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网络庭审制度的设立背景
(二)劳动仲裁制度对现有法律关系调整的突破和挑战
一调一裁两审模式是否构成对我国两审终审制度的突破,尚有争议。我国《劳动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目前“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这是我国非诉方式和诉讼方式相得益彰、互相补充的制度设计[1]。仲裁作为劳动争议处理过程的必备程序,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方进行评价和裁断,通过平衡双方利益进而解决争议的一种手段。在此种制度设计中,仲裁作为诉讼的必经强制前置程序,做出的仲裁文书在诉讼过程中其裁判结果是否准确都不能作为法院的审理依据,法院无论是否认可,案件程序都需全部重新开始。这也就导致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出现了案件重叠审理、程序过程冗长、仲裁不具终局性效力、多方管理情形的出现,因此不得不审视“一调一裁两审”模式是否与我国传统的两审终审模式相冲突。虽然一开始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和仲裁定性为非诉制度,但目前仲裁越来越具有诉讼的性质,其作为仲裁的中立性、公信力越来越弱,一裁终局的案件所占比较低,仲裁案件起诉率节节攀升,也让我们不得不思考此种模式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果。
仲裁的准司法性如何得到司法制度保障,尚未可知。众所周知,我国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具有特殊性。其特殊之处在于我国劳动仲裁机构兼具准司法性和行政性。我国劳动仲裁具有准司法性,是基于实质内涵符合司法基本特征的,但是与传统司法区别在于同一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案件审理的实体依据不同和仲裁程序缺乏强制推进措施[2]。但与此同时,劳动仲裁还兼具行政性,主要是因为我国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是设置在劳动行政部门内部的,除了行使仲裁职能外,还行使一系列的行政职能,如劳动保障监察、信访处理、工伤认定等,受行政部门的高度控制,具有较强的行政属性。基于劳动仲裁的特殊性,致使劳动仲裁并不具备完全的司法独立性,司法效力受到质疑。在我国司法实务中,作为行政部门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面临着案多仲裁员少、仲裁庭少的现状。除此之外劳动仲裁网络庭审的仲裁员存在法律素养较低、准入门槛较低、网络庭审能力层次不齐等情形,因而如何通过劳动仲裁网络庭审实现“去行政化”的目标,是解决劳动仲裁网络庭审中准司法性与行政性之间矛盾的有效途径。
(三)法律实用主义对劳动仲裁案件的影响
浙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网络平台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以为人民服务为出发点,化解社会矛盾为落脚点,一切工作都是司法为民的体现,充分展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本平台顺应“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提供全流程的线上调解仲裁功能,包括在线申请登记、调解处理、仲裁处理、网络调解、网络庭审等业务,线上线下互联互通,全方位满足群众的诉讼需要,让群众打官司最多跑一次,甚至一次不跑都成为可能。
2.互联网法院对劳动仲裁网络庭审模式的启示和推进
(一)互联网法院的运行现状及可借鉴经验
基于互联网法院的成功经验,浙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网络平台在成立之初就依托强大的技术公司支撑,在平台运行手册的指引下,进行了仲裁员的统一培训,以期仲裁员能够尽快将平台有效运营起来。与此同时,针对案件分流审理流程、线上线下案件衔接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较好的引导了不同类型仲裁案件的有效处理。但是本跟互联网法院相比,差距还是较为明显。首先是没有成文的规范章程,只有平台运行手册;其次是适用面较为狭窄,平台运用率不高;最后是适用对象文化素养较低,普及成本较高。
(二)互联网法院运行的问题所在
据此可知,互联网法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第一,程序性处理以及撤诉案件数量占据绝对优势,未真正实现审判功能的专业化。第二,互联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普通共同诉讼以及代表人诉讼制度具有消极性,体现了现代涉网民事纠纷诉讼与传统民事诉讼制度与程序规则之间的冲突与融合问题[3]。第三,互联网法院的受案范围较单一,且案情较为简单,未能从本质上真正实现“网上纠纷网上解决”的目标。第四,涉网案件的跨地域性与现行立法规定的地域管辖制度相冲突,易造成“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不利于裁判的统一。综上所述,互联网法院存在的问题,也是在推行劳动仲裁网络庭审中易出现的问题,需高度警惕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
(三)从互联网法院角度看劳动仲裁网络庭审模式的可行性
互联网法院可以说是时代的产物,也是社会进步的要求。劳动仲裁作为我国司法的重要部分,自然需紧跟时代步伐。劳动仲裁网络庭审是否适合当今社会,能否推行,成为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虽然劳动仲裁网络庭审在运行过程中会遭遇困境,但总体来看具有可推行性,能够很好地推动我国劳动仲裁的发展,是劳动仲裁适用时代的一个重要标志。理由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互联网法院的良好运转,成功证明了现代互联网技术足以支撑劳动仲裁网络庭审的正常运行。
2)互联网法院对涉网案件处理所做出的巨大贡献,是其他法院所不能媲美的。
