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20162017年度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

导读两家APP“刷单”公司被告侵权索赔案、“e代驾”司机用e拼车遭遇车祸索赔案、京东、腾讯协助破获“50亿条公民信息泄露”案、商家疑似售假“拼多多”冻结商家账户货款引风波、“美团”接纳“李鬼”遭绿茶索赔案、“饿了么”外卖送餐出交通事故赔偿案、“高德”诉“滴滴”不正当竞争索赔案、“好厨师”App网约工劳动争议案、“搜房网”网络拍卖不正当竞争案、“中网互赢”借“网络关键词”诈骗案,上述案例由报告编写律师推荐为“2016-2017年度中国十大互联网+领域典型法律案例”。

【案例类型】不正当竞争

【所在领域】互联网+零售

【案例简介】2016年10月,友盟同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杭州维奇科技有限公司和杭州快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替APP刷单,称其刷单严重影响了其数据平台的准确性,破坏了它的正常经营,属于严重侵权,要求赔偿100万。2017年2月15日,电商起诉刷单团伙第一案在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开庭审理。原告阿里巴巴方面表示,被告杭州简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简世网络”)组织刷单行为误导消费者,使平台电商数据受到污染,损害了淘宝与天猫的市场声誉和竞争力,因此索赔216万元。2016年3月之前,简世网络运营的刷单平台“傻推网”发布包括淘宝、天猫在内的全网刷单任务。

【法律法规】《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律师点评】

对此,国内知名律师、《2016-2017年度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联合主编、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方超强律师认为:

对“刷单”商家的同业竞争者而言,“刷单”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消费者而言,“刷单”行为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对电商平台而言,“刷单”行为既是侵权行为也是违约行为,也正基于此,电商平台可以利用平台规则对“刷单”行为及其商家进行处罚。

从当前的法律法规看,直接对“刷单”行为作出规定的是《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十九条即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明确规定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的行为。

该办法也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了,“刷单”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刷单”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虚假宣传论,可处以一万到二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刷单”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方面:利益驱使,隐蔽优势带来的违法成本低;电商平台的处罚力度不够。

遏制“刷单”行为可从两个方面着手加强:加重对于“刷单”行为主体及其负责人的失信成本,将工商查实、法院判决确认的“刷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等信息列入个人征信之中;加强平台与执法部门、司法部门的合作,利用其技术优势积极向执法部门举报并移交“刷单”线索;在民事纠纷中,配合法院调查取证,便于被侵权人诉讼维权。加大平台的监管责任,促使平台充分利用其技术和数据优势,加大力度查处“刷单”行为。

如何利用现有法律体系有效保护应当予以保护的民事权益,规范竞争秩序显得尤为重要。阿里系启动的APP刷量诉讼和电商平台刷信诉讼就有这一重要意义。

APP刷量诉讼和电商平台刷信诉讼,虽然案件事实有所不同,但从侵权要件角度分析却有相同的特征:

1、行为都有明确的对象。APP刷量诉讼中,刷量公司利用友盟公司提供给APP的appkey和渠道号定向刷量,客观上造成虚假数据有且仅有友盟公司采集,其行为实质上与将虚假数据直接放入友盟据以出具数据报告的数据池中无异。而平台刷信行为则更为明确,直接针对淘宝和天猫的信用评价体系。

2、行为都由主观故意支配,具有不正当目的。无论是刷信还是刷量,实质上都是企图利用虚假的情况,获取真实的经济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3、客观上都有权益遭受损害。友盟因第三方的定向刷量行为,导致数据被污染,最影响了其数据产品的可信力和竞争力。平台刷信行为也破坏了平台正常的信用评价体系,导致其信用评价体系无法真实反映卖家信用水平,降低了消费者的消费体验和对平台的评价。

4、客观上的权益损害都由刷单、刷信方的行为所导致,具有明确的因果关系。

5、基于以上共同的侵权要件分析,无论是APP刷量还是电商平台刷信,都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案例类型】平台责任

