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入门须知:1、什么是法理学?2、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3、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4、学习法理学的方法。

由国家机关制定与颁布的具体行为准则,即制定法。

法中国西方自然法、民间法(包括习惯法、宗教法)、国家法(包括成文法和判例法)国际法等等的集合。

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即自然法。

(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法理学从整体上研究法的基本问题和一般原理以及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的理论学科(共同的)法律现象法学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所有的)法律现象(二)二级概念31、法律现象:人类行为和自然界的一切事物受法律调整而发生法律效果的一切现象。

法律的内容或要素:如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的表现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和习惯法等)法律规范部分法律的起源和发展过程法律制度:立法制度、司法制度、法律监督制度等法律现象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事件精神部分法律观念、法律思想、学说层次4法哲学的基本问题:法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法的本质和特征等共同法律现象法社会学的基本内容:法与政治、经济、国家、道德、科学文化等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发挥作用的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法的创制、实施及实现、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违法与法律+责任等2、法学体系:指由其所属的各个互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或法学知识系统,又称为法律科学体系或法学理论体系。

名词概念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轰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

应用法学:主要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边缘法学:是指横跨两个学科或由两个学科整合而成。

法: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又称指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的指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劝机关认可、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一般指以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程序法通常是指已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司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扭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法律体系:是指由有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一、名词解释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10、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13、法律解释:在法律的运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进行理解、阐明进而实现运用目的活动。

14、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15、法律规则: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16、法律概念: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17、法律实施:法律实施,亦称法的实施,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地贯彻施行。

18、执法:亦称法的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19、司法:亦称法的适用,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20、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而产生的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第一编法学导论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西方法学始于古希腊。

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

3.注释法学派又称博洛尼亚学派,源于意大利。

4.我国夏、商、西周时期,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5.春秋战国的几百年是中国法律思想兴盛和大发展的时期。

儒墨法道四家都对法学的兴起和发展做出了贡献,其中法家的贡献最为突出,其主张“援法而治,依法治国”。

6.公元653年的《唐律疏义》就是官方注释的范本,最完整的注释法家著作。

7.法理学侧重研究法律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

8.法理学的性质及地位:①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②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③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研究方式)④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9.法理学的五类基本理论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10.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实施的表现:①以人为本的法律观。

②依法执政观。

③和谐法治观。

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二编法的本体1.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树立统一,生产力代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生产关系代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③法同时受制于其他因素: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科技等因素。

3.任何事物都有本质和现象两个方面,本质是事务的内部联系,现象是事务的外部表现。

4.法的本质则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不可能通过感官直接把握,需要通过抽象思维才能把握。

第一讲1、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1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2法律行为、法律条文、法律职业、法律关系3静态法律动态法律2、法理学的核心概念和基本问题。

核心:法学、法律与法治。

两个基本问题是:1)法律是什么?广义的法律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和严格程序的行为规则体系。

狭义的法律是代议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为什么需要法律?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行的。

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法律是社会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

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

主要作用有:维护政权统治;稳定社会秩序;保护私有财产;引导价值取向。

3、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是法学的法学。

法理学与部门法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法学边缘学科及交叉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法理学与法哲学、法律解释学、法律逻辑学、法经济学、法律社会学等难解难分。

4、法理学的学习方法有哪些?1)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方法。

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作为自己的根本方法:①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②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

③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

④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⑤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观点。

2)法学特有的专门的研究方法。

价值分析方法: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是一种价值准则,法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规范体系,它的存在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一定价值的手段,因此价值分析方法就成为法学特有的研究方法。

3)实证分析方法:主要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

表现形式主要有:社会调查;历史考察;比较方法;逻辑分析;语义分析。

第二讲1、20世纪西方法学的理论发展。

四大派别:新分析法学;新自然法学;社会学法学;经济分析法学2、中国法学的未来展望。

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所决定的,法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法的价值分类:从法的价值体系构成上讲可分为㈠法所中介的价值㈡法的工具性价值包括确认性,分配性,衡量性,保护性,认识性㈢法本身的价值1.协调对立双方使之共处,达到和谐统一2.促进社会生活和谐,稳定,并求得稳定与发展相平衡。

