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社会公共安全治理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二、大数据的概念
三、大数据环境下的社会公共安全治理模式
鉴于大数据技术具有极为深远的社会影响力,因而大数据环境下的社会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就是以大数据为核心,让其积极参与到社会公共安全治理之中。
(一)大数据收集
(二)大数据发掘
(三)大数据参与
(四)大数据判断
二、治安学的学科定位
三、治安学学科框架体系的构建
[关键词]醉酒驾驶;醉驾入刑;公共安全
一、我国醉酒驾驶现状和酒驾的原因分析
(一)我国醉酒驾驶状况概述
在我国,酒文化源远流长,酒后驾驶的陋习长期存在,自2009年8月至12月,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30.4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1万起,占总量的13.6%。据专家介绍,酒后驾车与没喝酒驾车相比,发生交通事故的比率要高16倍。
(二)造成酒驾成为交通事故大诱因的原因分析
1.很多家庭因购买私家车,选择开始学习驾驶,但是由于很多驾校培训时候不负责任,有的甚至只是多花钱就拿到了驾驶证,这样直接导致上路驾驶时不懂交通规则,遇到紧急情况不会处理等问题。
2.公众对酒后驾驶的危害认识不足。人们对酒驾会造成的危险危害缺乏有效的认识,怀有侥幸心理导致人们容易酒驾。
3.对酒后驾驶的处罚力度不够、量刑标准过低。在我国,酒后驾车大多是采取以批评罚款为主的处罚方式,没有凸显法律对酒驾者的惩戒警告作用,甚至让酒驾者形成“用钱可以摆平命”的错误心态。
二、我国醉酒驾驶的危害-性和酒驾入刑的必要性探讨
(一)酒驾对我国社会的危害性
酒后驾驶不仅是对驾驶员本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同时也危害着他人和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中国是世界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国家之一。
(二)我国酒驾入刑的必要性
三、酒驾入刑新规影响及其法律意义分析
将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犯罪纳入刑法调整范围,既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也对驾驶人进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最突出的是对醉酒驾驶的犯罪分子判处一至六个月拘役。同时,执行场所也有了不同,醉酒驾驶将在看守所执行拘役,而原来规定的行政拘留由拘留所执行。
公共安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前提,而交通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将酒后驾车行为犯罪化,符合和谐社会背景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这样有利于从根本上遏制醉酒驾驶行为,既体现立法对于诚信驾驶的推崇,又是对社会公平和对生命的最高尊重。酒驾入刑法,提高行为人的违法成本,有利于提高社会整体的安全意识和生命意识。但在酒驾入刑的同时,还要倡导提高人们的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意识,让驾驶员思想上主动拒绝酒驾,这样我们的社会才会更加的安全和谐。
四、酒驾入刑后的一些争议问题研究
(一)“醉酒”标准的具体适用问题
关于“醉酒”的标准,法律规定驾驶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就认为是醉酒驾车。对此,学者有不同观点。有些学者认为“醉酒”的司法认定上应当坚持单一的量化标准。他们认为“醉驾”入刑是实现机动车社会的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防范,是一种防御性的目的。但“醉”与“非醉”并非仅依靠检测酒精含量所能鉴定的,因为人体质不同,酒精对人的神经系统产生的影响程度也不同。我认为,对于“醉驾的“醉”,还应对行为人被检测时的意志状态、行为人驾驶机动车的时速、等进行综合考量,然后再进行定罪处刑。
(二)“因公醉驽”与“因紧急醉驾”问题
对于此问题,法学学者也有不同的看法。有学者指出:不考虑这些情况而一律定罪有失妥当,但是确实只能针对一些十分特殊的情况才能作无罪处理,如警察追逃犯、公民急救病危病人等。不同观点的学者认为,警察等公务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必然要求其模范地遵守刑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项基本的原则,普通人醉驾要入刑,公务员醉驾也不能因为受特殊待遇或遇到特殊情况而让法律放宽处罚。因此,对待因公醉驾问题我们应该一视同仁。我认为立法机关应该对基于公务员这个特殊身份属性,是否因为醉驾而应当从重处罚的问题进行讨论。可以说警察追逃犯是履行国家职能的行为,但醉驾本身就是一种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因特殊情况下的法益保护需要而侵犯公共利益,于情于法都不是妥当。因此,我认为在醉酒状态下,行为人在实施特殊情况下的法益保护行为时,倘若发生紧急性的冲突对公共法益产生或将要产生现实的危害和危险,行为人可以为保护公共法益而停止实施特殊情况下的法益保护行为而不受刑事责任的追究。这样无论是对保护个人利益还是社会公共安全整体利益都有很大的意义。
