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的综合调整性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经济的综合调整性,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经济法的研究有了更加广阔的天地。在WTO规则下的更加完善的市场体系中,经济法如何充分发挥作用将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课题。本文认为经济法之作用就在于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综合系统调整;对社会经济发展施加直接、导向性影响;同时有效实现经济效益和充分体现社会公平。

[关键词]经济法;综合系统调整;经济效益;社会公平

回顾经济法的起源与发展,我们不难发现: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了克服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调节的盲目性与滞后性,排除市场竞争障碍,制定了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其功能就是对付社会经济发展中因市场失灵引发的经济危机。而在东方,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直接刺激了社会主义经济法的出现。那时的经济法,功能也比较单一,即作为国家推行经济政策、实现经济计划的手段。在改革开放前的我国,经济法实质上已经成为国家行政权力命令的翻板。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与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经济法被赋予了新的活力,它具有其他部门法所无法替代的独特功能,因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也日益重要起来。当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进入攻坚阶段,当我们面临社会转型时期的当代中国而思考我国经济法体系构建,当我们最终决定“入世”并已经面对WTO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时,我们就不得不重新审视经济法在人们社会生活中所具有的独特功能了。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基本情况是:由三个总协定(货物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总协定)及下属附件和许多专门协定构成。WTO及其法律体系的宗旨,是逐步减少和消除成员方政府以关税、数量限制、管制立法和其他国内立法与行政措施设置的国际贸易壁垒,以及其他对国际自由贸易平等竞争的扭曲行为;通过多边贸易谈判达成协定,规定所有成员可以接受的贸易自由化程度和所允许的国内贸易保护措施,逐步推进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①。其主要职能有三: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制定和实施多边贸易规则以及组织多边谈判。其主要原则也有三: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透明度原则。世贸组织的所有成员方和申请加入方最重要的义务承诺,就是接受世贸组织规范对国内政府贸易管理活动的约束,接受世贸组织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贸易政策审查机制和透明度制度对国内贸易行政活动的监督。

加入世贸组织,将使我国面对一个完全的、绝对的市场运作体系,经济法在其中所特有的功能将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经济法能够以全局观念,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综合系统调整,并实现“微观规制”与“宏观调控”两种手段的有机结合。现代社会化大生产是社会分工细化与社会协作强化的对立统一。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社会经济关系必然同时朝着分化和综合两个方向不断跟进。这就要求法律对各类具体的经济关系既能区别对待,进行分别调整;又能一视同仁,进行综合系统的调整。传统法律部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正是按分类调整和分段调整进行的,但彼此间缺乏应有的连贯性和协调性。这就需要运用具有综合系统调控功能的经济法,综合协调国家、市场、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建立市场规制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市场经济模式。

从总体上说,目前中国经济仍然处于第五个宏观调控周期,这个周期的起始是2003年9月。由于这轮调控的主线是“管住土地,管紧信贷”,因此要想了解中国经济现在的运行情况也需从这两个方面入手。

我们对目前经济形势的一个判断是:目前货币政策的基调已从“稳健”逐步转向“适度从紧”,财政政策从“积极”逐步转向“中性”,调控尚无结束的征兆。

从2004年6月以来,各种关于4月以来的调控措施已经奏效的说法或许是值得商榷的,毕竟政策从出台到奏效存在时滞,很难想象当月的政策对当月或来月的宏观数据有重大影响,因此我们更愿意从一年来各种综合调控措施来看这些政策的效果。

第一,固定资产投资大落的危险性在上升之中。

2004年1到2月份,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53%,3月份是43.5%,4月份是34.7%,5月份是18.3%。从全国城镇新开工项目的情况看,1~3月份同比增长31%,4月份增长5.9%,而5月份则下降15.7%!这种下落速度是历史上少见的。

如果我们仔细观察,就可以发现1~2月固定资产投资增速虽然高达52%,投资增长的绝对数并不多,因此如果固定资产回落的速度继续延循1~5月份的轨迹,那么投资的大落就难以避免。

第二,信贷波动情况也隐含着令人忧虑之处。

在经历了2003年上半年信贷的急剧扩张后,目前信贷紧缩力度有所强化。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2004年第二季度例会,指出目前宏观调控措施的效果进一步显现。

如果信贷收缩的力度继续延循1~5月份的轨迹,那么全年广义货币M2和信贷规模的同比增速将仅为12.5%和14.4%,而央行全年的调控目标是17%。回顾1997~2002年通货紧缩期间,M2增速低于12%的情况也没有出现,因此信贷大落的隐忧也是存在的。

第三,目前宏观经济的回落应视为一年来综合调控的结果。

目前宏观经济走势的回落,与其视为今年4月份以来各种政策的综合效果,不如视为一个从2003年3月到2004年4月的“大起大落”的政策波动过程。

“大起”可以形容为由于对2003年非典的影响估计过于悲观,结果从2003年3~7月期间,各种投资项目仓促上马、信贷快速扩张的过程;

而“大落”则可形容为自去年9、10月以来信贷规模增幅显著下降,2004年4月以来各项宏观经济指标逐步回落的过程。或者说,2004年4月以来的各项措施加速了。当然是否目前宏观经济已有大落的隐忧,还需要进一步观察半年度和三季度的数据。

