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新法律法规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婚姻新法律法规,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本年度是我独立执业的第一年,先前我一直是跟着前辈律师在做,虽然也有一些独立的出庭等工作,但是更多的是做助理方面的事情,从我真正决定独立执业的那一刻起,我就知道,自己要做的事情还有很多很多,要学的知识也还有很多很多。总结本年度的工作,进步和不足都有。

今年在具体的执业方面,不得不提的是今年系列刑事案件的办理。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我市警方展开了打击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动。因为在XX年我办理过一起伪造身份证的案件,当事人一直保存着我的联系方式,所以在去年年底的时候,我接受一起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件的辩护委托,委托人正是xx年那个案件的当事人介绍过来的。而之后,随着警方打击力度的加强,我在今年又接受了四起类似案件的辩护委托,基本上都得到了委托人的好评。所以我要总结的是,任何一个案子都必须认真去办理,用心去办理,因为很多都隐藏了巨大的案源线索,你把握住了,对自己的工作也是有益无害的。

一、“四五”普法工作情况

自2001年以来,我单位的“四五”普法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区人大、政协的监督下,在市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全区民政系统各部门紧紧围绕“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从提高认识,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组织领导入手,坚持“五抓”,即抓落实、抓重点、抓提高、抓深化、抓创新,有力地推动了“四五”普法工作向纵深发展。

(一)广泛宣传抓落实,扎实做好启动工作

为保证“四五”普法规划的顺利实现,在启动准备阶段,我们就广泛地进行宣传发动,力求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动员部署到位,工作落实到位。通过精心筹备,8月22日,在我局召开“三五”普法表彰暨“四五”普法动员会议。为营造启动声势,分别开展了“四五”普法启动周和“四五”普法宣传月系列活动。为加大宣传力度,2001年10月,组织各部门、街道精心制作了15块展板,展示“三五”普法成果与“四五”普法目标任务和意义等;结合第一个“12·4”法制宣传日活动,在全区民政系统内开展了“四五”普法宣传月活动,开展法律咨询、举办法制讲座和培训班、印发宣传资料、悬挂张贴标语,对“四五”普法的意义,目标和任务进行广泛宣传。

针对“四五”普法工作提出的新的目标任务和要求,为扎实做好启动工作,民政局高度重视,始终坚持把“四五”普法工作列入年度单位精神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之中,确保“四五”普法工作落到实处。一是健全了组织网络。根据人员变化,及时调整了局普法领导小组成员,加强对“四五”普法工作的领导;基层单位也健全了“四五”普法组织领导机构,全局上下形成网络,实行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主抓、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二是周密制定了规划。根据上级部署,结合我单位实际,组织人员深入民政所属事业单位及各福利企业和街道、社区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调研,集思广益,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四五”普法规划。整个规划全面贯彻“两转变、两提高”的工作要求,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责任,为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依据。三是加强了普法队伍建设。组织专人专门负责“四五”普法工作,成立了民政系统“四五”普法工作宣传活动小组,在全系统建立健全了法制宣传网络。会同区政法委等部门抓好各乡镇、街道分管普法工作领导和民政部门领导业务知识的培训。

(二)明确任务抓重点,实现工作整体推进

“四五”普法工作开展以来,全系统认真按照普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要求,抓好重点对象,确定重点学习内容,实现整体推进。一是抓好领导干部学法。组织召开全系统领导干部学法动员大会,对领导干部学法进行动员和部署,将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纳入干部年度培训计划。近两年来,先后举办了领导干部WTO法律知识讲座、民政法制讲座、依法行政法律知识讲座,将法律知识纳入各级干部培训班的必学内容,结合基层“三个代表”学教活动,对社区、村干部进行法制教育,举办法制讲座7场次,有力地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二是抓好福利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协调区工商、计经委等部门,制定福利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四五”普法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有的企业还确定了一法一季一考制度,开展了法律知识竞赛。上述活动较好地推动了民政系统学法活动的全面开展。

(三)拓宽渠道抓提高,营造浓厚普法氛围

“四五”普法以来,我们注重拓展普法工作新的阵地和形式。一是主动“送”。每年都组织、聘请有关执法部门、律师、公证人员和法律工作者开展“送法下乡”活动,共发送学法资料5000份,接待法律咨询者800多人次;开展送法律进社区,在社区和村建立法制宣传栏。二是突出“新”。广泛宣传普及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各单位共举办WTO法律知识讲座20余场(次),征订发放WTO知识读本700多册,举办新颁布的《婚姻法》、《行政许可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培训班和讲座,开展《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的知识竞赛和宣传月活动,有力地促进了新法律法规实施。三是扩大“面”。每年都坚持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月活动,采取多种形式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影响,同时,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不断扩大普法覆盖面。

(四)紧贴中心抓深化,有针对性开展法制宣传工作

为使普法工作取得实效,我们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化普法教育,坚持把普法工作与处理热点、难点问题相结合,紧贴“严打”整治斗争、城镇建设、农村税费改革、村(居)换届选举、市场经济秩序整顿和防“非典”等工作,开展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为促进区委、区政府各项中心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在“严打”整治斗争期间,全区开展了“严打”法律知识竞赛活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月活动,编印下发“严打”法制宣传手册,举办了“严打”法律知识培训班和讲座,宣传“严打”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在防“非典”期间,我们及时组织两个宣传小分队深入镇、村,大力开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栏、宣传板报等阵地开展“防非”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组织人员编印“依法防非二十问”,有力地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依法“防非”的意识,为战胜“非典”奠定了思想基础。