[关键词]城市公共安全;平安城市;国外经验
[中图分类号]D997[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二、加拿大多伦多有益的经验――市长社会安全计划
多伦多是北美最安全的城市之一。从表1可见,多伦多市的杀人和抢劫率远低于美国类似规模的城市,如纽约、洛杉矶、芝加哥等。虽然近年来多伦多的暴力行为仍时有发生,但多伦多市努力保持安全记录,游客们对当地街道的清洁和居民的友好大加赞赏。2004年3月在市议会通过的“市长社会安全计划”,旨在进一步控制暴力和其他犯罪行为的增加。多伦多的“社会安全计划”主要包括四项战略计划:
首先是加强邻区战略。该战略要求以2005年的工作报告为基础,确定多伦多周边的13个地区重点投资,寻求政府命令、警察、社区组织和居民的支持,调动地方的配套服务如图书馆、娱乐项目、公共卫生和青少年就业。
其次是危机应对战略。该战略要求城市各服务机构(包括警察、社区组织等)在危机处理过程中统一活动处理伤亡事件。此外要求居民通过书面信息反馈干预对危机管理进行支持,并鼓励以面对面交流方式参与社区会议。其次是青少年就业战略。主要是指通过与其他政府部门、社区和私营部门的合作,为青少年提供就业、受教育、培训和参与的机会。此外还有青少年司法援助战略。该战略强调以指导性干预计划,运用新途径将青少年纳入青少年司法系统,减少他们再次犯罪的风险。同时一些以社区为基础的计划将帮助那些触犯了法律的青少年。社区安全合作者可以干预审查一些以青少年为主体的团体组织的活动,以防范未然。市长委员会也可审查学校的安全活动。如果青少年面临被学校开除时,它可以提供建议。
此外,还设立2006年的市长社会安全奖,并与企业联合(如IBM加拿大分公司等)为青少年创造就业发展机会,作为城市安全计划中“青少年行动”项目的一部分。
在加拿大平安城市建设过程中,最有特色应属“公共交通运输安全计划”,包括防止汽车失窃(尤其当陌生人代为停车时);地铁上设有乘客援助警报(如遇到火灾、骚扰、疾病或事故等);行人单独外出时要避免走近路并保持对周围环境的警觉;实行“叫停方案”即在晚上9点至第二天凌晨5点间单独乘坐巴士的妇女有权不在规定的公交站台处下车,并且司机可以允许其从前门下车以保证其没有被跟踪下车;小心扒手;在上下楼梯或乘坐电梯时的安全;旅行安全等。
三、对我国的启示和经验
(一)突破社会治安领域,强调平安城市项目包容性
(二)建立以政府为主导,跨行业跨部门的平安城市战略框架
(三)因地制宜,体现中国国情
在建设平安城市过程中,应注意到我国和西方国家建设平安城市的背景、动力有所不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应有所体现,不可盲目模仿。我国应该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以解决问题入手,选择具有针对性项目,以高风险人员、高风险环境为切入点。在此过程,首先应建立健全伤害发生的频率及其原因分析的数据库,在伤害统计分析和危险危害辨识评价基础上,确立重点、有的放矢。其次,应在这过程中应考虑中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一些地方情况变化较快,既要注意政策连续性也要注意政策适应性。
总之,平安城市不单纯是一个纲领,而是广泛解决城市化进程中各种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之一,是基于可持续发展观念,致力于平安等问题的城市发展战略。我们国家正处于经济转型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阶段,随之而来的一些城市问题不容忽视。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会对区域经济发展产生负面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将影响到城市的最终发展。引进平安城市理念、推广平安城市项目将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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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罗云等.城市小康社会安全指标体系设计[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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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马德峰.安全城市[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5.