“投资过热”背后的那只手究竟是什么

从我们了解到的种种信息来看,引发第五次综合调控的关键因素,不是消费和进出口的异动,而是明显的投资热。

我们的研究表明,“投资过热”的本质是:一在于行业准入不足;二在于资源中长期战略规划不足。行政式的调控措施,延迟了问题的暴露而不是解决了问题本身。

第一,目前被列入投资热的行业同时也是回报最高的行业。

在关于哪些行业投资过热的时候改委列出于钢铁、水泥、电解铝以及煤电油运等行业,如果观察国家统计局的行业利润增长数据,我们会很惊讶地发现投资过热的行业,也就是利润增长最快的行业。

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表明,2004年l~4月份,实现利润增幅最高的五个行业是:黑色金属矿采选业增长6.98倍;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增长2.2倍;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增长2.06倍;有色金属冶及压延加工业增长1.33倍;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增长1.29倍。

第二,投资过热行业的特征之一是国有垄断。

如果投资过热的行业,其较高的回报率不能被有效稀释,那么这些行业仍然将继续引发民间投资者的投资冲动。仔细观察这些过热行业,不难发现两个典型特征,即要么在这些行业中,国有企业处于绝对的垄断地位,要么这些行业,在中国是严重资源短缺形态。

1、对于国有垄断造成的投资热,抑制过热的治本之策.是对各种所有制的资本打开准入的大门,摊薄垄断利润、打破行业垄断。遗憾的是,至今对某些行业投资热进行调控时,很少将抑制短期投资和打开行业准入结合起来。相反,一些政府职能部门热衷于强化审批、限制供给、提高价格、这种措施只能治标,并使得这些行业在调控稍微放松时面临投资热再度复燃的威胁、

2、在这些国有垄断行业进行的投资热整顿具有明显的所有制歧视。1~5月累计固定资产投资逐月下降过程中,下降的主要是非国有性质的投资,5月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同比增长33.3%,仅比4月下降4个百分点,因此投资大落的主体主要是非国有经济部门。

发间资本的迫退为外资和国有企业腾出了更从容不迫的利润空间。目前,宝钢、马钢等几乎所有知名的铁企业集团的产能扩张都能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中,此外,外资进入钢铁行业的热情也颇高,例如鞍钢新轧-蒂森克虏伯镀锌板有限公司日前有大连正式投产。

如果抑制投资热和强化国有垄断了不幸结合,偏离了市场化的基本向,那么在今后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中,这些目前被掩盖的弊病会被更充分地暴露出来。

第三,投资过热行业的特征之二是资源短缺。

正由于目前中国经济增长已经难以依赖本国资源来支撑,百中国经济增长又必然需要耗用较多的外部资源,那么抑制投资以压低的这些自然资源的需求,并不能缓解资源的短缺程度。换言之,如果目前10%的经济增长使这些瓶颈行业难以支撑,随着中国经济规模的持续扩大,则今后五年,可能6%的经济增长就足以使得这此些行业不能承受。

简要的回顾是:投资热伴随着这些行业不正常的高回报,这些行业的特点要么是国有垄断,要么是资源短缺。治理垄断造成的投资热,有效手段应有是市场化的行业准入,而不是强化垄断格局和固化垄断利润分配。治理资源短缺造成的投资热,有效手段应是以国际化视野,及时确立资源利用的中长期战略,而不是画地为牢和耗尽自身资源。

粮价持续上涨的隐忧

从今年年初至今,物价上涨特别是生活日用品的物价不断上涨已成了街头巷尾时时议论的话题。

作为判断否通货膨胀的一个重要指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在5月列达到了惊人的4.4%,创7年来新高。因此,在这一轮宏观调控中,中央行能否有效调控物价成为重要命题之一。

我们认为,目前中国居民消费物价取决于粮价走势,因此,看清了粮价走势就基本上可以了解居民消费物价走势。

我们认为,食品价格的持续上涨交织着短期和中长期因素,短期因素之一是,截至到2003年,中国已经连续5年粮食减产。2003年中国粮食库和当年消费量的比率,处于1974年以来的最低水平。即便2004年的粮食消费不增长,要确保2004年粮食供求平衡,也需要粮食增产10%以上。

短期因素之二是,目前全球粮食库存占当年全球消费量的比率为13.9%,较历史平均水平的20%为低,而中国的粮食采购政策又高度不确定。考虑到2004年粮食播种面积有所增加并且迄今风凋雨顺,因此夏粮和秋粮的丰收已是定局,下半年粮价的相对乎稳可能使居民消费物价指数短期内走平。

那么中长期因素是什么呢

从中长期看,中国粮食价格的持续上涨似乎难以避免。中国农民人均耕地一亩半,种植小麦或大米的种子、化肥、农药和护理等每亩成本至少在400~500元,而每亩产粮收入不会超过1000元,即便考虑到农业税费的减免和种粮直补,农民种粮的每亩收益也不会超过500元,大约和进城―个月的打工收入相当。所以中国作为人多地少的国家,产粮不是优势,在目前的粮价下,继续保持极高的粮食自给率,要么因种粮不挣钱而导致农民增收困难,要么进行粮食种植的直接补贴,导致财政负担日重。而目前的主要农产品价格,甚至还没有恢复到1994年的水平。

因此,如何遏制居民消费物价指数中长期内的快速上升成了当下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这需要我们确立新型的粮食安全观念,而新型的粮食安全观念又取决于以下―些考虑:

一是逐步增加粮食进口应该和农民自愿、主动进行农产品结构调整,和保护基本农田结合起来,以免损害农民利益;二是粮食安全方面,关键是保护耕地不被蚕食而不是耕地上种植什么、即“藏粮于地”,而进口粮食,对中国而言,几乎等同于进口土地资源和水资源。三是考虑到在新型粮食安全观下进口粮食的保障供给,可以通过中国政府和美国、巴西、澳大利亚等政府双边换文,中长期合作的方式进行,中国提供中长期粮食进口合约并适当锁定价格风险。

