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腊思想家毕达哥拉斯认为数是世界的本源,也许这是人类初次领悟到数的伟大。著名未来学家阿温.托夫勒在1980年出版的《第三次浪潮》中预言:“如果说IBM的主机拉开了信息化革命的大幕,那么‘大数据’则是第三次浪潮的华彩乐章”。
从出现文明到2003年,人类总共才创造5EB(百亿亿字节)的数据,但现在仅两天就造出相同数据的数量。互联网每天收发着3000亿电子邮件;百度每天响应超过60亿次搜索请求;每天上传到Facebook的照片甚至达到2.5亿张的天文数字。信息是由数据构成的,大数据无疑是信息经济的制高点,也是经济和社会赖以运行的基础。掌握大数据意味着对内容的控制、用户偏好的了解和市场趋势的洞悉。数据既是企业的核心资产,也是核心的竞争优势。技术和大数据始终是百度的战略基石,马云为阿里规划的平台、金融、大数据三个发展阶段更能揭示数据对互联网企业的终极意义。
(二)什么是大数据
技术、经济和产业界在实践中对大数据有不同的理解和定义。其中IBM对大数据给出的4V特征受到学者和产业界众多认可。IBM的4V特征即大数据量(Volume)、快速变化(Velocity),庞杂内容(Variety)和(不)精确性(Veracity)。著名产业调研机构Gartner认为大数据是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的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Gartner给出的大数据的3V特性和IBM相当接近,分别是巨大的数据量(Volume)、数据的快速处理(Velocity)、多变的数据结构和类型(Variety)。
二、大数据法律保护现状
1.商业秘密保护
2.合同法保护
3.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4.人身权
个人信息受隐私权保护,2013年引起不小风波的大规模开房记录泄露事件属于对当事人人身权中隐私权的侵害。以DNA基因序列为代表的个人信息同样是典型的隐私权保护客体。
1.汇编作品模式的数据库保护
3.结构保护的边界
4.案例解读
三、数据库保护的未来
(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数据库
(二)以特殊权利保护数据库
欧盟部长理事会1995年通过并在次年生效的《关于数据库的法律保护的指令》(Directive96/9/EConthelegalprotectionofdatabases,下称数据库指令),另辟蹊径规定了对不构成作品、不受著作权保护但又有实质性投资的数据库给予特殊权利(suigenerisrightprotection)保护的解决方案。数据库指令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各成员国应为在数据库内容的获取、检验核实或选用方面,对证明在质量与/或数量做出实质性投资的数据库制作者赋予防止对数据库内容的全部或在质量与/或数量做出实质性投资的数据库为实质部分进行摘取(extraction)与/或反复利用(re-utilization)的权利。”该项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的期限为15年。
制度但数据库指令创设数据库特殊权利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当然会冒风险,有其自身理论积淀和实践检验的不足。首先,在各种新客体和新的侵权方式层出不穷的背景下,不经充分论证就在现有规定外另起炉灶、规定特殊权利可能过于匆忙。若技术发展使新事物和权利客体继续涌现而为之一一设立特殊权利保护,特殊复特殊,处处是特殊也就难言特殊。其次,数据库特殊权利明确指出立法目的是保护对数据库的“投资”,这个理念与其说是基于法理不如说更倾向产业政策。美国国会分别在1996年、1997年和1999年三度讨论和欧盟数据库指令同样以保护投资为思路的三个数据库特殊保护的法案,即H.R.3531法案、H.R.2652法案和H.R.354法案,立法机关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欧盟委员会在2005年在对数据库特殊权利立法效果的调查结果中也评估认为特殊权利的令人费解(The“suigeneris”rightisdifficulttounderstand),且没有达到设立特殊权利保护的经济效果(Theeconomicimpactofthe“suigeneris”rightisunproven)。
知识产权法受新技术以及社会、经济趋势变化的影响巨大,在所有部门法中变动最活跃最频繁。GUI(交互界面)、实用艺术品、计算机软件等特殊或具有交叉保护特点的客体层出不穷,始终推动知识产权法自我革新和进化。把设立新权利作为解决新问题的标准模式很可能为将来埋下又一个新问题,应对的最好办法是对现有法律资源深入挖掘和优化利用。
德国《著作权法》第87条规定受邻接权保护的数据库是系统地或者按一定方法排列,可通过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在搜集、校对或者呈现上需要有质或者量的实质性投资的作品、数据或其它材料的汇集。考虑到德国《著作权法》已在第4条“汇编著作和数据库著作”赋予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以汇编作品享受的同等保护,德国的数据库立法和欧盟的双轨制是一样的。但德国法没有像欧盟那样寻求创建新的权利体系而是从既有的邻接权制度中发掘传统著作权法的潜力。在德国以外,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333条(规定数据库制作者)和第1334条(规定数据库制作者专有权)也是明确以保护投资而不是独创性为目的、以邻接权模式保护数据库的范例。
四、结语
注意力经济理论认为互联网时代的内容已不再稀缺,相反有信息过载的趋势。有效内容很容易被天文数字的无关信息淹没,用户在海量信息中寻找有效内容的成本之高已经严重削弱了内容创作的意义。有效内容的搜集和传播在互联网时代获得了比创造内容更优越的地位,而这种搜集的成果相当多是无独创性的数据库。不仅如此,分析技术、智能技术和商业模式的革命使数据对企业竞争、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产生了超出前人预料的巨大作用,这些被称为大数据的数据集合基本都属于难以适用著作权保护并且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也难以保护充分的特殊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