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研究院

.TRS_EditorP{margin-top:30px;margin-bottom:30px;line-height:2;font-family:--系统字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DIV{margin-top:30px;margin-bottom:30px;line-height:2;font-family:--系统字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TD{margin-top:30px;margin-bottom:30px;line-height:2;font-family:--系统字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TH{margin-top:30px;margin-bottom:30px;line-height:2;font-family:--系统字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SPAN{margin-top:30px;margin-bottom:30px;line-height:2;font-family:--系统字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FONT{margin-top:30px;margin-bottom:30px;line-height:2;font-family:--系统字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UL{margin-top:30px;margin-bottom:30px;line-height:2;font-family:--系统字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LI{margin-top:30px;margin-bottom:30px;line-height:2;font-family:--系统字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A{margin-top:30px;margin-bottom:30px;line-height:2;font-family:--系统字体--;font-size:12pt;}一、引言

作为中国杰出的法律社会史学者,瞿同祖对传统法律与社会秩序的考察蕴含着中国文明的整体关怀。《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广为人知的法律儒家化命题,点明了从汉至清的古代社会秩序,成为观察中国古典文明的重要一环。实际上,瞿同祖最早从周代封建社会入手,进入到汉代、清代的社会历史研究,由此勾勒出从周代至晚清的法律与社会变迁,进而观察了中国古典文明的法律与社会变迁。

瞿同祖从事中国古代法律与社会史研究,与他的社会人类学的学术背景密不可分。但不应忽视的是,瞿同祖观察中国古典文明的视角、进路与观点受到了法律与社会思想家梅因的深刻影响。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序中,瞿同祖坦言十分敬重梅因,“颇有效颦之志”。许多学者分析过梅因的社会演化与现代化思想、法律与社会协同变化思想对瞿同祖的影响,或者是反思瞿同祖重视停滞而忽视历史流变的观点,并且指出梅因与瞿同祖的动态与静态观念差异。

然而,梅因与瞿同祖的思想关联不只在于具体观点,更在于瞿同祖如何理解和效仿梅因之“志”。实际上,梅因之心志在于古今与东西文明的深切关怀。在文明视野之下,梅因运用历史比较方法,主要考察了罗马、英格兰、印度和爱尔兰等地的法律演变和东西方社会的演化进程,从中提炼出静止社会与进步社会的框架以及“从身份到契约”的洞见。梅因曾将中国归为静止社会,强调中国古代社会的家族特征。但是,由于缺少中国古代法典等历史材料,梅因无法贯彻法律观察社会的进路,未能做出富有创见的中国法律与社会研究。对此,瞿同祖体会到古今与东西文明比较的思想魅力,他将文明视野贯彻至中国法律与社会研究当中。在方法上,他不仅延续了梅因的法典观察社会进路,而且吸收了马林诺夫斯基等人类学者的初民法律与社会的研究方法。在观点上,瞿同祖留意到梅因的静止中国观念误解了中国古代秩序在静态结构与演化变迁的复杂关系。由此,瞿同祖既指出了法律儒家化塑造的稳定社会秩序,又肯定了中国早期变迁与现代变革的重大演化历程。

有鉴于此,本文以梅因思想为比较对象,探讨法律儒家化的演化命题及其反映的从汉至清的法律与社会秩序,进而深入到中国古代社会秩序的封建起源与现代转型,最后厘清瞿同祖整体文明视角下的法律与社会研究。基于此,我们方能看到瞿同祖如何理解梅因之心志,进而体会到瞿同祖对中国古典文明的整体思考。

二、法律儒家化与古代社会秩序

法律儒家化是理解瞿同祖法律与社会思想的核心命题,也是他观察中国古典文明的切入点。“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可以说是始于魏、晋,成于北魏、北齐,隋、唐采用后便成为中国法律的正统。其间实经一长期而复杂的过程,蕴酿生长以底于成。”在这里,法律儒家化概述了秦汉、魏晋乃至隋唐法律的宏观演化趋势,反映出传统中国古代社会的秩序与精神。以法律为媒介,瞿同祖勾勒了中国古代法律与社会秩序的基本特征。