由此可见,中国居民消费物价取决于粮价走势,这是国情所决定的“成本推进型”通货膨胀。鉴于粮食需求价格弹性甚小,央行继续紧缩银根的政策对粮价走势基本不产生调控作用,如果不能用开放和全球的视野形成新的粮食安全观,粮价上涨将持续,并在两年内有突然下跌的危险。理由之一是目前美国粮食交易方面,大豆、小麦和大米的价格均开始下跌,并且期货跌幅大于现货;理由之二是中国历来有粮食“涨三年,跌七年”的周期性循环。

第一,警惕经济“大落”和随之而来的滞胀威胁。

从1~5月份的宏观经济数据而言,值得警惕之处颇多而可盲目乐观之处颇少;从对通货膨胀的分析来看,不由内部自主调控决定的色彩颇浓,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外部资源制约和冲突可能日增。

因此如果继续出台新的大力度的综合调控措施,有可能使得我们在失去经济稳健快速增长的同时,很难避免通货膨胀的持续高位徘徊。

第二,这轮综合调控不能只“重热不重冷”。

在这轮调控中,基本特点是重热不重冷,过热的投资被抑制下来了,但长期以来应该出台的产业扶持政策并未出台,使得服务业和农业持续处于“冷”的状态。

一、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部门法学

随着经济法在我国的发展不断壮大,然而现在很多主张传统法学理论的学者和专家都不赞成将经济法独立出来。如何定义经济法部门的概念,确定经济法为独立的部门法,就要遵循固有的法学研究传统,即讨论研究经济法是否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只有独立的调整对象,才能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否定经济法具备独立调整对象的观点中,较为典型的有如下几种:①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②学科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③经济行政法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

目前在学界基本都承认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仍然是“调整对象说”,但是调整对象不应受到调整方法异化的调整对象。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具备一下条件。首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具备“共性”的,这个共性就是“国家管理(调整、干预)经济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其次,具备这一共性的法律规范已经达到十分庞大的规模,任何人都不可能视而不见。此经济法已经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发挥着对国家经济的规范和调整作用。

二、经济法不同于民商法

既然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那么它和民法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首先,两者都不同的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的法律。其次,在利益本位上也是不同的,民法是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的,而经济法则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第三,在法律规范的性质上看,民法基本山是由纯粹的民事法律规范组成,而经济法是以行政法律规范为主,逐步扩大民事法律规范的作用,并辅以适当的刑事法律规范(当然鉴于刑事法律规范的特殊性,可将其视为经济法与刑法的交叉或主要归属刑法部门研究)。第四,在法律责任上,民法的责任形式多为民事责任,注重事后补偿性,经济法则不同。第五,在调整方法上,民法主要采取民事调整方法,经济法采取的是以行政性调整方法为主。

三、经济法治建设内容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讲,经济法治的核心在于民主与法治,同时这也是的重要内容,这一点在国内经济法实施过程中得到了集中体现,即经济法与经济法治建设之间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在当前的形势下,市场经济实际上就是法治经济,其存在核心在于对经济法治有着非常深切的要求,因此应当维护当前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加强社会主义经济法治建设。当前国内市场经济要求集中、民主发展,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在保持经济集中前提条件下,应当恢复、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经济法治建设。所有法律法规自身都有对责任予以细分、规划,并加强社会主义经济法治建设,要求经济法以责任为本,对国家、组织、个人以及整体利益实施全面协调。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障公权力的实施,才能有效维护合法权利的实现。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不断繁荣昌盛,这对于经济法的不断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经济法的发达必然是民法的体现,这样可有效推动社会的全面发展,经济法不仅可以促进民法的发展,而且也可以通过自身优势来有效弥补民法其功能上的缺点,以实现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四、完善我国经济法治建设

第一,加强经济法治建设,体现民生发展要求。实践中,若想真正实现民生经济,首先应当树立公平的发展理念,通过对经济的干预与宏观调控,来保障社会的全面进步以及经济的稳定发展秩序。经济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在于服务民生,从一定意义上来讲,改善和保障民生已经成为经济法体系的重要内容。经济法所秉承的是社会本位、整体利益为重点,同时也是国家干预经济市场发展失灵以后的应对策略,因此表现出经济、社会两个方面的属性。

第二,不断完善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以保障民生。民生财政在民生问题的解决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虽然它是一种简单的财政方案,但在制度建设过程中却并非只是增加财政投入那么简单,它要求以民权保障为核心,构建民生权利保障财政机制。

第三,加强经济法治建设,不断改善民生。在当前的形势下,三农问题已经成为民生的代名词,并始终处于经济法的保障之下。为此,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此来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专业合作社,并在土地利用规划、用途管制、发展权储备以及发展权税收领域,对农业用地加强合理的规制,在不断确保农业用地发展权的同时,有效协调地方政府、农民以及集体利益关系。同时,民生问题并非只是指农民,还包括城镇居民的生产生活,随着经济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与完善,当前城镇经济发展可谓突飞猛进,有经济法维持秩序,可确保城镇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经过长时期的发展,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所发挥的作用是显而易见,它与其他部门法尤其是民商法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但在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法律学科在调整市场经济运行中各种市场主体及他们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方面具有特殊的作用,是对民商法的一个明显价值超越。

