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罪名管辖权分工规定

刑事案件罪名管辖权分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除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外,下列案件由不同的机关管辖一、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刑事案件。

主要包括:1.非法拘禁罪(刑法二百三十八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2.非法搜查罪(刑法二百四十五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3.刑讯逼供罪(刑法二百四十七条);4.暴力取证罪(刑法二百四十七条);

5.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二百四十八条);6.滥用职权罪(刑法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7.玩忽职守罪(刑法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8.徇私枉法罪(刑法三百九十九条款);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三百九十九条二款);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三百九十九条三款);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三百九十九条三款);

12.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四百条款);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四百条二款);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刑法四百零条)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同时,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规定所列犯罪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委员会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委员会沟通,一般应当由监察委员会为主调查,人民检察院予以协助经沟通,认为全案由监察委员会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将案件和相应职务犯罪线索一并移送监察委员会;认为由监察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察委员会管辖的相应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监察委员会,对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犯罪案件继续侦查。

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以下自诉案件主要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但是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上列八项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二)滥用职权犯罪:18.滥用职权罪19.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20.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21.食品监管渎职罪2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23.报复陷害罪24.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25.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26.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27.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28.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29.挪用特定款物罪30.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31.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32.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33.非法拘禁罪34.非法搜查罪35.刑讯逼供罪36.暴力取证罪37.虐待被监管人罪38.徇私枉法罪3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40.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41.私放在押人员罪

(三)玩忽职守犯罪:42.玩忽职守罪4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4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4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46.环境监管失职罪47.传染病防治失职罪48.商检失职罪49.动植物检疫失职罪5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51.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52.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53.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54.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四)徇私舞弊犯罪55.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56.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57.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58.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59.为亲友非法牟利罪60.枉法仲裁罪61.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62.商检徇私舞弊罪63.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64.放纵走私罪65.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66.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67.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68.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69.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7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五)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71.重大责任事故罪72.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73.消防责任事故罪7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75.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76.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77.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78.重大飞行事故罪79.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80.危险物品肇事罪8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六)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犯罪:82.破坏选举罪83.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84.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85.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86.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87.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88.违法运用资金罪89.违法发放贷款罪90.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91.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92.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9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94.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95.职务侵占罪96.挪用资金罪97.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98.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99.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100.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四、国家安全机关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主要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12)

1.背叛国家罪(刑法第102条);2.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1款);3.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4.武装叛乱、暴乱罪(刑法第104条);5.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1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2款);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法第107条);8.投敌叛变罪(刑法第108条);9.叛逃罪(刑法第109条);10.间谍罪(刑法第110条);11.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条);

12.资敌罪(刑法第112条)五、军队保卫部门管辖的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主要包括:。

(一)军人违反职责罪(31):1.战时违抗命令罪(刑法第421条);2.隐瞒、谎报军情罪(刑法第422条);3.拒传、假传军令罪(刑法第422条);4.投降罪(刑法第423条);5.战时临阵脱逃罪(刑法第424条);

6.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刑法第425条);7.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刑法第426条);8.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刑法第427条);9.违令作战消极罪(刑法第428条);10.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刑法第429条);

11.军人叛逃罪(刑法第430条);12.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1条第1款);13.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1条第2款);14.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2条);

15.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2条);16.战时造谣惑众罪(刑法第433条);17.战时自伤罪(刑法第434条);18.逃离部队罪(刑法第435条);19.武器装备肇事罪(刑法第436条);20.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刑法第437条);21.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刑法第438条);22.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刑法第439条);23.遗弃武器装备罪(刑法第440条);24.遗失武器装备罪(刑法第441条);

25.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刑法第442条);26.虐待部属罪(刑法第443条);27.遗弃伤病军人罪(刑法第444条);28.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刑法第445条);29.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刑法第446条);

30.私放俘虏罪(刑法第447条);31.虐待俘虏罪(刑法第448条)(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六、监狱管辖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七、中国海警局管辖的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八、海关管辖的走私犯罪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主要包括:走私罪(10)1.走私武器、弹药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2.走私核材料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3.走私假币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4.走私文物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5.走私贵重金属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

6.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7.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1条第3款);8.走私淫秽物品罪(刑法第152条);9.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条);

10.走私废物罪(刑法第152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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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观点集成041317: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第十七条 证人、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合理费用,除由控辩双方支付的以外,列入出庭作证补助专项经费,在出庭作证后由人民法院依照规定程序发放。 第十八条 证人、鉴定人出庭,法庭应当当庭核实其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审查证人、鉴定人的作证能力、专业资质,并告知其有关http://www.bjjbls.com/NewsDetail.aspx?ID=6191
3.法律迷雾解析刑事常识百问一、刑事法律常识百问之起源与意义 刑事法律常识是指在日常工作中频繁遇到的各种问题的解决方案,它们是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些知识不仅对律师和法官来说至关重要,也对公众了解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因此,系统学习和掌握刑事法律常识对于提高司法效率,维护社会https://www.cjan6a6c.cn/mei-ti-bao-dao/439471.html
4.搜查的条件和范围法律知识法律分析: 侦查人员搜查人身或住处,必须是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https://lvlin.baidu.com/question/529868010544278125.html
5.在传世的先秦文献里,所提到的”江南“范围是一样的。制作《搜查笔录》时,正文:记录搜查的过程和结果。根据搜查的顺序写明搜查范围,扣押财物、文件的名称、规格、数量以及位置等,搜查中有无损坏物品现象,被搜查人及其家属是否配合等。如在搜查中对查获的有关证据进行了拍照或者录像,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最后写明《扣押清单》的交收情况。 A. 正确 B. 错误 查看完整题https://www.shuashuati.com/ti/f45ae504002848af96ab19c2ef781992.html
6.公安机关检查证和搜查证区别律师普法1、搜查令:搜查的对象可以是人、住所、物品等场所,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或者可能隐匿犯罪、刑事证据的人。2、检查证:检查的对象只能是人的身体。https://m.110ask.com/tuwen/6544820151105103116.html
7.非法搜查罪问法百科是侦查人员,即经合法授权或批准依法对刑事案件执行侦查、预审等任务的侦查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人员以及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案件的侦查人员;(2)搜查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证据的人;(3)搜查的地点包括上述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点;(4)搜查的程序有四:一是出示搜查证。https://www.51wf.cn/view-term-changelist/16866
8.《妇女权益保障法》百题问答这是搜查时必须具备的法律凭据。第二,搜查和为主体必须是具有侦查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和军队保卫部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论其身份和地位如何特殊都无权进行搜查。未纳入公安序列的保卫处、科不具有刑事侦查权的主体资格,没有搜查权。第三,搜查时必须在搜查证规定(填写)的范围内进和地,https://fwh.cumt.edu.cn/78/47/c2476a161863/page.htm