3使国家权利的运用合理化,经常化,系统化,公开化。

从目标体系来看:包括了正义,秩序,自由,平等,效率3.法的历史类型:㈠根据经济基础和阶级意志不同对法进行了分类。

㈡社会基本矛盾是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是直接原因。

㈢并非每个国家,民族的法都经历奴隶,封建,资本和社会主义社会这四种类型。

4.法的作用:㈠法的规范作用其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对人们的意识行为发生影响,从而对人的行为具有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的作用,是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的根据。

㈡法的社会作用,其维护了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包括了经济,政治,文化等5.详述法的效力层次:法的效力层次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法的效力层次可以概括为:①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层次决定于其制定主体的法律地位,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

②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即同一事项,两种法律都有规定的,特别法比一般法优先,优先适用特别法。

③新法优于旧法,即后法优于前法。

法的概述1.法的概念: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法的本质表现为国家性,反映为阶级性(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人民性和阶级性的统一)并最终反映为物质制约性。

3.法是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4.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

5.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5)法是具有严格、明确的程序的社会规范;(6)法是具有可诉性的社会规范。

6.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最显著的特征是国家强制性。

法的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法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包括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

确定的指引一般是规定义务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有选择的指引一般是规定权利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

(2)评价作用: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

(3)预测作用:法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

(4)强制作用:法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

(5)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具体表现为示范作用和警示作用。

(二)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指维护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分为两大方面: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的要素——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一)概念法律规则是指以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规范。

法律原则是指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者价值准则的一种法律规范。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法理学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划分标准:从法律部门角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法律史学;比较法学。

从认识论的角度: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第二节法学的历史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1、法学与哲学2、法学与政治学3、法学与经济学4、法学与社会学5、法学与历史学6、法学与逻辑学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一、法学方法论: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层次: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各种法学方法。

基本方法论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2、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3、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4、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

二、几种研究方法:1、阶级分析方法;2、价值分析方法;3、实证研究方法:(1)社会调查方法;(2)历史研究方法;(3)比较分析方法;(4)逻辑分析方法;(5)语义分析方法。

第五节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素质的养成第二章法理学概述(法理学是指法学的基础理论)第一节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一、法理学的对象:一般理论、基础理论二、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1、性质: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从宏观的、整体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现象)2)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不是法的具体的、实用的知识,而是法的抽象的、基础的理论。

是理论性、思想性最突出的学科,是法学的智慧之学。

)3)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法理学的理论对于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价值;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4)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第二节中国法理学第三节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略)第二编法的本体第四章法的概念第一节“法”概念的语义分析一、古今汉语中“法”“法律”概念:广义上,“法律”指法律的整体。

包括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学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法理学概念法理学概念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性质和原则的学科,也被称为法学的基础学科。

它探讨法律的理论基础,包括法律的定义、形式和目的,以及法律与道德、公平和正义的关系等内容。

法理学旨在对法律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解释,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内容法理学的研究内容十分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法律的定义和特性–研究法律的定义,即法律的本质和本质特征。

–探讨法律的形式和内涵,如立法、司法和行政法规等。

2.法理学的分类和流派–分析法理学的发展历程和不同的学派,如自然法学、实证法学和批判法学等。

–比较法理学的不同观点和方法,如象征主义和实证主义。

3.法律的解释和解释学–研究法律的解释过程和方法,包括文本解释、历史解释和制度解释等。

–探讨法律解释与法律效力、法律适用和法律发展的关系。

4.法律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探究法律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包括法律的道德性和公平性。

5.法律与道德、公平与正义的关系–探讨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和关系,如法律伦理学和道义观念的相互作用。