3)新业态劳资纠纷增多,涉网劳动纠纷案件呈现直线上升模式。新时代下的劳动纠纷呈现出的特点,迫切需求劳动仲裁网络庭审的出现。
4)社会文明程度越来越高,互联网普及率较高,为劳动仲裁网络庭审提供了扎实的群众基础。
5)除互联网法院外,智慧法院、移动微法院等的成功运行,也为劳动仲裁网络庭审的运行提供了诸多可借鉴经验。
3.劳动仲裁网络庭审在现有法律下面临的困境
(一)庭审前管辖权归属问题尚待明确
1)案件跨地域性与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相冲突
劳动仲裁网络庭审模式具有其特殊性,它不是传统的仲裁模式与互联网技术的简单叠加,而是对传统劳动仲裁模式的重新构建,需要优化裁判组织、改革传统的仲裁方式。劳动仲裁网络庭审通过在线视频可以实现不同空间环境下的仲裁庭居中裁判,有利于裁判员和当事人更好地参与到仲裁中来。
2)劳动仲裁网络庭审受案范围不明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六项。4但是在出台的《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信息管理系统》中并没有就劳动仲裁网络庭审的受案范围进行限缩或者明确规定,也未提到新业态劳资纠纷案件管辖权到底该归属何方,也未就复杂案件是否适用网络庭审进行说明,更没有就类型案件如何制定仲裁标准,多人诉讼是否适用此平台做出详细说明。与此同时,尚需引起注意的是,在此平台中并未设置在“合同履行地”进行仲裁的选项,只有“用人单位注册所在地”选项。但在新业态用工中,存在大量的虚拟注册现象,因此导致仲裁过程中出现难以送达诉讼文书的问题,故合同履行地必须作为必选项在系统内可以进行选择。这里可以探讨,虚拟注册的新业态用工企业如果不以合同履行地进行仲裁可能出现的管辖权问题。
(二)庭审中举证质证问题尚待完善
1)在线举证质证复杂,“三性”存疑难以判断
互联网法院所依据的电子数据认定标准,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电子证据的规定,虽然认可了法院采取区块链技术取证,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证据的真实性,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机构在取证时的被动和不确定性,在合法性上还存在极大的问题。以此类推到劳动仲裁网络庭审过程中电子证据如何举证质证,如何在证据“三性”存疑的情况下进行仲裁判断,就成了摆在劳动仲裁网络庭审前的一道难题。
2)电子证据审查机制呈现形式化
诉讼过程中,对于电子数据的举证质证问题,在实践操作中呈现审查形式化的现状。电子证据是网络庭审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但电子证据基于其所依托载体的特殊性,具有易篡改、难固化等不足,进而导致对电子证据的三性审查难度加大,往往导致证据在尚存疑的情况下就进行了案件审理判决。
首先,就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审查来看,虽然目前我国《合同法》允许采用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合同,但合同的成立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也就是说电子合同尚无法完全独立成为证据,还需要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再者,有关电子数据举证质证的法律规定极少。虽然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了电子签名可以作为电子证据参加诉讼,但是本法对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适用范围做出了严格的限定,适用范围并不广泛。且即使电子签名可以作为证据适用,此法针对电子签名的完整性、有效性和真实性做出了非常严苛的规定,从此处可以看出立法者对待技术应用方面的谨慎保守的态度。因而,互联网法院在审查电子数据时,不仅会面临技术难题,针对证据的合法性及客观真实性的审查难度也颇大,故此会产生法院对证据审查不彻底或证据尚存疑但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时,就认可证据效力的情况,导致判决不公现象出现,致使法律失去了本应有的威严。
(三)庭审后仲裁执行问题遭遇瓶颈
1)电子文书送达法律问题
①电子文书送达对传统送达方式的突破
②送达回证证明效力问题
2)线上仲裁与线下执行衔接程序待确认
“执行难”问题已经成为诉讼过程中众所周知的难题。虽然我国已经采取相应措施和办法,解决司法过程中“执行难”问题,但线上仲裁与线下执行如何有效衔接,成为劳动仲裁网络庭审的最后一道难题。执行的目的在于通过具有公权力的强制执行手段,实现当事人享有的生效裁决确认的权利,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执行即可[5]。我国的劳动仲裁执行是交由法院来执行的,由当事人携带生效仲裁文书、送达回证及执行申请书,申请法院进行执行。此时,由于劳动仲裁网络庭审采用的皆是电子文档,执行法院如何转接电子文书,是否认可仲裁文书的效力以及电子签名法律效力,在平台运行手册或规程中并未规定。
4.劳动仲裁网络庭审制度的未来展望
(一)明确劳动仲裁网络庭审案件管辖权的归属
随着新业态劳资纠纷的出现,出现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不唯一时,该如何处理。众所周知,我国劳动仲裁管辖权的归属具有法定性,当实际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唯一时,实际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仲裁院享有优先管辖权。但是当出现实际合同履行地不唯一时,特别是涉及到新业态用工时,该如何处理。此时,浙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网络平台可以参照杭州互联网法院出台相应的管辖指南,完善劳动仲裁网络庭审建设,配套相应的法律法规,统一管辖及仲裁标准,利用平台优势进行仲裁文书数据集成,便于仲裁员进行类案检索,努力做到同案同裁,切实保护好劳动者的利益。劳动仲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弱者的利益不受伤害,因而当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冲突时,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更有利于保护弱者,可以打破优先管辖原则,适用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