【所在领域】互联网+出行

【案例简介】北京代驾司机徐先生将乘客送到目的地后,使用供职的e代驾公司提供的内部约车软件,约到了李师傅驾驶的车,乘车返程过程中,遭遇了严重交通事故,两人都被撞成重伤。徐先生将李师傅和e代驾公司告上法庭,北京三中院对此案二审宣判,李师傅和e代驾公司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e代驾公司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虚假陈述,还被法院顶格处罚100万元。

【法律法规】《道路安全法》、《侵权责任法》、《劳动合同法》

对此,国内知名律师、《2016-2017年度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联合主编、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麻策律师认为:

目前,我国法院在认定劳动关系(职务行为)是否成立时,一般按《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第12号〕】规则,即“三要素”原则:劳动关系成立需要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案例类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此,国内知名律师、《2016-2017年度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联合主编、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吴旭华律师认为:

首先,员工郑某鹏其监守自盗,为黑客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郑某鹏作为京东员工,利用其职务之便,向黑客提供个人信息,属于“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如其明知或应知黑客利用个人信息实施犯罪的,或其提供给黑客攻击网站的信息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即可构成“情节严重”;如其行为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的社会影响,或其提供的数量达到法定标准的,其行为性质可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其次,黑客利用个人信息攻击网络的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因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之间具有行为和目的之间的牵连关系,应当在这两个罪名之间择一重罪处罚,黑客的行为可能将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予以处罚。

最后,电商平台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用户的损失。电商平台作为网络平台的服务商,其与用户之间形成合同关系,负有保障用户信息安全的义务。郑某鹏作为京东内部员工,如京东未尽到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京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用户损失。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剖析认为:

因为公司与用户之间具备合同关系,有保障用户信息安全的义务。如果本次事故是内部人员所为,说明公司内部存在管理问题,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用户损失。如果本次事故是外部攻击造成,需要具体分析公司方面是否有采取基本的技术措施保障信息的安全,再来判定公司是否存在过错。

按照美国的法律,企业发生一次信息泄露事件就可能被罚得倾家荡产。根据我国法律对用户隐私的侵权行为约束力有限,用户维权、寻求民事赔偿胜诉率不大,对损失评估难以确定金额,所以想要对隐私泄露的责任人追究还是非常困难的。虽然大规模信息泄露、数据安全事件频出,却从未见到企业负责人被问责。

【案例类型】合同纠纷案

【法律法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网络平台和网络平台商家之间的关系进行明确的规定,但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平台应当与商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且根据该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平台发现商家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有关工商部门报告,采取制止措施,必要时停止提供服务。

因此,基于平台和商家间的合同关系,平台是否有权作出类似冻结贷款之类的强制性措施,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平台的权利应当是基于双方签订的合法的合同约定而产生的,且平台应就其有权冻结的行为提供充分的证据。

且在本案例中,拼多多平台单方认为商家有售假、刷单行为,让商家提交证明其没有售假、刷单的证据后,又自行认定该证据是否有效。且不论“谁主张谁举证”,这种又当运动员又做裁判的行为本身就显示公平。

对网络交易行为,长期以来一直关于对消费者利益的维护,然而对于同样处于平台管理范围内的“商家”来说,却似乎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而对于平台,其行为的规制,似乎也多是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来考虑,也是时候进一步规制平台的行为。

【案例类型】商标侵权案

【所在领域】互联网+服务

【案例简介】2016年3月,国内知名餐饮品牌“绿茶餐厅”的商标持有人——杭州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举行发布会,指出国内多家绿茶餐厅实为仿冒,并正式宣布起诉全国多家侵权绿茶餐厅、美团网的运营企业以及部分餐厅场地提供方,要求其立即停止侵犯“绿茶餐厅Greentea”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此案件在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审理,双方同意调解结案。

【法律法规】《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侵权责任法》

“绿茶餐厅Greentea”为注册商标,任何人在相同或者近似的服务中使用与这个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都将侵害杭州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商标权。而不少餐厅为了在别人商誉的基础上搭便车,希望借助绿茶的影响力,将原本是其他餐厅的客户,吸引进入自己的餐馆消费,或者在同一市场上出现不同的绿茶,客观上造成了混淆。

