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没有儒家化

上个世纪40年代,瞿同祖先生撰写了《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提出虽然秦、汉法律是法家所制定的,体现的是法家精神。用汉儒撰写法律章句来解释法律,并以经义决狱开始,法律步入了儒家化征程,魏、晋、南北朝的法律为儒家所制定,他们逐渐将儒家提倡的“礼”掺入法典,至唐而集其大成。法律于是为儒家思想所支配,虽然此后法律条文有变化,法律儒家化的基本精神没有变。

1997年,笔者在拙著《中华法系研究》中,提出汉、唐间虽然吸收了儒家的一些主张,但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秦汉法家化法律的基本面貌,中国两千年封建法典的基本精神仍然是法家。最基本的理据就是封建法典的指导思想是“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而“三纲”源于《韩非子》,成于董仲舒,“三纲”的特点是把君权、父权、夫权绝对化,臣民、子女和妻子只能单向的服从义务,而没有权利去反向制约君主、父亲和丈夫,所以封建法典中没有臣民制约君权、父权和夫权的权利规定。而儒家的奠基者孔子、孟子、荀子等恰巧保留了原始社会遗留的原始民主思想,主张君臣、父子和夫妻的关系是双向制约的关系,臣民对君主、子女对父亲、妻子对丈夫拥有一定的道义上的制约权利。因此,封建法典的灵魂是法家的君权、父权和夫权绝对化的思想。

拙著出版后,范忠信兄等批评者有之,饶鑫贤前辈等赞成者亦有之。2018年10月,中国法律史学会东方法律文化分会在常州召开的“质疑成说重述法史”学术研讨会上,杨一凡、武树臣等不少学者对法律儒家化的观点都提出了商榷,似乎愈来愈多的学者都倾向于否定瞿先生的观点。这是学术研究日益深入的表现。

容氏依据当时国立北平图书馆所藏洪武二十七年刻本《孟子节文》,与《孟子》足本比对,梳理了朱元璋所删内容。择其要者有:

第一,不许说人民有尊贵地位和权利。因此,《孟子》中“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右皆曰贤,未可也;诸大夫皆曰贤,未可也;国人皆曰贤,然后察之;见贤焉,然后用之。左右皆曰不可,勿听;诸大夫皆曰不可,勿听;国人皆曰不可,然后察之;见不可焉,然后去之。左右皆曰可杀,勿听;诸大夫皆曰可杀,勿听;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故曰,国人杀之也。如此,然后可以为民父母”,“《太誓》曰,‘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此之谓也”,等等,被朱元璋删去。

第二,不许说人民反抗暴君污吏的话。因此,《孟子》中“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雠”、“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暴其民甚,则身弑国亡;不甚,则身危国削。名之曰幽厉,虽孝子慈孙,百世不能改也”、“君有大过则谏,反覆之而不听,则易位”、“无罪而杀士,则大夫可以去;无罪而戮民,则士可以徙”,等等,被朱元璋删去。

第三,不许说人民应有生存的权利。因此,《孟子》中的“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及陷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为也?是故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然后驱而之善,故民之从之也轻。今也制民之产,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此惟救死而恐不赡,奚暇治礼义哉?”被朱元璋删去。

第四,不许说统治者的坏话。因此,《孟子》中的“庖有肥肉,厩有肥马,民有饥色,野有饿殍,此率兽而食人也。兽相食,且人恶之;为民父母,行政,不免于率兽而食人,恶在其为民父母也?仲尼曰:‘始作俑者,其无后乎!’为其象人而用之也。如之何其使斯民饥而死也?”“不信仁贤则国空虚;无礼义则上下乱;无政事则财用不足”,“不仁而得国者,有之矣;不仁而得天下者,未之有也”,等等,被朱元璋删去。

第五,不许说君主横征暴敛。因此,《孟子》中的“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君子用其一,缓其二。用其二而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离”,“古之为关也,将以御暴;今之为关也,将以为暴”,等等,被朱元璋删去。

第六,不许说反对内战的话。因此,《孟子》中的“争地以战,杀人盈野;争城以战,杀人盈城,此所谓率土地而食人肉,罪不容于死。故善战者服上刑,连诸侯者次之,辟草莱、任土地者次之”,“今夫天下之人牧,未有不嗜杀人者也。如有不嗜杀人者,则天下之民皆引领而望之矣。诚如是也,民归之,由水之就下,沛然谁能御之?”等等,被朱元璋删去。

第七,不许说行仁政救人民的话。因此,《孟子》中的“惟仁者宜在高位。不仁而在高位,是播其恶于众也。上无道揆也,下无法守也,朝不信道,工不信度,君子犯义,小人犯刑,国之所存者幸也”,“得百里之地而君之,皆能以朝诸侯,有天下;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等等,被朱元璋删去。

第八,不许说君主要负善良或败坏风俗责任的话。因此,《孟子》中的“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一正君而国定矣”,“夫国君好仁,天下无敌。今也欲无敌于天下而不以仁,是犹执热而不以濯也”,“夫人必自侮,然后人侮之;家必自毁,而后人毁之;国必自伐,而后人伐之”,“仁则荣,不仁则辱;今恶辱而居不仁,是犹恶湿而居下也。如恶之,莫如贵德而尊士,贤者在位,能者在职;国家闲暇,及是时,明其政刑。虽大国,必畏之矣。诗云:‘迨天之未阴雨,彻彼桑土,绸缪牖户。今此下民,或敢侮予?’”等等,被朱元璋删去。

以上八条,足以说明儒家的民本思想和君主的君本思想是尖锐对立的,体现皇帝意志的法典是不可能吸取儒家民本思想的。

瞿同祖先生强调汉唐间的法典是儒家制定的,因而,法典被儒家化了。但瞿先生并未对陈群、刘劭(以上为《曹魏律》起草者),贾充、羊祜、杜预、裴楷(以上为《泰始律》起草者),孝文帝、常景(以上为《北魏律》起草者)等人的思想进行论证,直接说他们是儒家还为时过早,因为,从董仲舒开始,甚至还有人说从战国荀子开始,儒家就逐渐法家化了,此后的所谓儒家实质上是“阳儒阴法”。限于篇幅,这一问题留待它日再议吧!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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