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陪审制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但法律并未把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作为审判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不要求第一审合议庭中必须有陪审员参加。
(2)在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的合议庭中,对二者的比例,没有作限制性规定。
(4)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时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陪审制度的意义在于:发挥社会公众对司法监督的作用;在审判组织中产生内在的制约与配合机制。
三、民事审判的规避制度
(2)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即本案的审判结果直接关系到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某种利益,在此种情况下,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也应回避。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