上述行为不仅构成侵权,还涉嫌不正当竞争,权利人完全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而作为电商运营平台的美团,在对外宣传及推广业务过程中,同样标识和使用了“绿茶”的注册商标,构成帮助侵权。

【案例类型】交通事故纠纷案

【案例简介】2016年4月16日,“饿了么”外卖送餐员张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送餐途中将同向行驶的学生赵某撞伤,造成其右侧胫腓骨远端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判决“饿了么”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对此,国内知名律师、《2016-2017年度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联合主编、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方超强律师认为:

从本案的案情来看,争议的核心焦点就是外卖送餐员是否是外卖平台“饿了么”的员工,其送餐行为是否是履行职务的行为,以及履行职务行为发生人身损害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饿了么”一方自认了劳动关系和职务行为,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判决由“饿了么”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有据。

【案例类型】不正当竞争案

【案例简介】高德软件公司高级经理胡先生及另外6名工程师的集体离职,高德方面认为嘀嘀公司(全名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小桔公司(全名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伙同中智公司(中智项目外包服务有限公司)、胡先生,拉拢公司另外6名掌握核心商业秘密的员工为其提供服务的行为,侵犯了公司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高德提起8起不正当竞争诉讼,索赔7500万元。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需要注意的是,针对以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竞争对手商业密的行为,除了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外,还有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害商业秘密罪”的刑事法律风险。而一旦高德公司选择同时走刑事程序,以其诉请7500万元赔偿的标的额来看,达到侵害商业秘密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这一量刑标准都是绰绰有余。因此,企业还需提高警惕,秉持诚信、正当地开展经营和竞争的理念。

【案例类型】劳动纠纷案

【所在领域】互联网+餐饮

【案例简介】“网约工”劳动争议一案在朝阳法院开庭,7名厨师坐在原告席,起诉要求法院确认他们和上海乐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此前,他们通过该公司的“好厨师”App和客户建立联系提供厨师服务。庭上,被告否认和他们是劳务关系,认为他们只是商务合作关系,App平台只是提供渠道,双方共赢。

【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互联网+劳务是近年来兴起的新兴劳务提供形式,专车代驾、家政保洁、家电清洗、厨师、建筑工人等劳动密集型职业均大量使用APP平台提供服务。网络服务平台运营方与加入平台的劳动者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是一个尚有争议的法律问题。

就本案来看,可以通过鉴定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来确认劳动关系的建立,认定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㈠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㈢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所在领域】互联网+房产

【法律法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角度来看,瑞平国际拍卖行和北京搜房科技达成的合作期满后,合同权利义务随之消亡,搜房网也无权再使用瑞平国际的信息去开展拍卖活动。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属于采用不正当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搜房网此不正当竞争行为涉案数额高达3.8亿,严重影响了正常的行业经济秩序,赔偿100万是较为合理的。

【案例类型】“网络关键词”诈骗案

【案例简介】检方指控称,自2013年至2014年6月间,中网互赢公司总经理刘晓强指使被告人石淑荣等62人,在北京市海淀区、昌平区等地中网互赢公司内,以公司名义在签订、履行关键词网络服务合同的过程中,谎称中网互赢公司系工信部下属单位,虚构有他人抢注或有买家高价收购等事实,诱骗被害人王某等259人在该公司完善网络关键词,购买付费业务,以此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8000余万元。检方认为,中网互赢公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上述被告人应依据不同涉案金额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更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该类案件的及时处理,能够有效的增强网络公平竞争秩序,规范竞争环境。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

导读据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监测,信息泄露、一元购、共享单车、高额退票费、跨境电商售假、微商欺诈、虚假促销、手机行业门户、快递纠纷、货不对板是“2016-2017年度十大互联网+法律关键词”。

