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数千年传统中国社会里,广大民众对法律现象的认知,与士绅官吏们不尽相同,或者说有不同的侧重点。这些民间法律观念,由于很少有人记录,所以今日想整理一下也相当困难。大众的法律观念,只会在浩如烟海的史籍中偶存,比如通过民谣、谶语、变文、传奇、话本、野史、小说中的一两句话语,不经意反映民众的法律观念。明清市井文学特别是公案小说,应是民间法律观念较为集中的体现。明清公案小说,大多以唐宋以后司法活动为背景,大量记录民众对法律和司法的认识;“三言二拍”等反映市井生活的小说,也反映了封建社会末期的底层法律观念。不过,即使是这些文学记录形态,有时也令我不能不怀疑:村夫野妇的言行,常反映朝廷倡导的法律观念或思想,常与大人先生们的法律观一致,不一致的只是极少数。虽然,不是说只有与官方不一致的才是真正的民间法律思想,但必须看到:即使是市井文学作家,也常不自觉地以“道德教化”为宗旨。他们这样做,也许仅仅是为了增强其书的“合法性”,以防被官方视为“淫书”“乱书”“逆书”。不过,即使如此,某些“底层的”“不太高尚的”法律观念还是动辄流露出来。
清朝衙门
国法即王法
在中国传统社会里,“圣人作法”“王者制法”“圣贤制作礼乐制度”之类的观念,不仅仅是士绅和官方的观念,这些观念也深深地种入了民间。
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小民百姓看来,法律不过是统治者(君王)的旨意、命令。国法就是王法。这些王法,或由皇帝本人“金口玉言”降立,或由皇帝的大臣们拟定,或者由皇帝承继自先朝先代圣君明主。无论如何产生,民众们都知道,那是“主人”立规矩,用以管束“子弟奴仆”的,其制定过程是不必征求被管束者的意见的。一般认为,违法犯罪,不过是悖逆了统治者的旨意,很少强调是违背了正义和公道。因而,小说中基本看不到犯罪人自省罪恶的描述或关于罪恶感的描述。
一是奉君王之命执行法律的官吏,在百姓眼中地位极为尊崇。百姓见官,口称“老大人”“老父台”“大老爷”“老公祖”;连官府的差役,也常被呼为“上差”“大爷”。这反映了人们对王法的畏惧,朝廷官吏被视为王法的化身。
二是官吏可以独断专行,俨然君王。其所言所行,均代表王法。他们可以在公堂上对被告动刑逼供,可以对证人用刑逼证。甚至还可以对原告用刑,对受害人用刑,以逼其讲真话。甚至还可以动用刑具,督促差役办事。更有甚者,还有对公堂审案的围观民众罚款以救济原告。还可以在公堂上为案件当事人或涉案人主婚,为案件中的某些角色上“教育课”,为其策划立嗣收养之事,真是无所不管,无所不能,随心所欲。这种情形,虽不一定是历史真实,但在民间文学中广为流传,甚至传为美谈,的确可以反映民间的“王法”观念:王法无所不能,朝廷命官无所不能。
三是冒犯法律和官吏被视为犯上作乱、冒犯君王。明清小说中,凡犯法律者,皆被视为“不臣之民”。特别是绿林好汉,常被视为对皇帝个人的挑战。对这种“不臣之民”“乱臣贼子”,当然要剿灭或招安,不能容其损害君王权威和尊严。藐视或侵犯朝廷命官者,也被视为“造反”:“你敢咆哮公堂、藐视本官,难道想反了不成?”这样的问话能让胆子还没有大到“包天”地步的人马上软下来,因为抗官即如家奴逆主,理论上讲是无条件地构成罪过的。
法律与天理
