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术语论文(精选5篇)

1.法律诊所与法律赋能的有机结合:法律赋能诊所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条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法律思考

3.法律实务法律顾问在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中的作用

4.以法律视角审视法律逻辑在法律应用中的作用

5.法律文书写作课中学生法律思维和法律实践能力培养方法之我见

6.浅析《法律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对正义的探索

7.“基本法律”与“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划分之反思

8.试论法律继承与法律移植在法律演进中的作用

9.法律解释:服从法律还是创造法律

10.以案说法: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冲突时的法律适用

11.论法律的融合、地区法律的趋同与法律全球化

12.从“法律”\“习惯”和“法理”看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13.法律原生态的杀手:道德泛法律化和法律泛道德化

14.探究卫生法律法规课程对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的促进作用

15.从法律英语的文体特征看法律英语中的修辞翻译

16.“法律解释”与“法律诠释”之术语辨析

17.法律教育中法律思维的养成

18.浅谈民商事法律谈判对于法律人的要求

19.浅析制定“民商法律总纲”完善民商法律体系

20.中职法律教育与中职生法律素质的提高途径研究

21.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22.浅析实名火车票的法律性质及遗失车票的法律后果

23.本科法学教育中法律思维与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方法探微

24.俄语法律词典在俄语法律术语研究中的作用

26.诊所法律教育的目标定位与法律人的职业伦理培养

27.论法律诊所教育在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28.探讨高校法律教育对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影响

29.如何正确处理法律文书的格式要素与法律逻辑要素之研究

关键词法律语言风格运用技巧

中图分类号:D814.1

文献标识码:A

一、法律语言的风格

法律律语言的风格,就是法律语言表达上所形成的特有格调和气派。由法律本身的强制性、权威性、严肃性所要求,法律语言便形成了自己的风格特点,即准确、庄重、朴实、精炼,而每一风格特点又都充分体现了唯物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规律。

(一)准确。

准确是法律语言的生命,法律写作时,要求法律语言必须准确明白地记叙和说明,使人正确理解,不致产生歧义和误解。因此选词造句必须慎重,力求高度准确,而法律语言高度准确的获得是从确切与模糊这一对立统一体现出来的。一方面,法律语言的准确性要求选词确切。比如法律写作过程中要大量使用意义固定单一的法律专用、常用词语,精心选择近义词。另一方面,要适当使用模糊性词语。“确切”与“模糊”殊路同归,都为准确达意服务,共同体现出法律语言的准确性风格。

(二)庄重。

法治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青睐的治国方略。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与地位决定了与法律有关的一切都应该浸润在典雅庄重的氛围中。法律写作的庄重性源自司法活动的严肃性。法律是庄严神圣的,具有最高权威性,因而不允许口语、俗语和方言土语等进入法律语体。法律语言的庄重性,一方面表现为其大量使用书面语词、规范的法律术语和恰当选用文言词句,另一方面表现为平易通俗,使广大人民群众能看懂。

(三)朴实。

法律写作的目的在于说服特定的写作受体,惟有质朴的语言才能让受体快速、准确地领会文书的内容,才能实现法律写作的目的。法律语言的生命是准确,为了不致产生歧义,一般不用形象性、含蓄性较强的比拟、夸张、比喻、双关等积极修辞格。但有时为了使法律语言更准确周密而有力,也适当选用一些辞格,法律语言使用这些辞格不像文艺体那样讲究,而更注重质朴平实,准确严密。

(四)精炼。

精炼,亦作精练,用作动词指提炼精华,除去杂质;用作形容词,指扼要,没有多余的词句。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性,要求其语言表达简洁、明快、有力;法律的高度准确性和权威性要求其语言表述完备而周密。法律语言的精炼表现为长短句并用,主谓句和非主谓句并用。如“依照……,判决如下”,非主谓句的运用,简洁有力。

