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张军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童建明回答记者提问
国新办新闻发布会现场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9年1月3日(星期四)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张军,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童建明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改革内设机构,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胡凯红: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国务院新闻办今天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很高兴请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张军先生,请他向大家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改革内设机构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感兴趣的问题。出席今天发布会的还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童建明先生。
下面,先请张军检察长做介绍。
张军:新年伊始,主持人告诉我是今年的第一场新闻发布会,我们检察机关举行这样一次新闻发布会,大家能够积极参加,首先表示感谢,问一句新年好!
我想先说一说作为检察机关为什么要进行这样一场新闻发布会。大家对司法比较熟悉,对中国检察机关或多或少有一些了解,但是社会上甚至我们的一些公职人员都未必。去年10月份,我到中央党校讲检察工作,问一个搞社会科学的领导干部,知道我们检察机关是干什么的吗?他说我知道,抓人的。我说,这是过去反贪职能中的部分侦查权,现在转隶了,整体划为国家监察机关,我们监察机构做了改革。说明社会上对检察机关的职能、权力的行使不了解,不了解就没有办法运用好国家的检察权维护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了解了、理解了,才能够支持,更重要的还有检察权是不是按照宪法法律规定去运行,是不是履行了宪法法律规定的法律监督职能,公平正义在这个职权行使下能够得到实现。出于这样一个考虑,我们觉得有必要借助国新办新闻发布会这样一个平台介绍一下我们的工作,对主持人也表示感谢。
为什么要以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调整、全面履行法律监督的职权作为这次新闻发布的主题,也是为什么要举办这样一场新闻发布会,就是让大家了解,通过我们内设机构调整,对检察机关职能最便利、最直接,也最全景的了解。去年,我们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整体部署,深化了内设机构改革。可以用三句话来概括:
第三,要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或者时代特征鲜明。一是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二是要突出专业导向;习近平总书记讲要提升我们的专业能力,要有专业思维,检察机关是专门机关。三是实行捕诉一体,优质、高效完成检察刑事职能。四是坚持统一规范,“以上率下”,统一业务机构名称职能。
下面请大家提出的问题,我们知无不言。
胡凯红:谢谢张检察长。下面开始提问,提问之前通报所代表的新闻机构。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请问张检,我们注意到这次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很大的一个变化就是撤销原来的侦监厅和公诉厅,实行捕诉一体的办案机制,这个机制之前在业界有过讨论。我们想问一下这次改革的主要目的是什么?实行捕诉一体化之后,如何加强对检察官办案的监督和约束?谢谢。
这样分开职能行使检察职权,优势是有内部制约,捕错了不一定诉,诉错了,回头总结总结捕的问题。但是有一个效率的问题,有一个内部监督的实质化问题。从检察机关来讲,分设两个部门,捕诉分开,很多地方检察机关,包括最高检是由同一个副检察长分管,我们能想象这个内部制约的效果会怎样。同时有一个效率的问题,捕的时候熟悉了的案件,诉的时候是一个全新的案件,重新熟悉肯定影响效率。质量,我们老检察告诉我,公安机关移送批捕是三个罪名,比如毒品、抢劫、盗窃,一看毒品现场查获,有20克海洛因在身上肯定不会捕错,批捕了,不会发生后来的赔偿问题。另两个罪名就未必很仔细地去审查。两个月以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毒品这个罪没有问题,能够起诉认定,最终宣告有罪。那另两个罪名在事实证据上需要进一步补查的,只好退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而公安机关这个时候时过境迁,又有新的任务,谁来承担?就算有人能做,证据散失,影响了法庭起诉出示证据指控证明犯罪的质量。这个问题是比较突出的,也是比较普遍的。
针对这样的一个实际,我们提出捕诉一体,也是在反贪职能转隶以后,我们没有了对职务犯罪这一部分的侦查权,内部监督制约的需求也有了很大变化。尽管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还有14个罪名的侦查权放在了检察机关行使,可以由人民检察院行使,我们考虑到这个制约,单设一个部门去行使。实践证明,实行捕诉一体,质量、效率都能够得到进一步保障提高。
路透社记者:问一下关于被拘留的两位加拿大公民康明凯和迈克尔,请问中国政府什么时候会正式起诉这两位加拿大人?谢谢。
人民日报记者:我们注意到,这次改革将原来民事行政检察厅一分为三,分别是民事检察厅、行政检察厅和公益诉讼检察厅,请问这样改革的依据和考虑是什么?谢谢。
张军:这也是一个很好的问题。社会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的行使确实不是很了解。这与我们自己怎么样去宣传,怎么样让检察职能更好更充分地为人民、为社会服务,从新时代的要求来讲,我们做得还是有差距。改革前,我们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只是由一个民事行政检察厅负责。“重刑轻民”“重刑事轻行政”的问题客观存在。刑事检察机构有侦查监督、公诉和公诉二厅,还有刑事执行检察厅,一共是四个刑事检察机构。负责民事行政公益检察的机构只有一个。民事申诉案件,过去几年大幅度上升,远远超过了刑事申诉,行政申诉也有上升。公益诉讼检察2016年、2017年经法律赋权试点,2017年6月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职能。很明显,民事行政检察厅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新时代对检察机关职权行使的需求。
