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法院发布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人民网成都6月2日电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实施一周年之际,日前,成都法院发布6件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旨在提升法治宣传效果,呼吁形成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全面护航。

典型案例目录

一、支持变更扶养关系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案

二、多部门联动协同保障未成年受害人得到有效监护案

三、学校未尽监管职责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案

四、未成年人饮酒造成损害后果,酒局组织者、餐饮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案

五、支持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后续心理治疗费案

六、对“问题家长”随案发放家庭教育指导令案

案例1:支持变更扶养关系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案

一、基本案情

张某某、吕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07年生育一女张某妮。2014年,二人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张某妮由吕某某抚养,张某某每月承担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直至张某妮年满21周岁。离婚后,张某某每月按时足额支付了张某妮的生活费。2018年9月,张某妮辍学在家(小学五年级),吕某某一直对张某某隐瞒其辍学在家的事实。2021年,得知实情的张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婚生女的抚养关系至自己名下。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妮自小学五年级就辍学在家,吕某某的隐瞒导致其至今未完成义务教育,其抚养条件已发生不利于被抚养人张某妮的重大变化;加之张某妮现已年满十岁,自愿选择跟随父亲生活。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判决张某妮随张某某生活,吕某某每月给付张某某子女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支付一半。该判决已生效。

判决作出后,案件承办人积极联系张某某,现张某妮已得到妥善照料并继续完成学业。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通过支持变更抚养关系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教育对未成年儿童一生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而受教育权作为我国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因家庭离异、抚养人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导致该权利遭受侵害的情形并不罕见。在本案中,法院判决变更抚养关系的重要原因就在于:被告让婚生女辍学在家的行为使其受教育权严重受损。相较于被告而言,原告有意愿、有条件保障婚生女的受教育权,且婚生女已满十周岁,自愿跟随原告生活,故其诉请依法应当得到支持。法院通过判决保障未成年儿童的受教育权,既保障了我国义务教育政策的正确实施,又充分体现了裁判者对未成年个体未来发展的重视。

案例2:多部门联动协同保障未成年受害人得到有效监护案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S作为H母亲、法定监护人,因无故殴打H致轻伤而被判刑,其行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H的合法权益,对其监护人资格予以撤销。在审查H其他近亲属监护能力后,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决指定申请人成都市某居民委员会为H监护人。该判决已生效。

案例3:学校未尽监管职责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案

张某某系某小学男学生,于2021年某周六感到下腹疼痛,其家长带去医院未检测出腹部异常,医院建议继续观察。周一张某某正常到校上课,早上突感下体疼痛,向班主任老师反映情况后,班主任老师让其休息一下。随后在上午的体育课,张某某再次向体育课老师反映其下体疼痛,体育老师仍然让其休息一下。至下午放学,张某某家长接其回家时,发现其下体已严重红肿,遂立即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张某某患突发外科急症,重要器官已无挽救希望,立即做了切除器官手术,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张某某监护人将学校诉至法院,认为学校未尽到监管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多次向老师反映其身体不适,但学校未尽到相应管理职责,酌定该学校承担30%的责任,原被告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案例4:未成年人饮酒造成损害后果,酒局组织者、餐饮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案

案例5:支持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后续心理治疗费案

2019年至2020年期间,Z(男,被告人)趁W(女,未成年人)、Y(女,未成年人)在其家中玩耍期间,对二人实施猥亵、奸淫。二被害人回家后告知家人,随之家人报警,民警立即前往Z住处将其抓获归案。诉讼过程中,W、Y的监护人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令Z赔偿营养费、后续心理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Z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关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虽未提供心理治疗费用的证据,但法院综合考虑其心理创伤严重程度及需要长期进行心理治疗的实际情况,兼顾被告人的赔偿能力,分别酌定支持了W、Y的后续心理治疗费用。该判决已生效。

案例6:对“问题家长”随案发放家庭教育指导令案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L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L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具有监护条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判决被告人L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典型案例。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反映出家长在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方面的严重缺位或失职。近年来,校园欺凌案件在全国各地屡有发生,实施校园欺凌的未成年人,大多处于思想品格形成的关键时期,如家长不履行好监护职责,对未成年人缺乏引导、陪伴、沟通,不及时关心他们的心理健康,则容易导致他们最终铸成大错。本案中,虽然除了被告人之外的其他校园欺凌参与人,多数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属于本案被告人,但为防止其走向犯罪道路,法院从教育、矫治、关爱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切实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不仅向被告人的监护人,还向其他各参与人的家长发放《责令接受家庭教育令》,告诫他们不要继续当“问题家长”,督促他们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实施好家庭教育。(马瑞跃、张学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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