二、法律语言运用技巧

(一)语义单一,排除歧义。

语义单一,排除歧义要求表述时绝对做到无异议。法律写作的过程中语言歧义现象有三种:第一种是词义歧义。多义词运用不当,经由特定语境会产生歧义。第二种是语法歧义,指对词语的安排方式导致句子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解释。第三种,语境歧义,指法律写作中使用的词语表面上看是完全清楚的,但是置于一定的情景中会出现不同的理解。比如,有一项法庭要求语言学家做出科学鉴定的合同条款,原文写道:“乙方在经营中的经济损失,不能向甲方提供每年纯利润40000元,由银行直接划拨甲方。”这一例第一分句缺少谓语,第二分句与前后两分句缺少连接词语,造成前后不连贯,语义指向不明,使“经济损失”含义不清,至少出现三种歧义。

(二)术语确切,力戒生造。

术语是指法律术语,要求体现法律专业性。法律术语可分为四种,一是常用术语,是物体、现象、行为等常用名称,如财物、失踪、继承等;二是有专门法律涵义的常用术语,如申诉、调解、等;三是法律术语,即能准确扼要地说明法律专用概念的术语,如原告、被告、前科、时效等,有的专用术是古代法律术语的继承;四是技术性术语,即从科学、经济、艺术等各个领域借用的术语,以及各种行业术语,如违约、标的、污染等。在法律语体中,恰当地运用法律术语和文言词语,往往能以少胜多,收到言简意赅的效果。法律写作的过程中要准确使用法律术语,不要自己造词。

(三)褒贬适度,爱憎分明。

(四)语句完整,慎用省略。

法律写作要求多用主谓句,语句完整,为了使行文简洁精炼,也可以用省略句,但使用时要慎重。省略前要在前文有所交代,或者省略用语要求有一定的知名度。省略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为承前省,指文书前面的句子和段落已经使用过的表述,在后面的语句中可以省略。第二种为蒙后省,指文书后面的句子和段落已经使用过的表述,在前面的语句中可以省略,法律写作中不可采取这种省略。第三种为对话省,指在记录交际双方对话的场合,可以省略对话中的某些成分。

(五)承接转折,文义连贯。

承接转折,文义连贯要求法律问题之间叙述之后要有连贯性,对问题做出综合性结论。法律写作也应像其他论文写作一样,结构合理,主论点和分论点衔接合理,前后呼应,无前后颠倒的情况。

本次会议开幕式由黑龙江大学俄罗斯语言文学与文化研究中心主任孙淑芳主持。中国辞书学会副会长何元龙致开幕词,他表示,此次会议是中国辞书学会两个分委员会首次合作举办,希望与会专家学者打破学术壁垒,在融合中交流、碰撞。黑龙江大学副校长严明致欢迎辞,他简介了黑龙江大学的历史,并对俄罗斯语言文学与研究中心在发展历程中的成绩进行了回顾。

为加强与会人员的交流和沟通,本次会议在分会场设置上改变了以前按专业委员会分组的做法,根据论文议题设置了“中外辞书编纂史与词典学史”“大数据背景下的辞书编纂理论与实践”“辞书编纂理念手段创新及其应用”三大分会场。

在“中外辞书编纂史与词典学史”分会场,王德怀介绍了维吾尔语词典编纂出版的发展历程,说明了维吾尔语文化的多元性;温朔彬分萌芽期、发展期、繁荣期评述成语辞书的编纂历程;蒋文凭追溯专科学习词典的发展源流,探讨了我国专科学习词典研编的发展前景;杜翔说明了如何把握语文辞书编写中条目思想性的“时”和“度”,从而保障条目思想性的“性”;安志伟从多角度分析了《通俗常言疏证》这部辞书,阐述了俗语发展变化的过程;张晖认为术语与语文词的二分应该以对立统一的观点来对待;吴哲结合世界图景理论解析术语词典编纂的内在规律和外在原则;张金忠梳理了汉俄词典编纂的历史脉络,并介绍了汉俄词典编纂现状;窦可昀论述了不同类型的法律词典在俄语法律词汇研究中的作用;张春新分析了达里所编的《大俄罗斯语详解词典》,阐释了达里的词典编纂理念。