面对这样一个现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动从供给侧进行改革,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把公益诉讼检察专门分立出来,得到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的高度认可。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在去年8月份同意分设,增设一个公益诉讼检察机构。人民群众有那么多的申诉案件,我们现在积压的案件有几年前的、有十几年前的,民事行政检察厅不能够适应需求。因此我们进行分设,根本考虑就是办案的需求,满足人民群众追求公平正义的需求,落实民主法治,落实好以人民为中心的要求,我们做了这样一个调整。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国广记者:我们想了解一下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内设机构改革完成之后,下一步地方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改革将如何推进?谢谢。
童建明:这个问题由我来回答。这次高检机构改革,刚才张检都介绍了,其中最集中的特点是统一规范。大家知道,我们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过去可以说“八仙过海各显神通”,谁有本事争取设个机构就设个机构,搞得“五花八门”,上下左右,机构的名称、履行的职责都不一致。检察机关作为一项司法工作,这是最需要规范的一项工作。司法工作是很讲专业、很讲规范的,机构的统一和规范是保证我们这项工作专业和规范的前提和基础。
为了保证我们检察机关能很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升我们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水平,这次机构改革特别强调要统一和规范。对于各级检察院,原则上都要一致起来,要求下级检察院跟上级检察院的主要业务机构设置原则上要对应,当然这种对应不是说绝对的一一对应。毕竟上级检察院的人员比较多,下级检察院特别是基层院检察人员数量比较少,不可能设那么多的机构。但是总体上要求我们机构设置的理念和思路要对应,上级有机构,下级没有这么多机构,但是可以设检察官专业化办案组,或者有独任的检察官和上级检察院的机构负责相同的业务要对应起来,这样就可以保证上下一致。
同时,我们这次机构改革也要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名称要统一。过去在名称上,高检叫厅,地方的机构有叫部、局、处、科的都有。现在要求地方的主要业务机构统一叫“部”,省市县三级院都统一叫“部”,名称争取统一。这样统一以后,对加强我们检察机关的业务建设,抓好我们系统培训,提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都是有好处的。
最高检察院的机构改革在年前已经做了动员部署,已经全面展开,现在正在进行办案组的设置。地方检察机关的机构改革,方案也已经印发,地方各级院正在紧锣密鼓制定方案,在谋划。高检院要求这项工作原则上要在今年3月底之前完成。谢谢。
法制日报记者: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保留了检察机关部分侦查权,我们注意到,这部分权力放到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第五检察厅,而不是负责职务犯罪检察工作的第三检察厅,这样的设置是出于怎样的考虑?谢谢。
童建明:这个问题我来回答。反贪转隶以后,刑诉法修改保留了检察机关部分侦查权,保留的这部分侦查权主要是司法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益、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现在总共是14类犯罪。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这14类犯罪的侦查权,我想首先是对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对于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特别是履行诉讼监督来讲,这是一个有效的手段。这个权力放在哪里?过去检察机关负责侦查的反贪、反渎都已经转隶到监委去了。是不是单设一个机构或者放在哪一个机构,这两种方案都讨论过,也都是可以的。
现在从机构的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考虑,把这个职能放在第五厅。第五厅是原来的刑事执行检察厅,为什么放在这个厅?其中有两点我介绍一下。
二是刑事执行检察也在改革。过去在看守所和监狱主要是派驻检察,我们都有派驻检察室。去年开始,我们在派驻检察的基础之上,推行了一项改革,叫巡回检察。对监狱,根据监督的需要,在派驻检察的基础上,组织专门力量去巡回检察,目的是为了改变过去派驻检察的弊端。因为派驻以后长期吃住在一起,容易被同化,对有些问题可能视而不见。改成巡回以后,有利于我们更加深入地去发现监狱存在的问题。经过半年多的试点,巡回检察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发现了一些过去不曾发现的问题。这对于推动监狱刑罚执行活动、严格依法、扩大刑罚执行的效果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相结合,这是我们执行检察现在的一个监督模式。巡回检察的优势有它的灵活性和机动性,把职务犯罪侦查放在第五检察厅,是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来负责,因为它有一支巡回的力量,有机构灵活性,有案件的时候办案,没有案件的时候巡回,也有利于机构更好地组织力量来推进这项工作。
我们从机制上还有一个改变,这14类犯罪,高检院要求原则上由市一级检察院来立案侦查,基层检察院发现这类案件线索的时候,要报市级检察院来立案侦查。当然市级检察院也可以把案件交由下级检察院来侦查,或者由基层检察院协助侦查,它的主导权在市级检察院。为什么设这样的机制?主要是考虑因为这类犯罪从前几年的情况来看,总量不大,一年四五百件,市级检察院就有四百多,基层检察院数量不多。再就是司法人员犯罪相对来讲比较复杂、比较敏感,我们司法机关内部的人员犯罪,提到上一级检察院来侦查,从一定意义上来讲是为了保证这项工作的规范,同时也为了排除可能出现的一些干扰和阻力,有助于我们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好这项职能。谢谢。
