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居,就不可能无罪了?上海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指居被广为诟病,不仅仅在于执行期间各种可能的违法取证,更重要的是这些证据还常常被作为定案的依据。似乎只要被指居了,就意味着“完了”。

我的一个当事人上周被指居,我们想尽一切可能的办法,想拿回会见权。

从公安的警务督察到检察院的监督,再到纪委监委的信访,从基层到省级单位,我们几乎走遍了所有可能的部门。目前看,还没有非常明确的结果。这样做是不是值得,或者说是否有意义?不少人可能会质疑。

说实话,我也不知道作用多大,毕竟每个案子遇到的人都不一样。同样的操作,不一定能带来同样的效果。但是有一点非常确定,不管结果如何,该做的,都必须去做,唯有如此,才可能有希望。

是努力了才有希望,不是有希望了才努力。

这几天的奔波,进一步感受一些司法人员的敷衍塞责和相互配合的默契,以及对辩护权和当事人权利的漠视。

说说我的老东家——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基层的控申部门的主任,看起来很朴素,但对法律规定,尤其是检察院自己出的规定都不了解,不熟悉,对辩护人提出的监督申请,敷衍推辞,不愿意接受材料。对公安的指居先入为主地认为没有问题。

在不知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就先拒绝接受材料。当我把法条逐字逐句地念给他听,解释他们“应当”而不是“可以”监督的时候,才勉强收了材料,但,不给接受材料清单。

问:为什么不给?

答:系统里没有这个文件。

这是不给接受材料清单的法定理由?违反常识常情常理吧?违反基本工作职责吧?违反法律规定吧?可是,人家说的理直气壮,斩钉截铁。

工作习惯大于法,工作流程优于法,工作态度不顾法。

这些不知道有没有普遍性。希望只是个例。

当我们提出,48小时会见的权利被剥夺,是对律师权利的严重侵犯,也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严重侵犯,应特事特办,尽快解决。

他就直接给辩护人扣帽子了,在没有发生具体侵犯事实的时候,不能诬告。看看,多吓人的说辞。会见权没有被侵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了很好的保障?

至少态度有了,行动有了。

我们跑到省检反应问题,控申部门的接待人员,就不一样了,一上来就非常明确地说,不受理,要逐级控告。我们提出不仅仅对公安人员违法不准会见进行控告,还对下级检察人员的拖延、敷衍等行为进行控告。

他很不耐烦,你们去找他们或者他们的上级部门,不要什么事情都一杆子到省院。可是,百姓遇到困难,还是司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带来的实际困难,不找宪法规定的监督机关,找谁?都千里迢迢到你面前了,也坚决拒绝。

收材料,问一下情况,转下去,会怎样?

就是不,坚决不。

我理解他一心为“公”——接的材料越少,案子越少,他的同事就越感激他,但是律师和当事人的权利怎么办?还是涉及到指居的案子,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怎么保障?在他的考虑范围吗?完全不。

抗争的过程,每一步都充满艰辛,是不是意味着当事人最后一定会被判有罪?我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

昨天,在一个群里看到吴丹红律师的信息,他的一个诈骗案件,涉案金额从3.8亿打到了重一审的2.8亿,重二审的时候,还是做无罪辩护,昨天他收到了青海高院的判决——无罪。

值得一提的是,这个案子的当事人也被指居了3个月,从一个罪名变成六个罪名,经过3年的辩护,终于拿到无罪判决。

过程的艰辛,难以想象。可是,非常清楚的是,他们三年里毫不动摇的无罪辩护的决心,持之以恒,顽强奋斗。不然,怎么可能有无罪结果。

所以,不管遇到多艰难的情况,都不要请轻言放弃,只要你是无罪的,就要斗争到底,坚持到底。唯有如此,才可能有无罪的曙光。

刑事辩护,是充满艰辛的过程,可是哪怕只有一线希望,都要付出120%的努力。

体制内,一定有敢于坚持法律原则的法官,只有勇士才能遇到。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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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期末复习)陈光中第六版(2)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136条) (3)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137条) (4)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137条) https://blog.csdn.net/king13jkc/article/details/143255256
11.申诉和诉讼?申诉和诉讼的通俗解释?诉讼上的申诉和非诉讼上的申诉法院没有搜查权; 2、应当出示搜查证,例外: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不用搜查证也可以;【对比】拘传要出示拘传证,无例外;3、搜查妇女的身体, 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不能由医生,因为搜身和医生无关) 辨认:① 主持的侦查人员不少2人;②单独原则:辨认应当单独进行;③混杂原则:检察院: https://www.51zlaw.com/flzs/99373.html
12.税务检查通知书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设置。2.适用范围:税务检查人员在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税务https://www.360wenmi.com/f/filexli9zaa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