法律即王法,这是古时民众的一般观念,但这仅是就法律渊源和形式而言。从实质意义上讲,古代民众还承认,国家法律,在一般情况下,特别是在合乎民心、民情的情况下,就代表着天理。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就是天理。当然,人们在屈于威势不能不服从某些恶法之时,不一定会这么想。
一是视刑罚为天罚、天报。当刑罚用得正确,的确惩处了当惩之恶人时,小说多以“天网”“天罚”“天报”比喻之。获罪于天,无所祷也,儒家此种观念深入民间。触犯天条、藐视天理者,必遭惩罚,无有脱逃者。即便逃得过一时,也逃不过永远。如《喻世明言》之《游酆都胡母迪吟诗》一篇中,即借书生胡母迪游鬼域(地狱)所见所闻,宣传了这种观念。甚至有今世不报,隔十余世方报的解释。这除了佛家因果报应观之外,也反映了民间之“天不可欺”之观念:“王法昭昭犹有漏,冥司隐隐更无私。”
二是将因果报应观念用于司法领域。种下恶因者,必有恶果。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怕不报,时候未到。在《警世通言》的《计押番金鳗产祸》一篇中,杀人犯周三与庆奴虽费尽心机伪造证据、制造假象,四处躲避搜捕,浪迹天涯多年,但仍然如鬼使神差般不断暴露形迹,最终落入法网,受到应有惩罚。他们“把眼睁开,今日始知天报近”,“正是明有刑法相系,暗有鬼神相随。道不得个:善恶到头终有报,只争来早与来迟。”这的确反映了民众的一般法律观念或愿望:作恶者必有(当)恶报。
三是司法中常有神灵启示或帮助。这反映了民众的一种普遍认识:除暴锄奸、惩恶抑顽,乃正义事业,应当受到天(神)的帮助;天(神)以冥冥之中不可捉摸的某些方式参与司天之法、行天之罚。比如包公断狱,常借助夜里神人托梦、亡灵托梦;施公断案时,常遇黑犬闯堂告状、水獭告状、风掀轿盖、瓢鼠共现等现象,由此获得神启而破案。这些奇梦、动物行为或其他现象,被认为是受神意驱使。天神法力无边,天理昭昭不可泯,都通过这种“戏无法,出菩萨”“一筹莫展,鬼神相助”的方式体现出来。
四是经常直接借助神明裁判。古代民间文学中关于神明裁判的记述甚多,或借助有灵性的兽类辨认良恶,或借助鬼神背书、油锅捞物、趟火海、投河等方式识别真犯,或者求神问卜以决断疑案。这些记述,也反映了旧时民众的普遍观念:当证据不足、疑案难决时,只能借助神灵的洞察力。即使神灵裁判的结果与人们想象(判断)有异,也只归因于被告有不为人知的罪恶被神掌握了,理当如此。请神异出来断案,直接反映了人们对法与天理关系的认识:天理昭昭、天网恢恢,只有神(天)不会弄错,不会冤枉好人。
法律与人情
“法不外乎人情”,中国传统民间社会对法律的一般认识,可以用此语简单地概括。不管官方和士绅把法律说得多么玄乎,老百姓几乎总是这么看的。他们认为,法律与人之常情应无矛盾,法律是一般人情的条文化。当僵硬的法条与道德舆论发生冲突时,就应委屈法律以顾全人情、情理、民心民俗,这就叫“人情大于王法”。
这一点,中国古代贤哲早就注意到了,并予以高度重视。法家先驱管仲即特别主张“令顺民心”,“必令于民之所好而禁民之所恶。”慎到主张:“法,非从天下,非从地生,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
《文子》主张:“因民之性而为之节文;因民之所喜以劝善,因民之所恶以禁奸。”汉代晁错主张:“其为法也,合于人情而后行之。……情之所恶,不以强人;情之所欲,不以禁民。”士大夫们的这种观念,正是对民间普遍潜在观念的高度总结,反过来又深深地影响着民间法律观念。
