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76条“其他企业法人”的规范解释与制度续造

2024-12-0613:08:13发布浏览22次信息编号:205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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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76条“其他企业法人”的规范解释与制度续造

李华

[摘要]我国民法典第七十六条中的“其他公司法人”是指公司法人以外的其他类型的营利性法人,但该条没有明确其基本内涵、法律特征、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结构。。在公司法人成为现代公司制度“主流叙事”的当下,“其他公司法人”正在被边缘化。观察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的实际运作,我们发现“其他企业法人”主要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两类。民法典时代,“其他企业法人”在服务特定生产经营目的、实施特殊所有制经济结构安排、适应转型时期市场化改革的特殊需要等方面具有特殊功能。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有必要完善涉及“其他公司法人”的单列立法,通过巩固其法人地位、完善其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各类“其他公司法人”的设立和设立,进一步规范其设立和设立。强化外部制度约束。跑步。

一、什么是“企业”:民法典中“隐含”的概念(一)“企业”概念的一般认识

“企业”一词在我国经济社会运行实践中长期使用。《现代汉语词典》将“企业”概念定义为:“从事生产、运输、贸易、服务等经济活动,并具有独立经济核算的组织,如工厂、矿山、铁路等”。[2](P.1028)这个概念只是阐明了企业是一种从事经济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实践中,在不同的语境和场合,对“企业”的内涵和外延的理解也存在较大差异。在学术界尤其如此。国内外经济学界和法学界对“企业”的性质和具体类型也有不同的理解。①

(二)“企业”与各类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关系

“企业”在民法典概念体系中并不是一个正式的法律术语。虽然《民法典》在很多条文中使用了“企业”一词,但通常仅作为经济组织的统称,与其他词语结合或并用,如《民法典》第七十六条中的“企业法人”。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第二百五十七条“国家出资企业”,第二百六十一条“集体出资企业”,“物业服务”第268条中的“企业”等。“企业”在民法典中从未形成独立的法律概念,更谈不上作为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类型。这是民法典中的一个“默示”概念。也就是说,“企业”一词在民法典中并不具有独立的概念或主体价值,而是包含、交叉或包含在其他法律术语中。

在民法典的概念体系表达中,民事法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类。“企业”与这三种主要类型的实体之间存在着复杂的概念关系。首先,企业与自然人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包容性和交叉关系。企业作为一种经济组织,需要整合多个人或多个生产要素,不可能仅由一个独立的自然人组成。在我国,自然人以家庭为单位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而形成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无论从法律形式还是生活习惯上,都不属于企业的概念范畴。。其次,企业与法人之间的概念存在交叉关系。三类法人中,营利性法人均属于公司法人的概念范畴,非营利法人和特殊法人与企业没有概念上的交叉关系。换句话说,营利法人或公司法人是企业的一种。最后,商业组织和非法人组织的概念之间存在交叉关系。非法人组织中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此类企业与法人类型中的营利性法人共同构成了我国企业概念的延伸。

二、什么是“企业法人”:基本上与营利性法人同义的概念(一)企业法人与非法人企业概念的区别

与公司法人相对应,“非法人企业”是指民法典关于非法人组织的规定中名为“企业”的组织部分。在我国目前的经济运行和立法实践中,非法人企业主要指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两种类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被排除在法人企业范围之外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民商法制度的执行传统历来推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即成员的有限责任。,作为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之一。[7]《民法典》第一百零四条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这就把这类企业组织与“企业法人”区分开来。也就是说,公司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公司成员是否承担有限责任,是区分公司法人与非法人公司的核心标准。

(二)公司法人与营利法人的概念基本相同

对比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字面意义和我国民法典法人制度的整体规则体系,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忽视以“营利”一词为代表的未来新型营利法人“ETC。”这里,在民法典现有概念界定的逻辑关系中,公司法人与营利法人实际上是一组基本同义的概念。也就是说,公司法人可以作为营利法人的别称,从而与非营利法人、特殊法人形成明确的概念。一致。相应地,《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司是企业法人”不能简单判断为“公司等于企业法人”。它实际上表达了一种包容关系,即所有公司都是公司法人,反之则不然。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实践中,常常将《公司法》与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比较。然而,公司法人并不全是公司法人形式。还有其他非公司法人类型,受《民法典》管辖。本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为“其他企业法人”。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用图1来概括“企业”、“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公司企业法人”和“其他企业法人”之间的概念关系。图1形成的概念关系构成了概念逻辑体系,隐含在民法典总则中。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可以通过法理推理推导出来。有助于确定代码中“企业”的真实法律身份和实体法律地位。

三、什么是“其他公司法人”:被公司法人边缘化的概念(一)对“其他公司法人”内涵的思考:公司制度是不是整个公司治理结构?

(二)“其他公司法人”的延伸探索:寻找那些被遗忘的“非典型”公司法人

在探讨“其他公司法人”的具体外延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第一,这些公司法人必须客观存在于我国社会经济运行实践中,而不是抽象类型的公司法人。理论。也就是说,必须依托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和土壤。而这种客观存在必须是现实的、正在发生的,而不是历史的或过去的。如果一些“非典型”的公司法人类型被剔除,那么它们就不属于民法典时代所谓的“其他公司法人”。其次,这些公司法人的客观存在必须依赖一定的法律或政策基础,即其设立和运作应当有最基本的法律依据。虽然民法典没有规定,但其存在的合法性和法律依据可以通过其他单行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政策文本等找到,而不是处于非法的“潜规则”形式。否则,就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法人资格。换句话说,“其他公司法人”必须能够融入现行制度和法律。第三,这些公司法人的概念外延不应与企业法人的概念有重叠,不应构成交叉关系,更不应构成包容关系。如果立法已明确界定的企业法人形式与公司企业法人在实际外延上存在概念重叠,则意味着该类企业形式在划分标准上遵循不同的逻辑思路,不能与法人企业进行比较。法人构成了完全平行的法律概念。③