(五)普治结合抓创新,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区工作的开展

“四五”普法工作始终强调学用结合,通过普法推进基层依法治理,促进依法治区工作深入开展,为实现依法治区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在广泛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基础上,把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推行“四民主、两公开”作为重点,开展了民主法治示范村工作,制定了《关于在全区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活动实施意见》及示范内容和考核标准,召开了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现场会。通过民主法治示范村的创建活动,完善健全了村级各项制度,推进了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进一步提高了村民自治水平。

二、主要成效

通过近几年来全体干部职工一致努力,民政系统“四五”普法工作已取得明显的成效,概括起来就是三个“增强”。

(一)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

据统计,“四五”普法以来,系统内各部门全都聘请了法律顾问,全面实行政务公开;民政局专门成立了法律顾问小组,建立了法制联络员制度,明确在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前都要请法律顾问介入,从而实现了完全靠行政命令推动工作向靠法律手段开展工作的历史性转变。

(二)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增强。

“四五”普法以来,民政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断提高,80%以上人员达到大专文化,行政执法形象进一步优化。近两年来,民政局作出行政处罚12起,其中4起行政处罚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没有发生一起行政复议被撤销和行政诉讼败诉案件。

(三)广大群众的法律素质和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进一步增强。

通过普法教育,群众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越来越多的群众能够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发生在身边的事,怎么做合法?怎么做不合法?鉴别能力增强了;在履行义务方面都能按法律规定去办,广大群众由过去的遇事找区长、找领导评公理,向现在的遇事找法律、找司法机关讨公道转变,依法自维能力增强。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民政系统“四五”普法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着工作发展不平衡,普法措施和手段缺乏创新等问题。今后,我们将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两个率先”和创建“和谐发展社会”的目标,抓重点树典型,强化制度落实,更新普法工作理念,以理念的更新引导工作的创新,以创新的举措打开工作的新局面,进一步推进我区“四五”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抓基础,树典型,以点带面,努力实现普法工作的全面提升

按照“四五”普法规划要求,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系统各部门普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落实,不断完善普法组织网络建设,拓宽工作渠道,创新工作方法。强化调研力量,抓好机关、社区、村、福利企业等不同类型普法典型,做好典型经验的总结推广,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以点带面,促进面上工作的开展。

(二)抓重点,求创新,注重实效,不断加大普法工作的组织实施力度

自2001年以来,我区的“四五”普法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区人大、政协的监督下,在市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全区各单位、各部门紧紧围绕“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从提高认识,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组织领导入手,坚持“五抓”,即抓落实、抓重点、抓提高、抓深化、抓创新,有力地推动了“四五”普法工作向纵深发展。

为使普法工作取得实效,我们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化普法教育,坚持把普法工作与处理热点、难点问题相结合,紧贴“严打”整治斗争、城镇建设、农村税费改革、村(居)换届选举、市场经济秩序整顿和防“非典”等工作,开展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为促进区委、区政府各项中心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在“严打”整治斗争期间,全区开展了“严打”法律知识竞赛活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月活动,编印下发“严打”法制宣传手册,举办了“严打”法律知识培训班和讲座,宣传“严打”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在防“非典”期间,司法局及时组织两个宣传小分队深入镇、村,大力开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栏、宣传板报等阵地开展“防非”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组织人员编印“依法防非二十问”,在XX报开办“依法防非”专栏,向基层单位发放各类“防非”法律法规宣传资料3000多份,有力地增强了全区广大干部群众依法“防非”的意识,为战胜“非典”奠定了思想基础。

全区“四五”普法工作始终强调学用结合,通过普法推进基层依法治理,促进依法治区工作深入开展,为实现依法治区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在广泛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基础上,把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推行“四民主、两公开”作为重点,开展了民主法治示范村工作,制定了《关于在全区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活动实施意见》及示范内容和考核标准,召开了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现场会。通过民主法治示范村的创建活动,完善健全了村级各项制度,推进了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进一步提高了村民自治水平。

通过近三年的全区上下一致努力,我区“四五”普法工作已取得明显的成效,概括起来就是三个“增强”。

据统计,“四五”普法以来,区、镇两级政府全都聘请了法律顾问,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区政府今年5月专门成立了法律顾问小组,建立了法制联络员制度,明确在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前都要请法律顾问介入,从而实现了完全靠行政命令推动工作向靠法律手段开展工作的历史性转变。

(二)执法机关及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增强。

据统计,“四五”普法以来,全区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断提高,80%以上人员达到大专文化,行政执法形象进一步优化;全区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数虽然增加,但是撤销行政行为的案件数不断下降;2002年区法制部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30件,经复议撤销行政案件3件,表明行政执法的质量有了明显提高。近两年来,区交通局作出行政处罚16621起,其中13起行政处罚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没有发生一起行政复议被撤销和行政诉讼败诉案件。

通过普法教育,群众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越来越多的群众能够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发生在身边的事,怎么做合法?怎么做不合法?鉴别能力增强了;在履行义务方面都能按法律规定去办,广大群众由过去的遇事找区长、镇长评公理,向现在的遇事找法律、找司法机关讨公道转变,依法自维能力增强。去年,我区盘城镇(原永丰乡)442户农民由于购买了劣质稻种导致收成大幅减产,农户在找种子销售商无果的情况下,没有去找镇长、区长,而是找农业专家进行鉴定,找法律机构进行咨询,最终在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打赢了官司,顺利地拿到了50多万的赔偿款。

我区“四五”普法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着工作发展不平衡,普法措施和手段缺乏创新等问题。今后,我们将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两个率先”和创建“最安全城市”的目标,抓重点树典型,强化制度落实,更新普法工作理念,以理念的更新引导工作的创新,以创新的举措打开工作的新局面,进一步推进我区“四五”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按照“四五”普法规划要求,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各单位、各部门普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落实,不断完善普法组织网络建设,拓宽工作渠道,创新工作方法。强化调研力量,抓好机关、镇、村、企业、学校等不同类型普法典型,做好典型经验的总结推广,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以点带面,促进面上工作的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标准启动“五五”普法工作

