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今年2月2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城市规划意见》)第六条“完善公共服务”第(十六)“优化街区路网结构”规定: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以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促进土地节约利用。《城市规划意见》前述规定的核心是打破以往以封闭小区为单位的城市规划,通过将新建和已建成住宅小区打开后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因规定涉及到打开已建成小区,大家将其通俗地称为“拆掉小区围墙”。
《城市规划意见》的该规定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了全国上下一片热议,人们首先热议“围墙打开后小区的安全”、“物业的维护”等,本文试从法律角度诘问《城市规划意见》“拆掉小区围墙”涉及的法律问题。
问题一:谁有权同意拆掉小区围墙?
拆掉小区围墙由封闭变为开放不仅涉及到小区业主对小区物业、公共安全管理方式的重大调整,也是对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设施、小区道路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拆掉小区围墙属于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至少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方可。
问题二:如果政府部门要“拆掉小区围墙”其行为的性质是什么?应按照什么途径和程序进行?
拆掉围墙目的之一的解决交通路网布局是为了更好地向市民提供公共服务产品,那么,政府部门拆掉围墙行为的性质应为行政征收,即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公共利益需求向行政相对人强制、无偿或有偿征收有关主体财物的行政行为。
问题三:征收补偿款项归属与分配问题?
对于经过法定程序确定的征收补偿款项,住宅小区如何进行处理?是现金分配、还是小区公共设施建设改造维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该事项属于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至少应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