–研究法律与公平、正义的关联,如法律的功能和法律改革的追求。

总结法理学是研究法律本质和原则的学科,它涉及法律的定义、特性、解释、合法性以及法律与道德、公平和正义的关系等方面。

通过对法律的理论分析和解释,法理学为法律实践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方法指南。

法律的效力和适用研究法律的效力和适用范围,包括法律的立法和执行过程。

探讨法律的适用原则和方法,如根据法律的目的和精神解释法律。

法律的制定和变革分析法律的制定和变革过程,包括法律的形成、修改和废止。

探讨法律变革的原因和动力,如社会变革、制度改革和国际影响。

探讨法律的效益和社会效果,如法律的实施和法律的社会效力。

法理学一、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3、价值分析方法: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评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4、法的国家性:以国家的名誉创制的并且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5、规范性法律文件: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着是载体。

它是普通、多次和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

即宪法法律、法规和法章。

7、法律规则:经过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

8、法律原则: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者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9、法的溯及力: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可加以适用的效力。

10、法律体系:一个国家全部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合的统一整体。

11、法律部门:一个国家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划分为本国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12、立法体系:立法体系或称为定法想、体系,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体系。

13、法制体制: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法制体系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律监督体系等。

由这些体系组合而成的一个成纵向的法制运转系统。

14、应有权利: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政治传统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

15、法定权利:法定权利是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

16、基本权利义务:基本权利:1)、政治权利和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3)、人生自由权利。

4)、社会经济权利。

5)、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6)、特定人的权利。

7)、监督权利。

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解放团结。

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名词解释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

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

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法理学的基本概念与原理法理学是研究法律一般理论和基本原理的学科,是法学体系中一个基础性的学科。

通过研究不同的法律制度,我们可以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原理,进而在实践中运用法律知识来指导法律实践。

本文将深入探讨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原理,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知识。

一、法律的一般概念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则,它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调整着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规范,它不同于道德、习惯等其他社会规范,具有普遍性、权威性和可预测性等特点。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二、法律的原则和原理1.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法理学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它强调法律至上、权力制约、公正司法、人权保障等基本价值。

法治原则要求国家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超越法律之上。

2.权利与义务原则:权利与义务原则是法理学中的基本原理之一,它强调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

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关联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3.法律程序原则:法律程序原则是法理学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它强调法律程序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性。

法律程序是保障法律公正、公平、透明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必要条件。

4.法律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原则:法律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原则是法理学中的基本原理之一,它强调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制度下的法律制度应该与当时的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

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应该根据本国国情和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实施。

5.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也是法理学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法律与道德、宗教、习惯等其他社会规范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在实践中,应该注重法律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同时也要重视其他社会规范的合理性和作用。

三、结论综上所述,法理学是研究法律一般理论和基本原理的学科,它涉及到法律的制定、实施、权利与义务关系等方面的问题。

法理学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二章法学的历史第三章法理学概述第四章法学方法论第二编法的本体第五章法的概念p56非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已确认、保护或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P57与非马主义的法的定义相比,马克思主义的发的定义具有如下特点:1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法是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的,是从统治阶级的立场出发,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标准和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观念的。

2揭示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经由国家而上升为法的。

3解释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因果联系。

历史上出现的一切法,必须从法的物质生活条件来理解。

4揭示了法的主要目的、作用和价值。

法是统治阶级有意识地创造出来的行为规范体系,具有一定的目的性。

5揭示法的主体内容和调整机制。

法的主体内容是以规范形式确定和确认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法对人们的行为的指引和导向亦是通过权利和义务机制实现的。

P58法的本质: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1、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3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二、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培植了人们的法律需要,同时又决定着法的本质。

P59-61法的特征: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1在社会体系中,发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

法的规范性体现在一下三点a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指b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c法是反复适用的。

2人的行为也是法的调整对象。

法调整人的行为,同时也就调整了社会关系。

作为法的调整对象的行为是指人的外在行为。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第一章一,法学的概念法学是以一切涉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认识成果的总称。

1)历时性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规律)与共时性研究(比较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的特点,性质及相互间的关系)2)内在方面研究(内部联系与调整机制)与外部方面研究(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相互作用)3)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价值与研究法律规范,法律体系的内容与结构及法律关系法律责任要素。