二、重点突出,大力开展“法律五进”活动

为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我们根据省、市普法办的统一安排部署,大力开展了以共建和谐社会为主题的“法律五进”活动,全面推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通过加强重点对象、重点行业的普法工作,提高了全社会法治教育水平,增强了全社会法治意识。

三、创新普法载体,开展主题活动,掀起普法工作热潮

二是大力实施了“八个一”和“五个一”工程。在“五五”普法期间开展了法制宣传“八个一”工程,即每个街道要建立一支法制文艺宣传队;每个村、每季度要开办一期法制宣传栏目;每个街道要开设一条“148”法律服务专线;每个街道要有一个法律咨询室;每个村要有一个法制宣传广播站;每个村要有一所法制宣传夜校;每个村要有法制宣传栏;每村十户联防小组要有一名法制宣传员。针对我区实际,我们还突出抓了普法教育“五个一”工程,即每个干部人手一套普法教材,一本学法笔记、每个单位一个法制橱窗、一个学法日制度、一项考试办法。为推动全民普法宣传,区里在做好普法学习材料征订、发放工作的同时,每年都有重点、有选择地编印、印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法制宣传教材提纲》等各类法制宣传资料,收到了良好的普法效果。

四是广泛利用媒体宣传法律知识。在日报版开辟了普法专栏,每月一期,以“以案说法”、“法治动态”、“法律咨询”、“法律解读”等形式就涉及群众重要利益的各方面法律知识进行普法宣传,取得良好的普法效果;区普法办创办了《普法信息简报》,积极宣传全区普法动态,加强普法工作交流;司法局利用“行风在线”,为广大市民解读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服务。

四、以“法治”为总抓手,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二)加强政务公开,提高服务水平。我区自去年以来投入3000余万元改建扩建公共服务大厅,成立了政府法治与公共服务局,积极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各执法部门认真开展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和规范,及时开展了清理行政执法主体、梳理行政执法依据、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等工作;完善了公共服务审批窗口的审批办理机制,优化和简化审批流程,推行网上办理,实行审批信息共享,提高了服务效能。全区承担审批和服务功能的所有部门全部在公共服务大厅设立窗口,80%以上的审批项目实现“一站式”服务,做到了办事事项公开、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政策依据公开,严格实施服务承诺制和责任追究制,“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有效地提升法治服务经济、服务社会的目的。

“五五”普法以来,我区的普法和依法治区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一是少数领导和单位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对普法工作抓得不深不实;二是对企业和个体私营业户的普法方式有待于进一步改进,特别是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普法亟需加强;三是部分单位虽然成立了普法依法治理机构,但是没有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人员,致使工作计划难以落实到位。各单位普法工作协调力度不够、工作总结交流不够,降低了普法工作效率;四是少数干部不依法行政、群众不依法办事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尚需进一步提高;五是宣传载体培育力度比较缺乏,宣传形式不够丰富,离深入人心还存在不少差距;六是普法经费不足,严重制约了各项普法活动的开展。

五、下步工作打算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及时总结经验,克服不足,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为推动“六五”普法依法治区工作深入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一是总结“五五”普法工作经验,做好“六五”普法规划的研究起草工作。用创新的思维来思考、来谋划、来部署、来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力求“六五”普法工作,在目标上,更加突出任务指标的刚性化;在理念上,更加突出法制精神的培育;在内容上,满足不同人群的学法需求;在手段上,更加突出现代方式的运用。

三是进一步深化“民主法治示范社区(村)”创建活动。在继续抓好示范点建设的基础上,将该活动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开,力争实现争创全国、全省“民主法制示范社区(村)”的新突破。

四是积极抓好法律“五进”活动尤其是“法律进企业、进学校”活动。认真抓好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开展校园法制学习宣传活动,有计划、有步骤的推动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的建设工作,探索和创新依法治校的方式方法,努力做到依法施教、依法育人;针对企业普法存在的不足,加大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普法力度,进一步提高他们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受聘方:_________

第一条受聘方接受聘请方的聘请指派_________律师担任聘请方的私人律师。

第二条聘请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条私人律师的职责是:为聘请方就涉及商务有关法律事务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工作范围如下:

(1)解答日常生活中涉及商务、个人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的有关法律咨询,诸如债权债务、置业、消费、继承、婚姻、劳动、名誉权、交通事故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等等;

(3)为您从事各种经济、民事活动提供规范化的合同文本格式;

(4)根据您的需要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

(5)为您提供全年免费律师见证服务;

(6)对涉及个人的有关法律文件进行起草、修改、审查或协助与第三方就涉及个人权益之问题进行谈判;

(7)帮助策划、分析判断所涉及个人的法律事务,并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8)以委托律师的身份维护个人的名誉、人身、自由、财产、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等个人合法权益;

(10)办理个人财产(房屋、股权等)的转让、质押等手续,;

(11)免费办理涉及财产(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民事、经济诉讼案件二件,或无财产争议的诉讼案件三件。

第四条聘请方向受聘方支付私人律师费标准为_________rmb元/年,半年为_________rmb元,由聘请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受聘方。

第五条本协议第三条第(1)-(11)项,聘请方不必另办委托手续,除按本协议书第四条支付个人律师费用外,不再另交付费用;超出上述服务范围的法律事务或聘用合同期满正在办理续约手续,须另行办理委托,律师费按照本律师事务所规定的标准内给予聘请方50%的优惠。