法律儒家化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宏观趋势,其历史发展呈现为“章句注释—经义决狱—儒家立法”三个阶段,由此法律演化的宏观趋势与具体过程相统一。秦汉法律“为法家所拟订,纯本于法家精神”,主张平等理念与精神。汉代以来,法家的汉律不为儒家所喜,法律儒家化已有端倪。汉代法律儒家化采取了两种温和变革方式,一是儒家对法律进行章句注释。章句注释要义在于以儒家观点解释法条,不改变条文字义而改变意涵。二是经义决狱。儒家思想成为最高司法原则,“直接应用于司法,判决有罪无罪、罪重罪轻”。汉代儒家释法与司法裁判,在魏晋时期被儒家立法取代。瞿同祖讨论到,魏、晋、北魏、北齐和北周法典皆由儒家制定。魏八议入律,晋准五服以制罪,北周模仿《周礼》等。由此可见,汉至魏晋的法律儒家化体现在法解释、司法和立法三方面。此后,中国法律长期受到儒家思想支配,“无重大的、本质上的变化”,中国法律传统基本定型。

法律儒家化的三种方式的内涵与梅因的法律媒介说有异曲同工之妙。梅因认为,法典诞生后的法律演化是通过拟制、衡平和立法媒介来促成的。具体来说,章句注释侧重改变条文的意义内容,其抽象形态指向梅因的法律拟制,即“其时法律的文字并没有被改变,但其运用则已经发生了变化”。经义决狱强调儒家思想成为最高司法原则,如同梅因强调衡平媒介的根本特征是“权力基础……建筑在它的原则的特殊性上面,这些原则,据说是一切法律应该加以遵循的”。儒家立法恰似梅因所说的法律经过社会公认的立法机关进行制定,进而推翻早前确定的法律。比照梅因的法律演化观念,瞿同祖反对陈寅恪的魏晋刑律儒家化的说法,并将法律儒家化起点提前至汉代的章句注释和经义决狱。

法律儒家化后的法律演变趋缓,从汉至清的中国古代社会形成以家族和阶级为特征的社会结构。秦汉以降的家族是国家法律与政治的基本单位。第一,在家族内,家族表现为父权制家族,家父是家族首脑,妻妾子女的生命权受家父控制,子孙不得私擅用财。同时,法律承认家父对子女婚姻的决定权。第二,家族维系社会秩序,构成国家秩序的一部分。家族长享有权力和承担义务,对国家和法律负责。家族成为初级司法机构,家族内部纠纷优先内部调解。由此,家族对内部秩序的维护,维系了国家与社会秩序。第三,国家秩序渗透家族色彩。法律成为维持家族伦常的重要方式,立法与司法裁断以伦理为基础。传统刑事法律根据伦常纲要与服制亲疏尊卑予以定罪量刑。亲属间侵犯,以下欺上的不孝罪、谋杀罪、过失杀伤罪等采取加重主义原则,并根据服制远近而定。法律对于家族主义的保障还体现在容隐、代刑和孝及留养等法律制度中。行政法也设立了保护家族主义的制度,比如犯讳、不许弃亲之任、居丧生子、婚娶、兄弟别籍异财、官吏公罪因丁忧得免问等。

秦汉以来,社会奉行严格的贵贱上下的阶级差等。瞿同祖指出:“法律不仅明文规定生活方式因社会和法律身分不同而有差异,更重要的是不同身份的人在法律上的待遇不同。”不同身份阶级遵循不同社会生活模式,这表现在饮食、衣饰、房舍、舆马等生活方式和婚姻、丧葬、祭祀等仪式的差异之中。儒家塑造的礼仪规范编入国家法典,被视为不容破坏的社会秩序。一方面,贵族和官吏成为享有特殊权利身份的法律特权阶级。官爵越高,法律特权越大,荫及亲属范围越广。官吏在审讯、法庭质证、判决和执行方面被特殊照顾:在审讯前不受普通拘系刑讯;在审讯阶段不适用普通司法决断,而应议请;在执行阶段可以依例减赎或抵刑,比如罚俸、收赎、降级和革职等。此外,官吏与平民有贵贱之别,如有贱凌贵,法律别立专条,采取加重主义。平民不得当面控诉官吏,官吏无需亲自答辩。即便被罢官,他们只会丧失官位治权,但是仍然保留身份权利。另一方面,法律承认良贱不平等,官私奴婢、娼优皂隶等贱民受到更多法律限制。他们不能应考出仕,不能与良民通婚。历代立法采取加重主义,惩罚贱民对良民的侵害。