在“辞书编纂理念手段创新及其应用”分会场,徐时仪指出语文辞书编纂应秉持求是与致用、规范与描写等理念;刘立香指出词目词的价值在双语词典环境下呈现出语内价值和语际价值之别,双语词典可借助词典手段和翻译策略来呈现价值差异;于峻嵘认为可以借鉴现象学“视域理论”,为研究同义词词典释义问题提供参考;张相明分析了词典中的语义网络信息,概述了词典学中的语义网络信息处理研究;叶其松对《俄语积极词典》中的释义元语言进行计算分析,论述其频率、语法和语义属性;王圣良论及专科词典编纂中的词目翻译补充问题,并提出了释文补充的基本要求;李静梳理了现代汉语词典中成语异形词立目的情况,并提出了自己的考量;张立娟对汉语工具书附形部首产生存在的原因、处理方式等进行了分析。

究其原因,盖文学作品表现的是人类的生活和情感,人性的精髓因民族、地域、文化传统所产生的差异也许可以忽略不计,翻译高手能够从语言文字中提炼出人类感觉的共同“精魂”,“投胎转世”之后,语言习惯的差异便通过翻译家的再创作“化”之而去,出落的是“依然故我”的仙女。然而法律概念是法律制度的载体,翻译往往是从无到有的过程。用目的体系(本土的)法律术语对译出发体系(比如英美的)法律术语,意味着把不完全相同的两种制度牵强地叠合在一起,即使二者所代表的制度内涵有着共同的“精魂”,但细微的差别也可能移植制度的功能。当然,如果立法者的本意是要用本土的制度“化”掉本源的制度,着意把出发制度的内涵植入目的制度,又另当别论。但许多情况下并非如此,象《海商法》这样一部强调保持渊源制度完整体系的法律,法律术语之间的差异一旦“化”掉,就无法实现法律规范的功能和法律移植的目的。[3]

我们不妨剖析一个《海商法》制度“海上货物留置权”为例,PossessoryLien,[4]翻译如何给法律概念解释造成困惑,由此看出法律术语翻译方法在以法律移植为主要立法渊源的我国具有怎样特别的意义。这一至少在具体学科的比较法研究中尚未引起足够重视。

一、海上货物留置权产生背景和由此引出的法律解释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开创了我国将国际公约直接变为国内立法方式上的先例,并且成为我国大陆第一部系统引进英美法制度的立法。这一立法特色对海商法中的概念界定和制度内涵的解释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从法律结构上看,《海商法》几乎全部是对国际公约或构成国际航运惯例重要组成部分的国际标准合同形成的。由于公约的逻辑结构十分严密,加之公约渊源于英美法,概念、制度自成体系,与隶属大陆法传统的我国一般民商法体系难以融合,故只能采取整章移植国际公约或国际标准合同的方式,构成我国《海商法》各章的。如涉及本文讨论的海上货物留置权的两章内容,分别为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第四章是移植《海牙公约》、《海牙—威斯比公约》及《汉堡规则》的内容,只是根据我国的航运政策进行了取舍,具体规范结构则是翻译原文;第四章中“航次租船合同”一节还了国际标准合同如使用率较高的“金康”合同(GENCON);第六章主要是参照几个国际标准合同制定的[5].

(1)同源于英国法中的Lien制度体系的海上货物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在我国海商法中却变成了两个互不相干的制度――MaritimeLien在我国作为船舶“优先权”构成独立的制度体系,PossessoryLien作为我国的海上货物“留置权”成为我国民事留置权的一个分支。原有Lien制度体系下的两个分支概念之间以及分支概念与总概念之间的内在联系被完全切断了。不只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在译为英文本时,把“船舶优先权”被译作priority(而不是其原始术语[10]MaritimeLien),进一步切断了以英文词义为线索回溯到出发体系中去寻找制度渊源关系的途径。

《海商法》关于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的规定只有三条,本身并没有肯定或否定合约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的成立要件、留置权的行使方式、以及留置权与诉前扣货的关系问题等等,界定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的特征依赖于对海上货物留置权概念的解释,而解释的方法却全依赖于法律原理――究竟选择我国民事留置权理论抑或适用英美担保法理论作为解释海上货物留置权概念的依据,成为实践和理论都无法回避的问题。