曾强调:“我们一定要从战略的高度认识海洋,增强全民族的海洋意识。”联合国将1998年确定为“国际海洋年”,对此中国政府十分重视,确定了“迎接海洋世纪,共铸蓝色辉煌”的主题,组织了有史以来以海洋为主题的最大规模的公众宣传活动。2005年是郑和下西洋六百周年,中央有关部门下达文件,由交通部牵头成立筹委会,以“热爱祖国,睦邻友好,科学航海”为主题开展筹备活动。2005年7月11日郑和下西洋六百周年纪念大会在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出会的国务院副总理黄菊指出:中国既是陆上大国,也是海洋大国。大力发展海洋事业,对于保障国家安全、维护权益、保护资源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起每年的7月11日,即郑和下西洋纪念日作为中国的“航海日”,同时也作为“世界海事日”在中国的实施日期。通过“宣传郑和、学习郑和、弘扬郑和”的一系列活动,对全国人民进行了一次海洋观的普及教育,极大地提高了全民族的海洋意识,为海洋经济发展奠定了思想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中国海洋经济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总的来看中国海洋经济尚处于起步阶段,底子薄,在总体上落后于发达国家。而且中国在走向海洋的道路也不是一帆风顺的,2012年国际上发生的一系列事件不断提醒我们:在国际海权竞争激烈、海上安全形势不容乐观、近海生态环境频遭污染的背景下,制订和实施国家海洋发展战略仍需全方位、多视角的审慎思考。因此今后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贯彻党的十精神,促进中国海洋经济全面、快速、健康、和谐、持续发展。

第二,要努力发展重点海洋产业,以点带面,加快海洋经济发展速度和提高效益。一是要扶持海洋高科技产业,并以其为龙头,形成海洋产业的中坚力量,带动海洋经济的全面发展。二是要将提高效益放在首位,走科技兴海之路,重视海洋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三是要积极应用高新技术来改造传统海洋产业,以促进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四是提高海洋资源的利用率,并积极探索新的可开发资源,特别是要重视中、远海资源的开发。

第三,要促进海洋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使海洋产业群不断增值扩大。一是要大力加强海洋第一产业(包括海洋渔业和滩涂种植业等)。二是要调整、提高第二产业(包括海盐和盐化工业、海洋油气业、海滨砂矿业、船舶制造业、海水直接利用业和深海采矿业等)。三是要努力发展第三产业(包括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旅游业和海洋服务业等)。四是要积极支持新兴海洋产业和未来海洋产业的发展(包括海洋生物开发产业、海洋能利用业等),使之在海洋产业结构中的比重有明显的提高。在此基础上,要促进海洋产业结构逐步优化,综合协调发展,并形成大的海洋产业群和重要的海洋基地。

第四,要调整海洋经济开发的顺序。鉴于目前世界和中国周边海洋权益的激烈争夺,为了尽力保存国内资源,确保能源持续供应的可靠性,必须改变过去“先沿海,后海上”“、由近及远,梯次推进”的开发顺序,而应调整为:先海上,后陆上;先远海,后近海;先海外,后国内。

第五,要加强海洋服务业的保障作用。海洋经济发展受到海洋自然条件限制很大,因此发展海洋气象业、海洋保险业、海洋救捞业、海洋金融业等海洋服务业非常重要,特别是要加强海洋观测、预报、预警和防灾、减灾工作,以减轻海洋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六,要大力开展在海洋经济方面的国际合作。海洋经济是与国际经济联系非常紧密的领域,在海洋石油业、海洋采矿业、远洋渔业、远洋运输业、造船业等方面必须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引进和吸收发达国家资金、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以提高竞争力,实现跳跃式发展。

第七,要保证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一是要防止酷渔乱捕破坏资源,改进捕捞技术和方法,为海洋捕捞业的持续发展提供资源基础。二是要建立各种海洋环境保护区,保护好海洋物种和生态系统,为海洋农牧化的大规模发展创造条件。三是要扩大海洋油气资源勘探区域,发现新的油气资源。四是要坚持深水港湾必须深水深用的原则,以便用于不同规模的港口建设。五是一切适宜于旅游娱乐的岸线、海滩、浴场和水域,都要预留下来,以保证海上旅游娱乐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六是要促进沿海岛屿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把沿海岛屿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与整个国民经济建设和沿海地区的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考虑。

关键词:现代民商法;系统调整观念;必要性

一、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的必要性

(一)传统民商法存在的问题

民商法调解经济活动中各主体间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传统的民商法只有在经济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后才会发生作用,处理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基于此,现代民商法需要在传统民商法的基础上进行完善,树立系统调整观念,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一些无法调节的经济和社会关系出现,更好的调解经济活动中各主体间的关系。

(二)限制现代民商法的原因

传统的民商法是私法,现代民商法在传统民商法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变成了公法。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发展,经济社会中的关系越来越复杂,传统民商法已不能很好地处理各经济主体间的关系,适应社会的发展,迫切需要进行完善。为了更好的处理社会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顺应社会的发展,现代民商法已经在传统民商法的基础山演变成立公法。民商法成为公法进而树立系统调整理念能够更好的调解社会经济关系,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树立系统调整观念

民商法是民法与商法的综合体,它既包括民法,又包括商法。民商法能够调解经济社会中的各种关系,但是却有其自身的缺点。按照中国法律的划分方法,传统民商法属于私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调解各经济关系,但是却只能对已经发生的事件进行调节。法律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产生的,顺应社会的发展,能够很好的调解当时社会上的各种关系。传统民商法也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环境下产生的,能够很好地调解传统环境中各种经济关系,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中经济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传统的民商法已经不能很好地的处理现代社会的经济关系了。基于此,传统民商法慢慢的转变为现代民商法,并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现代民商法也不能很好地处理各种社会经济关系,需要再一次的对民商法进行改革,树立系统调整观念。