在中国传统民间社会的法律观念中,立法是一个总结“人情”、整理并升华“人情”的过程,司法是“人情”在争讼事件中的演练,守法是以法律化的“人情”约束个人私欲的过程。这些观念典型地反映在明清公案小说、市井小说中。特别是从司法活动过程来看,中国民间一般认为,国家司法必须处处体现人情、满足人情。以下仅就这些观念的具体表现分别说明之。
(一)司法应仗义行侠、除暴安良,此乃人情所共欲
这种强烈的民间愿望,导致清代中叶以后出现一种特殊的民间文学现象:武侠小说与公案小说合流。这种合流现象,从前人们不得其解,觉得相当奇怪。其实,我认为,其原因就应该从法官侠客化、司法行侠化的社会思潮中去找。这一原因,又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法官和侠客都是封建社会里公正与正义的化身,是人们对传统社会秩序和机制最后的期望所在。在孤立无援的小民百姓眼里,清官是“明镜高悬”的青天大老爷,侠客是“替天行道”的好汉。当封建政治和社会生活腐败得几乎山穷水尽之时,人们只能寄希望于这点最后的光明。哪怕是画饼充饥、望梅止渴,总算还有一些梦想、一丝慰藉。社会政治越是腐败,清官文学和武侠文学越是发达,二者合流越是显著。另一方面,由于封建制度愈来愈腐败,社会愈来愈黑暗,清官在封建体制内已越来越难以用正常手段、正当程序实现公平正义,越来越难以依法惩治黑恶或官恶势力以护佑平民、为民申冤雪恨,故不得不借助法外的非程序化力量。这种力量,在明清民间文学中就表现为依附清官、有官府差役身份或自愿帮助清官办案的侠客。
在《包公案》里,包公与展昭、王朝、马汉、张龙、赵虎是一个受人欢迎的侠客团体;在《施公案》里,施公与贺天保、黄天霸、关小西等人是一个侠客团体;在《彭公案》中彭公与李七侯等人,《刘公案》里刘公与陈大勇等人,都是官侠一体的团体。这些特殊的团体,不管历史上是否真的出现过,反正在老百姓心目中是存在的,或者是本该有的。他们用行侠的方式来司法,用司法的方式来行侠,这是他们的共同事业。这些民间文学中的走红角色,用共同的“官侠一体”方式,满足着中国封建社会平民百姓的最大愿望(民情):除暴安良,维护公平公义。
(二)司法判决应依乎情理、顺乎人情
明清公案小说、市井文学,还通过特有的方式,表达了民间对司法的另一个期望:依乎情理、合乎情理。合乎情理,才足以实现公道,实现司法的目的。在这些小说和其他文学形式中,司法活动几乎不须引据具体法律条文,极少有“法定程序”或“正当程序”的痕迹,只有青天大老爷在依情理任意处置,卖弄聪明和文才,并通过合乎民众口味、愿望的判决讨好舆论、博取名声。他们特别强调判决处置必须合情合理而不一定要合法,这是最典型的。这一方面,明清民间文学有许多笔墨涉及。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
第二,在特殊的罪案中,即使是在决定被告人的刑罚时,也要参考受害人或原告人的意见。原告或受害人有权利要求对被告从轻发落,这样做才合乎情理。在“金玉奴棒打薄情郎”故事中,转运使许公在考虑对杀人犯莫稽如何处理时,就先征求了受害人玉奴的意见。玉奴说:“奴家虽出寒门,颇知礼数。既与莫郎结发,从一而终。虽然莫郎嫌贫弃贱,忍心害理,奴家各尽其道,岂肯改嫁,以伤妇节!”许公察其意,知玉奴仍爱莫郎,并愿继续为夫妇,故不依法追究莫稽杀人之罪,而竭力使其夫妻再合,保全了这桩婚姻,也保全了玉奴名节。这虽合情合理,但却不合法。不过从情理上讲,惩治凶手是为了替受害人报仇。若被害人不以为仇,甚至还爱仇人,此时若机械地依法处死莫稽或将其流放,可能使玉奴更伤心,反失惩处之本意。民间考虑的主要就是这个情理。