【关键词】后物质价值观政府治理调适包容性治理【中图分类号】C935【文献标识码】A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在经济建设上取得了巨大进步,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与此同时,人们的幸福感与安全感却并没有因经济水平的大幅提高而显著增长,产生这一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人们的价值观已经悄然改变。为此,我国政府在治理上需要进行变革,去适应新的价值观格局,这样才能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治理秩序,提升自身执政的合法性,提高政府治理的有效性。
后物质主义价值观影响政府治理生态
首先,后物质价值观影响治理民主。一个政府民主的程度和有效性不仅仅取决于政府的民主制度设计,还取决于民众是否具备民主意识和参与民主运作的能力。后物质价值观强调参与决策、自由表达,这种价值观念无疑与政府的民主制度设计相契合,有利于推进民主化进程。事实上,后物质价值观对政府治理的民主化十分重要,在后物质价值观指导下,大众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而政府不得不正视公民的参与需求,并在决策中征求大众意见,这便形成了政府的民主化治理机制。可以说,后物质价值观对一国民主政治的塑造能力要远高于民主政体对公民进行民主教育的能力。
其次,后物质价值观影响政府治理生态。从物质价值观到后物质价值观,体的思想从原本的经济发展优先转变为保护生态环境优先,从原本的工具理性转变为价值理性,由此也衍生出生态政治、绿色政治,即经济的发展要以保护生态平衡为前提,追求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和谐共存。当前,环境保护超越地域、意识形态等因素而成为全球各国的共识,生态环境保护也成为现代政治不可回避的议题。在后物质价值观倡导下的绿色政治理念消解了传统政治格局中的“左右之争”,执政党往往为了获取更多民众支持,而摒弃意识形态的差异和偏见,强调不同政党之间的合作,增强了政党之间的包容性。后物质价值观强调政治参与权,这进一步推动了政治的社会化,让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各种渠道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以实现个体的自我价值,这推进了“小政府、大社会”的现代化政府治理格局的形成。
后物质主义价值观对我国政府治理的影响
经济增长促进了公众认知水平的提高。随着我国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价值观念也逐渐发生改变。世界价值观调查组织进行的第六次世界价值观调查数据显示,在2010年到2014年间,尽管我国物质生活水平并未实现普遍富裕,仍有53%的调查对象持物质价值观,但与过去相比,持物质价值观的群体占比正在下降,持后物质价值观的人群逐渐增多;调查显示有56.6%的调查对象认为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中应将后者放在首位,即便因此可能带来失业和经济发展放缓的风险。由此可见,我国的价值观总体上是向后物质价值观发展的。后物质价值观改变了我国政府的治理环境,同时也给政府治理带来一定压力。
适应新价值观格局的政府治理思路
生产力水平的发展状况决定了社会大众的价值观水平,当前我国生产力水平发展不均衡,这也导致我国社会同时存在物质价值观与后物质价值观。面对价值观的变化,我国政府的治理模式也应有所变革,以满足群众不同的价值需求。
首先,我国政府可以通过价值整合,实现共识性治理。当前我国物质价值观与后物质价值观并存,不同群体存在明显的异质性,在此背景下,政府治理合法性的前提是促使不同价值观群体达成政治共识,认可当前的基本政治目标与政治结构。政府要形成共识性治理,必须建设核心价值观的聚合机制,促使持有不同价值观的群体能够认同政府所倡导的核心价值观,这是政治共识治理稳定的前提。在共识治理过程中应发挥协商民主的功能,通过不同利益群体的对话、辩论最终达成共识,既可以减少政府决策实施的阻力,也确保政府公共政策制定的合法性。
其次,政府应通过结构优化形成参与式治理。持后物质价值观的公民强调政治参与的重要性,因此我国政府应根据价值观的这一转变对政府治理结构进行改革,为公众的政治参与提供更多渠道,满足人们的参与价值需求。要实现参与式治理,政府首先可以通过公民赋权实现我国公共决策主体的多元化,让公民有权对社会公共决策发出声音,这是实现参与式治理的前提。其次,可以通过协商、谈话等方式让公民在公共空间中就社会公共决策进行讨论,最终形成共识,影响政府决策。
一、建立并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
同传统行政诉讼相比,作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针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第一,主体的广泛性。“行政法上的原告资格概念与司法上的原告资格概念都不是静止不变的”,公益诉讼正是原告资格不断拓宽、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的渠道越来越畅通的产物。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不局限于具体正当权利直接受到不法侵害者,其他特定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也可以以公众利益受到侵害为由代表国家和公众提讼。第二,诉讼目的的公益性。固然有的行政公益诉讼也会牵涉到者的私益,但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确保行政行为的客观正当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律的尊严与社会正义。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公益诉讼的设立承载着更多的社会责任。第三,诉讼功能的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的提起不以发生实质的损害为要件,当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不当行为或者不行为,即使还没有达到使公民、法人的利益遭受现实损害的时候,无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也可以诉请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因此,行政公益诉讼的功能具有明显的预防性质。
二、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促进社会***和完善法治的有效措施
当前,我国正在建设***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法治成为当代社会的两大主旋律。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对促进社会***和完善国家法治具有突出的现实意义。由于:
(一)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源于对公共利益保障的需求
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是实现社会***的题中之意。在当前我国厅政公益诉讼制度缺失的现状下,维护公共利益经常因没有具体可操纵的措施而成为一种法律口号,违法行政作为或不作为对公共利益的侵害得不到有效遏制。这在国有资产流失、公共资金的不当使用、环境污染(不仅仅是自然环境,还包括市场竞争环境,文化环境等)等方面尤为突出。大量维护公益的行政诉讼均因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资格而被驳回。可见,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着迫切的现实意义。