基于上述原则,结合我国经济社会运行的客观实际,民法典第七十六条所称“其他公司法人”主要包括以下两类公司法人:

1.全民所有制法人企业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是依法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经营单位。此类企业法人受《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8月1日)起施行,并有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④虽然《公司法》实施后,大多数采用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形式的国有企业逐步改制为公司法人,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一直适用至今并且没有被废除。实践中,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国有企业法人形式,在我国许多行业中一直存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例如“中国烟草总公司”,虽然冠名为“公司”,但并未实行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出资也未进行等额分割。而是遵循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治理结构。它是国家烟草专卖局的“一套机构”。“两个品牌”对全国烟草行业的“人、财、物、产、供、销、内、外、贸”进行集中统一管理。[13]

整个人民拥有的企业的治理结构显然与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同,如下所示:首先,对企业的投资不分为平等的股份,它仍然由整个人民所有,国家和国家所有根据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原则授予企业管理权;其次,企业没有股东(一般)会议,董事会,监事委员会和其他治理机构,而是公司治理结构,主要基于工厂董事(经理)责任制度和企业工人的民主管理会议。

2。集体拥有的企业合法人

4。在实施《民法典》(1)重新定位“其他公司合法人员”职能的背景下,“其他公司合法人员”制度的发展

第三个是在以市场为导向的改革的过渡期间应对特殊需求。以市场为导向的社会主义的改革过程伴随着一条逐步的道路。在不同领域和不同行业,从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改革过程和强度各不相同。在某些情况下,基于维护社会秩序和预防系统迅速变化引起的社会风险等考虑因素,在计划经济体系的“政府和企业的整合”之间需要进行改革过渡和“分离市场经济体系的政府和企业。和流入期。目前,有必要构建与公司系统不同的合法人员形式,但允许企业保持相对独立。我国铁路行业的发展就是证明:2013年之前,铁路部同时负责铁路行业的运营和监督,并实施了高度的政府-企业集成系统;在中国共产党第18届中央委员会举行的第三届全体会议之后,铁路部被废除了。运输部领导下的国家铁路管理局负责铁路行业的监督。根据“整个人民拥有的工业企业法”,中国铁路公司被建立为负责铁路行业的运营并实现政府和企业的分离;直到2019年6月,中国铁路公司正式从全体人民拥有的企业正式重组到一家全资拥有的公司“中国的国有企业”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在此改革过程中,整个人民拥有的企业被暂时应用于分阶段的企业形式,并在促进制度改革的平稳过渡中发挥了作用。

(2)解决“其他公司合法人员”的立法困境

结论

作为“公民生命百科全书”,《民法典》证实了自改革和开放以来,各种公司合法人员的基本身份和机构框架。在此过程中,公司公司法律人员的法律地位和社会职能已被推到了不令人满意的立场,因此他们“淹死”了整体利润合法人制度。公司制度并不是公司合法人员制度的全部;该公司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下经济和社会运营中最常见,最重要的市场实体,但不是唯一的主题。基于服务特定的生产和运营目的,实施特殊所有权的经济结构安排以及在我国经济体系改革过渡期内对特殊需求的响应,我们应该继续丰富和改善“由国家代表的其他企业所有权企业和集体所有权企业。背景,交易方法的持续发展和几个单一法律新时代和新语言的环境将在具有汉语特征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想环境中扩大。鲜花辩称“各种类型的公司形式的各种公司形式。

笔记:

①在对该问题的深度分析中,请参见YeLin:“商业法的含义和“进入商业法”,“中国法”的新趋势,2012年,第4期。

②例如,第41条),“民法一般原则”的第3款,已在三种类型的特殊公司合法人员中建立了一个特殊的公司合法人:中国外国合资企业,中国和外国合作社,以及外国资金资金的企业。但是,实际上,这三种类型的公司合法人员与企业公司法律人士有很大的巧合,并且不是独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第41条从2020年实施,该法律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国”中国,中国和外国合作管理企业法的“中国”,同时废除了。

④请参阅“所有公共行业企业法”的第2条。本文将这种类型的企业称为“国家所有权工业企业”。除本文外,“国家所有权工业企业法”的其他法律直接称为“企业企业”为“企业企业”。“。第41条,《民法》第41段,使用“国家所有权企业”的标题,该标题省略了“行业”一词。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公司合法人,是日常生活或正式文本,它倾向于将整个人民的所有权称为“国家所有权企业”,并在本文中对本文的分析中省略了“行业”一词。

⑤请参阅第4条,第1段,第1段,第1段“有关城镇集体所有权的企业的规定”。本段将被称为“城市集体所有权企业”。除本段外,“集体所有者企业法规”的其他发条仪称为“集体企业”。《民法》第41款第41款使用“集体所有权企业”的标题,该标题省略了“城镇”一词。实际上,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公司合法人员,无论是日常生活还是官方文本,都倾向于将城镇的集体所有权企业称为“集体所有权企业”,省略了“城镇”一词。本文中对城市和城镇的集体所有权的分析已经使用了这种习惯。

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管理的法规第2条”规定:“这些法规中提到的市场实体是指以下自然人,合法人和非法组织,这些组织从事人民从事商业活动中国的利润工业和商业家庭;(5)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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