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者都可以从《婚姻法》的角度,找到它们的归宿。
对于第一点,对马蓉出轨的态度,网友们的表态目前足够鲜明,即:愤愤不平,同情王宝强,对于此事认为应该决不姑息绝不原谅。一个是自己的老婆,另一个是最信任的经纪人,被两个最亲的人背叛确实是难以接受的事实,王宝强的行为值得理解。
这一点如果马蓉的确有出轨的行为,那么网友的态度可以理解。这种本能的愤怒,从积极的方面看,体现了大众对婚姻契约的尊重,对婚姻道德的遵从。法律源于生活,《婚姻法》第四条即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婚姻的缔结,在大多数人看来,应该是建立在男女双方感情的基础上。婚姻关系是排他的,它代表个人对于自由权利的限制和约束。说得更直白些就是:“我,王宝强,愿意为了和马蓉结婚,从而放弃同其他女人产生关系的权利。”这个契约,同样约束着马蓉。任何一方违反契约,就是对另一方坚守契约人的不公平。此时,就上升到需要承担责任的层面了。而“离婚”正是承担责任的表现形式,这也正是《婚姻法》第四章存在的意义。
从这个角度看,王宝强因为马蓉的出轨,从而提出离婚,证据是否充足咱们另说,离婚本身是《婚姻法》赋予他的合法权利。
还是《婚姻法》第四条,前文长安君只引用了一半,它还有后一半,这里引全:“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法》表面上调节的是婚姻法律关系,不调节感情。但法律的渊源之一,是“公序良俗”。它的意义在于,撇开法律,从道德和伦理层面看,婚姻关系也应该是平等与尊重的。
“忠臣去国,不絜其名;君子绝交,不出恶声”,虽然夫妻相离不非要求彼此“一别两宽,各生欢喜”,但敬老爱幼,互相扶助,不伤老父慈母之心,不给孩子生成心理阴影,愿意遵守婚姻契约时彼此和睦,不愿意遵守契约时,也该以和平方式分手,以法律为手段去做善后。
一个原则:我们尊重契约,我们,不要暴力。
比如,如果马蓉与宋喆之间确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证据确凿,分配财产上才可以考虑过错方少分,而非“净身出户”;
比如,离婚时可以申请法院精神损害赔偿,但前提一定是出轨认定后;
比如,如果能证明王宝强恶意转移财产,有足够的证据,马蓉依旧可以依法得到属于自己的那一份;
比如,王宝强有权申请DNA亲子鉴定,若鉴定结论确实不是亲生,可申请赔偿……
但这些“比如”,是要建立在证据充分的基础上,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在人民法院庄严的法庭中,得出最终有法律效力的裁决。而不是在事实未认定的前提下,就把属于夫妻两人间的事,扔到不知情的群众当中,任由它在舆论的狂风暴雨中,被撕扯得面目全非。
所谓“三人成虎”、“众口铄金”。公众人物,理应对舆论的力量深有体会。
只是幸而有法律可以管。《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严格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权作为公民人格权的一种,是典型的绝对权,即任何个人和团体均不得侵犯。不但夫妻间发布不实言论,只为发泄一时之气,要承担法律责任。在网上造谣传谣,照样躲不开恢恢法网。
言论自由,是有法律边界的。
正如勒庞在《乌合之众》中所说:广场上欢呼的人,只能接受非常简单的情绪,要么非常好,要么非常坏。千万不要小看以道德绑架,对当事人进行的“舆论审判”。须知错误的、失去控制的力量,就是暴力。
在一个法治国家,不依靠事实,只依靠在网上当键盘侠,用言语暴力去以暴制暴,这种英雄主义是可怕的。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先入为主式的评判和舆论狂欢,占领道德制高点的义正词严,都是不负责任的。
古语有云“言灵”,在迷信时代,它很形象地强调了观点一旦说出口,就有了生命,再也不受自己控制。放在当代,不负责任的言论,一旦抛出,就极易在人群中发酵、扩散、传染、失控……当网络声讨成了习性,当标签代替了事实,当情绪淹没了理性,我们必然会陷入到非黑即白、非此即彼、非对即错的简单思维陷阱中。
我想大多数小伙伴都不会反对这段话的精神。
只是,还请让舆论的归舆论,法律的归法律。
如果长安君说到此处,有人还不明白。长安君希望大家能看看王宝强的孩子的眼神。他还什么都不知道,但他或许以后会知道。请想想,今天发生的一切,将会为他带来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