(二)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依法治国的基础在于依法行政。不可回避的现实题目是,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并不是超脱一切利害关系之外的,他们本身也组成了若干团体和阶层,互相间也有形形的利害关系,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团体保护主义现象比比皆是,都说明了这个题目。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将行政权的行使纳人司法审查的范围,通过法院对行政公益案件的审理,审查某个政府机关的某项行政行为的正当性,就可以审查某个政府机关公务员与行政权有关的某项行为的正当性,使权力得到有效的监视和制约。
(三)构建行政套益诉讼制度是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需要
完整的诉讼制度,既应当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当权益的救济,也应当有对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保护。缺少行政公益诉讼,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一个重大缺陷。首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决定了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行政诉讼法的两大宗旨表明,行政诉讼中既应有私益之诉,也应有公益之诉,现行《行政诉讼法》欠缺对行政公益诉讼的规定,显然有违其立法宗旨。其次,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拓展的要求。行政诉讼的发展要求我国《行政诉讼法》要确立对抽象行政行为至
感谢您的阅读,*。少是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制度,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不失为一种较好的选择。再者,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全面拓展也要求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三、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设想
(一)实现多元化的行政会益诉讼主体
“在社会利益上,每个人都是为权利而斗争的天生的斗士。”参照各国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笔者以为在我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应实行多元化,包括检察机关、社会团体、普通公民等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视机关,在行政程序意义上的监视应该是全面的、完整的,现阶段的行政诉讼监视实际上是一种尝试性监视,具有不完整性。因此,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应代表国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社会团体的主要功能是对成员利益及社会公益的维护,以及对政府活动的参与和监视。社团应在不特定多数的成员利益和社会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代表成员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如在工商部分对生产劣质食品的厂家不加治理的情况下,消费者协会即可代表广大的消费者对工商部分提起公益行政诉讼。另外,应答应普通公民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利。
(二)明确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行为侵害社会公益往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广泛的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为损害公共利益或者有损害公共利益之危险的行政行为都应确定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它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现实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公众生命和身体健康;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国有资产流失;破坏社会公益事业;危害公共安全等领域。
(三)确立行政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
【关键词】房屋;安全管理;措施
前言
1房屋安全管理现状分析研究
1.1危旧房屋量大面广,整治难度较大。全国各地危旧房屋量大面广,据统计,广州市目前尚有50万平方米的危房,河南省有306万平方米不同程度、不同层次的危房,黑龙江省尚有乡镇以下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113.9万平方米,福建省尚有400万平方米的危房。这些危房中,土木、砖木、砖混、石混结构的占90%以上,大多为50、60年代建造,大部分为民宅、乡镇中小学校舍、农民自建房。受经济能力和城市规划等因素制约,这些危房改造难度较大。
1.2建立了城市危险房屋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根据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令第129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负责全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工作。
1.3建立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资质审查制度。全国各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基本上设立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在经济发达地区还成立了具有中介服务性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社会组织,诸如房屋安全鉴定司法中心;还有些地方的建筑科研、质量监督检测、设计单位也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房地产业单位资质的审批中,应当按照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设工程业绩等条件进行审查。
2房屋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研究