第二章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1)马克思,恩格斯奠定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和方法论基础,开创了法学的新纪元。

2)列宁的社会主义法制理论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学。

3)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创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和法律理论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宝库。

4)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理论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丰富和发展。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原则区别以往法学都是剥削阶级的法学。

它们没有揭示出甚至有意地掩盖了法的本质和法的发展规律,因而从总体上来说是不科学的。

马克思主义法学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世界观和方法论,深刻地分析了社会各个方面的现象,揭露了剥削阶级的偏见,科学地阐述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

第五章一,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四,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一)当代中国正式法的渊源1.立法。

2.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

这种法的渊源主要有行政机关的行政命令、行政措施、重要文告等。

3.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

4.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

5.国际法。

(二)当代中国非正式法的渊源1.习惯。

在中国法的渊源中,习惯有重要地位,并将继续在中国的法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2.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

3.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

4.外国法。

5.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

五,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一)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六,法的效力所涵盖的的范围1)法的对象效力,是指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

2)法的空间效力,即法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有效。

七,法的分类(一)法的一般分类1)国内法与国际法。

这主要是以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这主要是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3)根本法与普通法。

这是以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这种分类主要适用于成文宪法制国家。

4)一般法与特别法。

这是以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5)实体法与程序法。

这是以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二)法的特殊分类1)公法与私法。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主要存在于民法法系,是民法法系划分部门法的基础。

2)普通法与衡平法。

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划分存在于普通法法系国家。

第七章一,法的要素的定义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二,法的要素的分类(一)西方的法要素的模式1)"命令"模式2)新分析法学派的规则模式3)规则、政策、原则模式4)道德原则和法律规则模式5)律令、技术、理想模式,即将法律归结为律令、技术、理想三种要素(二)中国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三要素说三,1,法律规则定义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2,法律原则的分类1)按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将法律原则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2)按原则的覆盖面不同,可将原则分为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3)按法律原则的内容不同,可将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五,1,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2,法律概念的分类1)依概念涉及的内容来分,法律概念有: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

2)按概念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将法律概念分为确定性概念和不确定性概念。

3)按法律概念涵盖面大小可以将法律概念划分为一般法律概念和部门法律概念。

第八章一,法律体系的概念: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法律体系特点1)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2)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3)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4)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3)行政法法律部门,是调整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经济法法律部门,是指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5)社会法法律部门,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6)刑法法律部门,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九章一,权利的概念: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二,义务的概念: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1)权利义务的对立统一,首先表现在权利义务的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辩证过程中。

2)权利和义务的另一关系式是一社会的权利总量与义务总量的等式。

3)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种展现方式是价值的一致性与功能的互补性。

4)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展现方式是权利义务守恒定律。

四,权利与义务的分类1)从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可划分为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2)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亦即它们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能及社会价值,可划分为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普通权利和义务3)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可划分为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和义务4)根据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可划分为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5)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可划分为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与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6)根据权利主体的不同划分为个体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和义务、人类权利和义务第十章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三,法律行为的特征:1)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2)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3)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四,法律行为的构成1,客观要件1)外在的行动(行为),这是指人们通过身体或言语或意思而表现于外在的举动2)行为方式(手段),这是指行为人为达到预设的目的而在实施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方式和方法。

3)具有法律意义的结果,。

在此,行为结果是行为过程和全部要素的综合体现。

2,客观要件1)行为意思(意志),它是指人们基于需要、受动机支配、为达到目的而实施行为的心理状态。

2)行为认知,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的认识。

3)法律行为的确认,就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或个人审查在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意义和效力,并给予法律上的认定。

第十一章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2)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三,法律关系主体种类: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四法律关系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五,法律关系客体分类:六,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2)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

3)精神产品(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如书本,砖石、纸张、胶片、磁盘)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4)行为结果(义务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的结果。

七,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1)法律规范,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

2)法律事实,所谓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第十二章一,法律责任的定义: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1)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类。

3)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可得利益。

4)因果关系,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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