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8日
昆明市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基本规范
(一)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基本体例
1.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体例,是指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体裁、结构。基本体例主要有下列四种:
(1)办法——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范。
(2)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出具体的规范。与“办法”相比,“规定”规范的事项更小、更细致,且侧重于规范程序,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示例①);其中,若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范,有几条就规定几条,可以使用“若干规定”的表述(示例②)。上述两种情形统一归于“规定”。“规定”一般既有实体内容,又有程序规范。
示例:①“昆明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②“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一湖两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规定”。
(3)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主要对上位法的具体规范作价值补充,即细化各规范的含义、构成、要件、后果等,目的是对上位法的法律界定、内涵解释、界限划分、明晰规范、清晰构成等作进一步的细化,一般对上位法全部内容作全面、完整的细化;如果没有全部细化必要的,仅是对上位法某一方面内容作全面、系统的细化,或者对上位法某一条规定作出具体细化的,原则上其体例、范围和内容应当与上位法对应,尽量形成系统性和完整性。一般主要为三类:
①对上位法全部内容作全面、完整的细化。
示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即是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对国家行政法规内容所作的实施性规范。
②对上位法某一方面内容作全面、系统的细化。
示例:“昆明市政府重大事项公民参与决策实施细则”,在这种情形下,一般要求在名称中直接体现对上位法具体哪个方面作了实施性规范,因此,上例名称主要表述为公民如何参与到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③对上位法某一条规定作出具体细化,也统一使用“实施细则”。
(4)实施办法——重在“办法”的含义把握,即对上位法的实施,提出具体的措施和方法,以解决上位法的实施难点重点,其特征体现为对上位法规范的操作性和可执行性,重点凸显上位法实施的可操作性。其内容和范围与上位法相比较,大多时候都小于上位法,甚至可以仅就某些具体难点重点的理解和执行的问题做出可供操作的措施和办法,不要求系统性、完整性。需要细化几条就规定几条。
示例:“昆明市无主遗体管理实施办法”。
上述体例用于实施性制度规范的,要求不照搬、照抄上位法原文。
2.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字体要求
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正文若无特别说明,均使用三号仿宋_GB2312字体。
(二)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称的表述
1.基本要求
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完整、准确、简洁、醒目,能够集中体现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质内容,反映适用范围和基本体例,除以书名号引用上位法名称的情形外,一般不得使用标点符号。
2.名称构成
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由适用范围、规范事项、基本体例三要素构成。
示例:“昆明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规定”,“昆明市”为适用范围,“政府重大事项决策”为规范事项,“规定”为基本体例。
3.题注
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文种和文号应当置于名称之上,签发日期、制定机关应当以自然段形式置于名称之下。
4.字体要求
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称使用二号方正小标宋字体,题注使用三号楷体_GB2312字体。
(三)章、节的设置
1.一般原则
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除内容复杂的外,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2.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章、节的具体情形
(1)设章的基本情形:
(2)设节的基本情形:
节只能在设章的情形下存在,但并非所有的章都必须设节。在内容构成复杂,有必要分成若干部分予以规范的章之下可以设节。
3.章名、节名的表述
(2)每节都应当有一个切实反映和概括其内容的标题,表述要求与章名相同。每章中的节都重新按独立的序数排列(即每章都从第一节起编),另起一行居中,使用三号楷体_GB2312字体,冠以“第一节”、“第二节”、……等。
(四)条、款、项、目
1.条
条是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最基本结构单位。每条规定一个相对独立和完整的内容,上下条文之间应当有一定的逻辑关系。条文的长短应适当,不能过长或者过短。条中可以设款或者项。
示例:“《昆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险性分析评估,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及时采取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措施。”
2.款
(2)分款的方法主要为下列三种:
①并列分款法。即所划分的各款之间在内容上是并列的关系。
示例:“《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定》
第八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
此条表述的是执法人员资格和执法机关义务,两款分别表述不同方面的内容,因此并列分款。
②以次款补充前款法。即各款之间是递补关系。
示例:“《昆明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规定》
第五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车辆号牌、行驶证,方可上道路行驶。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准驾证的式样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遵循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档案,方便公众查询。”
以上三款之间,第二、三款是对第一款的补充。
③混合分款法。即各款之间有的是并列关系,有的是递补关系,一般常用于三款以上。
(3)一个条文中可以设置多少款,应当根据条文的内容和层次来决定。一般不超过4款。
3.项
