庙, 下以继后事也。”这句话清晰明白地道出我国古代婚姻的真谛: 其一, 婚姻是两个家族的事, 而非个人之事。其二, 婚姻的目的在于祭祀祖先和繁衍后代。正因如此, 我国古代婚姻的缔结有诸多原则限制。以下是结婚https://www.99xueshu.com/w/ikeyb03144rm.html
11.中国古代的农业法律制度中国古代的农业法律制度 古代中国以农为本。劝农重耕一直是农业立法的指导思想。以下主要从农业管理角度作一介绍。 一、赋予农业以崇高的地位 自秦始皇重农抑商,历代均在法律上赋予农业以最崇高的地位。 《汉书?文帝纪》载,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诏令:“夫农,天下之本也,其开籍田,朕亲率耕,以给宗庙粢盛。http://iolaw.cssn.cn/gdfls/200506/t20050617_4596263.shtml
12.中国古代制度演变1中国古代制度演变1 夏朝 首先,夏朝是一个奴隶制国家,最高统治者是夏王,王以下,设置百官,即夏后氏百官,主要官吏为羲氏,和氏,羲氏掌管政教,和氏掌管农业生产,再就是六卿,掌管军事,又分有车正,牧正,疱正,也就是车辆,畜牧业,膳食的管理者。 天下的行政区划是九州,每一州派一个牧去管理,牧不再是地方首领,https://www.jianshu.com/p/dd3def546a25
13.中国古代皇帝制度的发展史“皇帝”这一称号渊源于上古传说中的三皇五帝。皇帝制度自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开始创立,经过历代王朝的不断发展、强化,直至1916年袁世凯的垮台而彻底废除,前后历时2137年,其间一直作为中国古代专制制度的重要特征,经历了由初创、初步完善、完善成熟、进一步发展、强化、消亡这一演变规律。 http://www.littlewriter.org/mobile/news/index/id/16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