首要一点是,在1961年英文版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结尾,瞿同祖总结了自汉至清的中国古代家族与阶级社会的根本性质。“法律维系了现存秩序,因而反映了静止社会(staticsociety)。”瞿同祖通过法律的整体观察,指出了家族与阶级的身份属性,从而认定了中国古代社会处于静止社会。相较于梅因仅仅强调家族的独特社会价值,瞿同祖赋予了阶级同等重要的社会结构意义,由此家族与阶级成为儒家社会秩序的两大支柱。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成为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代表着“法律和道德、伦理所共同维护的社会制度和价值观念”。

更进一步,瞿同祖分析了儒家思想的差异性特征,从而揭示出中国古代秩序的内在逻辑。与传统的礼与法、德与刑、德治与法治三组标准相比,“同一性/差异性”成为瞿同祖评判儒家与法家思想与规范的社会尺度。他指出,儒家思想的内核是差异,强调尊贵有别、阶级有等。人因才能惰性而贵贱有别,亲属存在尊卑长幼亲疏之分。礼的秩序,如同文化与世界的象征,构成了一个理想社会乃至世界和谐的秩序观。它足以评定人在家族、国家与社会秩序中的身份。所以,它否认社会整齐平一,每个人按照家族和社会身份而遵循不同行为规范。儒家欲以礼为治世之工具,倡导德治,收潜移默化之功。与之相反,法家规范的本质是同一性。法家否认人本身的差异性,否认君王的独特性。他们预设治理之人常为中人,并非千世而出一的人杰,因而良君治国无法确保社会长治久安,还需法律辅佐。在社会层面,他们主张法治,用统一法律约束人民。法律维系政治秩序,国家良治在于赏罚分明。法家重刑,但若能轻刑止奸,也无须重刑。在这里,瞿同祖强调儒家与法家思想维持社会秩序的功能,而非二者的思想内涵,其中的本质差异在于:儒家以差异性规范维持社会秩序,而法家以同一性规范维持秩序。

这种差异特征反映在古代法律秩序。法律重刑罚,而轻民法;重义务而轻权利。立法制定趋向具体,区分亲疏远近的不同后果。法律条文普遍规定较少,特殊规定偏多,法律适用遵循特殊规则优先于一般规则。司法愈发程式和刻板,裁判严格遵守和引用适合身份的条文,依法裁判,“无自由裁定、伸缩之权”。法律的细致化致使概括性原理难以生根。从演化论来看,儒家思想成为推动两千余年间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重要动力。法律儒家化在历史中也表现为以礼入法,它以道德伦理的形式渗透到法律之中,“道德伦理与法律不分,道德伦理成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违犯道德伦理必须受到法律制裁”,进而使得法律愈发具体和精致,呈现特殊主义趋向。由此,儒家思想支配法典构成了中国古代法的基本特征,成为“中国法系的一大特色”。可以说,法律儒家化推动了以儒家纲常伦理为基础的传统法律臻至成熟,实现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古典辉煌。

从汉至清的法律儒家化投射出中国古代社会的儒家化。由此,瞿同祖勾勒了中国古代儒家化后的法律与社会整体秩序。儒家发展出一套适用于家国天下的纲常伦理,从家族延伸至国家政治、法律规范和社会结构,形成了特殊主义法律以及家族与阶级为基础的身份社会。

三、文明演化中的古代法与社会

进一步说,瞿同祖对中国封建社会与法律秩序的理解应当放在更漫长的社会演化历程中审视。在早期封建社会向秦汉以来古代社会的秩序变迁视野下,瞿同祖注意到家族与阶级的兴起,特权阶级主导的封建社会演变为家族与阶级并行的古代社会。