第六条聘请方的权利

1、有权监督律师工作,对律师失职行为提出意见和投诉;

2、有权对私人律师的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但违背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或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规定),或根本不能实现的事件除外;

3、如因私人律师重大失误或故意损害聘请方利益的,聘请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七条聘请方的义务

1、聘请方应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支付律师费;

5、经私人律师参与草拟、谈判或审查、修改的各类合同,聘请方应将其(包括修改后的合同稿和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其副本或影印件)及时送交私人律师留存备查。

第九条受聘方的权利

1、有权拒绝聘请方要求办理涉嫌违法的法律事务;

第十条受聘方的义务

1、受聘方接受聘请担任私人律师后,对聘请方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任何从聘请方获得的信息或资料,未经聘请方书面同意,受聘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给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目的。若受聘方泄密而导致聘请方遭受损失,聘请方有权要求依法赔偿。

3、因受聘方律师重大过失或故意损害聘请方利益,造成聘请方经济损失的,聘请方有权要求赔偿。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聘请方没有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支付律师费,除支付全额律师费外,还应向受聘方支付违约金(计算比例参照银行逾期付款罚息计算);

2、聘请方无故解除本协议,应向受聘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受聘方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

3、因受聘方律师工作失误而导致聘请方遭受损失,聘请方有权要求依法赔偿及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协议,且受聘方应按本协议实际履行天数进行折算后将剩余法律顾问费退还聘请方。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如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_________。

第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所签订的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两份,聘请方、受聘方各存一份。

第十六条本协议自签字之日生效。

聘请方(签字):_________受聘方(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关键词:房屋拆迁;房屋征收;公共利益;法律服务;司法救济

步入新时代的我国,经济的迅速崛起开始表现出强烈的城市化渴求,发展中的大小城市几乎均以进行旧城改造为重要任务之一,即使是在一个中小等级城市,这一变化速度也是惊人的。然而,伴随着大规模的城市扩张和旧城区改造,各地拆迁问题愈发凸显出来,拆迁矛盾激烈、各方纠纷扩大,已不再是表面上的普通民事权益问题,实际上它已牵涉到法律观念、政府职能、公众权利等多个方面,不仅直接关系到市场土地供应、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业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直接关系到公民基本的财产权、居住权以及切身重大权益,正是上关国计、下系民生。一法牵动万人心,一拆激起千层浪。千呼万唤的新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终于出台,并于公布当日起施行,将对我国的城市发展、经济建设以及法制建设影响深远。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多方参与主体、多方利益调整,为之法律服务的提供主体也将是多样化,法律服务也必将任重而道远。

一、最主要的法律服务职业人――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

在房屋征收事务中,委托人主要有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等主体。其中,上述前3主体实际上系征收人身份,后者则属被征收人主体,为两者提供的法律服务的对象主体、服务内容、侧重要点都是不同的,但体现的法律精神都是一致的,就是依法办事,依法维权,促进法治征收,力求和谐稳定。

(一)对征收人提供法律服务

1、法律理念服务。我国《宪法》第10条第3款、《物权法》第42条第1款、《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都一一明确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称《条例》)第8条对“公共利益的需要”做了列举式和兜底式规定,可见,从根本大法、基本法律和专项行政法规来看,将城市房屋拆迁定性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明确了城市房屋拆迁须有公共利益需要,这对于解决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合宪性危机有着决定性意义,同时也有利于纠正城市房屋拆迁实践中混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的严重问题,那么具体到征收人这一主体来所,就必须明确为了公共利益才能征收,即不可滥用征收权。在理念上,要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努力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这也是所有工作的思想指南。

3、基本实体服务。《条例》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亦可要求货币补偿,且按市场价格实行“先补偿、后搬迁”的办法,以上规定虽然会大大增加今后征收工作的成本和难度,但制度本身的合理性是毋庸置疑的,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严格执行,避免过去因商业拆迁导致的大量矛盾纠纷。在具体工作上,律师沉到工作一线、全程参与、严格把关,根据项目实际状况,起草完善的专用补偿协议文本,加强签约指导,举办涉房权属纷争法律知识培训,与被征收人进行对话沟通,及时为群众答疑解惑,最大限度地取得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全程跟踪跟进,为征收工作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二)对被征收人提供法律服务

1、知情权话语权的综合服务。指导被征收人通过各类正规权威渠道,知悉了解项目规划状况,分清孰为合法孰为非法,监督行政主体是否混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采取同样的征收方式。在设定的法定程序中,充分行使意见发表权、听证质疑权、论证修改权、复核评估权、申请鉴定权,形成多方声音表达、双方利益权衡的机制,但注意不能囿于封闭、狭小的空间和时段,避免错误信息误导,更不应听信小道消息而信谣传谣。由于房屋征收牵涉面广、人数众多,可以借鉴集团诉讼的做法,推举律师参加听证等等。

3、过激行为的控制劝导服务。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将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他物权人的财产私权强制性地转让给国家,是物权变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征收是具有公法性质的行为,其主体只能是国家,因此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条例》第32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故律师为被征收人提供法律服务时,还应尽量说服被征收人不可采取过激行为导致矛盾激化和冲突加剧,避免触犯法律,防范法律风险,造成人财两空的不利局面。

二、最具公信度的证明机构――公证处提供的法律服务

(一)测绘评估公证。实施主体可聘请房地产测绘和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现场测绘与评估,并由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二)通知通告公证。涉及公告、公示送达类文书可委托公证,稳固其效力。

(三)证据保全公证。涉及具体强制执行时,对于房屋内动物活体、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交强制搬迁被申请人处理。被申请人拒绝接受的,可办理公证提存。提存后缺损、灭失的后果依法由强制搬迁被申请人承担。