(1)没有分款的条,或者包含两层以上意思的款,都可以分项。项的内容不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各项的内容必须与列项的叙事内容相联系,才能表达完整的意思。从内容上看,通常在列举、分类时使用项的结构。
(2)分项的方法可以归纳为下列三种:
①择一分项法。即所列举的若干项中,只要具备其中之一项的条件或情况,就可以满足该条或该款适用的条件。多用于表述需要承担或者追究法律责任的条款等。
示例:“《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新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
(二)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
(三)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可燃物质的。”
②全备分项法。即所列举的若干项中,各项条件或情况必须全部具备,缺一不可,才能满足该条或该款的适用条件。多用于表述资质、资格条件等。
示例:“《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第十条开办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商业网点规划;
(二)有相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三)符合治安、道路通行、消防、环保、环境卫生等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③并列分项法。即分项所列事项之间是并行列举的关系,其性质既不是择一,也不是全备。多用于列举职责、权利、义务、种类、禁止性行为等。
示例:“《昆明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控制吸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开展控制吸烟活动;
(四)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4.目
目是次于项并且隶属于项的结构单位,必须以项的存在为其存在的前提。目极少出现,只有在项的内容层次复杂,如果不分目确实难以表述清楚时,才能使用。
示例:“《昆明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非居住建筑(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0m;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3m……。”
5.条、款、项、目的表述格式
条的表述格式,是以序数形式分段表述,条数按照统一连贯排列,用黑体小写汉字数码表述条文序数(如第一条、第二条……第一百零一条等)。
款的表述格式,一般以自然段的形式出现,而不采用序数编码的形式。
项是以序数形式分段表述,序数用小写汉字加圆括号(如(一)、(二)、(三)……等)。
目也是以序数形式分段表述,并用阿拉伯数字不加括号排列(如1.2.3……等)。
二、通用条文的表述规范
(一)目的与依据
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是制度设定的目标,是明确主体思想、统率和指导制度设计、检验制度安排的标尺,因此,制定目的和依据,一般置于第一条,表述为“为了……,制定本办法(规定)”,不用“为”,应当直接、具体、明确,一般按照由直接到间接、由具体到抽象、由微观到宏观的顺序排列;先表述制定的目的,再表述制定依据;在引用具体制定依据时,应当使用名称的全称并加书名号。不同的体例对该条的表述有所不同:
1.创制性的制度规范,没有直接的上位法依据,该条只表述制定的目的。
示例:“《昆明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昆明,应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示例:“《昆明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定义
1.一般性规定
对条文中出现的难以理解、需要解释的,贯穿全文始终的基本概念,应当作定义性解释。定义是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也可用“内涵+外延”的形式表述,一般为:“本办法(本章、本节、本条)所称xx,是指(包括)……”。
(1)一般置于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之后进行规定;
(2)涉及多个条文的专业术语,一般在附则中规定;
(3)概念、术语只涉及某章节的内容时,可以在该章节的开头、结尾或者有关条文中规定。
2.注意问题
(1)定义必须是相应相称的。避免定义过于宽泛,导致难以理解或者混淆,或者定义过窄产生逻辑错误和实践中的不可操作。
(2)定义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包含被定义项。避免“同语反复”(如“因盗窃构成的犯罪是盗窃罪。”)或者“循环定义”(如“如果把丈夫定义为妻子的配偶,则妻子就是丈夫的配偶。”的逻辑错误。
(3)定义必须清楚确切,不能使用含混的语词、不能用比喻。
(三)适用范围
示例:“《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12年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一、森林防火期: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
2.地域,指特定适用的行政区域或者行政管辖范围。一般以行政区域或者规划区域、管理区域进行表述:“本办法(规定)适用于xx(行政区域、规划区域、管理区域)”;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国家级开发(度假)区首次在条文中出现,应当引用所涉及开发(度假)区的全称。
3.对象,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物、行为、关系等。一般与地域范围一并表述。
(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执法主体
1.主要有下列三种情形:
(1)由一个政府部门作为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管理主体。
示例:“《昆明市城市灯光夜景设置与管理规定》
第四条昆明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灯光夜景工作,负责全市灯光夜景工程的规划、监督及检查。”
(2)由二个以上政府部门分别负责实施。
示例:《昆明市名人故(旧)居保护暂行办法》
第五条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名人故(旧)居的保护工作。”
(3)由一个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政府部门协同实施。
示例:“《昆明市城镇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办法》
第四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规划、建设、农业、市政、水利、环保、民族宗教和旅游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实施本办法。”
示例:“《昆明市献血用血管理办法》
第六条云南昆明血液中心(以下简称血液中心)是本市依法设立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
3.部门的表述
(1)根据政府机构改革的情况和需要,实施部门的称谓应当虚实结合,一般不出现部门的具体名称。
(2)对行政机关的表述,一般使用“xx主管部门”。
(3)对某些部门,实践中已有固定表述的,如“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等,仍保留原表述方式;但对于少数情况,应当准确表述,如“司法局”应当表述为:“司法行政部门”,而非“司法主管部门”。