南方周末记者: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顺着刚才关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职责犯罪纳入第五检察厅,我想明确一下,比如说关于监察委的调查人员,他们的职务犯罪是否属于我们的监督范围?第二个问题,最近看到很多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的审委会的做法,我了解到这是一个检察监督职能体现。但是我看到业界有一些讨论,在列席的时候是否应该讨论个案,如果讨论个案是否会造成控诉地位不对等,请张检察长解答一下。
张军:非常好的一个问题。按照现在的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如果有违法或者涉嫌犯罪的情形,还是由纪委、监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有些案件,检察机关还可以应监委的要求,可以提前介入,了解情况。
实践证明效果是好的。当然,也不是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列席这个案件都得到认可,得到认可的比例比较高。70%、60%,就是抗诉以后得到纠正的。还有30%、40%没有纠正,维持了,或者是以其他方式得到了纠正,或者得到了变更,这就是一个情况。不是因为检察长列席都支持。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问题,刚才这位记者讲得非常好,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加害,一方面是被害。从加害这方面看,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逐渐呈低龄化的趋势,同时还呈现成年人化、暴力化的趋势,一些极端的恶性案件经常发生。另一方面从被害这方面看,被害儿童、遗弃儿童、性侵儿童这方面的案件时有发生,对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侵害和危害很严重。刚才张军检察长讲到的,他在列席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的这起案子时,就是一位老师性侵学生的案件,也是一起严重的案件。
对于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非常重要,也非常必要,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也有两个特点:一是,它的专业化要求很高。刑事诉讼法专门设有未成年人的特殊程序,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有很多不同的程序,包括像对未成年人讯问和询问的时候要有合适的成年人到场,对未成年人为了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可以更多地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也包括他和成年人一起犯罪,要实行分案起诉,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要封存,在会见的时候还有一个亲情的会见。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很多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刑事诉讼程序,这都是一些专门化的程序。
二是,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对社会支持要求很高,很多工作需要社会的支持,比方说,对未成年人要进行社会调查,要了解未成年人的家庭、社会背景,还需要引进一些心理辅导,需要我们请一些义工给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也包括建立一些关护基地,一些热心企业或者社团建设专门的未成年人基地,对涉罪或者有错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的关护帮教,这些都需要社会支持。所以这项工作很大的特点就是专业化和社会化要很好地结合起来。这两个方面结合得越好,这项工作的功能和作用就发挥得越大。
未成年人特殊的程序是纵贯刑事诉讼全过程。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特点,公安和法院是两头,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从立案监督开始,到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到最后执行监督。检察机关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既有特殊的职责,也有特殊的便利条件。设立专门的机构,有利于我们集中运用好法律赋予的特殊程序和特殊手段,也有利于和社会组织加强沟通协调,动员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一起做好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工作。
这个机构的成立也是实践探索的结果。早在1986年,上海市的长宁区检察院第一个设立少年起诉组,专门负责少年犯罪的起诉工作。后来由此逐步发展,现在地方检察院已经有24个省级院、1400多个市县级检察院都设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机构,专门从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没有设立这个机构的检察院也大多都有专门的办案组或者专门的检察官来负责这项工作。很多地方都有一些制度、机制的创新。比如,前不久我到湖南株洲市检察院调研,他们带我去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株洲市检察院市区发生的所有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案件都集中到一个区,叫天元区检察院办理。这一层楼都是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办公的地方,有办公室,还有一些社会的心理咨询师,有心理辅导室,都配得很齐全。这些机制上的创新,对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开展是非常有益的。