三、民商法调整观念的表现

现代民商法是在传统民商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相对于传统民商法已经有了如下方面的进步:

(一)物权法

(二)民法

(三)侵权责任法

相对于传统民商法,现代民商法中的侵权责任法也得到了改善。侵权责任法的目的在于避免权力受到侵犯,同时消除掉承担责任时的各种危险,保护各权益主体的权益是符合国家法律的,并且能够全面了解侵权责任,避免责任被侵犯。民商法在立法工作中加强了树立系统观念。

四、结语

现代民商法是在传统民商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相对传统民商法有了一定的完善,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代民商法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调整社会经济关系。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还不够完善,没有达到社会的要求,人们还没能全面了解和利用民商法。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能够不断的完善我国民商法,最大化民商法系统调整观念的作用,调整好我国社会经济关系,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戴舒.现代民商法应树立系统调整的观念[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11).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博微软件

为适应日益激烈市场竞争和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客观要求,规范建设市场招投标程序,本着“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的指导思想,达到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的目的,建设部于2003年2月17日颁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已于2003年7月1日实施。这是我国在工程造价管理体制上进行的一项重大改革,改变以往传统以定额为依据、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的定额计价模式,实行“量价分离”的原则、运用综合单价法,按工程实体的净值计算工程量和按基本单位计量有利于公平竞争、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有利于提高施工企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有利于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有利于推动建设市场的改革。

为了使得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电力工程建设中尽快推广,结合电力工程建设的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2006年了《电力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2006版计价规范)。在国家电网公司的统一部署下,各地均不同程度的进行了试点应用,安徽省公司选定220kV杨桥输变电工程为我省工程量清单应用试点工程。通过试点工程总结出的经验和教训,国家电网公司与2011年以企业标准形式了《输变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2010版计价规范),将在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中全面实施。笔者有幸参与了安徽省首个工程量清单应用工程220kV杨桥变电站工程的试点工作,采用2006版计价规范及博微电力工程量清单计价2006变电版软件对于该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及标底(2010版计价规范称招标工程控制总价)的编制,现将应用中的一些不成熟看法总结如下,供参考。

1、工程量清单的含义

(1)工程量清单是一组描述拟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等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及表格。

(2)工程量清单是按照招标要求和设计图纸要求,将拟建招标工程的全部项目和内容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子目分项要求,计算分部分项工程实物量,列在清单上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供投标单位逐项填写单价用于投标报价。

2、工程量清单的作用

(1)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招标工程控制总价、招标控制价、投标工程总价、投标总价以及确定合同价的依据。

(2)工程量清单是工程结算时调整工程量用以计算竣工结算价的依据。

3、工程量清单的要求

(1)工程量清单必须依据行业定额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及计量单位的规定,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情况和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

(2)工程量清单应由取得工程造价咨询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编制。且需由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及《电力工程造价专业资格证书》,在该企业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签署。

(3)工程量清单应当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要求。

4、工程量清单计价与传统定额计价的区别

(1)传统定额计价是由前苏联引入并沿用了几十年的一种计价模式,其基本特征就是价格=定额+费用+文件规定,并作为法定性的依据强制执行,不论是工程招标编制标底还是投标报价均以此为唯一依据,承发包双方共用一本定额和费用标准确定标底价和投标报价,一旦定额价与市场价脱节就影响计价的准确性。定额计价是建立在以政府定价为主导的计划经济管理基础上的价格管理模式,它所体现的是政府对工程价格的直接管理和调控。定额计价在计划经济时代对于规范建设市场,确定计划价格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计价模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为了适应这一变化,我国曾先后提出了“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量价分离”、“以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等多种改革方案。但由于未对定额管理方式及计价模式进行根本改变,以至于未能真正实现量价分离,以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后来亦曾提出过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但实际上由于尚未形成成熟的的市场环境,一步实现完全开放的市场还有困难,所以仍然是以定额计价的形式出现,摆脱不了定额计价模式,不能真正体现企业根据市场行情和自身条件自主报价。

(2)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属于全面成本管理的范畴,其思路是“统一计算规则,有效控制总量,彻底放开价格,正确引导企业自主报价、市场有序竞争形成价格”。跳出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建立一种全新的计价模式,依靠市场和企业的实力通过竞争形成价格,使业主通过企业报价可直观地了解工程造价。

(3)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不仅在表现形式、计价方法上发生了变化,而且从定额管理方式和计价模式上都发生了变化。首先,从思想观念上对定额管理工作有了新的认识和定位。多年来我们力图通过对定额的强制贯彻执行来达到对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这种做法在计划经济时期和市场经济初期,的确是有效的管理手段。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这种以政府行政行为作为对工程造价的刚性管理手段所暴露出的弊端越来越突出。要寻求一种有效的管理办法和管理手段,从定额管理转变到为建设领域各方面提供计价依据指导和服务。其次,工程量清单计价实现了定额管理方面的转变。工作量清单计价模式采用的是综合单价形式,并由企业自行编制。

5、博微电力工程量清单计价2006变电版软件的应用

本文以220kV杨桥变电站工程为例,采用2006版计价规范及2006版概算定额编制了该工程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标控制价以及竣工结算价。