二、法律术语的翻译方法及其对于法律解释的意义

法律术语的翻译在法律移植中的意义远非文字技巧问题,它直接决定法律概念能否作为制度移植的载体,准确、完整地传达立法者移植某项制度时的意图,换言之,能否按立法意图继受外国法律规范的内涵,充分体现其制度功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翻译方法。所以港台民商法专家对于法律术语特别是英美法术语的翻译方法都十分重视。综合起来大概分为两大派论:

从事大陆法学民商法研究的学者认为,“应将英美法之概念用语,纳入我国既有之法律体系,使之与现行法概念用语相契合。”[15]主张将出发体系概念所代表的功能相同或相近的制度统一用目的体系的相应概念来表示(本文称之为“制度功能对译法”或“功能译法”)。

从事英美法研究的学者则认为,“凭一两个相同的地方把一个法律体系的术语与另一个法律体系的术语划上等号,很容易把术语在一个体系的意义带入另一个体系里去”,主张“只有当两个概念之间的差异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具重要意义时才可以划上等号,否则宁可生造词语。”[16](本文称之为“概念内涵直译法”或“文义译法”)

《海商法》移植Lien制度时实际上分别采用了上述两种不同方法进行翻译――把MaritimeLien译作船舶“优先权”采用的是文义译法[17],反映了出发概念自身的内涵;而把PossossoryLien译作“留置权”,采用的是功能对译,亦即出发概念所代表的制度与目的体系中的某一制度具有相同或相似功能时,直接用目的体系中的相应概念来代替出发。如果按文义译法直译,则possessoryLien应译为“占有优先权”或“占有留置权”。(总概念Lien可译作“优先权”或留置权)。这种在同一部法律中采用两种不同方法翻译同一体系的分支概念的作法,进一步增加了进行比较法解释时寻找法律制度源头的难度。

无论我们如何选择翻译方法,法律概念作为“部分”都难以同时兼顾与本源制度体系的“整体”和本土制度体系的“整体”协调关系,所以,讨论法律术语的翻译方法对于法律解释和理论研究的意义主要在于,当我们对移植的法律术语及其代表的法律制度进行解释时,切不可忘记这些术语并不一定反映了制度的原貌,术语的内涵有时只是由翻译者确定的。表面上完全相同的概念所代表的制度可能不完全相同;而表面上毫不相干的概念之间实际上却存在着某种制度联系。所以即使主张把英美法术语纳入我国概念体系的学者,也特别强调要“通过解释途径”,否则会造成望文生义,穿凿附会。这一点,在解释主要通过翻译所产生的《海商法》时应受到格外的重视。换一个角度说,如果在法律适用和理论研究中都时时意识到这个问题,那么,讨论使用什么方法来翻译法律术语的问题也就没有意义了,因为术语本身不过是一种文字符号而已,它并不等于法律制度本身,制度的内涵是通过解释途径附于这个符号之上的。

三、“概念还原解释法”――海上货物留置权解释方法的一个启示

尽管法律术语的翻译作为法律制度移植的方法具有内在不可避免的缺陷,其所代表的法律制度在移植中可能经常发生增衍或遗漏,然而,只要法律移植仍是我国生产法律的主要方式,我们就别无选择。弥补这种缺陷的途径是比较法解释。比较法解释的目的就在于“将外国立法例及判例学说作为一种解释因素,以求正确阐释本国现有法律规范之意义内容”。[19]笔者主张,在进行比较法解释的过程中,应当深入分析和认识我国法律制度与所继受的外国立法例之间的渊源关系,把特定概念的内涵及其法律特征还原到所继受的该外国法中,以最大限度地寻求对法律概念作出准确、完整、合乎逻辑的比较法解释。这种解释方法本文称之为“概念还原解释法”。采用这一解释方法,关于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概念特征与制度功能之间的诸多矛盾都得到了合理的解决。

运用“还原解释法”的第一步,是准确无误地找到法律概念赖于产生的“祖籍”。在许多情况下这并非一件直截了当的事情。如前所述,《海商法》的立法背景为追索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的渊源提供了一个路径。然而,即使海商法全部是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移植而来,这些公约和惯例却是两大法系各国制度长期博羿、借鉴和融合的结果,仅就具体的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而言,如何能确定它渊源于英国财产担保法中的而不是大陆法系的担保物权制度呢?从法律文本中找不出任何线索,所有的线索都在翻译中被切断了(已如前述)。这个答案只能通过对公约、英国担保法和大陆法系担保法中的“留置权”制度进行比较,找出与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规定最相近的制度。