从阶级来说,瞿同祖描绘了封建社会乃至古代社会的阶级变化。封建社会的阶级包含贵族与平民,同时又可分为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和庶人。阶级结构没有在古代社会中瓦解,而是表现为贵族与官员阶级。在1954年的《中国阶级结构及其意识形态》一文中,瞿同祖进一步指出阶级的复杂性。他否认中国由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两个阶级构成的说法,而是认为阶级包含多个层次。譬如说,平民阶级内部又分为士农工商和贱民等不同层级。历朝历代的阶级存在不同形态,但是阶级与家族密切关联。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对家族与阶级的关系阐释略显含糊。官吏荫及亲属显示出国家法对特殊阶级的推恩。推恩是家族主义的体现,而推恩的范围则是阶级所限。虽然这一点表现出家族与阶级的互动,然而瞿同祖却没有更加明确解释二者关系。后来,他在《汉代社会结构》中指出,中国汉代的家族是每个阶级的单位。在一定程度上说,家族与阶级构成古代社会秩序的基本要素,但是家族始终是社会基本单位。

与梅因的古代法与社会演化相比,瞿同祖对封建社会与古代社会研究解释了中国与西方文明的大分流。在梅因的演化叙事中,封建制向古代国家转变是古代社会演化的关键历程。古罗马经历过从身份到契约的转换,但是日耳曼蛮族的入侵打断了罗马演化进程。近代西欧再度经历了从传统向现代社会变革。在此之中,土地关系取代血缘关系成为国家秩序基础。与之相反,瞿同祖呈现的中国社会演化是从西周形成的封建社会迈向了秦汉大一统的古代社会。至此,秩序变革就放缓了。此后的家族与阶级为主导的社会秩序不断稳固。由此,西方与中国经历过古代国家阶段后分道扬镳,形成了东西方文明演化的历史分岔。

瞿同祖不仅勾勒了封建社会到古代社会的秩序变迁,而且也关心古代社会的瓦解与重塑,也就是从传统到现代的文明转型过程。有学者指出,瞿同祖的整体研究发生断裂,并未在《汉代社会结构》《清代地方政府》等中晚期作品中坚持对思想、法律与社会的整体考察。从梅因与瞿同祖思想关联来看,瞿同祖对社会的整体观察仍然体现在法律历史之中。这中间虽有研究的断裂,但也有整体的接续。

瞿同祖的断裂之处在于,他虽然考察了中国古代法与社会秩序的生成与瓦解,但是并没有像梅因一般从契约等私法发展来审视中国社会变革。梅因期盼洞察古代社会向现代社会转换的奥秘,他凭借罗马私法的制度变化,并与英国、印度等法律与社会进行比较研究,概述出“从身份到契约”的演化趋势。“从身份到契约”的进步社会承载了梅因的理论期望,但是瞿同祖没有考察中国古代社会的私法制度及其社会秩序影响。他没有深入探讨中国传统社会中以契约为代表的私法制度的发展历史,由此无法从中国法律历史研究推导出中国契约社会的诞生,同时也无法有效回应“唐宋变革论”视野下的中国古代私法发展带来的近代中国社会变革的命题。在此意义上,瞿同祖的进路显得有所断裂。

但是,瞿同祖一生保持着对中国古代社会的现代转型的思考。他屡次阐述清末变法在古今与中西视野的重要性,透露出他对古代秩序通往现代之路的长期关怀。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瞿同祖澄清了一个事实,作为古代社会秩序的尾声,清代社会如何崩溃并且转向新秩序。清末变革浪潮中,法律废除了阶级、性别与种族间的差异,家族主义瓦解,亲属及阶级的特殊规定减少或消失,中国法律变迁从特殊走向普遍化、普通化,由此中国古代社会秩序坍塌。晚年瞿同祖重申了中国古代法的转变。1902年的清末变法尝试效仿欧洲法律传统,1910年的新刑律草案遭遇了传统派的反对和抵制,最终新旧两派以妥协告终。在瞿同祖看来,中西传统的交汇实质上是西方法律思想与儒家思想的碰撞,二者难以调和。