(5)市级和县(市)区行政部门的名称不一定上下一一对应,各县(市)区之间同一行政领域行政机关名称也不一定一致,因此,市级和县(市)区的行政部门一起表述时,或者表述不特定县(市)区的行政部门的,不写部门名称而笼统写为某一职能部门,即使用统称。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并负责中心城区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中心城区以外的县(市)、区城乡建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城乡建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五)权利和义务
1.设定的一般规则
(1)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注意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行政管理部门职权与职责的平衡,体现制度规范的公正与公平。
(2)对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不得随意限制;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的义务,不得随意加重。
(3)一个条文对同一主体设定权利或者义务的,一般按不同权利、义务内容分款表述。
示例:“《昆明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建设施工现场设置的围挡应当符合规定标准,做到砖砌围墙压顶,彩板围挡横平竖直,并结合周边环境情况采用多种形式进行美化、保持整洁,色彩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示例:“《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市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凭市管理中心的批准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5)互为权利和义务的特殊情形,可以在同一条或同一款中同时表述。
示例:“《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有权制止、检举、控告。”
权利和义务,也即行为模式的规范。行为模式规范按其性质一般可分为下列四种:
(1)禁止性规范,即规定行为主体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规范。常用语有:“禁止……”、“不得……”等。
(2)义务性规范,即行为主体按固定的条件必须为某种行为的规范。常用语有:“应当……”、“必须……”、“有义务……”、“有责任……”、“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等。
(4)倡导性规范,即提倡行为主体为某种行为的规范。常用语有:“鼓励……”、“保障……”、“提倡……”、“支持……”等。
(六)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的位置,一般接近全文的末尾部,即置于权利义务之后、附则之前,未设章节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般位于施行日期、废止事项等条文之前。
在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表述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也可以比较原则地表述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其中,行政责任包括针对不履行义务当事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其他行政处理,也包括针对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
1.设置原则
(1)上位法对违法行为已经规定了法律责任的,一般不再进行重复规定,但可以作出细化规定。
(2)遵循“行为模式——法律责任”对应的原则,条文中有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的,都应当相应规定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3)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政府规章创设罚款的,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其中对公民的罚款不得超过2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罚款数额与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相适应,处罚幅度不宜过大,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一般在五倍以内。
(4)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
2.法律责任的表述方法
(1)逐条表述
逐条表述是明确每个违法行为给予什么责任。实践中一般有三种逐条表述法:
一是违法行为对应法,即“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处分)”。
示例:“《昆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员驾驶城市出租汽车以外的机动车辆进入出租汽车停车候客泊位并停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对机动车驾驶员处以200元罚款或依法吊扣机动车驾驶证。”
二是条文对应法,即“义务性规范或禁止性规范的条文序数+行政处罚(处分)”。
示例:“《昆明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停止使用,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是违法行为和条文综合表述法,即“义务性规范或禁止性规范的条文序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在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归类表述
为简化行政责任的表述,实践中可以采用按照责任内容、违法行为或者执法主体进行归类的方法:
①按责任内容归类,即若干个违法行为适用相同责任内容
示例:“《昆明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一)产权的取得、变更、消除未备案的;
(二)合同未备案的;
(三)年终收益分配方案未备案的;
(四)会计人员离任未备案的。”
②按违法行为归类,一般用于对同一违法行为设置若干责任内容。
示例:“《昆明市牛羊屠宰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牛羊、牛羊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最高额不得超过3万元,对牛羊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牛羊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按执法主体归类,由同一执法主体作出决定的行政责任归在同一条款。
示例:“《昆明市城镇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申报领取‘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
3.注意事项
(1)法律责任的表述,一般应当明确责任主体、执法主体、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幅度。