经对公约与英美海商法制度比较,笔者看到,海运公约和惯例基本上是英美等海运大国海商法制度的翻版,至少在技术结构和法律体系上如此。为遵从国际法规则,公约成员国都会以不同的立法形式把国际条约的内容纳入内国法律制度体系,非成员国的海商法制度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联系往往也比与本国普通民商法制度体系的联系更为密切,国此各国海商法成为一个相对封闭的独立体系,即使在海商法制度与本国民商法制度整合得较好的大陆法各国,在研究海商法制度时也都在很大程度上借助于英美法理论。虽然这已成为常识,然而在绝大多数人都认为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与渊源于大陆法系的民事留置权具有共同的法律特征的情况下,笔者得出这种结论需要拿证据才能服人。

《海商法》关于承运人的货物留置权制度的规定采用的是“金康”合同格式,其中的“留置权”特征与英国法PossossoryLien制度的特征一样,所列举的留置权项目包括运费或租金、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其范围大于大陆法各国海上货物留置权的范围[23],而囊括了合约留置权中任何可能产生的费用;从《海商法》条文的来看,留置权的实现须经法定程序而不得自行变卖,这一明确规定反映了英法“占有优先权”效力特征;从留置权与诉扣货两项制度的关系来看,体现了“占有优先权”与“衡平法优先权”制度功能互补的特点。整个海上货物留置权规范无不渗透着英美法PossessoryLien制度的特征,换言之,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整合了大陆法海商法以“留置权”制度和优先权制度共同承担的功能。由此可以确信,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与英美法占有留置权同源,与渊源于大陆法留置权制度的我国民事留置权制度有着不同根系。

把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概念还原为PossossoryLien,从英国财产担保法中寻找解释这一制度特征的,实践与理论的逻辑矛盾就得到合理的解决:

(1)关于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性质和留置权条款的效力。

在英国法中,PossossoryLien既可依规定而产生,也可依合同约定而产生。普通法规定的留置权(即法定留置权)不仅在范围上小于合约留置权,而且适用条件限制很多。就二者的效力而言,法定留置权只是作为当事人之间关系或他们之间交易定情形下的默示条款或法律后果。所以只有合同没有约定或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才起作用。亦即,约定的留置权效力优先,普通法留置权为补充性或选择性的权利。因此,我们不必借助大陆法留置权理论,依“法定担保物权”说否定合约留置权的效力或以“债权性留置权”为佐证肯定合约留置权的效力,而应当依据英美法的合同解释规则确认留置权条款的效力,“概念还原解释法”为这种实践提供了理直气壮的根据。

(2)关于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和行使方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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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规定了两类不同的货物留置权:承运人的货物留置权和船舶出租人的货物留置权,它们分别源于PossessoryLien中的“特别(占有)留置权”(SpecialLien,或“特别占有优先权”)和“一般(占有)留置权”(GeneralLien,或“概括留置权”,“一般占有优先权”)[24].这两种货物留置权的效力规范[25]、成立要件及行使方式都不相同,这一重要问题在海上货物留置权中被忽略,是不了解二者的渊源制度所致。

作为承运人留置权渊源的特别留置权与我国民事留置权制度相似,是指留置权人扣押占有某项财产直到该特定财产所生费用全部清偿为止的权利。这解释了我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留置权成立的条件――留置权人只能就留置物产生的费用留置该特定财产,却并不必问该财产的所有人(货主)是谁。同时,特别留置权不含有债权人出卖标的物的权利,只有当制定法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留置权人才可以按规定的程序出卖留置物,这为解决我国承运人行使货物留置权的方式问题找到了依据;留置权与法院扣货之间的关系也从中找到了答案――在英美法中,通过申请扣押把留置权转移给海事法官的做法,是行使留置权的主要方式,也是实现优先请求权的唯一方式。留置权仅仅是一种抗辩权,法院扣押货物所实现的是优先权,这一优先权因留置权人占有标的物而取得,但海上货物留置权人不能象民事留置权人那样自行处理留置的财产,而只能通过司法扣押拍卖标的物而实现其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般留置权则是为了担保一般债权而设置的担保,更类似于我国的质权。根据一般占有优先权,留置的财产可以不是留置请求权的标的,它可以基于行业惯例产生,也可基于双方认可的持续性先例而确定,还可以由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我国船舶出租人行使留置权必须以货物为租船人所有,却不以置于船上的货物为产生请求权的标的物为限,即源于此。