2015年底,高检院设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当时是作为一个临时机构来统筹协调这项工作。这次机构改革,这项工作正因为它的重要性得到了中央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在机构很紧张的情况下,设立了专门负责未成年人检察的专门机构,我们叫第九厅。第九厅的设立,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我们将以此为新的起点,努力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以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更好地呵护我们祖国的花朵健康成长。谢谢。
张军:谢谢你,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法律监督职能的行使是宪法规定的检察机关的最基本职权,办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负有批捕、起诉两项职能。公诉以后定罪了或者是不定罪,如果是生效裁判,当事人可以继续向法院申诉。申诉以后,法院经审理,是维持或者是改判,如果还有不服,检察机关可以进行法律监督。认为确有错误,还可以提起抗诉。或者是检察机关支持公诉,一审、二审结束,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不公正,应该定罪没有定罪,或者应该判甲罪判了乙罪,检察机关可以直接行使检察权,提起抗诉,不需要等案件结了,当事人提出申诉再抗诉。
民事行政案件,特别和广大记者朋友讲的,老百姓要了解民事申诉案件,法院终审了,当事人不服民事行政的裁判,依法只能向法院提起申诉,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审理,改判或者维持,申诉程序终结了。当事人如果还不服,这时候可以向检察机关提起申诉。检察机关,刚才我们讲的这一类申诉案件,最近三五年每年都有20%、30%这样的幅度在上升,远远超过了刑事案件的申诉,因此我们把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三合一的厅一分为三。
经济日报记者:这次内设机构改革对检察机关来说是一次“内科大手术”,重塑了很多的检察职能,这对检察机关意味着什么?检察机关对外的法律监督能力和话语权增强了吗?
张军: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调整是一次重塑,它是系统性、整体性、结构性的。毫无疑问,就是要提升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能作用,使我们的专业化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和保证。分门别类,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一个机构去完成,按照这样一个原则,我们把一到四厅的刑事检察分设为普通刑事犯罪、重大刑事犯罪、职务犯罪和经济金融类新型犯罪这样四个专业,和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相应的职能部门也对应上,专业化能力、办案的质量效率肯定会有一个明显提升。要有一个实践,我们去把它运行好。
童建明: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你还提了第二个问题,我简单再补充几句。下一步怎么推进这项工作。一是要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检察的专业化建设。未成年人司法工作和成年人不同,要积极探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特点和规律,探索适合未成年人的司法模式,刑事诉讼的模式,来进一步推进专业化建设。二是要加强社会力量的动员。因为这项工作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检察院成立这样一个机构,可以使这个机构成为一个发动机,我们在刑事诉讼中前面连接公安,后面连接法院,可以形成合力,同时可以充分调动和加强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调动各方面的社会资源,一起来做好这项工作。三是加强这项工作的专门队伍建设。从事未检工作要有特殊的情怀,对孩子有热心、耐心、关心,同时除了他的专业知识以外,还需要有一些社会知识、教育学、心理学的知识,对未成年人检察队伍的综合素养的提升也非常重要,所以我们通过加强培训来推动这支队伍专业能力的提升。通过这些方面的工作,来更好地保护我们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呵护我们祖国花朵的健康成长。我补充做这一点回答。谢谢。
张军:可能大家还会有问题,我们以后再通过不同的方式和大家多加强交流。今天我们通过这样一个形式,和大家介绍我们检察工作,也只是把我们改革和检察职能一些最主要的跟大家做一个比较简单的沟通介绍,应该说也是通过你们向社会、人民群众做一个汇报。再有,特别感谢我们媒体记者朋友对检察工作的关心、支持、理解。检察权是一个中间阶段的权力,如果作为诉讼的话,对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是我们的职能。对于诉讼来说是中间阶段,逮捕在公安,最终裁判在法院,中间阶段逮捕是不是正确,裁判是不是正确,涉及到刑事、民事、行政、公益方方面面,检察权都能够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发挥它的作用。新时代,满足人民群众的新需求、更高水平的需求,我们做得还很不够,我们努力的空间还很大。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下,在媒体朋友的监督、支持、理解、帮助下,我们有决心、也确实有信心,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通过内设机构改革,让我们的自强能够有一个抓手,在机构调整下,我们去谋法律监督权依法行使、充分的发展,为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方面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贡献我们检察官的力量。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