5.1新建清单工程如何选择创建方式

新建工程软件提供了三个创建方式可供选择:电子标书、工程标底和投标报价。其中电子标书为编制工程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系由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为施工企业编制的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若造价咨询企业受项目法人委托既编制电子标书,又编制工程标底时,可先编制工程标底,待完成后通过软件转换为电子标书。其方法为通过点击菜单栏“文件”中的“转成电子标书”,软件弹出“转换成电子标书”的窗口,通过提示操作即可转换成功。无需编制两次。

5.2正算和反算清单组价方式的区别

清单组价有正算和反算两种方式,正算是先算单位清单的价格,即录入完成单位清单工程量的消耗量,计算出的数据,列入到清单单价中乘以数量得到合价。反算则先算合价,即录入完成整个清单工程量的消耗量,计算出的数据,列入到清单合价中除以数量得到综合单价。笔者认为反算比正算稍便,试点工程即用反算法计算。

5.3安装工程定额材机费的调整

安装工程定额材机费国家电网公司定额站每年均要,更新较快。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要注意实时更新到现行标准。其调整方法为通过点击项目信息中的项目属性设置,选定工程参数中的设置安装材机调整系数,设定需要的调整系数即可。

5.4综合单价综合范围的确定

合理的确定综合单价综合范围不仅能够减少计算量,而且能够降低结算时产生争议的风险。比如建筑工程主变压器油池可把油池、钢格栅、预制砼支蹲以及卵石综合在一起形成主变压器油池综合单价;安装工程软母线安装可将软母线的安装、中间跨线的装置性材料费、两端的耐张绝缘子装置性材料费综合为每跨的综合单价。

5.5建筑工程现行材料价差及机械台版价差的调整

选定项目数据下的材机分析,在菜单左上方选择“建筑”,然后在菜单上方选择“消材”可对现行材料价格进行调整,选择“机械”可即对现行机械台版价格进行调整。

5.6分系统调试费与施工单位配合调试费的录入

(1)分系统调试费的录入:在“清单编辑”的“措施、其他、零星编辑”中选定“其他项目”,可见序号3“分系统调试费”选项,点击下方出现“分系统调试费消耗量列表”即可进行编辑录入。

(2)施工单位配合调试费的录入:软件中无施工单位配合调试费项目,该费用属于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报价的范围,故需增列项目,其方法为在“清单编辑”的“措施、其他、零星编辑”中选定“其他项目”,然后选择“投标人增列项目”根据提示增加费用,注意取费基数可由清单费用中安装工程费链接,不需手工输入。

5.7批量导出报表

由报表管理中导出报表只能导出当前界面的一张报表,若需批量导出报表,则需在报表列表上右击弹出菜单,选择“批量导出报表”,选择您需要导出的报表,点击“开始导出”即可。

关键词:流通方式货物周转量计量经济学OLS回归分析

由于数据的可获得性,本文采用1990—2010年共21个我国货物周转量及不同运输方式下线路里程的数据进行OLS回归分析,得出铁运、公路、水云以及民航等不同运输方式对我国货物周转量的影响程度,对提高我国货物流通效率提出一些规范性建议。

一、模型设定

二、数据的收集

三、模型分析与调整

1.模型的参数估计

利用EVIEWS软件,对上述模型进行OLS估计。

(1)经济意义检验

(2)统计意义检验

2.多重共线性的检验与修正

3.异方差的检验与修正

(2)异方差的修正—WLS

5.模型最终分析

四、总结及建议

本文运用计量经济学模型,研究不同运输方式对我国货物周转量的影响程度,通过OLS回归分析可得,对我国货物周转量影响程度最大的是铁路运输,其次是公路运输;水运方式在α=0.05水平下对货物流通效率呈现负影响,因为本文被解释变量为货物周转量,衡量的是货物流通效率,而不是货物量,水运以其容积大,在货物量上的影响很显著,但由于其运输线路的特殊性以及运转的复杂性,所以水运方式呈现负影响。基于实证分析结论,对提高我国货物周转效率提出一些建议:

1.综合调度最佳的配送线路和运输方式

2.加大投资力度,改善传统运输工具

由回归方程可知,对我国货物周转量影响最为显著的主要是铁路与公路运输方式,在一定的运输距离下,运输工具要充分快捷、迅速。因此建议要加大货物运输工具的投资力度,积极改善传统运输工具的装备配置,提高传统运输工具的运转效率,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减少货物在流通过程中的损失及运输风险。

3.提高“节约历程法”在货物流通中的应用水平

参考文献:

[1]庞浩.《计量经济学》[D].科学出版社.2010(6)

[2]庞浩.《计量经济学学习辅导》[D].科学出版社.2011(3)

[3]李如姣.“节约里程法”在某物流公司配送中心的实际运用[J].科技资讯.2008(11)

[4]戴群艳.对我国国内旅游需求的计量经济学分析[J].中国商界.2010(7).第202期

[5]于航.基于节约里程法的鲜活农产品物流配送车辆路线的最优设计[J].安徽农业科学.2011(4)

[6]王珊.我国鲜活农产品物流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解决对策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1(9)

[7]童光荣.《计量经济学实验教程》[D].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6)

(1)计划产业法。计划法主要调整计划主体在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重要的政策目标等国家计划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业法则主要调整为了实施国家计划,在如何确定和实现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政策目标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投资、金融、财政、价格法。

(3)国有资产和自然资源管理法。

(4)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法主要调整国家在对外贸易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旨在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5)统计法。统计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在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公布、监督和保存统计资料的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会计法和审计法。纵向分层理论是从宏观调控的调控层位和具体制度环节出发,把宏观经济法按照调控的层位、次序、环节的递进,依据一定的逻辑关系建立起宏观调控法体系。