关于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的其他一些争论不休的问题,运用“概念还原解释法”,把翻译过来的“留置权”概念还原到它基于产生的制度土壤中去,都能获得完整、合理的解释。索本求源不仅适合于解释象海上货物留置权这样处于两大法系夹缝中的概念,也不仅仅对于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这样一部典型地成体系移植的法律的解释具有意义,笔者相信,作为比较法解释和比较法研究的一种思维方式,“概念还原解释法”对于由移植产生的所有法律概念的解释都是一种启示。如果运用这种比较法解释通过统一的司法解释把概念的内涵加以确定,会避免实践中的大量争议而在许多问题上实现司法统一。

「注释

[2]钱钟书:《林纾的翻译》,载于《钱钟书散文》,浙江文艺出版社,1997年7月版,第269页。本段加引号的部分都是钱先生描述文学作品翻译的“化”境时使用的词汇。

[3]各国海商法都极少照顾与本国其他法律之间的衔接,因为海商法主要由航运惯例构成,国际一体性很强,在各国国内法体系中都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

[4]《海商法》中译为“留置权”,用于指称我国的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笔者主张按字义翻译为“占有留置权”,本文后面将用重要篇幅专门介绍《海商法》译法的由来和笔者译法的理由。

[5]这一部分内容参见郭日齐:《我国<海商法>立法特点简介》,载于《〈海商法〉必读》,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3页。作者是制定、颁布《海商法》期间国务院法制局顾问。

[7]关于英国优先权和留置权的介绍参见董安生:《英国商法》,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43-449页;司玉琢:《优先请求权·时效·碰撞责任限制》,大连海运学院(内部发行),第55页;司玉琢:《新编海商法学》,人民交通出版社,1991年版,第100页。

[8]朱曾杰:《关于<海商法>第二章》,载于《〈海商法〉学习必读》,第54页。作者解释,按传统通译法译为“海上留置权”,多数专家现在认为不恰当,译为“优先权”是按字义译出的。另参见徐新铭:《船舶优先权》,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2页。作者在书中列举Maritimelien的许多译法:海事优先权、海上留置权、海上优先请求权、船舶优先请求权、船舶优先权,等等。

[9]参见司玉琢主编:《新编海商法学》,人民交通出版社,1991年版,第100页。

[10]笔者原系海事法院法官,了解到最高法院交通审判庭和海商法专家对这种译法普遍给予批评,但尚未见对这一术语见诸文字的讨论。

[11]海上货物留置权与优先权制度的功能互补关系,在关于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比较研究中也没有给予充分注意,这一问题笔者将在另文发表的毕业论文的第二部分《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的功能比较研究》中详述。

[13]参见傅绪梅:《中国海商法诠释》,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版,第170页,作者是前任最高法院交通审判庭庭长;同时参见金正佳等:《海上请求保全专论》,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第178页,作者是某海事法院业务院长。他们的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很大权威性。

[14]刘志文:《论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留置权的性质及其》,载于《中国海商法年刊》,1995年卷,第161页。

[15](台)王泽鉴:《附条件买卖买受人之期待权》,《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0页。

[16](港)何美欢:《香港合同法》(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页。

[17]朱曾杰:《关于<海商法>第二章》,载于《〈海商法〉学习必读》,第54页。作者解释,按传统通译法译为“海上留置权”,多数专家现在认为不恰当,译为“优先权”是按字义译出的。我国对大陆法系“留置权”概念的翻译也采取了功能对译法。

[18]王泽鉴,上引书,第130页。

[19]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页234.

