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中的适用问题

浅谈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中的适用问题

导读:

关键词:国际国际条约国内适用宪法直接适用间接适用

一、国际国际条约在中国适用问题的由来

当前,我国并无宪法性法律规定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在执行国际条约的国内程序这一问题上,我国也没有原则性的规定,即没有规定转化方式,也没有规定纳入方式。我国《宪法》仅原则性简单规定了国务院的缔约权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与废除权,《缔结条约程序法》也只规定了缔结条约的程序问题。

当然,国际条约直接在国内适用并不排除中国根据实际国情制定不违反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内立法。其中一种情况是,批准或加入某国际条约之前先进行国内立法,以满足国际条约的要求,便于实施国际条约,或者对国内法进行修改,以尽量避免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发生冲突。如中国于1995年10月颁布了《民用航空法》,其中有关民用航空器权利的规定与1948年《国际法承认航空器权利公约》的内容完全一致。2000年10月,由于我国已经建立了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制度,具备了实施国际条约的条件,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加入该公约的决定。另一种情况是,先批准或加入国际条约,再立法。如中国分别于1975年和1979年加入《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两个公约直接在国内适用。在此之后,中国分别于1986年、1990年制定了《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根据中国国情,两条例对两公约的个别条款作了变通规定,但这并不妨碍两公约在中国国内直接适用,两公约均有有关“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规定。

对于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相比较的效力,我国在这一问题上亦无原则性法律规定。但一些专门的法律、法规作出了“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条约效力高于国内法”的规定。如1986年《民法通则》第142条的规定表明,国际条约的效力高于国内民事法律的效力。其实,自1982年以来,就连续有些法律作出类似规定,其中包括一些重要的法律。如1982年《商标法》、1984年《专利法》、1985年《继承法》、1992年《海商法》等。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89条首先作出了与上述《民法通则》第142条相同的规定,而1991年《民事诉讼法》重复了这样的规定。从这些规定看来,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在国内是有直接的效力。同时,国际条约的规定若与国内法律不同时应优先适用。但是,由于这些规定仅限于个别法律,还不能说是已经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完全确立了规则。不过,上述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的事实充分说明了我国立法政策的明显倾向,从而有“国际条约优于国内法”成为一项具有普遍性规则的可能。进一步来说,若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的情况下,能否认为所有国际条约绝对高于国内法呢?

二、世界各国对于国际国际条约的国内执行模式

关于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中的适用,从各国不同的法律实践中可归纳为两类比较典型的模式:一是个别转换(individualtransformation)方式,这种方式是指国际条约在国内发生效力的前提是国际条约在本质上是不能直接在国内适用的,必须由国家通过个别立法来实施国际条约,这种立法活动可能是立法行为,也可能是国际条约颁布或其它宪法程序。采用这一方式的国家主要有英国、英联邦国家、爱尔兰及北欧国家等。

个别转换和自动纳入这两种方式相比较,可以看出,从保证民主的角度看,自动纳入时国际条约经过议会批准已经保证了民主原则,不必经国内立法体现,个别转换略显多余;从经济原则看,个别转换方式比自动纳入复杂,造成重复劳动和资源浪费,与当前的环保潮流不相适应,不符合“在效果相同情况下尽量利用较少自然资源”的经济原则;从国际发展趋势看,自动纳入方式减少了中间环节,更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国际法集中化的趋势。

由此可见,自动纳入方式似乎更具合理性,也因此为许多20世纪90年代新出现的国家所采用,如俄罗斯、乌克兰、阿塞拜疆、吉尔吉斯坦等。

三、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方式及存在的问题

(一)国际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方式

我国《宪法》和1990年《缔结条约程序法》就我国权力机关缔结国际条约的职权和程序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其中没有关于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上适用的一般原则性规定。为了解决实践中层出不穷的此类问题,国家在一些特别法中零星地规定了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而法院也在其司法实践中确立了一些具体做法。迄今为止,我国对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上适用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二)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到目前为止,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都是以逐个处理的方式(statutebystatute)在各有关的法律中加以规定的。从这些法律的规定来看,我国既以采纳方式直接适用国际条约,也以转化方式间接适用国际条约。此外,还有一些国际条约的适用则同时使用了采纳和转化两种方式。

一方面,需要保留我国在国际条约适用方式选择上的灵活性,视情况分别使用采纳或转化的方式;另一方面,应在法律上确定一项原则,以便决定国际条约适用方式的工作简便易行和更加规范化。这项原则应是:除需要制定补充立法间接适用的国际条约外,其他国际条约均可直接适用。至于哪些国际条约需要间接适用,则应在认真总结我国适用国际条约的经验的基础上,参考其他国家的做法,进行研究确定,并在有关的法律中一一列举表明。

在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尤其在中国《宪法》、《立法法》、《缔约程序法》中没有对国际条约的国内适用性问题做出如何明确规定时,处理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就需要学者们的创造性思维。我们还是应当从我国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根据我国国情,同时吸收别国经验,使得这个理论问题最终得到圆满解决。

参考文献:

[1]周鲠生《国际法》,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

[2]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3]李浩培《国际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

[4]李广辉、李红《当代国际法热点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6][比]约斯特·鲍威林著《国际公法规则之冲突》,周忠海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7]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

THE END
1.国家宪法日法润人心,与法同行国家宪法日 图片来源于网络 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看似高悬于法律殿堂,实则与人们的日常息息相关,如指缝细沙般渗透进生活的方方面面。 正如著名法学教授韩大元所言:“宪法是公民的一种生活方式”,初来乍到,平等的人格权守卫众生尊严;求学之路,受教育权助力逐梦远航;步入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AwMTEzMA==&mid=2665504675&idx=1&sn=bc176a2f75d4484f2e61a5796c7dd7bf&chksm=8ad061000e9acdf8ffdb0871f1ad6298735013e5be740051cf985b22fa8652b3524733e9b5ff&scene=27
2.庆祝第55届世界标准日:强化标准引领促进高质量发展一、世界标准日的由来与发展 世界标准日起源于1946年10月14日至26日,中、英、美、法、苏等25个国家的64名代表集会于伦敦,正式表决通过建立国际标准化组织(ISO)。1947年2月23日,ISO国际标准化组织宣告正式成立。1969年9月ISO理事会发布第1969/59号决议,决定把每年的10月14日定为世界标准日。自1970年10月14日http://kjc.tjut.edu.cn/info/1020/2149.htm
3.世界湿地日,湿地保护法律法规知多少?南方plus关于世界湿地日的来源,我国湿地保护法律法规,你知道多少? 湿地保护日由来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和物种基因库与森林、海洋并称地球三大生态系统,然而,在过去50年中世界上35%的湿地已经消失。 1971年2月2日,来自18个国家的代表在伊朗南部海滨小城拉姆萨尔签署了《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为了纪念https://static.nfapp.southcn.com/content/202302/02/c73191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