【简介】目前通过互联网渠道的信息泄漏事件可谓层出不穷,一直困扰企业和消费者,电商平台、在线旅游平台、物流快递等都是信息泄露的重灾区,信息泄露直接或间接导致用户经济损失。

【法律法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实际的信息保护状况并没有明显的趋好态势,究其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举证难度大。从民事诉讼的角度来看,“谁主张,谁举证”是基本的证据原则,受害人起诉特定对象维权,首先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信息是从特定对象处泄露的。然而,恰恰是这一基础事实,却往往很难证明。基础的个人信息,像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等,消费者早已被不同地网站、店家、APP所采集,客观上根本无从发现泄露源;而特殊的个人信息,例如特定订单,消费信息等,也由于服务链条中存在多方主体,而无法明确具体泄露方。

3.违法成本低。违法成本低主要体现在网络泄露的隐蔽性,使得违法行为较难被发现和查处,在违法查处力度不加大的情况下,几乎没有违法成本。

【简介】目“一元购”是把一件商品平分成若干“等份”出售,每份1元,参与者每购买一份则获得一个参与号码,每个参与者可以购买多份以取得多个参与号码。当一件商品所有“等份”全部售出后,则通过一系列规则抽出一个幸运号码,被抽中的唯一幸运者获得此商品。据多名“一元购”参与者介绍,目前国内存在众多“一元购”平台,行业的开创者是“一元云购”,而行业中知名度较高的则是“网易一元购”和“一元夺宝”。据公开报道显示,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有大量的用户在“一元购”平台损失数千元至上百万元不等,而不少“一元购”平台则从中赚取了大量的金钱。

【法律法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等

一元购是利用了网民投机心理而设置的“游戏项目”,只有了解了一元购兴起的商业背景原因,才能对一元购有真正的了解。个人理解,一元购之所以以兴起,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商业背景。一是互联网彩票销售被叫停,二是互联网界流量争夺欲演欲烈。

不论从何种角度来看待一元购,其本身就是一种“买运气”的射幸行为,射幸是一个法律专用词,即不确定的“侥幸”行为。这样的类型很多,如赌博、股票、彩票、赌马、保险,都是基于射幸行为而形成的商业模式,这类行为如果从法律上予以归结,共同点即不是随便哪个单位或个人都可以进入,它是有准入门槛的,或者说就是直接禁止性,具体表现为牌照或行政许可制度,如彩票就是国家垄断,保险也需要有保险资质等准入规则。

为什么法律对于射幸行为就要设置这么多障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财富分配制度是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彩票类行业其实就是一种不劳而得的行业(资本付出本身不是劳动),如果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开展彩票销售,则整个社会都会呈现泡沫式繁荣,每个人都指望着通过买彩票而一夜致富,谁还去劳动?这也符合我国民法“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一个社会如果每天沉浸于赌博或彩票中,那这个社会一定是不正常的。而一元购就符合类彩票性质,国家应当予以管制。

一元购项目归根结底,不论是何种方式呈现,总脱离不了落入“众筹”、“彩票”和“赌博”三个类型之中。例如网易的一元夺宝,其声称是以“众筹”模式为各类商品的销售提供的网络空间,我国目前将众筹归入互联网金融领域,除了股权众筹外,其它都没有人数的限制。至于彩票,和赌博一般,都是基于运气的成份而获得最终的利益,如果没有审批即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犯罪。

一元购并不构成买卖合同关系,我国所规定的买卖合同必须要有所有权或民事利益的转移,而一元购本身只是购买到了“期待权利”,最终大部分人不会有民事利益的受让所得。另外,一元购也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因为我国法律规定的有奖销售必须是销售对价商品后向消费者提供附带性的利益。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对此,国内知名律师、《2016-2017年度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联合主编、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

资本看上共享单车,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大量的活跃用户,为共享单车平台带来了数以亿计的庞大押金总额,这是一笔相当大的现金流。当然,只要合法合规,企业利用闲置资金合理投资以保值增值无可厚非,但显然不足以上升为盈利模式。