[20]关于法国、德国“留置权”概念下的制度仅具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功能,国内民法学界基本上没有分歧;其实日本“留置权”概念下的制度功能与法国和德国差异不大。笔者主张对各国制度作功能比较而不是概念比较,亦即各国保护同一类法律关系的制度之功能设置上的异同,故在此不作“物权性留置权”与“债权性留置权”之划分。日本学者林良平指出,“谈论某种权利是物权或债权没有意义最好是对债权利能够发生什么样的具体权利、发生那样的权利是否妥当,作个别判断”。(转引自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3页)。对此笔者在毕业论文的第二部分以比较法学理论为据另有详述。

[21]法国为“特定动产优先权”、德国为“法定质权”、日本为“先取特权”。参见1966年《关于海上物运输合同和租船合同的法国法令》第3条,《德国商法典》第397条、410条、614条、623条;《日本商法典》第753条、第757规定。

[22]《民法典》第445条、647条、938条、960条、962条,《海商法》162条;另参见(台)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册),第426页。

[23]德国的海上货物留置权为“法定质权”,与约定质权的项目分开规定。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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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英语英美法常用词汇.pdf法律英语英美法常用词汇.pdf 5页内容提供方:ljt4123 大小:236.31 KB 字数:约6.53千字 发布时间:2023-09-22发布于天津 浏览人气:42 下载次数:仅上传者可见 收藏次数:0 需要金币:*** 金币 (10金币=人民币1元)法律英语英美法常用词汇.pdf 关闭预览 想预览更多内容,点击免费在线预览全文 免费在线https://m.book118.com/html/2023/0921/5344241013010332.shtm
4.英美法系简介 英美法系亦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海洋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https://m.youdao.com/singledict?dict=baike_detail&more=true&q=%E8%8B%B1%E7%BE%8E%E6%B3%95%E7%B3%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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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布莱克法律词典》(第十版)翻译实践报告[8]曲艳红著.法律翻译理论及策略[M].清华大学出版社, [9]张法连编著.英美法律术语辞典:英汉双解[M].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14. [10]刘宓庆.文体与翻译[M].中国对外翻译出版有限公司,2012. 1 2 引证文献 (1) 仅看全文 排序: 发表时间 被引频次 https://d.wanfangdata.com.cn/thesis/D01701972
7.牛津法律术语小辞典:1001个你需要掌握的法律词汇作者:加纳 ISBN:750363795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年:2003 法律辞典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律辞典编委会 ISBN:7503642580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年:2004 法律常用辞典 作者:聂德林 ISBN:7810130498 出版社:北京工业学院出版社 出版年:1988 法律大辞典 作者:上海辞书出版社 出版社:辞书出版社 出版年https://www.las.ac.cn/front/book/detail?id=0bb1931a1a32d96945501a7f8f53f622
8.法律术语(精选十篇)英汉法律术语的差异来源于文化、历史背景的差异,因此翻译时可能遇到无法轻易找到目标语中与原语绝对对等的术语的问题,这成为了译者做法律翻译路上的绊脚石,因此,译者在翻译过程中,要做到深入了解不同国家不同的文化及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具有差异的法律制度与文化,熟悉掌握法律术语的特点,灵活采用不同的翻译方法,将原语法律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qwpg3d5.html
9.法律词典(604.3MB)百度网盘资源下载英汉双向法律词典.pdf18.7MB 韦伯斯特新世界法律词典.pdf4.1MB 牛津现代法律用语词典.pdf36.6MB 牛津法律大辞典(中文版).pdf124.5MB 牛津法律词典.pdf4.3MB 柯林斯法律词典第二版.pdf3.4MB 法律英语基础词典.exe1.4MB 法律英语法律术语.pdf207KB 法律英语词汇双解.pdf13.6MB https://www.iizhi.cn/resource/detail/61d8220406ef15bc3ae6b6fe70f1f161
