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执法、司法活动都必须以“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作为处理问题的出发点。所谓“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就是指“国法”(国家的法律),其外延包括:(1)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不成文法);(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现代国法的基本特征概括如下: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规范性)
法律是一种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的、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而习惯、道德、宗教、政策等社会规范则建立在人们的信仰或确信的基础上,大体上通过社会舆论、传统的力最、社团内部的组织力或人们的内心发生作用。换句话说,法律更关心人的外在行为,而非内心思想。
(二)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官方性)
习惯、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或出于某一社会组织,或出于某一宗教团体,或出于某一生产生活单位,都不具有普遍的公共性特征。而法律则出自于拥有立法权的公共权力机构,即立法机构。
(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普遍性)
法的普遍性具有三层含义:一是普遍有效性,即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二是近代以来,法的普遍性也表现为普遍平等对待性,即要求平等地对待一切人,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普遍一致性,即近代以来的法律虽然具有民族性、地域性,但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向。
(四)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权利义务性)
法是通过设定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模式的方式,指引人的行为,将人的行为纳入统一的秩序之中,以调节社会关系。现代法律以权利为本位,强调两者的统一,而习惯、道德、宗教等其他规范则以义务为本位,义务的内容往往多于权利。
(五)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国家强制性)
任何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但法律强制是一种国家强制,是以军队、宪兵、警察、法官、监狱等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强制。国家暴力是一种“合法的”暴力,所谓“合法”意味着国家权力必须合法行使,包括符合实体法尤其是程序法两个方面的要求。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遵守法律程序,法律职业者必须在程序范围内思考、处理和解决问题。法的程序性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