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泰国刑法典》关于刑事责任规定的主要内容
与我国刑法典相比,泰国刑法典的特色之一是根据责任主义的要求,在其总则第一章中设专节(第四节)规定了刑事责任。其主要内容为:
(一)关于故意和过失。其第59条规定:除法律规定应当对过失行为负责或者法律明确规定即使非故意行为也应当负责外,行为人仅对其故意行为负刑事责任。
(二)关于错误与故意。其第60条规定:以故意行为对人犯罪,因为失误致使其结果发生在他人的,应当视为对被害人的故意行为;同时第61条规定:以故意行为对人犯罪,因为错误而对他人犯罪的,不得以错误作为非故意的抗辩。
(三)关于违法性阻却事由的认识错误。其第62条规定:有足以阻却犯罪、免除或者减轻刑罚的事实,或者其事实不存在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宣告行为人无罪或者免除、减轻其刑罚。
(四)关于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其第64条规定: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责任。但是法院认为依其情状,行为人不知其行为是法律规定的犯罪的,可以允许其举证;如果仍认为其不知法律的,可以判处比法定刑较轻的刑罚。
(五)关于责任能力。其第65条第1款规定:犯罪时不能辨认其行为的性质或者违法性,或者因心智缺陷、精神病或精神耗弱而不能自我控制的,不予处罚。第2款规定:行为人对其行为的性质或者违法性,能部分地辨认或者自我控制的,仍应当处罚,但是法院可以判处比法定刑较轻的刑罚;其第66条规定:饮用酒类或者其他酒精饮料而醉酒的,不适用第65条的规定。但是其醉酒因不知或者违背其意志,并在犯罪时不能辨认行为的性质或者违法性,或者不能自我控制的,免除其刑罚。如果能部分辨认或者自我控制的,法院可以判处比法定刑较轻的刑罚。
(六)关于紧急避险和合法防卫。其第67条规定:出现因为受强迫或者暴力影响不能避免或者抗拒和为了避免自己或者他人不是由其过失引起的紧急危险且没有其他避免方法的必要情况而犯罪的,不予处罚;其第68条规定:为了防护自己或者他人的权利,而逃避违法暴力行为引起的紧急危险的行为,如果依当时情况是必要的,是合法防卫并无罪;其第6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和合法防卫行为依当时情况超过合理或者必要的限度或者超过防卫必要的,法院可以减轻处罚。但是如果其行为是因激动、惊吓或者恐惧而发生的,免除刑罚。
(七)关于职务行为的免责。其第70条规定:依公务员命令的行为,不予处罚。即使其命令违法,如果有服从的职责或者善意认为有服从的职责的,也不处罚,但是明知其违法的除外。
(八)关于特殊身份或一身的处罚阻却事由。其第71条第1款规定:丈夫或者妻子对对方犯第334条至第336条第1款、第341条至364条之罪的,不应当处罚[1]。第2款规定:尊亲属或者卑亲属相互间、同父母的兄弟姊妹相互间,犯前款罪的,即使法律没有规定告诉才处理的,也应当视为告诉的才处理,并可以减轻处罚。
(九)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其第73条规定:未满七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不予处罚;第74条规定:七岁以上未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不予处罚,但是法院应做下列处置:(1)警告后放回;(2)法院认为其父母或监护人能够管教的,可以交给他们领回,命令在三年以下期间内施予管教,不得发生任何损害事件;(3)如果无父母、监护人或者法院认为他们不能管教,法院可以征得特定个人或者机构的同意,命令其在指定期间内领回管教、训练或者指导;(4)送交学校、训练指导处所或者特设的儿童训练指导处所,在法院指定期间内施以训练教导,但是此项期间不得超过十八岁;第75条规定:十四【参考文献】{1}赵秉志.外国刑法原理·大陆法系[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161,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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