(2)在责任主体为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时,可以省略责任主体的表述。
示例:“《昆明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及时报告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对违反本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的行为,如果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有规定,可以直接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则不需要实写法律责任的各要素,但概括性表述应当指向明确。
示例:“《昆明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4)政府规章设定罚款时,可以采用绝对数额或者比例数额表述。采用绝对数额表述的,应当规定罚款的具体数额或者数额的上限和下限,表述为:“处以xx元罚款”、“处以xx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能够以违法数额、违法所得、造成的实际损失等作为参考系数确定罚款数额的,可以使用处以该系数的倍数或者比例设定罚款,表述为:“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x(x倍)以上,百分之x(x倍)以下罚款”、“按照造成损失的百分之x(x倍)计算处以罚款”。
(5)根据《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对社会危害较小,改正后能消除违法状态和影响的,应当先表述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再表述逾期未改正的处罚措施;当事人改正后,不会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不宜再规定行政处罚。由于责令改正、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都不属于行政处罚种类,因此,责令改正后的处罚不用“并处”进行表述。
4.行政处分的表述
(1)概括性表述:“国家机关(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xx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归纳性表述:“国家机关(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二)……;(三)……;……。”
5.刑事责任的表述
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涉及规定刑事责任。但需要提示行政主体及其执法人员及时将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时,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可以表述刑事责任,一般按照从轻到重的顺序,在行政责任之后,概括表述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民事责任的表述
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设定民事责任。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到一方民事主体侵犯另一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可以概括表述民事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xxx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7.法律救济条款
(七)附则
附则是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章情况下的最后一章。在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设章的情形下,以下这些内容按顺序写在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尾部。
1.多个专业术语、名词的解释与界定
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多个专业术语、名词的解释与界定,应在附则部分予以表述:“本办法(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一)xx,是指(包括)……;(二)xx,是指(包括)……”。
2.实施细则的制定
示例:“《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3.过渡性条款
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为规范的施行,将影响或者改变原合法行为或者合法权利时,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设置保留或者保护原有行为或权利的过渡性安排的相应条款。
示例:“《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实施前未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应当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注册登记。”
4.施行日期
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般自公布之日起不少于一个月后施行,表述为:“本办法(规定)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
5.废止事项
凡是采用废旧立新模式制定新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附则中作出废止原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表述。废止事项一般紧接在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之后,作为一条来表述,并应当注明被废止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文号和发布日期,表述为:“本办法(规定)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昆明市人民政府xx年x月x日颁布实施的《昆明市xx办法(规定)》(文号)同时废止。”
三、常用词语规范
(一)数字的用法
1.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在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凡是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且又很得体的地方,特别是表述比较精确数目时,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并使用TimesNewRoman(新罗马)字体。遇特殊情形,或者为避免歧义,可以使用中文小写,但全文用法应当相对统一。
2.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章、节、条、项的序号,词、词组、惯用词、缩略语,序数词、比例、分数、百分比、倍数等数字用中文小写数字。
3.“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不满”、“以外”、“超过”不包括本数。
(二)行为规范的表述
1.义务性规范一般使用“应当”表述。“必须”和“应当”同义,但一般不用“必须”来加强语气。
2.禁止性规定一般使用“不得”、“禁止”,“不得”一般用于有主语或者有明确的被规范对象的句子,“禁止”一般用于无主语的祈使句中。
(三)但书的使用