对于这柄悬在金融行业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央行早已经出招,继2013年6月央行发布备付金存管办法,规范第三方支付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后,今年1月13日,央行再次向支付市场祭出更严的监管举措――将直接收拢备付金统一管理权限,要求支付机构将一定比例的客户备付金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而随着4月17日交存大限逼近,第三方支付“用别人的钱躺着给自己赚钱”的吃利息时代,正式走向终结。

共享单车平台押金不退还,建议消费者向消费部门、消协和工商投诉,投诉解决不了的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合同法和消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其实共享单车本质上是一种租赁的关系。承租人交付租金,出租人将车辆出租给承租人并按照分时计费方式收取租赁费用,是营利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简介】2016年,携程、去哪儿、同城网、飞猪等在线旅游网站频频被爆高额退票费行业潜规则。一些在线旅游平台出售的所谓特价票、联程票等,由于信息不透明,对退改签等限制多,消费者很难分辨这些票的性质,导致退票后被扣去大部分订单金额,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不仅违约金额可以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还可以主张过高的退改费条款,或者禁止退改条款无效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对此,国内知名律师、《2016-2017年度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联合主编、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王冰洁律师认为:

海淘尤其是海淘代购这一块,假货问题更加严重。海淘代购并未纳入海关监管体系,更多的是商家号称在国外现场买货,人肉或直邮回国内,通过淘宝或微商为销售渠道更多的以C2C形式存在。不论是销售主体、还是货物、物流,都没有像保税备货模式纳入海关体系接受常态监管,仍然处在野蛮生长状态。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麻策律师认为:

在跨境电商领域,海淘代购而引发的消费者权益纠纷从未停止,随着海淘代购的发展,2015年已经陆续有消费者就进口食品中文标签、质量问题向法院提出了诉讼。

我们应该看到,保税模式和直邮模式大相径庭,其涉及的法律关系更是纷繁复杂,目前国内法院已经在处理直邮进口模式下的中文标签的案件了,可惜的是,法院判决竟然出现打架情况,有的判决支持10倍赔偿,有些认为不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时还有对朋友圈代购是否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了异议,这都是海淘代购这一行业法律争议的内容。

随着税收新政的实施,海淘个人代购将日薄西山,因为新政的实施势必提高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成本,为了巩固目前成熟的跨境电商进口模式,海关势必加大针对个人海淘的查验力度。

【法律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麻策认为:

传销类似于三级分销的模式,现在有的三级分销混淆了分销与传销的概念,其实只要有拉人头、有层级、有入会门槛的,比如要自行先购买两百或者三百的商品然后发展下线,然后再进行提成,本身已经构成传销。只不过现在法律规定,如果没有构成三级的话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但是仍然要受到行政处罚,并处以相应罚款,目前已经有作为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先例。

【简介】近年来手机行业门户频频被爆欺诈,涉及的金额少则数千多则数十万,宜搜、天搜、恒搜、易查关键词购买问题频频被投诉诈骗。在所有的对“手机行业门户”的投诉中,无一例外都将矛头指向了移动电子商务运营企业“充满误导”的会议营销,比如某些企业假借官方机构、行业协会名义进行会议营销,并对购买产品的效果、收益进行虚假承诺,误导中小企业与其签订合同。

【简介】快递是电子商务交易必不可少的环节,而丢件、破损等问题困扰广大快递用户,在出现上述情况后,如何赔偿?赔多少?成为快递企业和用户之间的纠纷所在。

【法律法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不少包裹如果没有保价,消费者在包裹发生丢失或者损毁的时候索赔非常困难。