(四)款项提存公证。对下落不明产权人或其他原因造成补偿款发放不到位的,可将补偿金汇至专户存储账号额,并办理提存公证。

(五)房产继承公证。房产继承、房屋赠与、分家析产、放弃继承权等婚姻家庭、房产继承等民事类事项,可依法办理公证。

三、最具权威裁决权的机关――人民法院提供的法律服务

在《条例》确定的框架体系下,征收法律关系为行政法律关系,人民法院系居中裁判地位,与其说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裁判,不如说法院将要成为房屋征收法律服务的重要主体了。

(一)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和审理。《条例》中规定的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诉讼。

(二)非诉行政执行司法审查工作。《条例》明确司法强拆取代行政强拆后,大量涉及房征收与补偿的非诉执行审查案件将进入法院,公众对法院的期望值大大提升,矛盾的焦点无形中也将转移到法院,法院将面临巨大压力。法院通过对申请执行的具体征收补偿行为的审查,达到既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依法行政,又能通过司法手段强化行政管理,促使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目的。法院进行非诉审查,并依法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探索的是由“法院审查、政府实施”的“裁执分离”模式,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应当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和被执行人,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议申请机关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征收与补偿活动顺利实施”,该规定一改原先法院执行规定硬性化标准,极富人性化,是法律服务生动化的体现之一,力求多做协调化解工作,尽力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

(三)对普通征收民事主体的受案。在征收中,许多民事案件将进入法院,法院也将依法受理予以裁判,定纷止争,及时提供法律救济服务。

四、最基层的司法行政单位――司法所提供的法律服务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政府扮演着最重要的角色,既是征收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又是公权力的代表,承担征收管理的工作。同时,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政府又是责任人,由征收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主要由政府来承担。作为最基层的司法行政单位――司法所及受其管理的法律服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工作艰巨而繁重,小而杂,大到重大利益冲突的维稳突发事件、小到某家某户婚姻家庭成员间房权纷争、安置房邻里纠纷等,基层司法助理员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积极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相比法律诉讼更为便捷、亲民、不伤和气的民调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在这类纠纷化解中有着天然的优势。

五、最体现自愿的调裁机构――仲裁委提供的法律服务

针对上述存在的诸多问题和不足,笔者认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着重采取以下几点对策:

(二)农村法制宣传的内容要坚持实用性,针对“兴奋点”,以增强法制宣传的吸引力。针对农村、农民结构的层次性和法制宣传需求的多样性,在制定法制宣传计划时,既“求同”也“存异”,既安排《宪法》、《民法》、《婚姻法》、《治安处罚法》等共性内容,又要因人、因岗、因需而异,如安排《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劳动合同法》、《企业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个性内容,缺什么、补什么,干什么、学什么,按需施教,学以致用,时刻把脉不同层次农民需求的“兴奋点”,教育引导农民自觉依法守法致富闯市场,参与市场竞争,学会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农民驾驭市场经济的本领和能力,让农民亲身感受到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性,懂法的必要性,以此来激发农民的学法热情、用法原动力,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吸引力,使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逐步由“要我学”的被动状态转变为“我要学”的主动状态,使法制宣传教育真正进村入户,深入人心。

(五)农村法制宣传的模式要突出可行性,挖掘“创新点”,把法制宣传工作不断引向深入。从农村法制宣传实际出发,创新法制宣传载体,积极探索新时期农村法制宣有效途径,创建农村“普法示范村、学法中心户、法律明白人”普法新模式,推动“六五”普法健康有序向纵深发展。

一是创建农村普法示范村。区法宣办制定下发创建普法示范村工作实施意见和考核办法,对创建普法示范村的标准、措施和考核办法提出具体要求,纳入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各行政村分别成立由支部书记为组长、主任为副组长的普法示范村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形成区、镇、村三级组织网络,建立健全普法宣传“五有”阵地,即各村有一所法制学校、一个法制宣传栏、配备一套法律图书、建立一支法制宣传队伍和一套完整制度和档案,“研究工作先学法、作出决策遵循法、解决问题依照法、言论行动符合法”逐步成为村干部和普法骨干的自觉行动。

内容摘要:本文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首次提出了法制利益的概念,并建立了一个法制利益理论的基本分析框架。法制利益论尚属于一个新范畴,是经济学研究的一个新领域。尽管有学者对法律和经济提出过很有价值的思想,但是法制利益的提出还属首次。

关键词:法制利益法制利益理论

研究法制利益的动因及目的

“和谐社会的核心是利益和谐,利益均衡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现代社会是一个伦理共同体,也是一个利益共同体。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决不是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而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利益矛盾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关系趋于均衡的社会”(何建华,2005)。在我国改革进程中协调多元的利益关系,有效地化解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利益矛盾,在协调和稳定中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就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课题(张廉,2005)。因此,从我国的现实形势来看,通过有效的法律制度安排来容纳和规范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表达和利益博弈,是解决我国现阶段利益矛盾的重要手段。基于此,本文对法制利益的实现和法制利益解决我国当前矛盾的调整利益机制的发生过程都进行了深入探讨,希冀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立法观念和法制安排合理性提供有益的参考建议。

总之,法制利益理论的目的在于寻找能够使得一个国家通过改善其法律―司法制度来提高所提供的服务质量以获取收益的路径,试图得到政府改革法律体系和司法以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方法,并且找出“合意的”法律秩序的建立方式和方法,以及取得在现代的市场经济中发挥主要作用的机制效益,以期能够通过法制利益理论来解释为什么特定的法律会存在、确定应该存在什么样的法律规则以及预测特定的法律规则会产生什么样的效果。