但书,又称但书条款,是条文中“但”或者“但是”以下的部分,用以表述例外的条件或者行为前提。一般是对其前文所作的转折、例外、限制或补充。
1.但书的三种功能
(1)排除、例外功能。这是但书的主要功能,使用最为广泛,其特征是对条款的内容作出例外、排除或否定的规定。
示例:“《昆明市个人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信用信息提供机构错报、漏报信息的,由信用办责令改正,错误信息给有关个人和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但属于被征信人自己提供的信息错误导致的除外。”
示例:“《行政处罚法》
(3)补充、说明功能。其特征是对但书之前的文字予以补充、说明,使其更加全面、完整。
示例:“《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2.但书的具体形式
(1)但书的典型形式有:但是(但)……除外;但是(但)可以……;但是……应当……等。
(2)但书还有一种形式,即没有“但”的但书。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部分词语的选用
1.和、以及、或者
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并列连词一般使用“和、以及、或者”,不用“同”、“与”。
“和”连接的并列句子成分,其前后一般无主次之分,互换位置后在语法意义上不会发生意思改变,但在法律表述中应当根据句子成分的重要性、逻辑关系或者用语习惯排序。
“以及”连接的并列句子成分,其前后成分有主次之分,前者为主、后者为次,前后位置不宜互换。
“或者”表示一种选择关系,一般只指其所连接的成分中的某一项。
2.根据、按照、参照
“根据”一般用于以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的表述。
“按照”一般用于对约定、章程、规定、份额、比例等的表述。
“参照”一般用于未直接纳入条文调整范围,但又属于该范围逻辑内涵自然延伸的事项。
3.制定、规定
“制定”主要用于表述创设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规定”主要用于表述就具体事项作出决定。
4.缴纳、交纳
“交纳”较“缴纳”含义更广。条文中规定当事人自己向法定机关或者机构交付款项时,一般用“交纳”。但在规定含有强制性意思时,用“缴纳”。
5.作出、做出
“作出”多与决定、解释等词语搭配使用。
“做出”多与成绩、贡献等名词词语搭配。
6.公布、发布、公告
“公布”用于公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结果、标准等。
“发布”用于公开发出新闻、信息、命令、指示等。
“公告”用于向公众发出告知事项。
7.违法、非法
“违法”一般用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行为。
“非法”通常情况下也是违法,但主要强调缺乏法律依据的行为。
8.设定、设立
两者都可以用于权利、义务、条件等的设置。“设立”还可以用于成立或者开办组织、机构、项目。
9.执业人员、从业人员
“执业人员”用于表述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证书,并在某个特定行业就业的人员。
“从业人员”用于表述在一般性行业就业的人员。
10.注销、吊销、撤销
“注销”用于一些法定事实出现而导致的取消登记在册的事项或者已经批准的行政许可等。
“吊销”作为一种行政处罚,用于有权机关针对违法行为,通过吊销证件或者公开废止证件效力的方式,取消违法者先前已经取得的许可证件。
“撤销”用于有权机关取消依法不应颁发的行政许可或者发出的文件、设立的组织机构,也可以用于取消资质、资格。
11.其他、其它
条款中的指示代词,不论是指人或者物,一般均用“其他”,不用“其它”。
12.其
条款中不使用具有性别差异的人称代词(他、她)和物主代词(他的、她的)。行为主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公民、法人等)一般均实写,需要指代时,以指示代词“其”表示。
13.当事人、管理相对人
“管理相对人”是在行政关系的语境中使用,包括具体和抽象的行政关系,非行政管理关系不应使用该概念;“当事人”的概念使用较为广泛,在法律关系中可以使用,在民事关系中普遍使用,因此,“当事人”在法律法规中,用于泛指与本法律关系、与本规范、与本规定有关的参与人,或者本法律所特指的对象。通常,在法律中较多地使用“当事人”,在行政法中“管理相对人”较少使用。因此,在条文中如要表述管理的对象,应当具体表述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特定的对象。在特指与特定事项有关的对象时,可用“当事人”的表述。
(五)使用标点符号规范
1.主语和谓语都比较长时,主语和谓语之间加逗号。
2.一个句子内部有多个并列词语的,各个词语之间用顿号,用“和”或者“以及”连接最后两个并列词语。
3.一个句子存在两个层次以上的并列关系时,在有内在联系的两个并列层次之间用顿号,没有内在联系的两个并列层次之间用逗号。
4.在多重复句中,各并列分句内已使用逗号的,并列分句之间用分号。
5.分项的列举结构一般使用分号,最后一项使用句号。
四、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布
(一)公布的方式
1.公布市政府规章的方式
公布政府规章采用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的方式。一般表述为:“《昆明市xx办法(规定)》已经xx年x月x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xx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落款为市长签字和日期。
2.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方式
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采用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的方式。一般表述为:“《昆明市xx办法(规定)》已经xx年x月x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xx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或者表述为:“《昆明市xx办法(规定)》已经昆明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除涉及突发事件和紧急状态事项可以经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告予以公布立即施行外,其他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签署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二)公布的机关
本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制定,并由市政府予以公布。
(三)公布的范围
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昆明市人民政府公报》中公布标准文本,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公开发行的报纸、电子政务网及其他媒体公布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文本。
除《昆明市人民政府公报》中公布的文本外,通过其他方式公布的文本应当注明:“内容以《昆明市人民政府公报》公布的文本为准,本文仅供参考”字样。
主办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运维单位:昆明信息港0871-65390101昆明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0871-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