【简介】费列罗天猫店在其店铺宝贝详情页面声称巧克力为“原装进口”,然而消费者收到商品后,根据商品的外包装显示巧克力事实上是在国内分装,并非原装进口,最终法院认定费列罗天猫店为虚假宣传,构成消费欺诈,被判退一赔三。诸如以上的网络购物货不对板事件时有发生,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七日无理由退换货规定的出台,基于网络图片商品与实物商品不一致,货不对板的纠纷,得到了大量实质性的化解。买家对于买到的商品,认为颜色有误差、版型不佳、做工不细致、面料无质感等等与卖家描述不符、或与卖家秀不符的,买家都可以选在收到货物后七日内发起无理由退货。当然,除此之外,当买家收到货不对板的商品时,是否还有其他的维权手段呢?答案是肯定的。正如开文所言,卖家在其宣传页面做不实描述、夸大描述,虚假宣传的,明明是“国内分装”,却描述成“原装进口”,面料材质明明是pu,却描述成是“真皮”,明明是一般保健品,却作有药用价值、疾病治疗功效的描述,都构成货不对版,虚假宣传。

作为买家而言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行使退一赔三,赔偿金额不足500元,为500元的权利。

专家介绍: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在读法律硕士。

执业经验:长期专注于互联网电商领域。浙江省和杭州律协互联网信息、《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立法专家小组成员、杭州市优秀岗位能手、杭州市律师协会公益新星。

执业经验:主要执业领域为融资,并购,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服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业秘密,知识产权诉讼及仲裁,破产重组,常年法律顾问,尽职调查服务,合同谈判服务。

地址:杭州下城区东新路240号苏泊尔发展大厦

专家介绍: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同时兼具互联网思维,精通“互联网+”形态的前端知识产权业务,尤其包括电商领域知识产权维权业务,致力于提供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防御体系构建,平台知识产权侵权投诉(主动&被动)处理,网络打假专项维权等服务;

善于研究,理论功底深厚,曾获首届“杭州律师论坛”论文一等奖;“第五届浙江省律师论坛”论文一等奖;“第十三届华东律师论坛”二等奖,杭州市律师协会2015年度个人嘉奖。

地址:杭州下城东新路240号苏泊尔发展大厦9楼

专家介绍: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经验:主要执业领域为主要从事企业投资金融、电子商务、法律顾问等有关企业发展与经营的法律领域。

致力于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以及公司法律风险评估领域的研究,为企业进行全面的法律风险审查,解决企业存在法律风险隐患,现以常年法律顾问的形式与多家公司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并担任多家的大型民企、有限公司等企业法律顾问。

地址:大连市西岗区五四路101号星海商城五号楼

专家介绍: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互联网信息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