法制利益的界定

(一)法制利益理论的主要基本假设

“经济人”假设。本文认为,“经济人”是从自身利益出发、能够在自己所处的环境中进行有限的理性分析(而不是完全理性),并且具有选择利益最大化偏好的行为人。用“有限理性”取代“完全理性”,是因为人类认识和分析自身所处环境的能力是有限的,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信息的不完全性和不对称性都会导致人们不能完全理性的判断,而且在做出决策选择时,不可避免地要受环境、经验、认知、习惯、偏好等的影响,“经济人”所追求的目标不再是单纯的经济利益而是多元的综合利益,追求的是利益与个人效用的最大化。在宏观层次上,国家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也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国家利益的最大化是全体社会成员和组织利益最大化的函数,不仅包括财富的最大化,也包含非财富的最大化,如追求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等。

“资源稀缺”假设。利益冲突反映了社会资源的稀缺与匮乏,资源与人们的需求相比较总呈现出匮乏状态,每个人都要受到一定约束条件的束缚,从而在约束条件下进行利益选择,不仅要对自身各种备选项的成本及收益进行分析,而且还要同时注意他人的选择或者选择倾向和趋势,再来决定自身的选择,使得自身利益最大化。人们将不得不把有限的资源有目的地配置到某些方面,这就需要追求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地配置利益资源以提高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建立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

利益追求多样性假设。人们对利益需求的性质和特点复杂多样,而且是不断变化。伴随着人们物质条件的转变,生产力的发展会对生产关系提出新的要求,新的利益冲突需要新的法律和制度来进行协调。

(二)法制利益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利益是利益的一种形式,不同于其它学科中的利益,而是从利益体系中剥离出来的、可以以法定形式存在并得以实现的利益。客观存在的利益是多元化的,其属性和功能未必与特定主体的需要吻合,当此种利益不能满足和适应利益主体尤其是统治阶级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需要时,就必须在众多利益间进行取舍,当取舍的结果以法定形式存在时,便出现了法制利益。如果要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文明和促进社会发展,法律就一定要对人们生存和生活中所提出的要求、愿望或需要做出某种规定和回应。

法制利益具有普遍性。个别化利益提出的诉求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得到社会和国家的回应,只有当个别化的利益成为普遍性的利益,形成了广大民众利益需求的情况下,才能获得立法的认可。通常来说,法律对追求个别化利益的行为不加干涉,亦不予提供“特权”帮助,但是当一项个别化的利益将会以损害他人或社会的正当利益作为代价时,法律才对其加以抑制或引导。在现代立法过程中进行利益选择,就是通过正当程序来回应“普遍化”的利益,使得普遍化的利益需求得到满足,同时剔除个别化的利益,这种普遍化的利益就会形成法制利益的初始形态。马克思认为,真正的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

法制利益具有基础性。政府通过立法或者修订法对利益需求进行回应,通常只选择和确认利益体系中基本的和重要的。一般而言,生命资源、财产资源、自由资源、安全资源、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资源以及使这些资源的价值得以发挥的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机会资源等,这些资源有必要采取法律权利的形式,亦即转化为法律利益(周旺生,2004);而社会上那些不需要国家干预的利益,则不由法律来调整而往往由道德、习惯或其它社会规范来规制。

(三)法制利益的界分标准和种类

为法制利益的界分提出一种严格的标准是非常必要的,有利于比较清晰和相对有序地把握错综复杂的法制利益关系。由于资源的有限性和利益需求的多样性,各种利益之间会出现不协调甚至是对立的状况。为了协调法制利益冲突,就必须对复杂的利益进行识别,更加清晰地分辨法制利益,因此首先就需要按不同的标准对法制利益做出分类,厘清其间关系。对此,可以采取不同的标准对法制利益进行不同的分类:

第一种分类:根据享有法制利益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家利益(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集体利益(许多拥有相同个人利益组成的共同体)和个人利益(包括法人和组织),这是在政治、经济、法学上的常规分类方法。庞德指出“讲到人们提出的主张或要求,那么利益也就分为三类: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有些是直接包含在个人生活中并以这种生活的名义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愿望,这些利益可以称为个人利益;其它一些是包含在一个政治组织社会生活中并给予这一组织的地位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愿望;还有一些其它的利益或某些其它方面的同类利益,他们是包含在文明社会的社会生活中并给予这种生活的地位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愿望”([美]庞德,1984)。我国现行法律中就将利益分为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三种。

个人利益是指复杂的社会关系中作为社会成员个体的利益,是利益个体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需求目标和对象,通常表现为成员个体通过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劳动(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来交换获得或应获取的利益,主要包括个人生命的利益、私有财产利益、缔结合同自由和言论自由等等。个人作为社会构成的个体元素,其利益的满足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基点,是经济社会中最为普遍和广泛的利益。个人利益构成了个体行为的主要动机,主要反映了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个人利益具有独立性,但它又不是孤立的个人意志的任意选择,而是要受物质生活条件关系所制约的利益,具有一定的社会性。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看,个人利益处于各种法律利益中最低的序位。

集体利益可以是指拥有相同利益需求的利益个人组成的共同体的共同利益,也可以是因为某种社会关系而联系在一起的共同体的共同需要,当利益集团进行一定程度的共同的社会活动时而获得的整体利益,其本质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人们可以从自身利益出发组成各种形式的群体,而每一个特定的群体都必然存在着共同利益,否则这个群体的存在是不长久的。作为有限理性的“经济人”,当单个成员实现不了其利益,人们会为了增强力量对比而为了集体利益聚到一起结成利益集团,法律、法规就赋予这种新的利益以高于个人利益的地位。集体利益以个人利益为前提,源自其成员的利益并实现其成员的利益,不能离开个人的构成,有别于国家利益,有时甚至是与国家利益对立的利益。这是较普遍的具有共性的利益范畴,比如道路的建设、地方经济保护等等。

