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陈某等人于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14日期间共进行4轮诈骗行为,先后诈骗被害人达800余人。其中,已报案的被害人为302人,损失金额为1148万余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实施网络诈骗骗取他人钱款,其中陈某等人骗取他人钱款2272万余元,数额均属特别巨大,以诈骗罪分别判决陈某等人有期徒刑14年6个月至3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宣判后,陈某等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认为属于民事欺诈,即便构成犯罪也是合同诈骗罪,不构成诈骗罪。二审法院经审理发现,某乐公司售卖的三款产品仅是普通食品,与上诉人宣传的保健品功效相去甚远,生产、运营、宣发、物流等费用正是为了使得诈骗行为能够顺利实施,从而达到犯罪目的而付出的犯罪成本。三款产品亦是上诉人诈骗犯罪的工具。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答疑解惑】
问题①:结合上述案情,关于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限是如何划分的
法官解答
程颖法官: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欺骗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该错误认识交付财物,进而造成损失。区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履约能力上,陈某等人开设某乐公司,明知没有包销、扶持的能力,却通过捏造成功形象、拉群设托吹捧、聘请代言人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与被害人签订代理合同,实际上没有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在履约行为上,陈某使用“逼单”方法,假装向被害人购买产品,诱骗被害人提高代理等级,当被害人拿到产品后,就以各种借口推托、消失。陈某无主动履约和积极挽回损失的行为,表现出不愿承担责任、不返还财物、躲避被害人的态度,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已构成诈骗罪。
问题②:民事欺诈有什么后果刑事诈骗有什么后果
程颖法官:对于民事欺诈的后果,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及《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对于刑事诈骗的后果,主要涉及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问题③:结合上述案情,关于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是如何区分的
程颖法官:合同诈骗罪的本质是被害人基于合同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而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签订代理合同,只是利用合同这一形式,被害人之所以陷入错误认识交付财物主要是因为前期的虚假宣传、承诺包销、后期的“客托”假买等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从整体评价的角度,签订合同只是犯罪过程的环节之一,不能涵盖全部犯罪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应以诈骗罪论处。陈某等人设立某乐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实施诈骗,不能认定为合作诈骗罪。
问题④:若犯合同诈骗罪将有什么后果
程颖法官:对于合同诈骗罪的后果,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问题⑤:合同诈骗罪与商业合同纠纷的区别是什么
程颖法官: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而商业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所明确的是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二者区别主要是看两个关键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客观上是否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
问题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链条式的产业化特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常见的关联犯罪有哪些
程颖法官:常见的关联犯罪包括实施诈骗前期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犯罪得手后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及犯罪过程中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问题⑦:上述罪名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它们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实施起到什么作用常见的一些形式有哪些
李舒法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于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此罪。
问题⑧:面对电信网络诈骗,从老百姓的角度来说,如何在事前看好、捂好“钱袋子”
法官提醒
李舒法官:实际上通过近年来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宣传,大家对电信网络诈骗的防范能力有所提高,但是各种新的电诈手法还是层出不穷。从个人防范的角度,我们建议:
第一,要防范个人信息的泄露。非必要,不要在网络社交媒体上发布涉及个人的重要信息;对于来路不明的链接、软件,不要随意点击和注册,这些链接和软件本身可能不会直接导致陷入被骗的迷雾,但是在点击或注册后,可能以隐蔽的方式窃取个人移动媒体上的信息,为犯罪分子下一步实施诈骗做铺垫。
延伸小课堂
网上不乏网友提问,除了电信网络诈骗外,实际生活中很多老年人被推销、被骗买保健品的事件也是层出不穷,作为子女、亲戚劝都劝不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