2.1房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一方面,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规,大部分是针对在建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很少涉及既有房屋的安全管理,致使私有房屋在安全管理上形成“真空”。另一方面,我国房屋安全立法管理体系不健全,与国外房屋安全管理体系不接轨,需要补充完善。
2.2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垄断性。从目前来看,总的说来,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基本上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所垄断,非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诸如一些已脱钩改制的建筑科研、质量检测、设计单位很少得到房屋安全鉴定业务。专营房屋安全鉴定的社会中介组织机构甚少,原因之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审批房屋安全鉴定资质,不愿意让这块业务脱离出来;原因之二,现行的房屋安全鉴定收费太低,无法保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现场勘察、测绘、拍照、鉴定、工资、管理等费用的开支;原因之三,现有已脱钩改制的建筑科研、质量检测、设计单位相应地在开展一些房屋安全鉴定业务,不想再参与竞争。
2.3对公共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无强制性检查和鉴定。在现有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只有房屋业主(使用人)提出申请,才能进行安全检查和鉴定;在房屋业主(使用人)未提出申请时,就无法定期对房屋进行强制性“体检”,也就无法保证房屋的安全性。
2.4房屋安全鉴定人员执业水准不高在房地产业中,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物业管理等三个领域建立了执业人员资格和市场准入制度,而在房屋安全鉴定方面还是一片空白。现行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资格,只需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发给房屋安全鉴定作业证书。致使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缺乏系统的教育培训,凭经验鉴定作业,执业水准不高,无法保证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报告的正确性。
2.5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未建立危险房屋动态信息管理系统。目前,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只是静态的管理危险房屋,未建立危险房屋动态信息管理系统,无法掌握、检查危险房屋治理和灭失情况;未建立危险房屋登记、注销制度。
3如何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分析研究
3.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依法监督管理
为继续完善和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建议国家出台一部《房屋安全管理法》或《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在国家出台这部法律法规之前,各地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可先行一步,针对房屋安全管理专门制定一部综合性法规或规章,如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通过健全国家和地方二级法规规章,做到依法依章管理房屋安全工作,依法依章治理房屋安全工作。
3.2推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和鉴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鉴于我国危旧房屋量大面广、整治难度较大的特点,房屋安全鉴定作为一个涉及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房屋安全鉴定应该朝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方向发展,实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资质动态管理和市场准入制度,制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并统一收费标准。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的执业资格,必须达到相应的标准,如受教育程度、理论基础、工作经验与技术能力等,参加国家考试取得,建议国家施行房屋安全鉴定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3.4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动态信息系统。为实现房屋安全管理的网络信息化,应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动态信息系统。通过该系统,可以对房屋的安全、修缮、防汛、灾害等数据进行全方位网络信息化管理,保障信息及时、准确和完整;可以掌握危险房屋治理和灭失情况。建立健全危险房屋登记、注销制度。房屋安全管理是我国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从我国的现状和房屋结构潜在的破坏性,都要求我们对房屋安全加强管理,制定详细而可操作的规程、制度、标准、方案,以此来规范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条件。
4结语
房屋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的老化、构件强度的降低、结构安全储备的减少,必然会产生由完好到损坏、有小损到大损、由大损到危险。引起房屋“发病”和“衰老”的原因有哪些因素呢不外乎是设计因素,施工因素,材料因素,地质因素,人为损坏因素,自然影响,环境影响等7大因素。近年来,随着房屋产权多元化和房屋租赁的活跃,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日益凸现,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盲目改建、加层增大房屋荷载、装饰中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房屋的整体性、结构安全性、抗震性和耐久性,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房屋安全是生产、经营、居住、学习、娱乐活动安全的基本保证。如果对房屋质量安全管理不善,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不仅给业主及其他人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且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