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前,第三十四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修改前的刑事法律援助分为“可以”和“应当”两种类型。“可以”援助类是指对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法律援助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应当”援助类是指对于下列三类案件,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人:一类是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二类是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三类是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这三类案件无论何种原因,只要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无条件地为其指定法律援助律师。
修改后,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修改后,刑事法律援助仍然分两种类型,但将“可以”类改为“申请”类,即“申请”类援助和“应当”类援助。扩大了以上两种类型的法律援助的范围。“申请”类援助的对象从原来公诉人出庭案件中,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扩大到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所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去掉“公诉人出庭”的限定条件。“应当”类法律援助的对象则在原来三种案件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两种:一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案件,二是当事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
修改前,第三十三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三、刑事法律援助的启动程序更加灵活
从法律援助的启动程序看,修改前的刑诉法规定,向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只能由人民法院启动。从决定当事人是否获得法律援助的机关看,不管是“可以”类还是“应当”类,都是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是被动的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是被动的执行。
修改后,当事人获得法律援助的启动程序更加灵活,把法律援助的对象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对于“申请”类的援助对象,应当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辩护。二是,对于“应当”类的法律援助对象,则根据案件所处的不同阶段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各自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再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
四、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更加明确具体
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
如何申请法律援助,要满足怎样的条件
法律援助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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