如有学者将其分为关于宏观调控手段的法律和关于宏观调控主体目标、程序、协调运作等综合问题的法律。这些分类均从某一侧面对宏观调控法的体系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分析和把握,都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从国民经济这个复杂的大系统的特点来看,从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四大环节中的许多部门和单位构成,以及它们通过市场相互联系制约,并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围绕宏观调控目标,运用多种经济政策,利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的配合调控手段来看,宏观调控法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二、宏观调控法体系的研究及现状

(一)我国宏观调控体系理论学说的研究现状。

(二)我国宏观调控法体系理论学说的几次构建模型

(1)横向分支理论模型。这种理论模型是从宏观调控法的构成要素出发,来对宏观调控法体系进行界定的,相互之间具有一定的互补性。具的由调整对象论、具体内容组成论、目标功能论、调整方法论几种基本观点组成。

(2)纵向分层递进理论模型。这一模型是从宏观调控制度的调控层位和具体制度环节出发,把宏观调控法按照调控的层位、次序、环节的递进,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所建立起来的宏观调控法自证体系。具体的代表观点包括有轴线分层系统说、分层系统说、功能分层系统说、目标分层系统说和宏观调控立法系统说等。

(3)多元标准理论模型。这一理论模型是针对单一的划分子部门法的标准没有办法对我国宏观调控法体系的建构进行多视角的全面阐述而产生的理论模型。其代表性学说包括多元标准说、综合与手段标准说。这种理论模型将宏观调控法体系建构为宏观调控主体法、宏观调控手段法、经济杠杆法、宏观调控监督法。可以说这种理论模型也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是由于其对宏观调控法体系得涵盖范围的认识狭小且不完整,导致此理论模型也缺乏全面性。

一、衬市场疲软与反弹的基本认识

二、法律调整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水资源研究,乐此不疲

1984年,怀揣着清华大学水利系毕业证书的蒙古族姑娘张彤,放下书包,穿上工装,走进了首都水务建设的队伍当中,开始了水资源的规划工作。

俗话说,“现实永远是理想的挑战者”。

光阴似箭,一晃就是近30年。张彤回忆她刚刚参加工作时的情景,时任北京市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的老主任曾语重心长地对她说:“只有具备全面知识,广泛了解项目,规划才能高瞻远瞩。”这些话她至今仍然记忆犹新,并把从事的每一项工作,甚至每一次校核都看作是锻炼自己的过程,虚心向有实践经验的同志学习请教,遇到困难不畏缩,面对压力勇承担。

张彤深知,搞水利规划,一要有严谨的科学态度,二要坚持与时俱进,三要具备忘我的敬业精神。以此为信念,她在一次次历练中成长,基础越发坚实,技术越发成熟,一个个科技成果因此应运而生。

1989年,设计院承接了亚洲开发银行(ADB)和国家科委合作的“北京-天津水资源研究”技术援助项目中最大的子题“北京市水资源研究”,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是地表水、地下水和自来水联合调度模型的研究,其主要成果由中方来完成,任务艰巨,成败关系重大。

开题会上,老院长将最难啃的骨头交给了还不是工程师的张彤,这无疑是对她寄予了最大的信任和鼓励。她深深感到担子重、压力大,一切都要从头做起。那时编程计算机要到外单位租用,单位离家很远,她却要每天第一个走进机房,最晚一个离开单位。

当时张彤的儿子只有两岁,她无暇顾及。她自己患有腰椎间盘突出,腰痛难耐时,她怕大家看出她的疼痛,就勒上宽腰带以此支撑起身体,坚持工作。

成果表明,通过联合调度,可使中心区2000年枯水年2.39亿立方米的缺水得到满足。该项目获得了北京市科委颁发的科技进步一等奖。张彤用她的智慧、勤恳和不断超越的精神,赢得中外专家的一致好评。通过这次国际合作,也使她在水资源研究方面得到了全面的锻炼和提高。

芝麻开花节节高

张彤有了第一次的成功,她的潜能被不断激发,先后多次参加北京市重大的水资源规划与研究。她在市水利局的重大项目《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提出了为保北京市城市供水安全,需要密云水库留有11亿立方米备用库容的科学成果,成为目前应对连续干旱的措施之一。

作为《南水北调北京市市内配套工程总体规划》的总负责人和规划编制人,在规划之初,张彤就有一个十分明确的指导思想:要用好千里之外的宝贵水资源,必须抓住两个“机遇”,通过规划实现两个“战略性调整”和三个“提高”。即紧紧抓住南水北调引水入京和城市空间向郊区拓展的难得机遇,实现全市水资源配置和供水系统空间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全面提高外调水与本地水、地表水与地下水、常规水源与应急水源联合调度能力,实现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全面提高大型自来水厂双水源的供水能力和供水质量,完善生活生产供水条件;全面提高水资源的承载能力,遏制地下水超采,改善生态环境。她带领本单位项目组,与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自来水集团、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等单位团结协作,从宏观层面提出了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26213”的总体布局、投融资方案和各项保障措施。目前该规划已成为配套工程建设的重要依据。

她还主持完成了《北京市应急备用水源地管理保护政策研究》《北京市水资源经济社会评价体系研究》《“十二五”期间北京市水资源保障及建设节水型社会目标、思路及措施研究》等,完成省部级项目50余项。