执业经验:擅长电子商务领域、跨境电商领域、公司治理、股权激励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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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名学子北京互联网法院拳法官版权法庭人民法院案例库此外,在“新型法官办公区”里,大家近距离观摩了互联网法院法官们的办公空间,了解了法官的办公特点,聆听了法官对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版权相关案件的情况及案例的介绍。一些同学还亲身体验了“虚拟法庭舱”,感受到在数字科技赋能下,司法工作将法律问题解决在“远端”的新思路、新趋势。 https://www.163.com/dy/article/J32T0AOS0514R9KQ.html
2.“法援在线”互联网+法律援助平台智慧司法解决方案“法援在线”互联网+法律援助平台 1. 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 法律援助是国家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无偿法律服务,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法律援助体现了国家对公民的责任和义务。https://m.faanw.com/zhihuisifa/505.html
3.互联网+新时代变革下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计划书参加互联网+创新创业时所写,安徽省“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计划书 本项目根据市场需求推出了“互联网+新时代变革下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的法律服务平台,这是一个针对消费市场的交易平台,平台将提供一些常见的法 律服务,比如婚姻方面、劳务方面的一些法律服务,同时也包括一些法律咨询、 合同审查、发律师函https://download.csdn.net/download/weixin_44326864/13061333
4.华东政法大学“互联网+法律”大数据平台正式揭牌今天,华东政法大学举行“互联网+法律”大数据平台揭牌仪式暨“互联网+法律”大数据服务论坛。作为首家建立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的政法高校,华政将立足学校学科优势,优质、厚实和持续的法学资源,整合社会上的有关力量和资源,为社会各界,尤其是从法治建设和法律服务“需求侧”和“供给侧”两个方位提供全面、及时、便捷、高效http://www.ec21cn.com/NewsDetail-1414.html
5.打造一站式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华政“互联网+法律”大数据平台揭牌高校发展线上互联网法律服务具有极大优势,可充分利用政府、律所、互联网公司、宣传媒体等相关资源协同创新,形成“互联网+法律”大数据平台共建、共享工作体系,最大限度集聚法律信息资源,实现多汇聚,发挥“平台+”理念,形成“平台+产品”“平台+信息”“平台+精英(律师、法官)”“平台+指数”“平台+智库”“平台+学科https://m.kankanews.com/detail/GWw3Mq5XkyJ
6."互联网+法律"线上服务平台研究法信"互联网+法律"线上服务平台研究 期刊名称: 《法制与社会》 期刊年份: 2020年 期号: 26 页码: 132-133 作者: 朱泉钇;于秀丽 作者单位: 佳木斯大学人文学院 摘要: 关键词: "互联网+法律" 线上服务平台 价值 未来趋势 设计方案 亲爱的用户: 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页面的内容,点击登录或注册。http://faxin.cn/lib/Flwx/FlqkContent.aspx?gid=F758286
7.成都首个“互联网+”社区法律服务平台投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如何落脚到基层,实现法律服务与民生诉求的“点对点”对接?昨日,在成都高新区肖家河街道,一个直指社会基层法治建设的“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成都高新区肖家河街道社区法律服务O2O服务平台正式“上岗”。 据悉,这是全市首个基于“互联网+”理念构建的社区法律服务O2O平台,其核心是通过引入成都律金刚https://www.sc.gov.cn/10462/10464/10465/10595/2015/6/17/10339889.shtml
8.2022年互联网+工会维权服务优秀案例打造指尖上的法律服务平台助推工随着互联网技术应用的日益发展,现实生活中职工和企业对于网上获取法律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强烈。该云平台的建成,是工会工作数字化、智能化的创新尝试,也是创新维权服务方式方法、创新维权服务体系建设的有益尝试,探索出为职工提供便捷快速优质法律维权服务的新路径,同时也让工会法律工作更加聚焦企业和职工的服务需求和服务效能https://www.workercn.cn/c/2023-04-24/7814232.shtml
9.律师获客平台律师网络推广律师获客优选渠道关于法律快车 法律快车(www.lawtime.cn)创立于2004年,致力于打造放心的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为法律需求者提供专业、便捷的法律服务,让律师与用户形成“点对点”的有效连接。律师可在线获得曝光展示、解答咨询、获取案源线索、联系当事人,再到线下的面谈和接受委托。 https://www.lawtime.cn/lawyermember/
10.互联网+法律来袭律师,你约吗?他们对行业有着深刻的了解,对互联网+战略也有着明确的认知和展望。 如果您是一位执业律师或者即将投身律师行列,同时您也对互联网+战略有着无限期待,法邦律师集团诚邀您加入平台,在这里您只需专注法律服务,我们将为您做好一切相关服务事项。法邦律师集团邀您一起共创互联网时代O2O法律服务之辉煌!https://www.fabao365.com/news/shendu/1004061.html
11.“互联网+法律”律兜互联打造法律界的“滴滴”在2012年,在江苏无锡一家名为中铠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率先建立了线上法律服务平台,成为国内首家专业提供在线服务的互联网公司,并打造了“律兜互联”律师服务平台。据公司创始人金为铠介绍,“律兜互联”就像法律界的滴滴打车,前端对接公众用户,后端对接各个领域的专业化律师,当用户有法律需求的时候,一键点击就可以匹配专http://www.cubn.com.cn/portal/article/index/id/53637.html
12.三尺法务:打造法律服务新标准,引领“互联网+法务”新时代在此行业背景下,广州三尺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借助互联网、大数据、AI等海量数据资源和先进前沿科技,创新性推出“AI大数据+互联网+法律服务”为一体的新型企业法律服务平台——三尺法务,为法律服务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 一、创新引领,打造“互联网+”法律服务新模式https://m.elecfans.com/article/23493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