国家利益就是国家或者整个社会作为主体依法享有的法律利益,是为了整个国家和社会自我保存和发展而由社会成员所共同享有的具有整体性的利益,它实质上是全体国民,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部分国民共同享有的法律利益的集合体。在国际大背景中,国家利益体现得尤为突出,一个国家为了在国际中立足和竞争,会以符合国家公共利益为出发点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比如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的国防利益、外交利益,维护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的经济利益等。而社会是人类生活的共同体,为了维持基本的社会秩序,国家利益还表现为社会公共利益即享有共同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如婚姻、家庭、宗教制度等道德方面的社会利益,保护自然环境和文化进步方面的利益等。

第二种分类:根据法律利益客体的属性标准,可以存在以下几种分类。

第三,根据利益客体所涉及的范围不同,分为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整体利益是指一定时期内所有法律法规在社会生活中实现的总体利益,而局部效益是指一定时期内某部法律法规在社会生活中实现的利益。有时局部利益的满足会损害整体利益,而国家在发展整体利益时也往往不能面面俱到,会忽视局部的特殊情况和特殊要求,整体和局部之间出现了不协调、不一致的情形,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地方保护和整个社会整体发展之间的协调问题,这在下文中会有具体的阐述。

法制利益与和谐社会

如果摒弃利益关系,法律根本就无从产生和存在,同时法律会在对利益关系的协调和整合中体现其强大的生命力和作用力,展示其自身的地位。所谓利益协调可以指不同利益主体之间以及利益主体与利益对象之间表现出来的自然的一种和谐与均衡状态,这是法律进行利益协调的目标状态;也可以是指对人们的各自的利益行为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关系的调整,侧重于怎样才能达到均衡与和谐的目标,即达到利益协调目标的具体途径。那么,法律实际上是为了达到某种整体和个人之间利益协调的目标而针对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所进行的直接调整,是通过法律规范人们的利益行为,限制追求利益的竞争手段,从而实现对利益的重新分配以及对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重新定位。

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容,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条件。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要求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使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发展成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坚持以人为本、确立科学发展观、实行依法治理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统一,既是现代化建设总体格局的科学内涵,又是指导现代化建设的系统理论和战略性原则。“和谐”历来是中华传统文化独具特色的价值理念,具有丰富的思想内涵:它可以指“和而不同”、事物的对立统一,即具有差异性的不同事物的结合、统一、共存;它可以指政治和谐,一种社会政治安定状态;它可以指遵循事物发展客观规律,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它还可以指社会伦理原则和思想方法。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理性、人本、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协调、和谐发展的社会。以和谐理念为主导,经济繁荣、社会稳定、人们和平相处、安居乐业,是和谐社会的一般特征。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包括: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社会;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和谐社会是充满活力的社会;和谐社会是诚信友爱的社会;和谐社会是安定有序的社会;和谐社会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具有内在的高度统一性。和谐社会是社会关系得到全面有效调整,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和谐关系的建立,是诸种社会规范、手段措施和工作机制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相互依存、有效作用的结果。现代社会中,法律及其调整机制已经成为社会调整的主要手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

构建和谐社会首先必须建立理性的法律制度,无法律则无和谐社会。理性的法律制度就是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其次,必须确立实质法治。构建和谐社会重在制度的改造和重建,这意味着社会重构、个人重塑、个人与社会关系的重建。只有依靠理性法律制度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确立实质法治才能构建和谐社会。所谓实质法治,是指整个社会、一切人和组织都服从和遵守体现社会正义的理性法律统治。理性、社会正义和法律统治三者的有机联系,构成新世纪新阶段科学的法治精神内涵。再次,必须创新法律对社会的调整机制。要求确立新思维尽快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以宪法为核心而又体现社会正义的法律机制;要求加强行政法制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整合与平衡机制,逐步形成以法治政府为中心的新型社会管理模式;要求完善利益调控法律机制,建立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

参考文献:

1.洪远朋,卢志强,陈波.社会利益关系演进论―我国社会利益关系发展变化的轨迹[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2.何建华.社会公正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J].学术月刊,2005(7)

3.张廉.利益关系的法律调整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宁夏党校学报,2005(5)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

5.周旺生.论法律利益.法律科学,2004(2)