为此,张彤获北京市科技进步一等奖2次,其他省部级奖项9次。2001年被授予全国水利系统水资源工作先进个人称号,2002年获全国水利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2004年起享受政府特殊津贴,2006年入选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荣获2006-2007年北京市“三八红旗”奖章,荣获南水北调北京段工程优秀建设者银质奖章……

政协委员工作尽职尽责

张彤的本职工作是北京市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兼职工作是政协委员并担任第十届、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北京市政协常委。

2011年,张彤在参与完成了市政协《关于首都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调研报告》的某一天,对我感慨地说:“目前北京市的水资源状况令人担忧,不仅牺牲了生态环境,还使保障供给的难度越来越大,承载压力巨大。解决资源问题必须转变发展理念和发展方式,强化水危机意识,严格水管理,提高水效率,实现量水发展。”

我说:“是啊。近期的暴雨,再度暴露出北京城市排涝功能的缺陷,以及排涝措施过于简单的弊端。您作为专家,有什么高见?”

她没有了往日的腼腆,而是胸有成竹地说:“要解决城市排涝问题、合理利用雨水资源、控制雨水径流污染、营造良性的城市水文循环和生态环境。”

我说:“怎样弥补目前城市排涝功能缺陷?”

张彤斩钉截铁地说:“必须牢固树立三个意识:城市排涝系统应统一规划,推广建设绿色雨水基础设施,先行规划好地面、地下空间,将雨洪控制利用作为城市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公共场所强制推行下渗、滞蓄、集雨设施蓄存雨水……”

在2013年1月21日召开的政协北京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她除了提出有关生态环境“雨”“水”“雪”的老提案,还提出了关于“养老”和解决法院执行工作的新提案。

会下,她积极参加市政协组织的关于首都城市发展过程中的若干问题的调研活动。

THE END
1.民事诉讼领域7个重点问题解析适格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今日推送民事诉讼法领域相关热点问题及解答,供读者参https://www.163.com/dy/article/JGAPSVUL0514QH2U.html
2.程序法篇:民事诉讼法26处修改汇总(2024)解读:该条是关于审判组织的规定。本次修订调整人民陪审员在法律另有规定情况下参加审判活动的权利义务。 修订2:第四十七条第四款 修订前修订后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https://zhuanlan.zhihu.com/p/653855842
3.浅析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范围和性质所谓直接调整方法,就是通过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种方法。国内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均存在这种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规范。从19世纪末期到20世纪,特别是在二战后,随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迅速发展,其所涉及的范围急剧扩大,此时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959957.html
4.在下列国际私法范围的规范中,哪一项属于间接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公司预算表明,销售当季度收回货款60%,次季度收回35%,第三季度收回5%,预计年度期初应收账款金额为22000元,其中包括上年度第三季度销售的应收账款4000元,第四季度销售的应收账款18000元。则本年第一季度可以收回的期初应收账款为()元。https://www.shuashuati.com/ti/c4d27238c82346c7bfcc7c5c8ee17545.html?fm=bdbds61e8e2050432bc2c7744b22349492baa
5.梁慧星《民法总论》笔记(民法总论)书评的民事立法1.1986《民法通则》 堪称中国的“人权宣言”2.2017.10.1《民法总则》3.继受目标“多元化”第二节民法的法源一、法源的意义1.法源问题:何处去寻求法律规范的问题2.民法的法源:作为私法的普通法的实质意义民法的存在形式二、中国民法的法源(一)法律:《民法通则》、 民事单行法、 行政法律中的民事规范(二)https://book.douban.com/review/9773953/
6.《民法典》逐条解读∣第2条:《民法典》的调整对象(含条文主旨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更确切地讲,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因民法的调整而形成的民事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二条的规定,这种民事关系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人格和身份形成的无直接物质利益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https://www.360doc.cn/article/70808058_1022851471.html
7.2022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理学知识:法的渊源【答案】B【解析】请客吃饭属于好意惠施行为,一般不会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不属于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2. (单选题)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法律行为的外在表现( ) A. 意图 B. 行为 C. 手段 D. 结果 【答案】A【解析】外在表现方面,即法律行为外在地客观表现为行动、手段和效果等https://gs.huatu.com/2022/0318/1628632.html
8.《民法典》49大亮点梳理6.离婚负债多,法律来辨析 根据社会发展需要,民法典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http://www.8888120.cn/editor/display.php?id=42474u3540473s3g
9.立法分析研究论文(精选6篇)调整权力与设定权力、分配权力有相通的一面,但又有独特的意义,尤其表现在取消力方面,因为行政机关一旦享有某种权力很难自动放弃,所以对行政权的调整必须借助于法律手段。 (二)规范管理功能 第一,有利于有关行政组织方面的术语的统一和明确。例如,何谓行政组织、行政机关、行政机構、公务员、行政编制等,都需组织法统一https://www.360wenmi.com/f/file2bhtc25c.html
10.民法典的前世今生北大法律信息网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这部法律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形成了一部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https://www.chinalawinfo.com/Feature/FeatureDisplay1.aspx?featureId=743%20
11.三校名师:2006年司法考试测试卷一及答案35、在下列国际私法范围内的规范中,属于间接调整的法律规范是:a.我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b.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c.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https://www.diyifanwen.com/kaoshizhuanti/sifakaoshishitiku/0761713085930716_649.htm
12.第一节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而法律规范则是静态的,一经制定,除非立法机关根据一定程序对法律进行修改,否则在其生效范围内,法律规范是不变的。法对人们的行为及人们之间关系的调整过程正是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的过程。在法律规范的作用下,社会生活形成规范的法律程序,人们之间形成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https://www.jianshu.com/p/d26ad8d64f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