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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工时工作制度)
1、标准工时制
2、综合计算工时制
按照《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制主要适用于以下劳动者:(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3、不定时工时制
4、其他工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制适用于绝大多数劳动者,一般而言,全日制用工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默认适用标准工时制。实践中,常出现争议的问题是:劳动合同明确约定适用标准工时制,但实际执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或劳动合同明确约定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但实际执行的是标准工时制。
关于特殊工时制的适用,存在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为前提;以劳动关系双方约定为准;结合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劳动合同约定及实际工作特点综合认定;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为原则,兼顾劳动者工作特点,对特殊劳动者可认定特殊工时制等不同观点。
《劳动法》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其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规定,是确定采用特殊工时制的基础。结合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采用特殊工时制。
综上,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默认适用标准工时制。如采用特殊工时制,则需满足“工作岗位因生产特点不能采取标准工时制,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可实行特殊工时制的条件和特点”及“用人单位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特定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并得到批准”2个要件。不过,需注意,实务中针对适用特使工时制是否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有一定的突破,并非绝对坚持以审批为前提。
所谓大小周,是指隔周单休,即单双休轮换的工作制度;“996”是指,早上9点上班、晚上9点下班,中午和傍晚休息约1小时,总计工作10小时以上,并且一周工作6天的工作制度;“007”是指从0点到0点,一周7天不休息的工作制度,俗称24小时。996工作制主要源于国内互联网公司的加班文化,“996”乃至“007”工作制虽实际存在,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并不承认。
1.大小周的合规处理
2.“996”乃至“007”工作制违反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制度
工时工作制,作为基准性劳动法律制度,关系管理者、用人单位、劳动者多方。虽然传统的工时工作制度多少与当代工作环境格格不入,但亦不失是妥协后劳动法律制度设计的最优选。不过,社会是动态发展的,追求更为契合实际的法律制度亦应是法治中国的应有之意。故,期待后续能有更为完善有效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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