在“李玉英狱中讼冤”的故事中,依法律和圣旨,玉英的后母焦氏及后母舅焦榕因合谋杀死夫前妻之子,应处斩刑,焦氏亲生子亚奴亦应从坐处斩。但玉英上疏恳请:“亚奴尚在襁褓,无所知识。且系李氏一线不绝之嗣,乞赐矜宥。”天子准其所奏,亚奴免于刑罚。显然,在此种情形下,参考受害人的意见而处理是合乎情理、人情的。若不如此,反伤人情。这也反映了民间的一般愿望。
第三,司法中可考虑被告功绩、才华等因素适当减轻处罚,折抵过错或罪恶。民间普遍认为,“恕宥才子”才合乎情理。如在《拍案惊奇》卷二十九张幼谦和罗惜惜犯奸一案中,即明显地表达了此种法律观点。张幼谦自幼与邻女罗惜惜相好,成年后更经常夜里幽会,被人“捉奸成双”告到县衙,当即收监。在监狱中,忽报幼谦中了举人,县太爷即将幼谦自狱中请出来,赏以酒宴,“上了花红,送上了马,鼓乐前导”,送其还家,并力促幼谦与罗惜惜正式成婚。这种“一床锦被遮百丑”的观念,表现的正是民间普遍存在的可以将功将才抵罪的法律观念。当此登科大喜之时,若再依法穷究被告的“无夫奸”之罪,处以八十大杖,该有多扫兴,显然不合情理,不合大众口味。那样的判决即使做出,县太爷也必遭众人唾骂。
又如宋人撰《三朝野史》中,记载了县令马光祖在审理一桩“无夫奸”案件时合乎人情的判决。有一穷书生,夜里翻墙与邻家处女幽会,被人捉住送官。马县令有些怜悯这对少男少女,有心开脱,乃令书生当堂以“逾墙搂处子”为题作诗一首。并许诺:若作得好,可以不处罚。岂料这位书生真有才华,当场作诗一首:“花柳平生债,风流一段愁;逾墙乘兴下,处子有心搂。谢砌应潜越,安香计暗偷;有情还爱欲,无语强娇羞;不负秦楼约,安知漳狱囚;玉颜丽如此,何用读书求?”这首诗,不但帮助他和他的恋人免去依法各杖八十的苦楚,而且还使马县令大发慈悲自告奋勇当起红娘来,判令这对男女成婚,并送三百两银子为贺礼。这一判决结果显然合乎情理,反映了民众的一般愿望。若真的双方杖八十,强行拆散鸳鸯,将此女嫁与他人,实为人情所不愿。况且,若那样判,则坏了一个少年才子的一生前程。但是,若是一对文盲村夫野女间发生此种奸淫行为,肯定不会引起县老爷此番慈悲,肯定会被杖责,而且也不会被民间文学记载。才子佳人此举,就格外引得老爷同情宽恕。这正是人情——民间都这么看。不管是否真有此事,民间均有此愿。这类故事在民间的长期广泛流传,说明了这一点。
(三)司法不止是既有案件的审判,更有超越法律的广泛使命
(四)判决执行须以平民愤、慰人情为原则
民间法律观念在各种民间文艺作品中的反映不胜枚举,这里仅仅于其中择出一二简单分析,更深入细致的研究有待将来专题为之。也许有人要说,“三言二拍”等并非真正的民间文学作品,均为士大夫所作。其实,凌濛初、冯梦龙等士大夫只不过把民间流传已久的口头文学故事加以搜集整理加工而已。公案小说大多为民间说书艺人口头创作,后经师徒几代人相继整理加工而成,更是真正来自民间。这些故事后来在各地地方戏曲中长期广泛流传,更说明了其所反映的观念的平民性、民间性。对民间文学中所表现的法律观念的研究,是一个极有意义的课题。研究它们,必将揭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更加活生生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