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础、核心的诉讼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一般包含:
(1)陈述权: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时,给予其陈述和辩解的机会;
(2)诘问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审时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
(3)调查证据申请权: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并申请法院传唤证人、鉴定人还有权请求与其他被告对质;
(4)辩论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就证据的证明力和程序问题进行辩论的权利;
(5)选任辩护人权;
(6)救济权;
(7)回避申请权。
(1)自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进行的辩护;
(2)委托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资格的公民担任辩护人,出庭为自己被指控的罪名进行辩护,是最主要的辩护方式,具体如下:
要点
具体内容
告知义务
公、检、法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①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
②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
③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
委托主体
①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在押时)
①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BT提醒】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②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3)指定辩护:遇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时,司法机关通知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机构指派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进行辩护。
适用情形
申请法律援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应当指派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检法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盲、聋、哑
(2)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4)未成年人
(5)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
【考点总结】“应当”指派辩护:盲聋哑、半疯傻、无期死刑、未成年、缺席判
可以指派辩护
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5)其他情形
【考点总结】“可以”指派辩护:共犯已委托、影响很重大、检方提抗诉、可能是无罪
类型
积极范围
可以担任辩护人的情形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与亲友
消极范围
不能担任辩护人的情形
(1)绝对禁止:能力问题(刑罚中、失自由、无限人)
①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②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③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相对禁止:身份问题(内人+外人)
①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②人民陪审员
③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④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排除情形: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法院可准许
(3)任职回避:
①审判人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可以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②审判人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除非亲人出事,否则不能回“老家”)
权利类型
侦查期间特权
(1)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2)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不用看守所许可)
(3)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会见权
(1)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
【BT提醒】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阅卷权
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讯问笔录、提讯登记、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等证据材料
调查取证权
(1)向辩方证人取证: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2)向控方证人取证: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申请回避权
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有权向司法机关申请,要求有关人员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
申诉控告权
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1)经法院、检察院许可,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经法院、检察院许可,可以查阅、摘抄、复制讯问笔录、提讯登记、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等证据材料;
(3)认为公安、检察院、法院及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过关笔记】律师辩护人相对于非律师辩护人的优势在于,会见时无需许可(“危恐”犯罪除外)+阅卷时无需许可+有调查取证权。
二、强制措施
(一)拘传
适用对象
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决定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均可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
执行地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县、市的地点
期限规定
2.拘传到案后,应当立即讯问;认为依法应当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可以采用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如刑拘、逮捕)
3.12小时讯问不能结束的,应立即放回;如需要可再次拘传(一般至少间隔12小时)
拘传与传唤
传唤不是“刑事强制措施”,不得使用戒具;一般来说,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时才“拘传”
(1)地点差异:传唤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县、市指定地点或其住处
(3)均不得以连续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保证其饮食和休息
(4)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外,也可以对其他当事人传唤
(二)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轻罪)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危险小)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人道主义)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期满变更)
保证人
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享有政治权利+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有关义务
1.一般义务(一定有的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选择义务(可能有的义务,即“禁止令”)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理
(三)监视居住
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6.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
【BT提醒】与取保候审对比,346是监视居住特有的
执行场所
原则上,应当在犯罪嫌疑人住处执行,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指定居所:
1.无固定住处的
2.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住处执行有碍侦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BT提醒】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否则和刑拘与逮捕就没什么区别了)
1.未经执行机关(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通知及监督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可以折抵刑期(1:1折抵管制,2:1折抵拘役、有期)
(四)刑事拘留
1.决定机关
侦查机关,即公安机关+检察院(检察院直接侦查的案件)
【BT提醒】监察委不得决定“刑事拘留”
2.执行机关
3.适用情形
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4.羁押、通知、讯问期限
(1)拘留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2)拘留24小时内通知家属,“无法通知”与“国、恐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除外
(3)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
5.拘留期限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必须立即释放
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期间先关着):
(五)逮捕
1.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公安提请+检察院批准
2.检察院侦查的案件:检察院自决
3.审理阶段认为需要逮捕:法院直接决定(无需检察院批准)
1.一般条件: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2.绝对逮捕条件(一定要逮捕):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曾经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的
3.变更型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审查逮捕
检察院自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逮捕的执行
1.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考点关联】拘留是24小时内送看守所
2.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BT提醒】监视居住是除无法通知外都要通知;拘留是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国、恐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都要通知