6.[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中译本)[M].商务印书馆,1984

THE END
1.宪法宣传周法护婚姻幸福同行李嫣虐待婚姻家庭在我们遇到人生中的另一半 步入婚姻殿堂 组建家庭的重要阶段 《宪法》也在为我们保驾护航 一组漫画带你了解 婚姻自由 婚姻家庭受保护 夫妻的义务 父母与子女的义务 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新媒体中心出品 来源丨宣传处 制作丨米漩 https://www.163.com/dy/article/JIOKOD300553XVUI.html
2.2024婚姻关系证明怎么开具?图片新闻法律资讯婚姻关系证明就是结婚证吗? 婚姻关系证明并不等同于结婚证。 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它主要记录了夫妻双方的姓名、性别、年龄等个人信息以及结婚登记的日期和登记机关等信息,是双方婚姻关系的法定凭证。 而婚姻关系证明则是一种证明公民婚姻状况的证明文件,它包含了公民的姓名、https://www.maxlaw.cn/n/20240612/11099520873353.shtml
3.解除图片解除高清图片素材大全高清图片 解除保护活动 高清图片 解除或取消婚姻丈夫在白色背景下 高清图片 进展栏解除文本 高清图片 成人疑惑不解的男子就签署婚姻解除协议做 高清图片 解除安装Web应用程序 高清图片 分支光电解除 高清图片 戒闭解除后妇女终于可以在名 高清图片 概念意义法律解除婚姻分居手歧纸 https://699pic.com/image/290333.html
4.法律知识衅普——婚姻的缔结在生活中我们很少有人会孤独终老,无论生活得怎样都会和他人走向婚姻的殿堂,这既是生理上的需要,同时也是心理上的需要。 图片发自简书App 结婚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得是甜蜜的,但一份婚姻的缔结却有着众多的构成要件,满足这些要件婚姻关系也才能够成立。而这些要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https://www.jianshu.com/p/886144460e2c
5.法也律所丨法律咨询·婚姻家事电话,地址,价格,营业时间(图)从咨询到做出协议仅仅只用了2天的时间,解决了很大的困扰,李萌瑶作为我这次婚姻问题的咨询人和代办人,不仅耐心倾听又能站在当事人角度去分析和讲解法律条款,并争取协商下给我未来的生活最大化的保障,非常感谢 dotSource: 回应 2024-11-21 14:49 栗子干煸樱桃 https://www.dianping.com/shop/90468360/
6.民法典全解从亲情纠葛到婚姻大战法律笑话中寻找真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亲情往往是最温馨的,但有时候也会因为一些小事情引起争执。比如家里分房子时,每个人都希望自己能多占一点地盘,这时候就需要用到民法典中的“继承权”条款来解决。 二、婚姻大战的法律笑话 与亲情纠葛相比,婚姻大战更为复杂和深刻。在现代社会,离婚率不断上升,而在离婚过程中,如果双方不能达成https://www.xtssu.cn/tu-pian-zi-xun/571156.html
7.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事务所!专业提供上海离婚律师事务所:一家只提供上海离婚律师、上海婚姻律师法律服务的事务所。http://www.51-lihun.com/
8.结婚证上的照片可以换吗导读:您希望更换结婚证照片,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结婚证照片需经政府严格认证并加盖钢印方有效。擅自更改可能影响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若照片损坏,您可前往当地婚姻登记机构申请补发。 结婚证上的照片可以换吗 一、结婚证上的照片可以换吗 您所提到的关于更换结婚证照片的问题,我必须明确地告诉您,这是不被允许的。因为https://www.64365.com/zs/2969679.aspx
9.第四讲婚姻继承法法律基础ppt大学课件预览1,婚姻 男女两性的结合符合当时的婚姻法律制度 2,婚姻法,有关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第四 讲婚姻继承法 (二)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 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含义,① 法律赋予人们的一项权利,侵犯之为违法或犯罪。 ② 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http://read.cucdc.com/cw/83689/78946.html
10.广西婚姻家庭法律咨询广西婚姻家庭免费法律咨询第7页知识产权 北京律师 上海律师 知识内容 法律知识 列表内容 法律列表 法律资讯 法律内容 找法网 > 法律咨询 > 问题库 > 广西法律咨询 婚姻家庭法律咨询 遇事找法 就上找法网21年 70亿人次使用服务保障: 严格审核 专业解答 放心购买 找法网 问律师 找律师 学知识 https://m.findlaw.cn/ask/a18_p17_d201411_page7/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律法规全书(含典型案例及文书范本当当网图书频道在线销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律法规全书(含典型案例及文书范本) (2024年版)》,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社:中国法治出版社。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律法规全书(含典型案例及文书范本) (2024年版)》简介、书评、试读、价格、图片等http://product.dangdang.com/29674530.html
12.关于包办婚姻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律师解答 专业整理,在线解决法律问题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关于包办婚姻的相关规定如下:负责包办他人婚姻以及其它破坏婚姻自由行为者应承受严厉的谴责与教育,必要情况下依据具体情节程度,还可能受到行政纪律处分。如果该行为严重触犯了刑事法规,则将被判处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 展开全文 咨询在线律师 14874 位https://m.66law.cn/v/wenda/2994140.aspx
13.《婚姻家庭法律手册(新编)(含最新修正民事诉讼法)》摘要书评试读图书 > 法律 > 法律工具书 > 法律出版社 > 婚姻家庭法律手册(新编)(含最新修正民事诉讼法) 自营 法律出版社京东自营官方旗舰店 婚姻家庭法律手册(新编)(含最新修正民事诉讼法) 法规中心编 京东价 ¥ 促销 展开促销 配送至 --请选择-- 支持https://book.jd.com/11230484.html
14.婚姻律师律师南京婚姻律师律师为您提供在线法律咨询婚姻律师专业网站:江苏婚姻律师网,每年均解答婚姻法律咨询千余人次,每年亲自办理婚姻案件数十件,多次接受《文汇报》、《扬子晚报》、《金陵晚报》、《现代快报》、《江苏法制报》、江苏卫视、江苏教育电视台、南京电视台、南京人民广播电台等媒体的关于婚姻家庭法律事务的专访,并在新华社现代快报社成功举办“婚姻法律https://www.lawtime.cn/lawyer/lll93647839369877
15.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的那些年,用专注赢得时间的玫瑰易轶律师主持《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白皮书》发布会(图片源自:中国网) 感情未尽何必成仇,缘分已了则学会放手,家理已成为无数家庭的“幸福智慧中枢”让争议淡化,让怨恨冰释,实现双赢乃至多赢的结局。 易轶认为家理的服务不仅限于法律服务,而是可以外延到更深层,提供其他的服务与法律服务相结合的心理咨询、婚姻关系咨询、https://www.cnr.cn/swzg/rdzt/qyjs/20210623/t20210623_52551972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