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小案大民生上海崇明法院收录于合集#小案大民生·新时代文明实践34个
无效打卡=无效加班?
被公司外派至项目工地
因工地既没电脑也没网
在酒店写标书
公司却称在酒店打卡
不符合考勤规定
拒不支付相应加班费
怎么办?
在酒店加班→打卡无效
=没有加班费?
基本案情
丁某入职某建设公司
担任投标经理
并于试用期间
被派驻至项目工地工作
试用期未结束
双方就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
但公司迟迟未付加班费
丁某认为
自己周末、“五一”期间都在加班
虽钉钉打卡地点在酒店内
但事出有因
项目工地上并无电脑及网络
自己只能在酒店内制作标书
公司应当按照
双休日双薪、法定节假日三薪
标准给付加班费
公司认为
公司外派考勤要求不仅要打卡
还须在
早上8:30-12:00,下午1:00-5:30
主动与人事部门
每日发起两次位置共享
丁某加班不符合考勤要求
故拒绝支付加班费
法院裁判
小案大民生
丁某工作的项目工地无网络,其作为投标经理,在酒店制作标书符合常理,不能仅以其打卡地点不符合公司考勤要求而否认其加班事实。结合考勤记录和其完成工作成果情况,公司应支付其双休日加班工资和节假日加班工资。
法官提示
为了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动者需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关于仲裁时效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虽存在合法权益被侵害情况,但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往往忍气吞声。考虑到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弱势地位,法律对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设置了特殊仲裁时效,该时效的节点为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二、关于举证责任
在工作中做一个“有心人”,注意留存加班的有效证据。纸质考勤需注意签字后拍照、留底,电子考勤需注意截图。加班前保留加班通知、加班审批表;加班期间保留工作交接记录、工作邮件往来;加班后如产生费用报销留存报销凭证。
若虽无法提供相应证据,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三、关于离职协议“霸王条款”
部分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会利用自身在后续工资发放、离职证明开具、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方面的优势地位,迫使劳动者在格式文本上签订不得与公司发生劳资纠纷、放弃主张加班费权利等“霸王条款”。法院审理过程中会审慎审理离职文件是否系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劳动者在离职等关键节点,应注意留存双方沟通材料,以证明自身真实意思表示。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拒绝办理离职手续系违法行为,劳动者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王军涛-
民庭法官
稿件提供
-吴炜宽-
庙镇法庭法官助理
编辑|陈雨丝、何瑞鹏
原标题:《无效打卡=无效加班?法院这样认定“加班费”|小案大民生第3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