3.对于被逮捕的人,应当在羁押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三、侦查
(一)侦查措施
侦查措施,是指为了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依据法律规定而进行的各种专门调查工作。
【BT提醒】侦查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前者是仅在侦查阶段采取的措施,旨在“查明案件”,后者是在整个刑事诉讼阶段都能采取的措施,旨在“控制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者并行不悖。
主体
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且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地点
被羁押: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
未被羁押:现场(出示工作证,可口头传唤)、住处、指定地点
过程
(1)录音录像的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2)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记明笔录
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BT提醒】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侦查人员(持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只能是医师或者女工作人员
对象
(1)勘验的对象:场所、物品、尸体
(2)检查的对象:活人的身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笔录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检查勘验
(1)对被害人不能强制检查,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制检查
(2)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侦查实验
(重现案发过程)
主体:侦查人员
批准主体:公安机关负责人
程序: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至少2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
搜查证
原则上,搜查时,应当向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BT提醒】紧急搜查的,搜查结束后,搜查人员应当在24小时以内补办有关手续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1)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发现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的,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2)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扣押;
(3)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查询、冻结(没有划拨)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4)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鉴定,是指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断并作出鉴定结论的一种侦查措施。
(1)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2)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措施
适用范围
(1)公安机关立案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2)检察机关立案的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如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
(3)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
期限
自批准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期满后对于不需要继续的,应当及时解除
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满仍有必要继续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
具体适用
批准程序:“严格的批准程序”,法律未直接明确规定
保密:对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秘密侦查
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卧底),但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可以实施控制下交付(抓现场)
决定主体: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
适用对象:通缉对象只能是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BT提醒】各级公安机关只能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二)侦查羁押期限
情形
批准主体
1.一般情形
2个月
——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
延长1个月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3.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延长2个月
省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4.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再延长2个月
无期限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
【考点总结】侦查羁押期限为2+1+2+2+X。
【BT提醒】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报检察院备案。
四、第一审程序
(一)公诉案件的基本规定
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和案卷、证据后7日内,指定审判人员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1)程序: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
(2)补充侦查:
①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2次;对延期审理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BT提醒】三种补充侦查:审查批捕时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时的补充侦查、法庭审理时的补充侦查。
②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庭通知,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法院,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相当于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2)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3)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BT提醒】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重新提起公诉的,审理期限重新计算。
【考点总结】公诉案件审理期限=2+1+3+X。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4)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检察院认为需要进行查证,建议补充侦查的。
【BT提醒】延期审理的期间计入审理期限,中止审理(如被告人患重病或者脱逃的)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二)简易程序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BT提醒】仅基层法院一审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排除适用)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审理要求
组织
合议庭或者独任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合议庭: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案件
程序
1.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2.审理程序简便:不受普通程序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不得省略)
审理期限
一般情况: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可以延长至45日
(三)速裁程序
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的
【BT提醒】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不影响认罪认罚的认定
2.被告人是未成年人
3.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对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5.被告人与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未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
审判员一人独任
1.当庭宣判
2.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3.审理过程中发现不适用速裁程序时应按公诉案件程序或简易程序重新审理
一般情况:受理后10日以内审结
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1年:可以延长至15日
五、第二审程序
(一)二审启动原因
提出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2)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3)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
【BT提醒】被害人没有上诉权。
方式
书状或口头
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地方各级检察院认为同级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时,提请上一级法院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活动。
例如,市检察院对市中院的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省高院抗诉,同时将案件材料移交给省检察院,由省检察院处理二审事宜。
(1)主动提出:地方各级检察院认为本级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被动提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检察院抗诉。
不服判决10日,不服裁定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天算起。
【BT提醒】行诉和民诉: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天,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天。
(二)二审的审理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分类
开庭
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3)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不开庭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并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