10.法律英语入门用什么教材2.《元照英美法词典》 3.《牛津现代法律用语辞典》 4.《牛津法律词典》 5.《朗文法律词典》 6.《韦氏法律词典》 二.词汇类 1.《英汉汉英法律用语辩证词典》 2.《法律英语中心术语:实务根底》 3.《法律英语中心术语:实务高阶》 4.《法律英语同义近义术语剖析和翻译攻略》 https://www.qinxue365.com/yyxx/644032.html
11.英汉法律翻译的语境化与去语境化对比研究在有些情况下我们不用考虑法律辞典语境、搭配语境、对比语境、判例语境、法条语境、法学著述语境和惯例语境等,将法律翻译抽象化、概括化,从而提高了法律文本的普遍适用性及权威性,并且使法律语言的特点:精英性、异质性、强制性和隐名性、权威性更加醒目,这就是不可忽视的“去语境化”产生的影响。 “去语境化”使得http://rcxf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13/04/id/2069265.shtml
12.特聘教授近年在《外语教学与研究》《中国翻译》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60多篇;出版《中西法律语言与文化对比研究》《英美法律术语辞典》等专(译)著、辞书、教材50余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重点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北京市社科基金等多项科研项目等。主要研究领域:法律语言与逻辑、法律翻译、法律外交和美国研究。https://wgyxy.gsupl.edu.cn/szdw/tpjs.htm
13.中日同形法律术语“逮捕”对应译词辨正通过查阅中译日和日译中两国辞典(含法律用语辞典)、法律文本翻译件、法学著作中的对应译词,以及比较中日两国刑事诉讼法中强制措施的顺序与特征,基于认知语义学、对照语言学的理论,采用例证的研究方法,仔细辨析中日法律术语“逮捕”的释义,经过比较分析后发现,中日法律术语“逮捕”并非同形同义词,而是同形异义词。https://read.cnki.net/web/Journal/Article/JNXB202407001.html
14.法律英语术语范文12篇(全文)每一个法律术语只能表达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法律术语的词义必须单一而固定。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对其有同一的解释。不仅法律专门术语要求词义单一, 由民族共同语转化而来的法律词汇也必须表达单一的法律概念。有些民族共同语属于多义词, 但是其中一个义项在法律语境中有特定的法律含义, 这种法律词汇也被称为人工法律https://www.99xueshu.com/w/ikey715j2enr.html
15.法律术语汉译,English法律术语虽然表达法律概念,但是并不是只有在法律领域才使用法律术语。 3. This article probes into the etymon of legal terminology and illustrates some translation techniques. 法律术语是法律语言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更多例句>> 补充资料:保险辞典术语英汉对照(K~P) K: L: Level Premium均衡纯保费 Life Inshttp://dictall.com/indu/339/3382885D49D.htm
16.法律论文:法律术语标准化英译的特点不足及策略法律术语不仅是法律行业的语言,它还体现着一个国家特有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的不同,会导致中西法律术语遣词造句特点的不同。在国际交往中对法律术语不同的理解和不对等的翻译现象,也是法律术语翻译的难点所在。本文通过对直译、变译和创译三种译法的案例分析,探讨法律术语标准化英译的https://www.tingclass.net/show-7844-511743-1.html
17.英语法律术语的翻译作为律师,接触的原因比较多,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些英语法律术语的翻译,欢迎阅读。 英语法律术语的翻译 1.contract,现在多译为“合同”,我以为不分场合、不分情况一律译为“合同”是不妥的。因为我们中国人看见“合同”一词就想到一个书面的、写成一条一条的文件,可是contract一词的含义范围却要广泛得多。https://www.yjbys.com/edu/hangye/352349.html
18.法律术语辞典法律术语辞典 词条样例: 安乐死、 安置人口、 按份共有、 按份赔偿责任、 按份责任、 按揭、 按揭贷款、 案件受理费、 暗示对证言的影响、 搬迁合同、 版权、 版权侵权行为、 版权转让、 版权转让合同、 版式权、 包办婚姻、 包销合同、 包装装潢、https://pinyin.sogou.com/dict/detail/index/6257
19.牛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书名:牛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 作者:(美)克密特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08年2月 入库时间:2008-8-12 定价:158 该书暂缺 图书内容简介 原书导言 据说著名的普鲁士政治家奥托·冯·俾斯麦(Otto Von Bismarck)曾说过:“如果你喜欢法律和香肠的话,就最好不要去管这两样东西是怎样做出来的。”尽管此言不虚,然而http://www.law-lib.com/hzsf/lawbook_view.asp?id=354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