2)明确受案范围,提高仲裁效率
虽然浙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网络平台已经上线近一年,但是该平台一直未就受案范围进行明确划分,致使实务中平台使用率并不高。因此,浙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网络平台应该就受理案件范围做出明确规定,线上线下仲裁庭做好明确分工,以便紧密配合,提高仲裁效率。浙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网络平台可在其平台出台规定明确受案范围,或在程序中限定受案范围。正如一裁终局案件的范围是否可以在本平台中适当扩大,是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
随着工资水平的提高,12个月的最低工资标准倍数已经不符合当今社会发展水平,因此可以考虑针对类型化案件进行一裁终局。就像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工伤案件均为一裁终局案件,这就是典型的类型化案件突破现有规定的体现。以此类推,工资性案件其实也可以,特别是经过劳动监察部门确认过工资金额的工资类案件,实现一裁终局的可能性更大。但具体的标准尚需仲裁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统一衡量,以期达到同案同判的目标。除此之外,明确受案范围,扩大一裁终局案件受案范围,不仅可以在提高仲裁效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仲裁的公信力,而且也能真正做到为民而生,为民服务。
(二)完善电子证据在劳动仲裁网络庭审中的认证规则
电子证据在司法过程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网络仲裁之所以不能直接走下去,主要原因就在于种种因素致使证据认定不如线下。因此解决电子证据在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质证问题,达到证据的三性要求,是成功进行网上仲裁的必经之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一条就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电子证据如何举证质证做出了规定,浙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网络平台在建设过程中也可以参照该规定中有关电子证据举证质证的相应规定。如果网络庭审电子证据存疑时,可以进行线上线下切换,由线上电子证据切换到线下邮寄证据材料供仲裁员参考。
(三)重构劳动仲裁网络庭审案件的执行机制
1)革新传统送达模式,重构文书送达机制
关于文书送达问题,首先需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是否准许电子送达。如何判断被申请人同意进行送达是能否进行电子送达的一大难题。针对此问题,在本平台系统中应该在电子送达前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同意手续和流程,以期保障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再者我国民诉法中规定电子送达不可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及调解书,但互联网法院基于其审理模式的特殊性,可以电子送达诉讼过程中的所有文书。浙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网络平台的建设与互联网法院的建设有异曲同工之妙,可以参照互联网法院的送达方式,大胆突破传统民诉法送达顺序的限制,采取电子送达为主,邮寄送达为辅的送达方式[8]。但是此种做法并没有达到预期高效便捷的目标,反而还会引申出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基于此,浙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网络平台可以依托电子送达平台,在当事人有能力接收电子送达情况下,优先适用电子送达,电子送达条件不成熟时,才可适用邮寄送达。这样既可保证送达及时,又可提高效率,真正实现送达目标。
2)完善调解、仲裁执行机制设置
5.结语
NOTES
1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2020年版。
2《杭州互联网法院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杭州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平台规范》、《杭州互联网法院管辖指引》、《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审理规程》以及《杭州互联网法院网上庭审规范》等。
3《蔡万师与泰安尚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蔡万师与广东好旅行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蔡万师与山东麒正律师事务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蔡万师与湘阴微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蔡万师与东营微联创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蔡万师与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蔡万师与济南智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
5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