简言之,瞿同祖观察到中国古代法律与社会经历过诸多重要变化,遵循着一定发展路径。这种做法把从汉至清的社会秩序视为中国古代漫长社会演化的一部分,由此在理论上修正了中国古代社会彻底停滞论,并为寻找中国古代秩序的历史生成与现代出路做出了许多努力。

四、法律、社会与文明演化

总体而言,人类学家倾向于将原始人的规则、惯例和行为方式视为习俗,法律成为其中一部分。瞿同祖的晚年访谈显示,马林诺夫斯基、哈特兰和拉德克里夫·布朗等人类学家启发了他对法律与社会的理解。马林诺夫斯基认为,原始社会中的法律与道德、风俗和习惯难以区分。法律和法律现象不存在于任何独立制度中,法律规则“不过是总体习俗中的一个确定形式”。哈特兰在《原始法律》中指出:“野蛮人所遵守的规则被拒绝以法律之名,而只是被称作习惯。但是,固定和普遍服从的习俗与法律难以分开。”布朗则认为,早期社会中的法律被视为“有组织的法律制裁”。施加于个体的义务通常被视为习俗或惯例,而不是法律。就此而言,早期社会没有法律,而只有习俗支撑下的制裁。由此,瞿同祖将法律视为社会的产物,视为社会制度、规范和道德伦理的反映。也因此,瞿同祖批评了分析法学将法律与社会割裂的错误观点。

在文明的整体观念下,古今之变成为所有法律与社会演化思想的核心问题。梅因巨著《古代法》副标题“与早期社会史及现代观念的联系”展示出探索古今之变的志趣,对早期法律与社会史的考察能够反思现代社会与思想。由此,梅因展开了对古代法律史的探索,提炼出“从身份到契约”的演化洞见。梅因对古今之变的理论关怀与历史研究,使得瞿同祖对梅因流露崇敬之意,遂有通古今法律与社会之变的大胸怀,进而以法律观察中国古代社会秩序。无论是梅因,还是瞿同祖,他们对法律与社会历史的钻研都包含着文明演化的问题意识。梅因不仅探寻了罗马法、中世纪封建法等古代法,而且还拓展至《十二表法》前的习惯法和宗教法。与之类似,瞿同祖注意到中国法律从早期巫术宗教法、春秋战国贵族习惯法、秦汉以来古代法典乃至法律儒家化的形态与实质演化,同时又留意到从夏商氏族社会向周代封建社会的变化,早期封建社会向古代社会的历史变迁,甚至说清末社会变革引起的古代法律与社会的巨变。

五、小结

总的来说,瞿同祖从法律的历史演化切入到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但是他并非盲目崇拜和简单套用梅因思想,而是尝试理解中国社会变迁的内在逻辑,创造性地发展出富有生命力的中国古代法与社会研究,最终回应了梅因的法律与社会的宏观演化命题。梅因论及天下之法,无不有“从身份到契约”的可能性,但是中国古代法与社会长期停滞,未能迈向现代契约社会。梅因的定论缺乏有力的史料支撑与细腻论证,而瞿同祖加以弥补、完善和发展,他留意到中国古代法律与社会秩序变迁的历史阶段与现代转型。这种研究路径避免了史料匮乏或庞杂的困境,也具备了社会观察的理论品格与整体想象力。

更为重要的是,瞿同祖尝试从文明整体变迁的视角审视中国法律与社会。法律成为观察社会秩序的重要方式。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中国法律即中国社会,中国古代法演化即中国古代社会变迁。通过中国古代法律史研究,他揭示出中国古代社会的历史生成与古今之变。他既注意到从汉至清日趋稳固的身份秩序,同时也观察到中国社会的早期变革、形塑与结构化过程,乃至古代社会遭遇的晚清巨变。由此,瞿同祖的法律与社会研究具备了文明演化的整体视野与格局。这为从事社会学与法律史研究的我们留下了宝贵的思想遗产。

(作者李宏基,系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博雅博士后/助理研究员)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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