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环评文件资质页”行为的定性
入库编号2024-18-1-174-001
关键词刑事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虚假证明文件出售“环评文件资质页”主观故意情节严重
基本案情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5日作出(2023)鲁0215刑初18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林某鑫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汪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谷某欢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靳某燕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林某鑫作为承担环境影响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伙同被告人汪某、谷某欢、靳某燕,在未实际开展环评业务,亦未参与编制环评报告的情况下,出售“环评文件资质页”,为他人以涉案环评公司资质、名义编制虚假的环评文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关于虚假证明文件的认定,经查,具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质的被告人靳某燕等未实际参与编制环节,涉案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文件系伪造环评工程师签名。经环保部门组织专家复核认定,涉案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项目涉及生态敏感目标错误、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不实、隐瞒生态环境保护区,以及未开展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等问题。上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基础资料不实、关键内容遗漏、数据结论错误等严重质量问题,无法客观反映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虚假证明文件”。
被告人林某鑫等人通过出售《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等“环评文件资质页”,为他人以涉案环保公司资质、名义编制环评文件提供帮助,违法所得79.91万元,涉案环评文件共计927份,涉及多个省市、众多行业领域的建设项目,扰乱环评市场秩序,破坏环评制度的公信力和有效性,危害生态环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经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以及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未实际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直接出售“环评文件资质页”,供他人冒用资质、编制虚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2条
一审: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3)鲁0215刑初188号刑事判决(2023年5月25日)
对“环评报告贩子”的定罪量刑规则
——《林某鑫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入库编号:2024-18-1-174-001)》解读
张豪杰王方宪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是专业严谨的评估论证,被称为在发展中守护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是防范环境风险的法治保障,对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等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载体,具有社会公信力。
一、关于虚假证明文件的认定
虚假证明文件,既包括伪造的证明文件,也包括内容虚假、有重大遗漏、误导性内容的文件。对虚假证明文件的认定应当兼顾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实质内容虚假的证明文件因存在数据、结论等方面的内容虚假,从而无法对证明事项起到证明的作用,属于虚假证明文件。而伪造的证明文件本身就缺乏真实性、合法性的基础,天然属于虚假证明文件,即便其实质内容与事实相符,但因其系伪造,也应当认定为虚假证明文件。承担环境影响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在不参与任何实际环评业务的情况下,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资质、签名等材料提供给无资质人员,以此制作出虚假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书)并使用的,属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实施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定罪处罚。
二、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
此外,本案例涉及环评公司经营者、挂靠环评工程师、居间介绍人等众多人员。人民法院依法对环评行业造假行为进行全链条惩治,彰显了对环评领域造假,特别是对“环评报告贩子”“零容忍”的坚决态度,为铸牢守护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